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讲解

合集下载

学习解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学习解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学习解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酝酿已久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终于迎来重大立法成果。

2021年8月2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我国市场主体以致整个商事立法中的重大举措,对于我国市场主体的规范、市场行为的规制、市场诚信的建立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原有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体系由各类市场主体单独立法的系列法规组成。

此种分散式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立法模式有其历史背景,按照“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需求进行,但是存在规范重叠、体系不清、相互抵牾的缺陷,且这些缺陷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显得越来越明显,增加了深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和巩固改革成果的制度成本。

为巩固已有的改革成果,并且为进一步改革奠定制度基础,需解决商事登记立法分散,不同市场主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等问题。

作为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政法规的《条例》应运而生。

为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条例》承担着使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的规范统一、便捷高效双重任务。

“规范统一”和“便捷高效”是《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政在简不在繁。

《条例》最大限度地抽取不同市场主体登记规则的公因式,从而使规范趋于统一,避免赘余和不必要的差别对待,能够降低市场主体办理登记的成本。

作为“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自2013年启动以来,经过珠海横琴特区、深圳特区、上海自贸区、海南自贸区等多地探索试点,形成了行政确认、简易注销等相对成熟的改革举措。

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为落实“便捷高效”原则,《条例》采取了放松事前审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路径。

《条例》的创新之处与亮点颇多,举其要者,如:一、事前审查的宽松化(一)突出行政确认属性《条例》总结“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区分了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以明确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

《条例》第十四条将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场主体,对于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

但是,电子商务市场已经突破了属地的限制,网上产品销售已经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传统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再适用于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

(二)中国现行制度1. 规制范围从中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刚刚起步,已经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仅有《电子签名法》一部,还没有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法律条文。

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的法规和部门规章也较为分散,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对主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需求。

从法理上看,电子商务本质上仍然是商务活动,所以,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仍应适用一般商事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商事主体,也包括消费者、政府等非商事主体。

而准入和退出机制适用的电子商务主体主要是从事电子商务的商事主体,即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主体有虚拟性、身份不确定性、跨地域性和数量种类繁多的特点,准入和退出制度所涉及的对象也相当复杂,既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形式直接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商事主体,也包括提供虚拟集中交易场所的平台提供者,还包括提供物流、支付等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合伙、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主体;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既包括境内主体,也包括境外主体。

目前,有关这方面的制度设计还是空白,也存在较大的难度。

2. 电子商务的商事登记制度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应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也应进行营业登记。

中国现行立法允许设立的企业,既有法人企业,也有非法人企业。

因此,各类电子商务企业要么依照《公司法》登记注册为公司制企业,要么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注册为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此外,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等特殊所有制企业还需按照相关法律办理审批和登记。

竞争法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的规定

竞争法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的规定
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竞争法则主要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两者在执法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联系,但调整对象和目的不同。
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竞争法则主要调整市场竞争关系中的违法行 为。对于严重违反竞争法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两者在 由于经营不善、违法违规或其他 原因,被依法强制或自愿退出市 场的行为。
意义
市场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优化资源 配置、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 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市场退出的条件和标准
条件
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违法 违规等情形,且无法通过整改、重组 等方式恢复正常经营。
竞争法作用
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竞争法还保护消费 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 市场造成损害。
竞争法的体系结构
法律体系
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大部分。反不正 当竞争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 法则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
竞争法要求企业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禁止价格歧视、掠夺性定
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消费者权益
02
竞争法通过打击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
护市场秩序。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03
竞争法鼓励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市场竞争向更高层次发
展。
对市场绩效的影响
提高市场效率
竞争法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推动 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效率,
• 市场退出规定:竞争法规定了市场主体在退出市场时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这 包括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等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以及退出市场后相关资产和 负债的处置方法。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建设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建设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建设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市场主体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健全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指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机制和政策措施构成的,为市场主体的进入、退出、运行、监管等各个方面提供保障和规范。

1. 市场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实施经济活动为目的并具有相应的合法资格的经济组织、个人或其他组织。

市场主体根据其性质、规模和经济活动范围的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般来说,市场主体可以分为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等。

2. 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是指为保护市场竞争、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效率而建立的市场主体准入的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包括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准入权限。

准入条件是指市场主体必须符合一定要求才能进入市场;准入程序是指市场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准入审核和手续办理;准入权限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对市场主体进行准入的权力。

3.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指为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竞争而建立的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注销、吊销等程序和措施。

当市场主体面临破产或违法经营等情况时,可以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以实现市场主体退出。

4. 市场主体经营和监管制度市场主体经营和监管制度是指为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而建立的市场主体经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经营和监管制度主要包括市场竞争、垄断反竞争行为的规范,价格、质量、标识、广告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以及市场激励机制、自律机制等。

5. 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制度是指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制度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第3章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

第3章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

第二节 市场主体退出法律制度
一、市场主体退出的概念和意义
1、市场主体退出的概念 是关于市场主体终止经营活动,丧失市场主体资格 的制度。(P40) 理解 是市场主体消灭的必经程序 发生市场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效果 终止经营活动、履行相应手续
2、市场主体退出的作用 良好的退出机制是市场有效竞争的条件 保护相关交易人(交易安全)的利益
键入所需内容


