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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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x刚,男,1971年4月2x日生,汉族,住平度市郭庄镇王家xx 村。

上诉人:王x虎,男,1961年2月x日生,汉族,住平度市郭庄镇王家xx 村。

被上诉人:王x才,男,1955年2月x8日生,汉族,住同上。

二上诉人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一初字第7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被上诉人申请的宅基地不符合开工条件。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出具的平度市国土资源局郭庄国土资源所的证明就认定被上诉人申请宅基地符合开工条件,不符合事实。平度市国土资源局郭庄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只是证实了王x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其申请符合郭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用地手续证办理中。这份证明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开工时间,而被上诉人提供的照片及平度市郭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王x才所申请的宅基地占用了二上诉人根据《王家柳林村调地方案》所填的土方及栽植的树木,只有双方在达成协商补偿的条件下才可施工建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符合开工条件,不符合事实。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在没有达成协商补偿之前并不存在《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妨害行为。本案所争议的宅基地,在2007年7月之前是一废弃的水湾,之后通过《王家xx村调地方案》上诉人将废弃的水湾填平并种植上了树木。被上诉人是于上诉人之后在争议土地上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在被上诉人没有给与上诉人补偿之前,提出排除妨害请求权,于法无据。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采纳上诉人的主张,谢谢。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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