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程序
国家版权局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图书出版合同甲方(著作权人):地址:乙方(出版者):地址:作品名称:作品署名: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汉文、×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条根据本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五)泄露国家机密;(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
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条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条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六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
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
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的,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作者的签章。
第七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册。
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
乙方在另行约定期限内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和归还作品原件,并按该报酬的 %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
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6.08.08•【文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新闻出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1996年8月8日)为加强对出版或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管理,防止侵权盗版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非法出版或复制,保证电子出版和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出版或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
具体办法如下: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引进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应在出版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下称地方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
经登记和认证,取得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印制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下同)后,方可出版。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应在复制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报地方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
经登记和认证取得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后,方可复制。
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要求其出具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否则,不得复制。
四、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内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计算机软件,应要求其出具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或其他著作权证明文件及当地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否则,不得复制。
五、地方版权局应对报登的著作权授权合同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对符合要求的,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予以登记合同,发给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并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正本退还报登单位;对未通过认证的,不予登记合同。
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一、什么叫版权登记一、什么叫版权登记版权登记是指著作权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且当事人申请作品版权登记的,应当出示身世分量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按照要求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
经过一个月审查,即可领取版权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二、著作权登记的范围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三、著作权登记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2024年著作权登记合同(2篇)
2024年著作权登记合同甲方:[甲方姓名/单位]乙方:[乙方姓名/单位]鉴于:1. 甲方是著作权归属人,拥有相关作品的著作权;2. 乙方有意获得上述作品的使用权;3.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内容1. 乙方通过签订本合同,获得甲方作品的非独占性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2. 乙方在使用甲方作品时,应保证不侵犯甲方著作权,并承担因使用甲方作品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 甲方保留与第三方签订独占性使用权合同的权利,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条对作品的使用权期限1. 乙方获得甲方作品的使用权期限为____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 若乙方希望延长使用权期限,应在期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与甲方协商确定具体延期事宜。
第三条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在获得甲方作品的使用权期间,应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2. 使用费用的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
3. 对于使用费用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可选择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
第四条对作品的保护和使用范围限定1. 乙方在使用甲方作品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删减、篡改等行为。
2. 乙方对甲方作品的使用范围限定为[具体使用范围],超过限定范围的使用需另行协商并获得甲方书面授权。
第五条违约责任1. 甲方或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侵犯了甲方作品的著作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5.01.15•【文号】国权[1995]2号•【施行日期】1995.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著作权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2号)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实施,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精神,防止未经授权或假授权出版境外音像制品,保护著作权人和音像制品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
具体办法如下:一、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各种音像制品(配合出版图书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除外),应将出版合同报国家版权局登记。
出版音像制品种类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
二、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应取得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并签订合同。
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出版的音像制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合同有效期限等。
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报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由境外音像制品权利人授权或转让其他人后再授权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还应出示原授权或转让合同。
三、音像出版单位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时,应呈送合同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国家版权局登记后在合同上加盖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章,将合同正本退还音像出版单位。
为应出版急需,音像出版单位也可用传真方式将合同报国家版权局,同时将合同正本寄送国家版权局。
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将合同副本一份交所在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备案。
