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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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11日)《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综合发展和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及上述单位所属二、三级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省级机关应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和个人防空观念,认真贯彻平战结合、全面规划的原则,制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长远规划,以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济南市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管理第五条省级机关新建办公、住宅、教学、科研、宾馆、医院等民用建筑,均按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以上或者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新建7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筑,按一次下达的新建总建筑面积2%的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 步规范 我 省 防 空地 下 室易 地建
设 审 批 工作 , 依 据《 人 民 防 空 工程建设管理
规定 》等相 关规定 , 将有 关意 见规范如 下 。
一 、 城市 新建 民 用 建 筑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规定 修建 防 空 地 下室 , 存 在下 列 情 况 不 宜
修 建 的 , 可 申 请易 地建设 。
( 一 ) 采 用 桩基且 桩基承 台 顶 面埋置深
度 小 于 3 米 ( 或 者 不 足 规 定 的地 下 室 空 间
净髙) 的 ; ( 二 ) 建设项 目 合计应建 防 空 地下 室面
小 平方米 积 于 100 0
的 ;
物 品 厂 房 、 库房 的 距 离 小 于 5 0 米 , 距 有 害
液体 、 重毒 气体 的 储罐 小 于 1 〇〇 米 , 难 以 采
取措施保证 安 全 的 ;
( 六 ) 改 、 扩建 的 建设 项 目 , 因 无建设 用
地而无法修建 的 ;
( 七 ) 建在流 沙 、 暗河 、 基岩埋深很 浅 等
室 易 地建 设 申 请 后 ,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审 批 。
审 批 应明 确 标明 符合本意见第一 条之条款
并 附技术资料说明 。 对地质 情况特别复杂
难 以 判 断是否 适 合易 地 建设 的 建 设项 目 ,
建设 单位应 同 时 提报专 家论 证意 见 。
地段 的 项 目 , 因 地质条件不 适 于修 建的 ;
( 八 ) 其他 因 条件限 制 无法修建 的 。
二、 建设单 位 申 请 防 空 地下 室易 地 建
设时 , 应 向所 在 地人 防 管部 门 填 报 防 空地下 室 易地 建设 申 请表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鲁防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4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要求,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我办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防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三章人防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四章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改造和日常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是指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结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人防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鲁防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7〕5号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维护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拆除和报废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分类、登记,制定维护管理制度。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行政审批事项报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行政审批事项报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行政审批事项报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鲁防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行政审批事项报送的通知鲁防发〔2015〕10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和规范省级人民防空行政审批工作,省人防办设立了省级人防政务服务大厅(对内称行政审批室),统一受理和送达人防行政审批事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受理事项行政审批室具体受理4项(15个子项)行政许可,包括: 乙、丙级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资质行政许可;乙级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资质行政许可;新建和加固改造大型单建人防工程行政许可;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行政许可。

各市、各单位所报送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由行政审批室受理。

二、有关要求各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报送材料。

报送复印件的,要在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备查。

审批件中有本级意见栏的,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提出明确意见(如:同意上报)、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报送时,要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联系地址,及报送人姓名、联系电话。

对于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待材料补齐后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洄龙路1号A105室,邮编:250014,联系人:信本岩、邹芳,电话(传真):0531—67625340 。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行政审批事项报送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人民防空行政审批事项提报材料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月23日省政府第332号令予以公布,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

和平时期,人民防空工程对于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繁荣发展城市经济、保障服务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地下交通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发展迅速,人民防空工程进入大规模建设时期,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目前,北京、上海和浙江、江苏等地已出台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政府规章,对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推动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强化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地下空间资源难以得到合理利用的问题,《办法》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程序,并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二)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为解决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难操作的问题,我省借鉴浙江、江苏、福建等省份以及济南市改革经验,按照2003年国家四部委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精神制定并细化了新的标准。

在对2017年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会论证,《办法》规定: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明确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不低于9%、8%、7%,县城为不低于6%。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7(000)003
【摘要】<正>鲁财综[2016]73号各市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缴管理(一)规范征缴程序。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易地建设费,确保应收尽收。

人民防空
【总页数】2页(P61-6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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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依据《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有关意见规范如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

1.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2.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3.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2000平方米)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5.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补建的;6.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7.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法定建设义务的。

二、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时,应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后,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审批应明确标明符合本意见第一条之条款并附技术资料说明。

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难以判断是否适合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提报专家论证意见。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2.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内部审批意见书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12月21日——结束——。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4.24
•【字号】鲁防发〔2018〕5号
•【施行日期】2018.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防动员
正文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
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防发〔2018〕5号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7〕16号)和《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7〕1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1.《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7〕16号)第一、二款合并修订为:“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遵循属
地管理原则。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的范围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由人防部门直接管理的防空地下室”。

2.《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7〕12号)第三款第1条修改为:“1.甲类地区民用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防核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B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
2018年4月24日。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一、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30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6B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每平方米8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600元。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

不能补建的,应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三、收费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防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7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和配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实行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一)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构负责备案;(二)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备案;(三)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和设计管理,完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实现人防工程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的建设目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依据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布局、互连互通要求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

