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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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省局非税——第一章 非税收入试题及答案

省局非税——第一章 非税收入试题及答案

省局非税——第一章非税收入试题及答案1.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单选题] *A.法律B.国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C.国家权力(正确答案)D.政府信誉2. 彩票公益金收入取得的依据是()。

[单选题] *A.特许经营权B.国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C.国家权力D.政府信誉(正确答案)3. 下列不属于非税收入职能的是()。

[单选题] *A.经济管理职能B.组织收入职能C.稳定经济职能D.优化营商环境(正确答案)4. 哪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职责? [单选题] *A.十九届三中全会(正确答案)B.十八届三中全会C.十九届四中全会D.十九届四中全会5. 非税收入项目在政府财政收支中分布在()项预算中? [单选题] *A.1B.2C.3(正确答案)D.46.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应当向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

[单选题] *A.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批准,收费的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正确答案)B.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收费的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批准C.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审定,收费的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定D.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定,收费的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审定7.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及时将其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布,并自批准之日起()内报国家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单选题] *A.十五日B.三十日(正确答案)C.四十五日D.六十日8.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浙财综〔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的通知浙财综〔2020〕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以下简称《非税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效和范围《非税目录》所列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为我省截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2020年1月1日起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列入《非税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公开机制各执收部门应在本目录范围内按规定对执收的项目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对项目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地区要加强本辖区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在本目录范围内公布辖区内执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对目录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乱收费处理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非税目录》范围内按法定权限执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应收未收、多收乱收和违规收取。

对属于地方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地按规定进行处理、督促整改和实施问责;对反映省级执收部门乱收费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谁执收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执收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材料、查证情况和整改到位,自觉接受监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 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

“港口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港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十九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水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水域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危险货物、客运码头建设项目”修改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六)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港口需要调试运行的,调试运行期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浙财综〔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4〕7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利于推进信息化,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们确定了浙江省财政票据归并和整合方案,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整合改版(一)取消政府非税收入专用非定额票据,缩减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种类1.除保留法院诉讼费(预收、结算、退费)专用非定额票据外,取消全省性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海域使用金、港航事业规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结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退费)”等专用非定额票据,取消区域性的“殡葬收费、三堡船闸管理处过闸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费”等专用非定额票据。

2.政府非税收入专用非定额票据取消后,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改版为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分为机打票和手工票。

机打票仅限于电脑打印开票,票面机打信息包括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信息(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和执收单位需要打印的有关业务信息。

手工票仅限于手工填开。

(三)合并公路车辆通行费机打票据将2种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机打)合并为1种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机打)。

(四)取消各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联,全面推进票据网上结报核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亿元县上台阶”、“两保两挂”、“两保两联”、“三保三联(挂)”等政策,逐步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好地调动了各地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尤其是有效改善了欠发达地区财政状况,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体制也需要调整和完善。

考虑到上述财政政策已于2002年到期,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地方财政体制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一步探索符合省情的财政体制,是促进和保持全省财政与经济良性循环的需要,是推动全省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浙江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切实把此项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工作做好。

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着眼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有所积累、四要增强调控能力”的要求,科学界定各级政府事权,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通过改革形成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职责定位的机制,形成激励市县增收节支保平衡的机制,形成有效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的机制,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浙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1)

浙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1)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推动往来款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付款项。

具体包括:(一)应收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暂付款、预付款等。

(二)应付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而形成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暂存款、应缴款、借入款等。

第三条各单位是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往来款项管理职责和审批流程,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控制规模和占用时间,及时结算、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往来款项管理业务流程并组织实施,做好往来款项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组织业务经办部门开展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督促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及时结报往来款项。

第五条各单位对预付、垫付的各类应收款项应当实行"一事一报""谁经手业务谁负责催收〃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及时清理结算,避免长期挂账。

第六条各单位不得违规出借或垫付资金。

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预支;对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以及其他公务支出项目确实需要临时借款或预支预付的,应说明原因,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并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需完成招标采购等前置程序。

第七条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对各类应收款项组织催收和结算,防止可能发生的坏账和损失。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有关代收机构:为提高非税收入现代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优化非税收入缴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2023年10月30日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缴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效率、保障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稳定运行、确保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的管理。

(一)代收机构定义及分类。

本办法所称代收机构,是指受托办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按其职责权限分工不同,分为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管理机构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总部。

总部在浙江省外且在浙江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由浙江省内最高分支机构承担管理机构职能。

管理机构负责开发代收业务平台、建立本机构代收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业务操作规范等配套制度。

执行机构为代收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受托经办各地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业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浙财预〔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3〕46号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11月6日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级各有关部门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实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相互衔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浙政办发[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保证。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事业运行成本,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履行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