四、国家版权局制作了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及附表适用于主要录制音乐作品的音像制品,如录音带、激光唱盘、卡拉OK录像带和卡拉OK激光视盘等;出版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适用于以录像带、激光视盘等形式出版外国电影、电视剧等和其他音像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共53项,其中,对原法律条文的修改36项,删除5项,增加规定11项。
从原《著作权法》共56条,新法共60条来看,《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原《著作权法》的修改非常之大,基本从整体上改建了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重点是:第一,《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对著作权之财产权属性的法律内涵予以进一步扩展和明确,界定了著作权的13项财产权利内容,细化了种类,因而使得围绕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取得、许可、转让等法律制度的运作,更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其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的设定或者重新表述,解决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著作权法》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在较大程度上调整了作品合理使用范围,重新划分了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使之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要求。
调整后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朝向更有利于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方向确定,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第三,加强了著作权执法措施,增设或者补充了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法定赔偿、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等制度。
此外,《著作权法修改决定》在许多方面对原法律作了重新调整,使其更趋合理。
《著作权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面临着几个迫切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要对增设的临时措施等制度的实施,制定程序上相应的配套规定;二是要对《著作权法》中涉及管辖、举证责任和《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审判中具体操作;三是要及时将已有的审判经验,根据法律的修改,总结上升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高效优质地审判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颁布单位】国家版权局【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2号【颁布时间】2022-3-1【失效时间】【全文】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2]28号)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
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4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91)权字第25号1991-8-92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4]59号1994-9-303国家版权局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国权[1994]65号1994-10-74国家版权局关于以IC和CD-ROM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电脑卡拉OK 付酬问题的通知国权[1994]75号1994-12-65国家版权局关于下发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表的通知附:登记表之一、之二,合同登记章规格和样式权办[1994]65号1994-12-126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1号1995-1-157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2号1995-1-158国家版权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移交给国家版权局管理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3号公告1995-5-2910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国权[1995]30号1995-8-2311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补充通知国权[1995]33号1995-9-512国家版权局关于台湾居民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与祖国大陆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4号公告1995-9-1113国家版权局对《关于以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使用外国作品中有关著作权问题的报告》的答复权办[1996]35号1996-4-814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国权[1996]28号1996-8-815国家版权局关于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权办[1997]41号1997-5-416国家版权局关于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局长签发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6号公告1998-11-2517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1999]15号1999-6-818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国权[1999]28号1999-8-319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的通知国权[1999]39号1999-10-921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的意见国权[2000]24号2000-7-2022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2000]38号2000-9-1323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批复国权[2000]44号2000-9-2124国家版权局关于市、县级(含县级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的答复国权[2000]47号2000-11-2825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国权[2001]1号2001-1-226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更换国家版权局第8号公告2001-2-2627国家版权局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权联[2001]1号2001-8-2928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国家版权局第9号公告2002-1-129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新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10号公告2002-5-2030国家版权局关于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其他作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国家版权局第11号公告2002-8-931国家版权局关于对查处涉嫌侵权MP3制品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02]12号2002-8-2132国家版权局关于制止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通知国权办[2005]49号2005-12-3033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2006-3-3034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2006-11-235国家版权局关于适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复函国权办[2007]27号2007-4-236国家版权局对《关于卡拉OK歌厅使用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著作权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权办[2007]33号2007-5-1437国家版权局关于发布《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权办[2007]53号2007-9-2038国家版权局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版权局第2号公告2007-9-2039国家版权局关于认定点歌系统数字化复制影音音乐作品数量的回函国权办[2007]69号2007-12-2740国家版权局关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22]10号2022-4-2541国家版权局关于互联网有关版权问题的答复国权办[2022]18号2022-6-242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22]22号2022-6-1743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22]36号2022-8-544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版字[2022]18号2022-12-29。
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协议书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协议书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着作权
