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房屋买卖(赠与)过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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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房屋买卖(赠与)过户流程
发布时间:2014-03-12
一、提交房源核验申请(赠与除外)
需提交以下材料:1、《存量房房源核验申请表》;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产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央产房、保障性住房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符合上市条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委托办理的,提供《存量房核验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买方(受赠方)资格核验
买方(受赠方)本人到场,在19-21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进行买方(受赠方)资格核验;(详见附一:《购房资格核验要件说明》)
房屋赠与需先办理赠与公证,而后进行受赠方资格核验
三、存量房网上签约(赠与除外)
资格核验通过后,买卖双方本人到场,持资格核验材料在19-21号窗口进行网上签约
四、缴纳相关税费
1、已购公有住房网签(受赠方核验通过)后,到l5号窗口缴纳土地出让金,
2、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的房屋,网签(受赠方核验通过)后请先到税务局核税,再到15号窗口缴纳土地出让金;
3、商品房、平房(整宗除外)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
4、到地税局缴纳相关税费
五、买卖(赠与)双方持以上所有材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所有业务需经咨询台取号后方可办理
附一:购房资格核验要件说明
卖方提供(赠出方):房产证原件、身份证原件;(赠与需提交赠与公证书)
买方提供(受赠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交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结婚证原件(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及关于来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及复
印件。
是外省市身份证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缴纳个人
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提交军警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团级以上政治处出具的军人身份及家属情况证明。
家庭成员中如有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户口本中不能直接体现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的
关系,还需提交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需要提供复印件***
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服务大厅第二税务所
地址: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电话:63557288 地址:南菜园街7号院1号楼电话:83494890
央产办:朝外大街甲10号电话:65993080至3089 西城住保办:冠英园西区22号
楼66176340
房屋赠与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14-03-12
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赠与协议原件,或赠与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
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申请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抵偿债务等转移登记的权利人,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
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
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8)境内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9)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以非法人机构名义申请登记,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应有法人授权;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不再核对原件;
(10)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核验原件;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由监护人出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6)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四、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经询问夫妻共有的房屋:转让方提交配偶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和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受让方提交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共有房屋协议原件,身份证明;
(6)央产已购公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和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原件;
(7)境外法人、组织、个人受赠房屋的,房屋应通过涉外安全审批;
(8)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同时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抵押权注销与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未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转移登记后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记抵押情况。
(9)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之前已经批复的房屋、楼栋或项目除外)
(10)境外自然人,还应当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11)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已购公有住房买卖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14-03-12
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