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重大疾病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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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金华市2024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的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金华市2024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的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金华市2024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12.29
•【字号】金医保发〔2023〕77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金华市2024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3〕77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11号)规定,现将金华市2024年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公布如下:
2024年金华市大病保险基本保费起付标准为22000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1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1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18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日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2号)、《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2017年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改办字〔2017〕36号)和《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鄂府发〔2017〕186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市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形成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

从2018年起,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降低城乡居民大病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及来源。

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划出50元,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二)基金管理。

大病保险资金80%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转商业保险机构,其余20%作为年度考核预留款,经考核后予以结算。

关于购买商业保险的通告

关于购买商业保险的通告

关于购买商业保险的通告尊敬的各位员工:大家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商业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公司经过深入研究和审慎考虑,决定为大家提供购买商业保险的机会。

以下是关于购买商业保险的详细信息:一、购买商业保险的目的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可以为我们在面临各种意外和疾病时提供更有力的经济支持,减轻个人和家庭的负担。

购买商业保险旨在为大家构建更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让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加安心、放心。

二、商业保险的种类和保障范围1、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被确诊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一笔一次性的赔付。

这笔赔付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弥补收入损失等,保障范围通常包括常见的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脑中风等。

2、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

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意外事故都可能发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大家提供及时的经济援助。

3、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可以对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保险费用的承担公司将根据具体的保险方案,承担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用,以减轻大家的经济负担。

具体的费用承担比例将在后续的通知中明确。

四、购买流程和注意事项1、信息登记我们将安排专门的时间进行员工信息登记,请大家准备好相关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方案选择公司将提供多种保险方案供大家选择,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3、健康告知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

4、合同签订在确定保险方案后,将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请大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

五、保险理赔如果不幸发生保险事故,大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材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沪府办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3日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进行筹集,筹资标准定为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总额的2%左右,采取分期划拨方式。

每年的实际筹资金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大病保险补偿标准及大病保险资金运行等情况测算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参保居民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第五条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5%。

为员工购买重疾险的请示

为员工购买重疾险的请示

为员工购买重疾险的请示
尊敬的领导:
我想为我们公司的员工购买重疾险作为一项福利措施,以保障员工在突发重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照顾。

该保险计划对我公司的员工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他们是公司最宝贵的资产之一。

这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还能增加他们对公司的忠诚度和归属感。

我已经与多家保险公司取得联系,针对公司员工的需求,筛选了最合适的保险计划,并对比了不同公司的报价和保险条款。

我了解到,该保险计划的种类繁多、保障范围全面、保费合理,并且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

我建议经过领导审批后,即可立即向公司员工推广此项保险计划。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批准。

此致
敬礼
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司保险购买通知

公司保险购买通知

公司保险购买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公司决定购买一份全员保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险内容
本次购买的全员保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该保险主要针对员工在工作中或者在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坠落、火灾等情况。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10万元。

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该保险主要针对员工在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医疗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肝炎等情况。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20万元。

3.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该保险主要针对员工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时的生活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饮食费用等。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天200元,最高赔付30天。

保险费用
本次全员保险的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员工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保险生效时间
本次全员保险将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申报流程
为了方便员工申报,公司将在内部系统中开设一个专门的申报页面。

员工只需登录系统,在申报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完成申报。

注意事项
员工在申报时需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如有虚假信息导致无法获得赔付的情况,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员工在享受保险福利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导致无法获得赔付的情况,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希望本次全员保险能够为公司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让大家在工作中更加安心、放心。

谢谢大家!
公司人力资源部。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2013]55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2013]55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2013〕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大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7日乌海市大病保险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发改医改字〔2013〕2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部分资金建立大病保险基金,并采取大病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集体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第三条凡参加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大病保险。

第四条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建立大病保险基金,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基金结余及个人账户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支出需要划出。

职工医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基金划出30元,个人账户划出20元;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暂定为每人每年25元。

筹资标准每年根据大病保险基金收支及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报销后,由个人承担费用年度累计超过一定起付标准后,列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以及虽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但确属治疗必需的除下列情形之外的诊疗、药品、医用材料费用:1.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2.普通门诊费用;3.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材料费用;4.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医疗费用;5.超标准床位费;6.临床验证性、尚未得到国家卫生部门确认推广的诊疗、药品费用;7.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费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3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3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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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1〕3号
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聚焦大病精准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筹资标准。

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由每人40元提高到每人55元。

二、起付标准。

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3万元调整为2.5万元。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1.25万元。

三、支付比例。

省级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高于起付标准且低于起付标准5倍(含)部分(2.5-12.5万元),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70%;高于起付标准5倍且低于起付标准10倍(含)部分(12.5-25万元),支付比例维持70%不变;高于起付标准10倍以上部分(25万元以上),支付比例维持80%不变。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比例统一为80%。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不变。

以上调整内容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5日——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现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不高,人民群众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还比较重,要求降低医疗费用尤其是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作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武政办〔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7日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参保对象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

二、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左右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在每年的大病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资金来源。

根据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分别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按照规定划拨给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者没有结余,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筹资时统筹安排,逐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5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5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8日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二条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参加大病保险。

第三章统筹层次第三条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基金核算,大病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第四章筹资机制第四条按照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大病保险费由基本保费和选缴保费构成,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集中划拨。

第五条基本保费。

按政府、单位筹资比例60%,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40%筹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