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三定方案的规定”,顺利转变国家版权局原有的部分职能,同时进一步完善涉外音像制品着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工作,现就涉外音像制品着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由国家版权局负责的涉外音像制品着作权合同登记的受理和认证联系工作,转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各种音像制品,应将出版合同和有关材料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对申请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
经审定由国家版权局发放《国家版权局着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同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着作权合同登记章》停止使用。
二、音像出版单位应持《国家版权局着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内容审查审批手续。
经审批通过后,音像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物的彩封及内芯上注明“合同登
记号:X字XX-XXXX-XXXX”。
三、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加工境外音像制品,应要求音像出版单位提交《国家版权局着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的复印件并存档备查,否则不得予以复制加工。
四、有关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的其他规定,仍按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2号)执行。
请各地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的音像出版单位和复制单位,并监督执行。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1.01•【文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废止一批著作权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3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4日)废止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1985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各中央一级出版社:《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于一九八四年六月颁发。
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我们制订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件实施细则》。
现发给你们,请结合《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内部掌握,参照执行。
为便于作者(包括译者)向出版单位转让版权,我们还制订了《图书约稿合同》和《图书出版合同》供各出版单位制订本单位的约稿合同和出版合同时参考。
各出版单位制订本单位的合同时,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与上述两个合同的相应条款相符,以保障作者和出版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颁发《试行条例》时,我们曾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设置精干的版权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各出版社固定专人负责本社版权业务。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我部通知重申了上述要求,请各地和各出版社务必尽快安排落实。
执行《试行条例》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出版局联系。
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版权”即著作权,指作者根据《试行条例》或国家其他法律、条例、规章,对其作品享有的《试行条例》第五条所列的各项专有权利。
(二)“国家出版单位”指国家最高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出版单位。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补充通知-国权[1995]33号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
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补充通知
(1995年5月9日国权[1995]33号)
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9月发布了《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4]5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针对在“通知”实施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刻录各种光盘母版,应同境外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版权局进行登记。
刻录母盘的种类包括:激光唱盘(CD一DA)、图像激光视盘(CD 一V) 数码激光视盘(V-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一G)等。
具体登记办法,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刻录光盘母庇是批量复制允盘的基础和重要环节,通过对刻录光盘进行著作权管理,可进一步防止盗版的发生。
二、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境内非音像复制单位转托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也应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合同登记。
请将本通知转发当地光盘刻录单位和其他音像复制单位,并认真执行。
要特别注意对光盘刻录单位进行合同登记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结束——。
著作权申请流程
著作权申请流程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在申请著作权之前,需要了解著作权的申请流程。
一、准备材料
1. 著作权申请表:可在国家版权局官网下载并填写。
2. 著作权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电影、电视、软件等作品。
3. 著作权作品说明:对作品的内容、形式、特点等进行详细描述。
4. 著作权作品首次发表证明材料:包括出版合同、发表证明、发行许可证等。
二、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国家版权局或各省市版权局。
2. 受理审查:版权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会要求补充
材料或进行修改。
3. 公告审查:版权局会在其官网上公告申请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4. 审定登记:公示期结束后,版权局会对申请进行审定,如符合条件会进行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证书。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必须是作品的原创者或合法权利人。
2.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申请的作品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
3.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4. 申请人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著作权申请流程相对简单,但需要注意申请人的资格、作品的原创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申请人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际出版合同范例
国际出版合同范例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方拥有某些著作权作品的出版权,并希望授权乙方在国际上出版和发行该作品,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一、合同范围及定义本合同涉及甲方授权乙方出版和发行以下作品:[具体作品名称、类型、数量等]。
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书籍、期刊文章、研究报告等类型。
本合同中的所有相关活动均应遵守两国版权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二、出版权与发行范围1. 甲方授权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出版和发行本合同涉及的作品。
2.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国际化标准对作品进行编辑、设计和市场推广。
3. 出版物的销售和推广仅限于合法的销售渠道和平台。
三、著作权保护与使用权限1. 乙方保证尊重甲方的著作权,并遵守所有与版权相关的国际法规。
2. 乙方有权为出版和销售目的使用作品的必要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编辑、翻译、设计封面等。
任何超出出版目的的使用需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3. 若乙方因出版本合同作品侵犯他人版权,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所有因侵权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版税与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支付甲方版税。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将在双方另行商定的补充协议中明确。
2. 版税支付周期及结算方式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五、出版时间与质量要求1.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作品的出版。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谅解。
