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
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视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勉励和撑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常识的公益宣扬,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视。
有关医疗保障的宣扬报道应当真实、公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XXX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增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保制度、规范、流程
医疗保险科工作职责
1、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院医保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计划并及时汇报和进行总结;
2、检查临床各科医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医保病人的医疗收费,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3、掌握和了解医保病人的入院、出院标准,对医保病人的转诊、转院条件进行审核;
4、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
5、负责和医保中心进行门诊费用核对;
6、负责将病人在医院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草算或直算;
7、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掌握核算办法、核算比例及不予补偿及自付项目的范围,熟悉实施方案和各项制度;
8、对待门诊病员做到礼貌、热情服务。
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9、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病历审核制度
1、病人出院,医保工作人员进行草算或直算时要同时审核住院病历;
2、审核病历登记的常规性项目的准确性。
如,姓名、年龄、性别、入住院时间等,查看登记项目、病程、单据、医嘱签名、护理记录时间等全不全;
3、审核病程记录的延续性。
疾病诊断前后要一致,诊治要符合疾病转归变化特点,有无乱用药不合理用药,有无滥检查重复检查,有无不合理收费重复记费等;
4、审核病程、医嘱、清单的一致性。
不能出现用药无医嘱,检查无记录等现象;
5、要审核病历的合理性。
病历的合理性主要是诊断、用药、收费的合理性。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沧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促进职工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职工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四)职工医保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职工医保政策、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职工医保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3•【文号】国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
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坚持因地制宜,在整体设计基础上,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二、主要措施(三)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
202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文医疗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下面为大家精心采集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2021基本医疗保险介绍:既定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劳动者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2021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种类我国目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新型农村城镇居民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有关规定职工按照国家和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相关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因素。
新型农村城镇居民和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行业标准按照国家主权国家规定执行。
2020年——2021]44号),要求在西凯努瓦县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工伤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该《决定》指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市场经济即适应社会主义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
建立城镇职工一般性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实行属地管理;税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费用报销根据原劳动部2021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原劳动部2021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主要包括几条规章:(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其他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医疗保险条例(全⽂)2021-09-29 为了合理利⽤医疗资源,制定了医疗保险条例,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医疗保险条例(全⽂)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家!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障城镇从业⼈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及其从业⼈员; (⼆)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员; (三)部队所属⽤⼈单位及其⽆军籍的从业⼈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员适⽤本条例。
第三条建⽴城镇从业⼈员基本医疗保险基⾦,实⾏个⼈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以下简称统筹基⾦)⽀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
统筹基⾦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从业⼈员双⽅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治县为统筹单位,实⾏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从业⼈员共同缴纳。
其中⽤⼈单位按本单位从业⼈员⽉⼯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资总额的2%。
第⼋条从业⼈员的⽉缴费⼯资额按本⼈实际⼯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治县上年度从业⼈员⽉平均⼯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员本⼈⽉⼯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治县从业⼈员上年度社会⽉平均⼯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条⽤⼈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后30⽇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变更或者依法终⽌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1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8日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纳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含学生儿童)、农村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不受户籍限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实行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两种筹资方式。
最新2021年版: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最新2021年版: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1. 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公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 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2. 基本药物制度- 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
- 控制药价,降低药品费用负担。
3.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和规模进行分类管理,提高医疗资源的配置效率。
- 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 医疗服务价格制度- 建立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制度,保障患者合理支付医疗费用。
- 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5. 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
- 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稳定。
6. 互联网+医疗健康制度- 推动互联网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 加强对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的管理和安全保护。
7. 医疗质量安全制度- 加强医疗机构的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 加强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保障患者权益。
8. 医疗人才培养制度- 加强医疗人才培养,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 完善医疗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人才流动和合理分配。
9. 互联网医疗广告监管制度- 加强对互联网医疗广告的监管,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患者。
- 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10. 医疗器械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监管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性。
- 强化对医疗器械的注册、监督和管理。
11. 医疗信息化建设制度- 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 加强医疗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12. 中医药发展制度- 加强中医药的研究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的传承和创新。
- 提高中医药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水平。
13. 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
- 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4. 医疗卫生监督制度- 强化医疗卫生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21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云峰2021年11月4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享受,以及就医结算、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缴费等工作。
医疗保险条例
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21修订)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1〕28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9【实施日期】2021.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9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4月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制度,并与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大数据、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5.27•【文号】医保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
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要按要求合理确定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优化筹资结构。
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完善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结合实际细化资助参保标准。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健全居民医保稳健可持续筹资机制。
二、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要做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工作,坚决树立清单意识和科学决策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
【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全文解读
