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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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2.23•【文号】法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为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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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正确有效的应对方针和一揽子计划,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增多,总体形势趋稳向好。
同时也必须看到,巩固和发展趋稳向好的形势,需要做好在较长时间内应对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的准备。
在此期间产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些已经转化成行政纠纷,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
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
现就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服从、服务于“三保”大局在金融危机冲击下的特殊困难时期,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要更加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加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首要任务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要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冲击下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认真研究特殊困难时期政府行为的特点和方式,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密切关注新类型行政纠纷的动向和态势,积极探索为“三保”大局服务的思路和办法。
2020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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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总结范文加强党风廉正建设对强化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至关重要。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刻不容缓。
今天店铺给大家找来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总结,供大家阅读和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0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总结篇一20__年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采取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突出主业,强化“两个责任”,使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第一、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突出两个责任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
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党支部书记,部门副职兼职廉政监察员,使他们真正肩负起审判业务和党风廉政建设双重职责,实现“一岗双责”全覆盖。
突出了院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的执纪监督责任。
院党组年初部署全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党组书记、院长张玉华同志带头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对主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
院党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听取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季度工作,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干警的司法廉洁意识一是及时传达违法违纪案件通报。
对上级有关纪检监察文件精神和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及时学习和贯彻,由各部门组织讨论,认真反思、吸取教训。
通过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
二是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今年以来,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继开展了“三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领导干部收受红包”、“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规定”等专项治理活动。
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广大干警剖析问题准确到位,整改措施切实可行,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极大的提高了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强化了清正廉洁理念。
三是认真开展廉政谈话活动,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充分发挥“清风茶社”等平台的作用,先后对15名有违纪行为的干警进行廉政诫勉谈话,使其充分认识到司法廉洁的重要性和违法违纪的严重危害性。
论司法公开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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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开的深化刘敏【摘要】司法公开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心,经过近30年的司法改革,我国的司法公开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在深化司法公开的今天,我国应当着重从听审请求权保障的角度思考司法公开的深化.为此,我国应当做到:公开庭审记录、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人的代理词;进一步公开法官的心证;进一步公开法官的法律见解.【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6页(P138-143)【关键词】司法公开;深化;听审请求权【作者】刘敏【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18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而进行民事司法改革,司法公开成为了司法改革的重心。
目前,司法公开正在进一步深化,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解决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推进审判公开,这就是要求司法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公开促公正,通过公正促公信,即通过司法公开,通过阳光司法,以解决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司法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综观司法现实,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最终解决。
虽然解决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司法机制以及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等多种途径和措施,而不能仅仅依靠司法公开这一步棋,但我们仍然应当反思,司法公开本身在哪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以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1988年下半年起我国开始了审判方式改革,并逐步开展了全方位的司法改革。
在早期的审判方式改革中,改革的重心是司法公开,在199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的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指出,改革和完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关键是坚持公开审判,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职责,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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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法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
2.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判公开。
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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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3页(P24-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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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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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法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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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7〕12号本院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8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f76baea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d8.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4.15•【文号】法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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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0-03-31 10:48:00来源:【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发〔2009〕58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
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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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法[2010]383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法[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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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司发通〔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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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提高示范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水平,制定以下示范标准及考评办法。
一、立案公开(15分)1、设立立案、信访服务窗口,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
(4分)2、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者法院网站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建立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
(8分)3、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
(3分)二、庭审公开(20分)4、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
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
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8分)5、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并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
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
(4分)6、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
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逐年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
(4分)7、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
(2分)8、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将中止诉讼、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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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1、设立立案、信访服务窗口,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
2、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3、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4、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
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
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5、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并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
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
6、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
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逐年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
7、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
8、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将中止诉讼、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三、执行公开9、在法院网站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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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
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
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
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规定(试行)》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种案由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
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
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如相邻用水纠纷。
采购需求表及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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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表及技术要求采购需求表高清数字法庭数量1、高清数字法庭(民事审判)1套;2、后台管理1套交付期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所有设备安装并交付使用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备注投标人需提供数字法庭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未提供者为无效投标。
货物名称内容项目内容、技术参数及要求、商务条款一、项目内容:数字法庭建设采购二、项目明细:1、项目背景及信息为适应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需要通过科技法庭信息化建设,实现审判过程中视频、音频、多媒体证据等信息资源的实时采集、数字化以及存储管理;实现通过IP网络实时观看审判实况直播和庭审结束后进行庭审视频点播,完整还原庭审现场情况、了解庭审过程案情资料及信息;实现在线监督,保证阳光审判;为本院及远程提讯、远程庭审观摩提供支持;实现法院打造三公平台,建设审判全程公开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
维护法院公平、公正、公开执法的形象。
同时,实现庭审过程中产生的视频影像、电子证据、庭审笔录等数字化信息与招标人现在使用的审判业务流程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的整合,建立庭审资料统一存储、统一管理的机制。
在科技法庭建设基础之上,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依法公开庭审过程,既是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建设能够为提高法院审判的业务效率,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同时具有减少诉累等众多用途。
同时庭审网络直播,在各个方面对于法官、民众和案件的当事人都有利。
从民众角度,能够比较真切地了解庭审的过程,对于法院整个审判的流程比较清晰,这比在书本上学习法律、法规更直接,并能在网络媒体上能感受到法院现场的一种气氛,是非常重要的法制宣传方式,也是学习法律知识非常重要的场合。
对审判人员来讲,在庭审直播的场合,更会注重于公众的一种形象,对于司法规范性的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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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9〕5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公开
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庭审公开
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
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
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三、执行公开
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扩大查询范围,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公开。
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和重点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四、听证公开
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被告人的减刑、假释案件等,按照有关规定实
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
五、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集中编印、刊登各类裁判文书。
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发布。
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六、审务公开
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
探索建立各类案件运转流程的网络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审判指导意见以及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公开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重要研究成果、活动部署等。
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把积极主动地采取公开透明的措施与不折不扣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起来,把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当作衡量司法民主水平、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
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研究制定司法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考评标准,并将其纳入人民法院工作考评体系,完善司法公开的考核评价机制。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完善司法公开的督促检查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司法公开工作在资金、设施、人力、技术方面的投入,建立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机制。
要疏通渠道,设立平台,认真收集、听取和处理群众关于司法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举报投诉或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情况反馈机制。
要细化和分解落实司法公开的职责,明确责任,对于在诉讼过程中违反审判公开原则或者在法院其他工作中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要注意树立先进典型,表彰先进个人和单位,推广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问责表彰机制。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