2. 作品内容应符合出版要求和质量标准,如有改动需经甲方同意。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合同期限与终止条件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
2. 若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 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有意续签,应在合同到期前XX个月进行协商。
八、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遵守签约地法律。
2. 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
出版物海外版权合同范本
出版物海外版权合同范本甲方(版权所有者): [甲方全称]乙方(版权使用者): [乙方全称]第一条定义1.1 “出版物”指甲方拥有版权的 [具体出版物名称]。
1.2 “版权”指根据相关法律所赋予的对出版物的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改编权等。
1.3 “海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第二条授权范围2.1 甲方授予乙方在海外地区对出版物的非独家发行权、翻译权和改编权。
2.2 乙方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将出版物翻译成其他语言,并在海外地区发行。
第三条授权期限3.1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有效期为 [具体年限] 年。
第四条版权使用费4.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具体金额为 [具体金额]。
4.2 版权使用费应在合同签订后 [支付时间] 内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版权保证5.1 甲方保证其对出版物拥有完整的版权,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2 如因版权问题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 [具体金额]。
7.2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9.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代表签字:日期:乙方(盖章):代表签字: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范本,具体合同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
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著作权的登记是指权利人就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的行为。
由于著作权的登记并不是法律强制的,因此很多人并不会进行登记。
这也使得很多人并不知道关于著作权的登记流程。
下面我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的相关法律问题。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著作权登记流程:1、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填写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打印申请表,并将相关申请文件提交到当地版权中心即某某城市版权局;3、著作权中心接收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核;4、审核通过后缴纳费用,未通过的需要补正或撤销申请;5、著作权中心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6、著作权中心审查申请文件决定是否需要补正;7、审核通过版权中心予以登记并办法登记证书并公告。
无论是各省著作权登记还是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都差不多,都需要初审和复审,初审是确定该著作确实归文件作者所有,证据确凿,文件齐全,复审是详细查看各项文件是否合格,缴费是否齐全,之前的程序都没有问题后才会下发证书。
著作权登记一般需要1个月。
二、著作权登记的效力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那么常常有著作权人对此怀有疑问,到底著作权登记有无效力。
确实,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而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为解决著作权纠纷初步证据。
因此,著作权登记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
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
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
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相关法律规定:《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9.06.08•【文号】国权[1999]15号•【施行日期】1999.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著作权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1999]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三定方案的规定”,顺利转变国家版权局原有的部分职能,同时进一步完善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工作,现就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由国家版权局负责的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的受理和认证联系工作,转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各种音像制品,应将出版合同和有关材料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对申请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
经审定由国家版权局发放《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同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章》停止使用。
二、音像出版单位应持《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内容审查审批手续。
经审批通过后,音像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物的彩封及内芯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字××-××××-××××”。
三、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加工境外音像制品,应要求音像出版单位提交《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的复印件并存档备查,否则不得予以复制加工。
四、有关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的其他规定,仍按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2号)执行。
请各地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的音像出版单位和复制单位,并监督执行。
国家版权局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
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业务登记流程要求及注意事项
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流程、要求及注意事项第一步:用户注册1.出版单位网上注册用户并准备用户注册材料出版单位网上注册:1. 点击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网站,进入业务系统/bjppb/member/login.do?ut=cpy_book2. 点击“单位申请”按钮,进行网上注册。
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内容填写。
出版单位网上注册成功后须准备齐全以下注册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复印件上请写清注册人姓名、电话、地址及邮箱。
∙注意事项:1. 全部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2. 注册单位必须为单位注册地点在北京的,具有图书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
2.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的出版单位办理用户注册开通手续1、初次申报登记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的出版单位需要携带齐全以上材料到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A岛。
联系电话89150025)办理用户注册手续。
2、登记员核对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登记员将注册材料提交负责人签字。
审核不通过,登记员一次性告知出版单位原因,出版单位取回全部注册材料。
3、已开通用户的出版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称和原始密码。
4、审核时限:提交材料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后开通。
∙注意事项:1、出版单位可以修改原始密码。
出版单位登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网站首页,进入用户登录界面,/bjppb/member/login.do?ut=cpy_book 输入“用户名称”和“原始密码”,进入出版单位用户自己的主页面,选择左侧导航条中“修改密码”菜单,按要求将原始密码进行修改或重新设定。
2、出版单位忘记或丢失密码,须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到现场办理找回密码手续。
