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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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解读新修订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已于2018年1月15日签发,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的背景和修订过程《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港口建设管理,保证和提升港口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港口工程建设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一方面,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相继出台,对建设项目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简化建设项目前置条件,建立并联审批、协同监管机制等改革要求;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安全、消防、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在试运行、验收和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

因此,本着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的原则,我部对《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进一步优化了规章体系结构,将上述两部规章合并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做好《规定》制定工作,我部多次组织各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进行工作研讨,赴有关单位进行调研;《规定》(征求意见稿)完成后,我部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咨询研讨,在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审核通过。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6条。

主要内容如下:(一)管理范围。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浙交办[2008]343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办〔2008〕343号)省港航局:你局《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港航〔2008〕402号)收悉。

对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和招投标管理等问题,经商省发改委相关部门,现就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开工备案和项目管理主体等问题一并答复如下:一、经商省发改委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问题(一)初步设计审批针对交通运输部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发改委《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文在初步设计审批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落实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港口建设管理职责,凡列入省审批、核准的水运交通项目,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联合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由省交通厅出具审查意见送省发改委批复,并在批复中明示施工图的批复单位;省审批、核准为其它项目配套的水运部分,由省交通厅出具针对水运部分的行业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组成部分。

(二)竣工验收针对目前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文在竣工验收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切实提高港口和航道建设质量,原则同意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和航道,其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为其它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如电厂配套码头、石化配套码头,修造船配套码头、船坞,粮库配套码头等工程),其港口工程部分委托省交通厅组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验收。

(三)招投标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原则同意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示项目业主应采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明确港口建设管理的有关原则,促进港口建设和维护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港口建设规划由中国人民政府港口处根据国家港口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按照先后顺序开展。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立足合理,有序发展。

第三条港口建设各项工作,应当符合全国统一规划的统筹安排,综合考虑港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满足海上风险投资与防洪防汛、防海洋污染等重大工程要求,突出港口发展、建设方向,加强港口建设质量,降低港口建设成本,提高港口发展效益。

第四条港口建设-------
(以下省略)
八、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生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通行港口法及实施细则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的有关事项,未尽事宜,由港口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xx年x月x日。

港口码头建设代建管理制度

港口码头建设代建管理制度

港口码头建设代建管理制度1. 引言港口码头作为货物进出口和海上交通运输的重要纽带,其建设和管理对于提升港口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投资规模的巨大性,港口码头建设代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建设过程、保障工程质量和监督代建单位具有关键作用。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确立港口码头建设代建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范港口码头代建管理的各项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并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3.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港口码头建设项目中委托代建单位进行代建管理的所有环节和阶段。

4. 建设代建管理机制4.1 代建单位选择根据代建单位的资质、经验和项目管理能力等因素,港口码头建设单位在开展公开招标后,按照细则选择合适的代建单位进行港口码头的代建管理工作。

4.2 代建管理协议港口码头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目标任务、工期要求、质量标准、费用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协议包括合同和附件,确保双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具有明确的义务和责任。

5. 港口码头建设代建管理流程5.1 前期准备阶段在项目开工前,港口码头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明确港口码头的功能定位、工程概算和工期要求等,并成立建设项目管理团队。

5.2 代建管理策划代建单位制定代建管理策划,明确代建项目的总体目标、任务和控制要点,同时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5.3 代建管理实施代建单位按照管理策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方资源,负责港口码头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实施、监督和协调工作,确保工期进度和质量要求。

5.4 代建管理评估港口码头建设单位对代建管理过程进行评估,评价代建单位的工作表现,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6. 质量控制在港口码头建设代建管理过程中,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同时,港口码头建设单位也要加强对代建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审核工作。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月25日通过, 2007年1月25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经营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对与港口岸线相关连的陆域应当留有足够的港口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经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

编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对港口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旨在确保港口工程的科学、高效、安全、环保的建设和管理。