二、单建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应以人员掩蔽为主,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含)时,应选择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

三、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划分如下:(一)甲类地区人防工程防核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二)乙类地区人防工程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四、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规定如下:(一)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规模超过居住组团,人口规模不足5000人的,按居住组团配建;超过5000人,不足10000人的,在符合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可不设置医疗救护工程。

(二)承担防空专业队专用工程修建责任的单位,所建公共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考虑安排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内容;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鲁防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1.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鲁防发〔2020〕5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各类面积指标计算,现将《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如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总说明”或“建筑说明”中列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和“掩蔽面积”等4项指标。

二、审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未列出上述4项面积指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视为报送资料不全,待补充列出上述4项面积指标后,再予以受理审图。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情况对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各项面积指标进行复核,并在竣工测绘成果中予以标明。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2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

二、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与第一道防护门(防密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形成的建筑面积;在防护单元内,战时无法使用且仅供平时使用的设备房间不计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防空地下室防护面积为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之和。

三、口部外通道面积:1.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设在汽车坡道内或位于普通地下工程内时,通道的计算宽度为战时同时使用的出入口的防护门(第一道防密门)宽度之和的最大值,通道的计算长度按汽车坡道中线水平投影长度或战时通行路线的最短距离计算;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使用的室内楼梯间面积应计入口部外通道面积内。

山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来源:省财政信厅息网作者:浏览:596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规范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新建民用建筑。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减免易地建设费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一)新建幼儿园;(二)学校教学楼;(三)养老院;(四)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

第五条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一)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二)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三)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四)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

第六条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审批权限县(市、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民用建筑项目,减免易地建设费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查,设区市人防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

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报省级人防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

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易地建设审批意见、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理由等内容。

(二)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四)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文件或意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意见;(六)人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鲁防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增强各参建单位质量意识,提高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省人防办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与方法第四章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权限与责任第六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包括对单建人防工程实施的全面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

全面监督,是指对涉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的全面质量监督。

防护专项监督,是指对涉及工程防护结构、人防防护(化)设备设施(包括孔口防护设施、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等)安装质量、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实施的专业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等)和有关机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检测等),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7]6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7]6号

8 .《 山东 省人 民防空办公室关 于调整 人 防建设项 目审批 权 限 的通 知 》 ( 鲁 防综
[ 2 0 1 4 3 7 1号 ) ;
1 9 .《 山东省人 民防空 办公 室关 于 印 发 < 人 防工 程 规 划 修 编 工 作 导则 > 的通 知 》( 鲁 防发 [ 2 0 1 5 3 9 号) ; 2 0 .《 山东省 人 民防空 办公 室关 于 印
号) ;
5 .《 山东省人 民防空办公 室关 于印发 < 山东省人 民防空行 政处 罚裁 量基 准 >的
2 .《 关 于印发 ( 山东省人 防工程招商 项 目库建设 与管 理 办法 >的通 知 》 ( 鲁 防
发 [ 2 0 1 0 ]6 号) ;
通知 》( 鲁 防发  ̄ 2 0 1 3 ]4 号) ;
二 、保 留 《 关 于规范 新建人防工程冠
根据 . 《 山东省人 民政府法制办公 室关
于开展政府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的
通知》 ( 鲁府法发 [ 2 0 1 7 3 1 1 号 )要求 , 省人 防办对 现行 规 范性 文 件进 行 了清理 , 经 主任 办公会研究 决定废 止规 范性 文件 4 件 ,保 留规 范性 文件 2 6 件 ,修 改 规 范性
发 < 山东 省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 管理 办 法 >的通 知 》( 鲁防发 [ 2 0 1 5 3 1 1号) ;
9 .《 山东省人 民防空办公室关 于发 布 < 山东 省 防 空地 下 室 工 程 面积 计 算 规 则 > 的通知 》( 鲁 防发 [ 2 0 1 4 1 2 号) ;
6 .《 山东省人 民防空办公 室关 于公 布
部分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 的决 定 》 ( 鲁 防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鲁防工〔2014〕8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通知鲁防工〔2014〕81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济南军区及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人民防空建设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开创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不断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适应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需要的法规制度体系,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办法,全面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状态。

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一)各级人防部门要尽早制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规定及配套的细则和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法规制度体系。

(二)各级人防部门和人防工程使用(产权)单位应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和工程检查制度,落实维护管理人员和经费,明确工程的维护管理任务,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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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年1月25日,山东省人防办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发〔2019〕4号),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文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工〔2014〕84号)将于2019年1月31截止。

该文件施行5年来对规范全省易地建设审批起到重要作用,施行期间也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意见。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工作,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参考了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文件针对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几种情况进行了明确,符合这些情况的建设项目,可以批准易地建设。

四、新文件修改有哪些?
修订前
修订后
实施日期:2015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19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19年2月1日
截止日期:2024年1月31日
第一条第1款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
删除
第一条第2款
增加“(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
第一条第2款
增加“合计”,面积调整为1000平方米增加了第一条第4、5款
第一条第5款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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