当然也要认识到,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钱轻物、重购轻管、权属不清、职责不明、资产价值和效能观念淡薄等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目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浙财综〔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5〕4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执收单位,代理银行、代收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92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一)各级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等各项规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实行收支脱钩。

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各级执收单位要与财政部门、代收机构定期核对收入收缴情况,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严禁将资金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

(二)各地各单位要创新管理,根据省政府“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要求,积极推进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实施应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先进支付结算工具,方便公众缴款,积极稳妥推进收缴电子化改革。

二、严格执行缴库规定和规范账户管理(三)通过结算户、财政专户收缴的应当缴入国库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收入级次分明细科目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四)各地设立政府非税收入结算账户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未经财政部核准不得擅自设立非税收入结算账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浙财综〔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3〕4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6月4日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财政票据的监(印)制,组织全省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承担省本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等工作。

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财政票据的申印和承印管理,承担市本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本级和所属乡镇(街道)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全省票种目录管理,具体票种、式样、联次、使用范围等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浙江省财政票据的收据联套印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监制章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由省财政部门制作和管理。

第五条财政票据用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准确测算用票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用票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要求编制年度用票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浙财综[2010]13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浙财综[2010]13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浙财综〔2010〕13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款收据)。

现将收款收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印(监)制管理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收据联按财政部规定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浙江省-财政部监制”的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见附件)。

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关于核定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通知》(浙价费〔2004〕294号)执行。

二、购领单位收款收据购领单位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承担公共事务和公益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收款收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理购领。

三、使用范围(一)拨补经费。

指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的对下级单位的各类补助经费,包括业务经费、专项经费、项目配套经费等。

(二)科研经费。

指列入各级政府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以及列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课题经费等。

(三)赔(退)款项。

指收取违约金、赔偿款、保险退费等。

(四)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

指其他一些零星非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党团工会等组织的有关经费,单位内部食堂伙食费和搭伙费等。

四、禁用范围(一)经营服务性收入。

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doc

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doc

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4年第142号发布日期:2014-3-31执行日期:2014-5-1《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金彪2014年3月31日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七)彩票公益金;(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征管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计划的编制及对执行情况进行整理、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五)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六)会同价格部门审批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财政部门管理监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二)会同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依法确定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三)对设立在代理银行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四)对代理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浙财综[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浙财综〔2014〕52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决定对部分市县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杭州市、湖州市、台州市、丽水市及所属县(市、区)的执收单位。

二、检查内容及依据(一)2013年以来国家和省有关结构性清费减负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1.检查内容。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否及时转发并落实取消和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文件;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取消和免征政策,是否存在拖延执行行为,是否存在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行为;对取消的项目,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款结报核销手续,相关收入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2.检查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24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2〕138号)、《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65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111号)。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彳亍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O(二)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二、建立分级分层分类的管理体制(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分层分类管理"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根据规定职责和权限分层次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具有行业特性或需要重点管理的资产专设分类进行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管,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指导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六)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职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有行业特性或需要重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022年非税收入题库(含答案)

2022年非税收入题库(含答案)
2022 年非税收入题库(含答案)
一、单选题 1.2021 年 1 月 18 日,A 企业通过浙江省排污交易网获得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的排 污权,竞价金额 1 万元,该排污权全部由平阳县政府出让,假设该企业原先属于平 阳县局管辖,已有税务登记,那么费种认定操作中征收项目应认定为(),征收品目 应认定为(),征收子目应认定为(): A、排污权出让收入,排污权交易费,市级 B、排污权出让收入,排污权交易费,县级 C、排污权出让收入,排污权使用费,市级 D、排污权出让收入,排污权使用费,县级 答案:B 2.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一般为()年。 A、2 B、3 C、4 D、5 答案:D 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是()。 A、水土保持补偿费 B、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C、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 D、排污权出让收入 答案:C 4.浙江省某座水库库容 20 万立方米,属于小型水库范围,请问其在下列那段时间 中无需缴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A、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B、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C、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5
C、4 D、5 答案:B 22.我省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用人单位,应按《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A、2% B、1.5% C、1% D、0.5% 答案:B 23.下列不需要落实明细申报管理的非税收入是() A、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B、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C、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D、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答案:B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 号)规定,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 内减征的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A、教育费附加 B、文化事业建设费 C、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D、水利建设基金 答案:A 25.建设单位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未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每日()的标准 加收滞纳金。 A、千分之一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20
【摘要】《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奇二○一一年九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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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修正)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16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
作。

第七条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对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应当合法、合理、公开、公平。

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采取征询、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得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九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应当向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批准,收费的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中的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确定,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及时将其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布,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家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国家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审批依据、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方式、收费期限、收费票据、收费性质、资金管理、缴款方式等事项。

批准文件中有关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已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未确定收费标准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项目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项目的设立,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财政和价格部门以及执收单位不得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违法改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调整收费范围。

第三章执收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执收。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委托执收的,应当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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