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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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甲方:北海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化解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二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作为投保人,为其承办的旅游团人员(包括游客及随团的旅行社雇员)向乙方投保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作为甲方唯一的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供应商,根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本协议所载内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特别约定:
1、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规定:
投保“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年龄在18周岁(不含18周岁)以下及65周岁(不含65周岁)以上的,其身故保险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原订协议作以下补充,凡被保险人属上情况的,乙方在投保清单上另行注明,并约定其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各项保险金额及保险
2、该费率是按保险期限为10天计算,超过10天后,按每人每天每万元保额加收0.1元保费。
第四条在每次组团出发前,甲方应根据旅游团队的实际情况,填写《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清单》,由甲方投保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至乙方。
乙方在收到甲方传真并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在《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以示同意承保,并以传真方式发送至甲方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甲方应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提供的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擅自变更旅游路线、日期而未及时通知乙方的,乙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每一组团总保险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甲方需提前两个工作日填写《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书(暨承保确认书)》(见附件)传至乙方。(75岁(含75)以上不能承保)
第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选择本条第(一)项执行。
(一)双方商定根据每次出具的《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书(暨承
保确认书)》上的实际承保人数计算保险费。每月(周、旬、季)结算一次,结算日为25 日。甲方应在结算日后7 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帐户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珠支行
帐号:2107510029300005879
(二)双方商定根据甲方上年度接待游客人次计算全年的保险费,并在年底根据实际游客人次多退少补。每月(季、半年、年)缴纳一次,每次缴纳的保险费为元,缴纳日为日。甲方应在缴纳日后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帐户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珠支行
帐号:2107510029300005879
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为1 年,自2009 年11 月1日起至2010 年10月31 日止。
第九条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未到期之前,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提前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十条各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协议签订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 2 份,双方各执1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