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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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城市管理⾏政执法条例》第⼀章 总则第⼀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作,提⾼⾏政执法⽔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政执法和相对集中⾏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条经批准实⾏综合⾏政执法和相对集中⾏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政执法⼯作的⾏政区,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的实施综合⾏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设⽴⾏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政处罚权的⾏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使集中后的⾏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政处罚权有关的⾏政检查权和⾏政强制权。

有关⾏政机关不得再⾏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使的⾏政处罚权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使的,作出的⾏政处罚决定⽆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作部门,具有独⽴的⾏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地承担其⾏政⾏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民政府列⼊财政专项预算,实⾏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政执法⼯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积、⼈⼝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政执法⼈员(以下简称城管⾏政执法⼈员),⼈员⽐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政执法⼯作提供保障。

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政执法⼈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管理;应当采取统⼀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员中择优录⽤,建⽴完善录⽤、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O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O 第三章执法主体第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城管法律法规大全

城管法律法规大全

城管法律法规大全城管法律法规大全城市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城市管理者需要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确保城市的秩序和安全。

城管法律法规为城市管理者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指导,以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份城管法律法规大全,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份全面的城市管理法规参考。

一、城市管理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管理条例》二、城市环境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环境管理条例》三、城市交通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通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汽车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四、城市建筑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五、城市市容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厕所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整治条例》六、城市消防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七、城市管理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上是一份较全面的城管法律法规大全,涵盖了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

城市管理者及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熟悉并遵守这些法规,加强城市管理,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保障。

城市管理法规 教学大纲

城市管理法规  教学大纲

城市管理法规》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二、课程目标(一)总体目标认识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性质特征、法理原则、制度要件、领域方式、历史趋势、前卫理念,以及市容、环卫、园林、绿化、规划、市政、环保、交通、工商等领域城管行政综合执法实践,乃至城管行政综合执法中外案例借鉴为线索,立体、系统、全面地诠释了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制度体系、法理框架、内在逻辑和主要范式。

学习这门课程,除了认真阅读和理解教材的内容之外,要密切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努力培养现代城市管理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运用到工作实践和社会实践中去。

(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下列能力:课程目标1:通过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由来。

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意义。

课程目标2:通过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的内容。

课程目标3:通过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程序。

(三)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课程内容的对应关系三、教学内容第一章城市管理法规概述1.教学目标掌握城市、城市管理含义,了解本课程法规的含义。

2.教学重难点城市管理的内容及其城市管理法规的新含义3.教学内容城市与市的区别和联系,城市管理的内容,法规的含义4.教学方法讲授5.教学评价是否了解城市管理法规的真实含义第二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1.教学目标掌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含义;掌握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含义;掌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关系。

2.教学重难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关系。

3.教学内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概念,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概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特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

4.教学方法讲授第三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务1.教学目标重点掌握《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国务院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2.教学重难点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3.教学内容《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国务院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4.教学方法讲授第四章行政处罚1.教学目标掌握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2.教学重难点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3.教学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4.教学方法讲授第五章行政复议1.教学目标重点掌握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程序2.教学重难点行政复议的管辖3.教学内容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4.教学方法讲授第六章行政诉讼1.教学目标重点掌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2.教学重难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的管辖,举证原则。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3、《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8、《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9、《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0、《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1、《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2、《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
13、《游乐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14、《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部)
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
1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7、《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
18、《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
19、《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建设部)
2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9条、第14条、第16条(于城区店外、街道路边)
2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仅限于城区店外、街道路边)
22、《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43条第一款(仅限于城区店外、街道路
2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16条第一款(仅限于
店外、街道路边)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和第10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仅限人行道范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仅限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26、《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39条、第43条(仅限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城市管理法

城市管理法

城市管理法城市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对城市的管理、运营和维护进行规范。

全文分为六个章节,共计68条。

下面将对法律条款进行简单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共4条,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城市管理的原则等。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并不仅仅是规范城市管理,更加注重“促进城市现代化和人类居住环境的改善”。

这意味着,通过城市管理,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人类居住环境的目标是同等重要的。

而城市管理的原则则包括城市生态建设、社区自治、公民参与等方面,目的在于打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让城市居民更加舒适、便捷地生活。

第二章城市规划第二章共12条,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内容、程序、审批、调整、督查等方面。