第二步:申请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1.线下准备齐全登记材料出版单位网下需准备齐全以下相关登记材料:非首次出版提交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2、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各一份;3、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版权页的全文翻译件;4、出版外国图书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5、有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译文需完整准确;首次出版提交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格中原书出版单位项填写首次出版,国籍项填写中国)2、出版外国图书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3、有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译文需完整准确;4、提交排版后的图书封皮、扉页、版权页以及图书的前十页和后十页。
国家版权局关于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版权局关于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版权局关于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年5月24日)近几年来,内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同意,自行翻印、翻译和改编出版或转载港、澳同胞作品(包括图书和报刊文章、下同)的事情时有发生,有关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对此有意见。
这种情况,不利于我们做好对港、澳地区的工作。
由于我们尚未颁布版权法,也未加入国际版权公约,而港、澳地区目前仍在英、葡当局的管理之下,因此,从法律上讲,目前内地和港、澳地区可以不承担互相保护版权的义务。
但是,为了贯彻党的爱国统一战线政策和促进祖国的统一,考虑到港、澳地区的特殊性,根据目前情况,经征得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同意,对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的版权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一、港、澳同胞的作品不应视同外国作品,应保护其版权。
首次发表港、澳同胞的作品,应与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签订出版合同;翻印、翻译和改编出版或转载他们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授权。
二、作品出版后,应按文化部一九八四年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向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赠送样书。
三、如无法事先征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同意,作品出版后,出版者应在其出版物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如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为其保留稿酬和样书,欢迎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本人或其委托的代表来领取。
四、受港、澳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委托,为其办理向内地转让版权的出版社或其他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委托书,方可进行版权转让活动。
出版境外图书、期刊合同登记程序
出版境外图书、期刊合同登记程序核准项目名称出版境外图书、期刊合同登记程序核准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国家版权局《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核准收费标准不收费核准总时限7个工作日核准对象及范围北京地区图书、期刊出版单位(以下简称出版单位)核准程序一、受理受理岗位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大厅受理人员(一)申请单位网上注册1、点击主页左侧下方“在线服务”中的“外国图书合同登记网上办公系统”,进入用户登录界面;2、点击“单位申请”按钮,进行网上注册。
注册单位必须为北京地区图书、期刊出版单位。
(二)申请者填写注册信息,提交成功后。
到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图书登记窗口,提交单位开通申请书(须盖法人章)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审核开通。
(三)审核通过后,申请者登录网上办公系统,按要求填写登记表并提交。
(四)出版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2、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期刊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单位公章)各一份;3、出版境外图书、期刊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4、有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译文须完整准确;5、对于首次出版的图书,除合同或授权书及中译本外,还须提交排版后的图书封皮、扉页、版权页以及图书的前十页和后十页。
(前十页包括目录,后十页包括版权页)(五)出版单位在送审合同时的要求:1、出版单位提交的材料须保证材料的整洁,材料用纸为单面打印的白色A4纸,材料上的字迹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2、需杜绝登记表空项现象,非常用语言文字,可使用复制粘贴方式填写;3、出版单位须亲自到服务大厅提交登记材料;4、对于出版单位提交不全的材料,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可不予受理并退回提交材料;5、在审理流程中发现有问题的材料,通知出版单位后如未在两个工作日内补交所缺材料,则在系统中退回,出版单位须重填登记表,并补齐相关材料重新登记。
出版合同境外出版补充协议范本
出版合同境外出版补充协议范本甲方(版权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境外出版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作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乙方是一家专注于境外出版的出版机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作品的境外出版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 定义1.1 “出版”指将作品通过印刷、复制、电子或其他方式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1.2 “版税”指根据本协议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2. 授权范围2.1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国家或地区)以________(语言)出版发行作品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2.2 本授权为非独家授权,甲方保留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在授权地区以外出版作品的权利。
3. 版税及支付3.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版税,版税率为销售净收入的____%。
3.2 版税支付周期为每六个月一次,乙方应在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____天内支付给甲方。
4. 版权声明4.1 乙方承认甲方对作品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并保证在出版过程中尊重甲方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合法权益。
4.2 乙方应确保作品的出版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 期限5.1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6. 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7. 争议解决7.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 其他8.1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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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程序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需进行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图书(包括翻译、重印出版)的,应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包括中央级出版社)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与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
四、出版单位在报送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以地方版权局要求为准);
(二)出版境外图书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份数以地方版权局要求为准);
(三)地方版权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北京市版权局还要求提供: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
上海市版权局要求提供:申请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同意出版的选题批件复印件等。
五、地方版权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
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合同的主要事项(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授权内容等,不涉及商业秘密)予以公告。
六、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
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地区编号)—年代—(顺序号)号组成。
七、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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