下面是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内容:一、港口规划: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港口工程建设规划,包括港口的规模、功能、布局等,确保港口的发展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港口选址:对于新建或扩建的港口工程,应进行合理的选址,考虑地质地貌、水文气象等因素,在满足港口功能和工程建设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工程设计:港口工程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合理布局,考虑港湾水域、码头岸线、机电设施、陆续连接等方面的要求。

四、工程施工:港口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同时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水环境和陆域环境的污染。

五、工程监理: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设立专业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六、质量安全:港口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七、环境保护:港口工程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特别是对于海洋环境和陆地环境的保护。

八、工程验收:港口工程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工程验收,确保港口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九、运营管理:港口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建立运营管理体制,进行港口物流和航运业务的管理,提高港口运营效率。

十、监督检查:港口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确保港口建设的合法合规。

总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为了推动港口工程建设的科学、高效、安全、环保的进行,提高港口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对于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是必要的,以确保港口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港口是国家对外通商和海洋运输的重要门户,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加强对港口的规范管理,保障港口运输的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第二章港口规划第一节港口规划的编制1. 港口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充分考虑港口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环境保护需求。

2. 港口规划的编制主要包括港口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港口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发展路径;详细规划应当详细规划港口的功能区划、设施布局和交通组织;专项规划应当针对特定问题和需求进行规划编制。

第二节港口规划的审批1. 港口规划的审批机构应当根据港口的规模和重要性划定审批权限,并公示审批程序和时限。

2. 港口规划的审批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影响、交通便捷性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保规划编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港口管理第一节港口建设1.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的要求,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可靠。

2. 港口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对受影响的居民和企业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二节港口运营1. 港口运营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港口管理制度和运营规范,确保港口运输的高效和安全。

2. 港口运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港口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三节港口安全1. 港口安全应当优先考虑,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港口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港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港口安全检查和监督应当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港口进行整改,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性。

第四章港口环境保护第一节港口环境评价1. 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考虑港口运营对环境的影响。

2. 港口环境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大气、水域、土地和生态等方面的影响,提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节港口环境监测1. 港口环境监测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港口周边环境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生态状况。

2023年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港口的规划管理,促进港口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港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规划管理是指政府对港口规划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港口的选址、规划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港口建设的管理等。

第三条港口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港口的功能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港口规划编制第四条港口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宏观经济发展需求、地区发展和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等,综合考虑港口的规模、类型、布局、功能和环境因素等。

第五条港口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的发展目标、布局方案、规划范围、功能定位、工程技术标准、环境保护要求、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六条港口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港口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和公众等的意见,形成广泛的共识。

第三章港口规划管理第七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审核港口规划方案、监督港口建设进度、开展综合监测等。

第八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港口规划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明确项目的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

第九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控,确保港口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开发、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违反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第四章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取得环境审批手续,并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港口运营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环境和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港口环境和安全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影响港口环境和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港口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规划施工、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3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促进港口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港口工程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等。

第三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二)依法建设、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强化责任、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优化服务。

第四条国家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地方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六条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制、施工单位负责制和监理单位负责制。

第八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九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地方港口发展规划。

第十条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编制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二)工程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三)工程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四)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措施;(五)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六)工程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批准意见,编制港口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港口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说明书;(二)设计图纸;(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港口工程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主要是指国家及地方对港口建设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该法规定了港口的范围、分类和管理制度,包括港口的规划建设、港口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责任、港口的监管等。

2. 《港口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过程管理、工程质量控制、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确保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3. 《港口规划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港口规划的原则、编制步骤和评审程序,涉及港口规划编制、调整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要求。

4. 《港口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港口环境管理的目标、原则和责任,规定了港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要求,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5. 地方性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各地方政府也会制定相应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港口建设、管理和运营等进行细化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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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是指对港口的规划和管理进行相关指导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

常见的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港口规划:制定港口发展和布局规划,包括港口功能分区规划、码头设施布局、航道规划等,确保港口的合理、协调发展。

2.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的程序、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建设监管等,确保港口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的经营管理方式和要求,包括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权授予、港口收费、港口服务质量监管等,确保港口运营安全、高效。