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因此,《城市管理法》对城市规划方面的内容和程序特别注重,并规定了环保、文化遗产保护、社区自治等方面应该纳入城市规划之中,以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城市建设第三章共18条,主要规定了城市建设的安全、便捷、可持续性、文化、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城市建设是城市管理的核心,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

因此,《城市管理法》对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街道、广场、公园、绿化带等公共空间的建设、基础设施的建设、历史建筑的保护等,以确保城市的美观、安全、可持续性。

第四章城市公共设施第四章共11条,规定了城市公共设施包括哪些内容、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方面。

城市公共设施是城市管理和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道路、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方面。

为了确保城市公共设施的顺畅运营和建设,该章节对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章城市环境卫生第五章共13条,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要求,包括垃圾收集、处理、公共厕所的建设、城市噪声、空气污染等方面的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资源管理法》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资源管理法》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资源管理
法》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202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资源管理法》。

该法律是为了有效管理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目标与原则
该法律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城市土地资源管理机制,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并推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

它的原则包括坚持公有制土地制度、优先保障农村土地利用权益、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绿色生态。

主要内容
1. 城市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明确了城市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包括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出让与招拍挂、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收储等方面。

2. 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原则,制定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土地利用。

3. 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条件和限制,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4. 城市土地保护:明确了城市土地保护的原则和措施,包括城市建设用地保护、耕地保护等。

5. 土地收储:规定了土地收储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为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土地收储提供了法律依据。

6. 土地征收与补偿: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7. 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该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资源管理法》的颁布是为了规范和
完善城市土地资源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该法律的实施将对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起到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管理、市容市貌、市场监管等方面。

第二章:执法职责和权限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具体权限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劝阻、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执行执法行为,要遵守执法程序,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事由,依法警告或责令当事人执行。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尽量采取以劝阻为主的方式,对于违法行为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执行。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要求复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执法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结束语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推进城市管理向法治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为建设和谐宜居的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制度法规

城市管理制度法规

城市管理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促进城市和谐发展,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依法管理城市事务,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城市管理制度是指在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环境保护、城市交通管理、城市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城市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合理,科学有效,服务城市发展,保障居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城市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城市规划制度、城市建设管理制度、城市环境保护制度、城市交通管理制度、城市公共安全制度等。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保障城市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城市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七条全民应当自觉遵守城市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

第八条城市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二章城市规划制度第九条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土地利用、城市布局、城市设施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规划的活动。

第十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规划目标。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制度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相协调,保障城市规划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的调整和修订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违反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第三章城市建设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城市建设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城市规划,保障建筑的安全性、美观性和实用性。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工程施工等环节,应当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管理涉及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城管必备法律知识点

城管必备法律知识点

城管必备法律知识点作为城市管理者及执法人员,城管队伍的一员,熟知相关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并掌握法律法规,才能在维护城市秩序和社会安宁的过程中行使权力,确保合法合规的执法行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城管必备的法律知识点。

一、行政管理法律知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是城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首先,城管人员应了解行政管理法中规定的行政行为原则和程序,明确自身权力和责任。

其次,掌握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如取证、通知、听证、处罚等。

此外,要熟悉公民抗议和上访的程序,了解处理方式和限制。

二、城市管理法律知识城市管理法是城管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城管人员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城市管理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如市容环境、噪音污染、卫生条件等。

在执法过程中,城管人员需要根据这些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三、人权与法律保障城管工作虽然维护了城市秩序,但也要尊重和保护居民的人权。

城管人员要了解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相关法律,尤其是保障居民基本人权的规定。

要平等对待每个人,不歧视、不虐待任何人。

同时,在执行任务时,要尽量减少对居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四、执法权与限制城管执法权是城管队伍的核心。

城管人员虽然拥有执法权,但也受到执法权的边界和限制。

城管人员必须了解自己的执法权力范围,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此外,要遵守执法行为规范,尊重权益,确保公正公平的执法行动。

五、登记与证件管理城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需要进行登记和出示相关证件。

清楚登记和证件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对于城管人员行使权力、维护秩序非常重要。

同时,城管人员也要了解居民的证件要求和管理规定,确保自己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

六、执行权与抗辩城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能会遇到一些抗辩的情况。

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可以帮助城管人员判断抗辩是否合理,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城管人员需要熟悉诉讼程序和相关规定,以做出合理的决策和行动。