【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依法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对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一定的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合理支出,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以保障参保人员在保险范围内获取一定的医疗待遇。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层次、全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实行统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从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的费率缴纳,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六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对象,对拒不参加或者恶意欺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医疗保险费和其他政府投入组成。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有关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禁止将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其他用途,禁止挪用医疗保险基金。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多渠道筹集,拓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来源。
第二章参加和退出医疗保险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城乡居民人口;(二)用工单位的职工;(三)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士兵、新生儿出生人员等。
第十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退休后,自动转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十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退出参保的,依法办理退出手续。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的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包括:(一)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投入的医疗保险资金。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一)向参保人员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评估医疗服务费相关费用;(三)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2021年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及国家、省有关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公平适度、多层次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等。
第五条杭州市区〔含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杭州钱塘新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分别作为独立的医疗保障管理辖区(以下简称辖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医疗保障事业给予组织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区、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发改、经信、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教育、审计、公安、工会、残联、退役军人事务、数据资源管理、统计、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保障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按照“政策、管理、服务、信息、监督”统一的原则,逐步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各辖区分级征收、独立核算,结合管理体制调整,逐步实现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1.19•【文号】医保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基本医疗保障是新形势下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落实人民健康优先发展战略的制度基础。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保障绩效,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现就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医保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总体战略布局,牢牢抓住医保改革重要窗口期,以全面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适应建设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需要,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定流程,逐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保障、公平享有。
从基本国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坚持稳健持续、责任均衡。
守住政府责任边界,科学确定筹资待遇水平和各方负担比例,实现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责任分担、多元保障。
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
统筹制度政策安排,明确决策层级和权限,既规范决策,又鼓励探索,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规范管理(一)依法设立基本制度。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拟订基本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台既是对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保障,也是推动医疗改革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实施细则的背景、内容、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背景。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卫生维权运动”,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体系。
然而,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我国卫生健康部于2021年发布了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参保对象。
实施细则要求,所有居民都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各类人群。
其次,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和支付标准。
实施细则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覆盖的医疗费用项目,包括门诊诊疗费、住院费、药品费、医用材料费等。
同时,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不同参保人员的支付比例和限额。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措施,包括定期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等。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出台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实施细则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和支付标准,可以让参保人员享受到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其次,实施细则可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通过规定不同参保人员的支付比例和限额,可以更好地平衡社会资源的分配,实现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实施细则还可以促进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通过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和管理,可以提高医院和医生的服务质量,推动医疗服务的规范发展。
然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出台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医疗服务价格的不断上涨可能会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负担。
2021年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健全医疗保障险管理制度,医保办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在醒目位置公示基本医疗保障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和标准,为就医人员提供舒适就医环境。
3.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病历、医疗保险证,为保证参保人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
5.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带药不得超过7天量,且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报告医保办,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8.做好参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参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
12..对参保病人施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13.按时向医保中心上传结算数据,及时结回统筹基金应支付的基金,做到及时、数据准确。
2021年1月1日起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21年1月1日起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21年1月1日起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近日我市确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统一政策标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打破城乡差异和居民身份界限,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近年来,随着省、市民生工程项目的实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初步建立,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救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进展和保障范围的扩大,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医保制度不同、基金分池运作、业务分块管理带来的矛盾和弊端日益凸显。
同时,城乡医疗救助力度较小,不能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两项制度"并轨'后,我市将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三位一体'保障体系。
在城乡居居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实施市级统筹,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险待遇、医保名目、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
在此基础上,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将合并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将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实行市级统筹,提高大病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在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方面,建立全市统一的贫困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现筹资渠道、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的"四个统一'。
此外,我市还将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政策体系。
根据工作支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整合将于6月30日前完成。
整合后统一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管理。
从明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统一执行现行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名目、诊疗项目名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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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19基本医疗保险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
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219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种类
我国目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相结合,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该《决定》指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费用报销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219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在219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
年以上219年以下的为9个月;219年以上219年以下的为12个月;219年以上2年以下为18个月;2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
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19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19]8号)执行)。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中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19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19]8号)执行)。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6)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