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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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3民法(1040P9)
民法部门中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1.3.1民事法律关系(1041P9)★★
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包括政治权利、民主权利)。
平等主体:无管理、隶属关系;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1.3.1.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注意:我国规定:自然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一般依据其行为地法律规定。
【口诀】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权利义务归主体,民事能力做前提
民事客体有三类,智力成果物(财)行为,
1.3.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042P13)★★
要式行为由法定,书面公证加登记,要式行为有例外,自由决定不要式
【真题】
(二级2009-02)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B.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
C.建设单位向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D.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二级2009-02-C
1.3.3代理制度(1043P14)★★
1.3.3.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注意:
1、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被代理可能是
无限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称),但是代理人一定得是完人。
2、不是所有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登记结婚、劳动合同的履行等)
3、有些代理,行为人必须具有规定的资质等条件才能成为代理人(如:代理招标)。
【口诀】
不明串通知没权,违法转错共同连
注意:民法中的善意、恶意,与好坏无关,而是指当事人是否知情。
1.3.3.4表见代理(一级中的重要考点)
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口诀】
没超终止订合同,有理相信代理(成)
注意:有理由一般是指行为人持有被代理盖章介绍信、空白盖章合同书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口诀】
满完消辞死失终;恢复(两)死代理丧,取消监护关系(亡)
【真题示例】
(2010-71)
某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民事诉讼,以下属于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 )11。
A.诉讼终结
B.当事人解除委托
C.代理人辞去委托
D.委托代理人死亡
E.委托代理人有过错
二级2010-71-ABCD,注意选项E委托代理人有过错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代理权消灭。
1.3.4债权制度(1044P15)★★★
1.3.4.1债的概念
根据合同的约定(意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法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方有履行之
的义务(债权远不止要求“偿还欠款”的含义)。
注意:连带之债,特别是连带债务(即“连带责任”)的“内部约定内部有效,不能对外”
原则要重点掌握
【真题示例】
(一级07-72)
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错给了丙施工单位,几
天后,甲索回该设备行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
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没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一级07-73)
甲、乙两个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双方约定,如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建设单位索赔,各
自承担索赔额的50%。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因质量原因索赔12万元,则下列关于此索赔
和赔偿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甲无过错,则其有权拒绝先行赔付
B.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甲承担12万元
C.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乙承担12万元
D.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质量缺陷的过错方承担主要费任
E.先行赔付的一方,有权就超出50%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一级2007-72-BC本题较难,涉及的知识点较多
一级2007-73-BCE主要是考“联合体投标后的责任原则”以及“连带责任承担的对内、对外规则”
1.3.5知识产权(1044P17)★
1.3.6诉讼时效(1045P19)★★
1.3.6.1诉讼时效的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胜诉权消灭(教材文字不够严谨),应该是:对方
获得时效抗辩权,可能导致丧失胜诉权。理由是:根据最高法2009年《时效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即债权人还是有诉权的);当事人未
提出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释明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被告),获得了时效抗辩权,但是如果其不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或
者提醒,债权人仍然有可能胜诉,因而不能认为超过时效的权利人一定会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当事人约定延长、缩短时效期间一律无效。注意只有债权才有诉讼时效。即便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不消灭,尽管可能得不到法院(公权力)的保护,
但是并未消灭;如果债务人主动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仍有权接收,且债务人也不能再以超过诉讼时效或主张不当得利而反悔。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