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是指为了规范和引导城市发展,保护城市环境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设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内容。

通过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的整体管理水平。

一、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法规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据。

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

比如《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制定程序;《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出让、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交易等土地利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建筑设计法律法规建筑设计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环节,也是城市形象和品质的体现。

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需要遵守建筑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建筑安全、建筑功能、建筑节能等方面;《城市建设管理法》规定了建筑设计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确保建筑设计符合相关规定。

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水污染的治理要求等。

四、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交通运输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城市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交通运输的管理要求,包括道路交通规划、交通设施建设、交通管理措施等。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城市规划管理还涉及到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

比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管理的组织和运行方式,保障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总结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是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据,有助于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保障城市发展,维护城市秩序和安全,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城市管理行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为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体制,加强城市管理队伍建设。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为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注重协调发展,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加强法治建设,保障行政决策的透明度。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为应当保护城市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城市文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为应当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确保城市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为应当促进城市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提升城市发展的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为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体系。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统筹城市发展,协调城市空间布局。

第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细化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土地用途,规范建筑高度和密度。

第十三条城市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相关规划,如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等。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市民参与,听取公众意见,提升城市规划民主化水平。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规划环评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态承载能力。

第三章城市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加强对建筑项目的验收和监督。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对建筑垃圾和污水处理的监督。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保障市民权益,保持城市良好的社会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是指对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进行综合和统一的规定,适合于城市的各个管理领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为是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对城市进行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活动,包括城市规划、市容环境、交通管理、公共设施、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为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公平、公开,保障市民参预,依法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建设用地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要素。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充分听取市民意见,加强公众参预,发布规划公告,组织听证会,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确保规划的合理实施,保障市民的权益。

第三章市容环境管理第九条市容环境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建造物、道路、绿化、垃圾处理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十条建造物管理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加强建造物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建造物的安全、卫生和美观。

第十一条道路管理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保障道路的畅通,维护市民的出行权益。

第十二条绿化管理应当加强对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垃圾处理管理应当推行分类垃圾处理制度,加强对垃圾的采集、运输和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四条交通管理是指对城市的交通系统、交通设施、交通运输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交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规划交通系统、交通设施,促进交通的便利和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管理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工具、司机的管理,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质量,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是指对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管理、治安维稳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象包括城市居民、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包括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等。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建设、供水供电等设施建设。

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确保道路通行安全和市民出行便利。

第七条城市供水供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市民正常生活用水和用电需求。

第三章市容市貌第八条城市市容的管理要求城市中建造物外观整洁、无污染;街道干净、无垃圾;公共场所整洁有序。

第九条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对建造物外观、街道环境、公共场所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建造物外观管理要求建造物立面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现象。

第十一条街道环境管理要求街道干净整洁,无垃圾堆放和乱摆乱放现象。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公共场所内外环境整洁有序,无杂物、广告宣传物等。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城市内环境干净整洁,空气清新,水体无污染。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对城市内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噪声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五条垃圾处理要求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和处理工作顺畅,确保垃圾不堆积和溢出。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要求城市内的污水进行合理处理,确保不对水体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噪声控制要求对城市内的噪声进行控制,确保噪声不超过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章交通管理第十八条交通管理要求城市内交通秩序良好,交通设施完善,交通事故率低。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包括对道路交通、公共交通、停车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条道路交通管理要求道路交通秩序良好,交通标志标线清晰明确,交通信号灯正常运行。

城市管理法全文(城市管理法)

城市管理法全文(城市管理法)

城市管理法全文(城市管理法)城市管理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保障城市公共利益,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市管理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城市规划先行、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城市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城市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支撑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能,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体制。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制度,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协同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机制。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履行义务,增强文明素质,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等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公开,提供城市管理决策、依法行政和社会服务的参考。

第二章 建设和保护城市环境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管理城市环境,推动城市环境建设和保护。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公共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环境保护和修复规划,加强城市环境保护监测和评估,推动城市环境的改善。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提高垃圾处理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运营水平。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推动城市水环境的治理和修复。

城市规划管理法规

城市规划管理法规

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城市规划是现代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优化空间结构,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以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内外相关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分为四个小节进行论述。

第一节: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必须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科学性原则等。