4. 港口安全管理:制定港口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安全设施建设、港口安全检查、危险品运输安全等,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性。

5. 港口环境保护:规定港口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措施,包括港口污染防治、废弃物管理、生态保护等,确保港口运营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综上所述,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是为了指导和监督港口的规划和管理,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不同国家和地区会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行为,保障港口运作安全、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港口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建设应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经济”的原则,优化港口布局,提升港口功能。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划和发展要求,合理确定港口规模、功能定位和工程建设方案。

第五条港口建设应采取科学、严谨的评估和论证方法,确保港口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竣工验收等程序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港口建设应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保护港口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港口建设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港口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提高港口运营安全水平。

第九条港口建设应注重节约资源,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能源、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港口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港口建设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港口规划应综合考虑国家战略、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港口规模和功能。

第十二条港口规划应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交通运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港口设计应充分考虑港口功能需求、工艺、设备配置等因素,确保港口运营顺畅。

第十四条港口设计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港口智能化水平。

第十五条港口设计应注重景观效果,积极创造美观的港口环境。

第三章港口建设审批第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初步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规划审批等环节。

第十八条港口建设项目涉及国土利用、土地使用、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审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参与社会公众的听证和征求意见。

第四章港口建设施工与监管第二十条港口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港口建设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障施工工人的安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港口码头设施的港口监管与法规管理

港口码头设施的港口监管与法规管理

港口码头设施的港口监管与法规管理港口作为国家海上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发展和海上贸易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港口码头设施的监管和法规管理是确保港口安全、保障贸易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监管机制和法规管理两个方面对港口码头设施的管理进行探讨。

一、港口码头设施监管机制港口码头设施监管机制是指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港口码头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海上贸易提供良好的环境。

1. 监管部门与职责港口码头设施的监管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等。

这些部门负责监督港口码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2. 监管流程与标准港口码头设施的监管流程包括规划审批、建设监管、运营管理和维护监督等环节。

在规划审批阶段,需根据国家规划和港口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并进行评审和批准。

建设监管阶段,监管部门对港口码头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运营管理阶段,监管部门制定相关规定,监督港口码头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和服务质量。

维护监督阶段,将定期检查和维护港口码头设施,确保其安全和正常运转。

3. 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港口码头设施监管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港口码头设施的管理信息和问题,提高监管效率和减少重复工作。

二、港口码头设施的法规管理港口码头设施的法规管理是指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港口码头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港口码头设施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1. 法规体系与法规制定港口码头设施的法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法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港口码头的特点和需求,确保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2. 法规执行与监督港口码头设施的法规管理需要加强执行和监督。

相关部门需对港口码头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港口行业发展及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证港口工程建设得到有效管理,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港口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港口行业发展的规律,建设合理、安全、经济可行的港口工程。

其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确保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再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应明确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职责,确保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顺畅有序。

此外,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应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如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施工管理等,以确保港口工程建设得到有效管理。

总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港口行业发展及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应当做到规范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明确相关管理制度,以保证港口工程建设得到有效管理。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2022年)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2022年)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0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一百零二号《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港口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便捷、智慧绿色、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港口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统筹港口和临港产业协调发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省和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铁路、水利、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等程序后公布实施。

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保护环境,促进港口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合理节约、文明施工的原则。

第三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四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取得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了解地质、水文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进行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的全面调查和准备,确保施工所需资源齐全、合理。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项目部,明确项目经理,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组织、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保障施工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巡查、安全例会、质量例会和施工进度报告等制度,及时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并进行管理决策。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作业、超高作业及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严格按照工程总图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保证质量达标。

第十八条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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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2018年11月 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七)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六)组织工程实施;(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八)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第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

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批。

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

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第十九条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符合性;(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三)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五)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六)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三章建设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

第二十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在线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对项目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监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开工建设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项目单位应当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能力;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核准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已备案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机关的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者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二十九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第三十三条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外的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制定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或者采取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因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引起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设计变更情形的,项目单位可以先行组织实施,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并按照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

第四章验收管理第三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本规定所称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执行强制性标准、投资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九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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