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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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精神,为切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示范社建设,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我省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能带领农民致富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示范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省级农业、发展改革、科技、司法、财政、商务、林业、税务、工商、质监、金融等相关部门要为合作社的发展出谋划策,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定期交流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在税收减免、农超对接、金融服务、人才支持、产品认证、商标战略、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落实措施,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矛盾问题,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示范社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基础牢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产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主导或特色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经营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达90%以上。
2.依法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入社成员在100名以上、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章程制度完善。有符合本社自身特点、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会计、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4.组织机构健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5.成员资格明确。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退社手续齐全;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单位成员不超过5%;成员名册真实完整,核发成员证和出资证,产权关系清楚。
6.社务管理民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票,附加表决票不超过基本表决票的20%。
7.服务功能完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服务设施,服务功
能完善,服务实力较强,引领带动能力强,社会声誉良好;与成员交易的比例高于本社交易总量的50%。
8.质量监管健全。按照国家、省和行业的生产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了产品检测监督、质量追溯等制度,做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基地有认证、销售可追溯。
9.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10.会计核算规范。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核算规范,独立建帐,档案完整;全体成员100%设立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和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本社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
11.盈余分配合规。年终盈余分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规定,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的盈余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建立了长效积累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五条符合本评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1.制定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并组织成员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覆盖面达到90%以上;
2.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产品获得“三品”认证,或者获得省级知名品牌(商标)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成员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采供率和主导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或自有直销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3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提交的材料上加盖印章:
1.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附件1);
3.《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州市级或县级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9.“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商标)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示范社申报程序
第七条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本评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州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州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上报省农业厅评定。
不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条件的,一律不得向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