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在城市规划中要充分考虑环境、社会和经济三个方面的可持续性,确保城市的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要求在城市规划中要更加注重公众的利益和需求,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

科学性原则要求在城市规划中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手段,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节: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等。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整个城市发展的总体方向、结构和布局进行规划设计,包括城市的用地结构、道路网络、绿化带、公共设施等。

区域规划是指对城市周边的区域进行规划设计,包括工业园区、生态公园、交通枢纽等。

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某一区域或具体项目进行具体细化的规划设计,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

这些规划内容需要根据城市的具体特点和发展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第三节:城市规划的管理机制城市规划的管理机制是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关键环节。

这些管理机制包括政府的决策管理机制、社会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

政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起着主导和决策的作用,需要建立完善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社会参与机制是指广泛吸纳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机制,通过公众的参与,可以提高城市规划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监督机制是指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执法,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四节:国际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借鉴经验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具有很高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对于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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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解读发布日期:2009-09-10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及依据的规定。

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时还贯彻了国家、省为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而颁布的一系列文件的重要精神。

立法目的是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国务院和省批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为广州市市辖各区,不包括从化市和增城市,因此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上述两市。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性质和职责的规定。

条文明确了城管机关的性质是本级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

水上和铁路分局作为市城管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局的名义执法,各街镇中队以区城管分局的名义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协助实施主体的规定。

总结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深层次配合才能凸显城市管理的效能,因此规定了协助实施本条例的相关部门。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规定。

条文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城管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作了概括性规定。

目前,省政府同意我市综合执法职责范围为:市容环卫、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管理、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工商行政8个方面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粤办函﹝2009﹞390号)。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管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之间职责分工的规定。

为了避免重复处罚,多头执法,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本条明确了行政处罚权交由城管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处罚权,但与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等职责不变。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法协调与指定管辖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执法协调,城管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应由同级政府予以协调处理。

第二款规定了指定管辖,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区城管分局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二是市城管局的派出机构与区城管分局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这两种情况均由市城管局指定管辖。

该规定有效避免了行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作为的现象。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法公正、文明原则的规定。

确立执法的公正、文明原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粗暴执法,强调教育与处罚并重,执法与管理并重的需要。

本条对我市城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全国率先引入了文明执法的理念,开创了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先河,体现了构建服务型政府,有效疏导社会矛盾的科学城市管理观念。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法合理性原则的规定。

强调了城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和约束。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法主体资格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执法人员需经培训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即执法主体资格后才能上岗执法。

第二款明确禁止城管机关聘用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这里的聘用的人员指工勤人员、协管员等非城管机关公务员。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的规定。

为防止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由政府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章执法措施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法操作规范的规定。

要求市城管机关制定并公布体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要求并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和适用的执法操作规范。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穿着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相同或者相近的制服。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管执法人员及聘用人员的着装规定。

旨在解决我市城管队伍着装合法性问题,具体要求有:一是城管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二是禁止聘用人员穿着与正式执法人员相同或相近的制服,以便于市民识别及区分。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

解读:本条是关于文明执法的具体规定。

条文从法律角度再次强调了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体现了“法治、亲民、文明、和谐”的执法理念。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强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解读:本条是关于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数量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规定,即“亮证执法”和“两人以上同时执法”,它旨在规范城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解读:本条是关于日常巡查制度的规定。

日常巡查是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方式,因此本条要求城管机关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

第十七条(举报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在受理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举报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解读:本条是关于举报制度的规定。

第一款、第二款对城管机关统一受理举报的渠道、处理举报案件的时限、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的方式、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等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规范了城管机关处理举报案件的行为,方便群众举报。

其中,对举报保密的要求,体现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第三款对城管机关如何处理相关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城管机关必须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收集、调取物证。

物证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证据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注明情况。

(三)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检查笔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本条是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

条文强调了执法机关的权威性,赋予了城管机关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检查笔录等调查权,同时也规定了证据的效力。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解读:本条是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取证方法,其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二是经相应的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并交付当事人。

清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三)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条件;(四)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解读:本条是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单的规定。

为了规范城管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行为,本条对城管机关制作清单的义务、清单的必备内容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解读:本条是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处理时限的规定。

先行登记保存只是调查取证的一种具体方式,不是对物品的终局性处分行为,条文规定了城管机关必须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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