政府、单位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参保人员个人筹资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6〕8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6〕8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6〕8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开展,规范大病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参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服务基本规范(试行)》《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风险调节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6年10月9日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业务投标行为,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病保险业务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参与大病保险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如无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投标资格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公布并及时更新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下同)名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
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05
•【文号】银保监办便函〔2020〕1452号
•【施行日期】2020.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
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020〕1452号各保险公司:
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

为规范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开发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版定义》发布之日起,保险公司新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应当符合《2020版定义》各项要求。

二、《2020版定义》发布前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可以继续销售。

自2021年2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不得再销售不符合《2020版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三、各保险公司要加强销售管理,做好停售产品的后续服务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严禁借新老定义切换进行不当炒作,严禁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

联系人:陈键联系方式:(010)6628606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11月5日。

购买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请示

购买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请示

购买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请示一、请示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职工的健康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重大疾病给职工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也随之增加。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我单位计划购买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二、保险目的与意义购买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目的在于减轻职工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缓解职工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增强职工的医疗保障,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同时,购买保险还有助于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提升单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保险产品介绍本次拟购买的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产品主要包括住院津贴、手术津贴、特殊疾病保障等内容。

该保险产品覆盖面广,保障力度大,能够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

四、预期效益分析购买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后,职工的医疗负担将得到有效减轻,生活质量将得到提升。

同时,保险产品的保障力度大,能够有效地规避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

此外,该保险产品的购买还有助于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单位的竞争力。

五、预算与费用本次购买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预算为XX万元,费用由单位承担。

该预算基于市场调研和产品比较等因素制定,符合单位的财务预算要求。

六、决策建议建议单位购买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和生活质量。

同时,建议单位在购买保险时充分考虑职工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产品和服务。

七、风险评估与对策购买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保险费用上涨、理赔争议等。

为应对这些风险,建议单位在购买保险时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和产品,签订详细的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建立完善的理赔流程和风险应对机制,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八、所需支持与配合为了顺利实施购买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计划,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具体包括:财务部门提供预算支持和费用核算;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职工参保和信息采集;行政部门负责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等。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云阳府办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阳府办规〔202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云阳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2日云阳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精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三次全会和县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减轻人民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增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探索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市级统筹,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效率。

有关投保的通知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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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投保的通知模板范文尊敬的各位员工:大家好!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利益,我们决定进行一项重要的保险投保工作。

在此向大家发出通知,请大家积极参与和支持,共同推进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 背景介绍在发展中的企业中,员工是最重要的资本。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我们计划开展员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投保工作,为员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2. 投保目的员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投保,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突发的高额医疗费用,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提高个人身心健康水平,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3. 投保范围本次员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投保范围涵盖全体在职员工,包括公司正式员工、合同员工以及实习生。

员工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该保险保障范围涵盖国内外紧急医疗救治费用、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等。

4. 投保流程为了保证投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会邀请专业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方案定制和保险合同签署。

具体投保流程如下:(1)保险方案讨论和确定:公司会组织相关负责人与保险公司沟通,确定适合本企业和员工的投保方案。

(2)员工了解保险条款:我们将组织保险公司进行员工培训,详细介绍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和保险报销流程,以确保员工对保险的权益有全面的了解。

(3)保险合同签署:经过多次对比和磋商,我们将选择最合适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签署保险合同。

(4)员工信息登记和保费缴纳:员工需按照要求填写投保申请及相关的个人信息,并按要求缴纳保费。

5. 投保期限和保险费用本次员工大病医疗保险的投保期限为每年一次,具体时间我们将会提前通知大家。

而保险费用将根据公司选择的保险方案和员工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的保险费用我们会另行通知,敬请留意。

6. 后续事项一旦投保成功,我们将及时通知员工相关信息,以及如何使用保险待遇进行报销。

同时,我们也会建立完善的投保档案和管理体系,保证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本次保险投保工作,认真填写相关信息,按时缴纳保费。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临政办字〔2022〕14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4日临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增强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坚持公平统一、规范高效,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发展,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3.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或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期间或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期间,或未遵医嘱停用合同约定的药物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及给付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当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的全额;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方式如下:1. 一次给付: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2. 分期给付: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直至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四、投保事项及注意事项1.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由其监护人代为投保。

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东府办〔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16〕1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

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时参加大病保险;未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能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二、资金筹集。

大病保险资金直接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上年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实行全市统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

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5%。

三、部门职责。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大病保险政策的指导和检查,市财政、卫生计生、发改等有关部门及镇街(园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通知。

四、资金管理。

大病保险资金参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方式,年度核算,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分列明细核算,实行统一管理、分科列账,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每年度按照筹资标准确定大病保险资金,根据待遇支付需求按月划转。

大病保险政策性亏损可先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垫付或从下年度的大病保险资金中列支。

垫付资金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列支后,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累计节余基金中作支出处理。

五、待遇标准。

大病保险待遇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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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愿购买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位领导、同事:
上午好!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由深圳市人社局主办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办,参保费用29元/人/年。

该保险有效减轻参保人罹患大病所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参保资格: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状态正常的参保人,均可自愿参加。

二、参保方式:
1、深户个人账户余额达到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即4051.8元),由人社局协助统一划扣缴费参保。

2、参保人可关注人社微信订阅号、社保局微信公众号关注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城市一账通”或通过“城市一账通”APP进行线上办理参保缴费.
3、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件、社保卡前往深圳社保各分局(站)平安服务窗口缴费办理。

三、保险待遇:
1、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2、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保障时间:个人缴费时段为2017年6月1日9时--6月30日24时。

保障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五、参保人仅限参保壹份,超出部分不重复享受保障待遇。

以上请相互传达,并告知各位员工!
人力资源部201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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