第七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 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 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 (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 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 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 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 ,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 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
第三章
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主体准入法律制度 一、市场准入
是指对产品、劳务、资本等进入 市场的 许可制度。 如药品,食品,化妆品;劳务输入输出; 外资保险、银行等
第一节 市场主体准入法律制度
二、市场主体准入的概念和作用
1、市场主体准入的概念 是指政府对市场参与主体取得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 动的主体资格的管制制度。(P33) 理解 是关于新的市场主体产生的制度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
二、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方式
1、主动申请退出:成本高
2、依行政法规定强制退出:违法成本低 3、基于破产法规定退出

完善市场制度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完善市场制度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完善市场制度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是对整篇长文的一个简要介绍,可以包括对市场制度体系存在问题的概括,以及对完善市场制度体系的必要性的说明。

【概述】在当前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经济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主导模式。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发展,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市场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市场的高效运行,也对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构成了挑战。

一方面,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以及垄断等问题,这导致了市场无法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效率。

另一方面,市场体系中的监管和约束机制相对薄弱,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迫切需要完善市场制度体系,以提高市场的公平公正性,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有效地完善市场制度体系。

首先,通过分析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将深入剖析其原因和根源,以便为完善市场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接着,我们将提出一些具体的政策建议和改革举措,旨在优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监管的力度以及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意识,从而有效推动市场制度体系的健康发展。

通过本文的全面阐述,我们将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市场制度体系的瑕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完善市场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只有通过不断地优化和改革,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市场制度体系,我们才能使市场在有效配置资源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多福祉。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的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Introduction)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以及目的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就完善市场制度体系的必要性、执行的难点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和分析。

其次,文章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讨论:引言、正文和结论。

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总结

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总结

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总结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市场准入是指企业或个人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而市场退出是指企业或个人退出市场的过程。

本文将对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进行总结,以探讨其重要性和具体实施措施。

一、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性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发展和经济繁荣。

市场准入管理有效遏制了无序竞争、低质量产品和恶意垄断等行为,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

通过对企业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和筛选,市场准入管理能够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经营素质和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市场准入管理的实施措施实施市场准入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和执行机构,以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具体措施如下:1. 制定准入条件和标准政府部门应根据市场特点和行业需求,制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和标准。

这些条件和标准可以包括企业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要求,以及一些行业特定的准入条件。

2. 完善准入审批程序建立准入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机构和程序。

准入审批程序应公开透明,方便市场参与者了解和遵守。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审核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3. 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管加强市场信息的公开,对于准入条件、程序和标准都应及时公布,便于企业和个人了解相关政策。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于准入后的企业,政府部门应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三、市场退出管理的重要性市场退出管理的重要性在于清理和淘汰低效、无效的经营主体,提高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

通过市场退出管理,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促进市场的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市场退出管理还有助于提高市场的竞争活力,为新的企业和创新创造更多机会。

四、市场退出管理的实施措施实施市场退出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和运行程序,以及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具体措施如下:1. 建立市场退出制度和机制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明确市场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市场准入.doc

市场准入.doc

市场准入制度理论基础的新视角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其表现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取得程序,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基本的、初始的干预,是政府管理市场、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意志干预市场的表现,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组成部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天赋的,法律给以普遍的、一般的确认,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法律特别确认的,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如登记、许可。

市场准入制度最早是因国家掌握税源而产生的。

税收源自于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创造的社会财富,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运转和职能实施的经济保障。

国家要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为了掌握税源,建立了市场主体的登记制度,对企业进行财政性管理。

这时市场主体的数量、规模很小,交易方式和交易关系简单和分散,参与经济的范围有限,登记只是政府掌握市场主体信息的一种途径,只具有市场准入制度初步的功能和特征。

社会不断发展,市场主体数量和实力增大,交易方式和交易关系日趋复杂,市场主体之间的连动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力增强。

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这种微观管理通过市场主体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对社会产生宏观的影响。

进入管制的重点逐步发展为确认、保护市场主体资格和监管纠正市场主体的滥用资格行为。

尤其到了近现代,人类社会普遍进入自觉状态,人们对自身和他人的行为及整个社会认识逐渐深入和清晰,不断掌握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个人、国家和整个社会都有对未来的预期,并据此调整自身和他方的行为。

在社会和认识发展的推动下,国家干预逐渐清晰和深入,具有普遍的影响力,时至今日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和理论基础。

控制税源、信息统计和社会管理一如既往是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原因,但其还有以下深入、复杂、不确定并颇具争议的方面。

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情况概述

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情况概述

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情况概述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进行监管和管理。

市场准入意味着允许企业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而市场退出则意味着企业停止经营并退出市场。

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准入管理旨在确保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准入过程中,政府会对申请者进行审批、核准或登记,并对其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和准入条件进行限制和规范。

1. 准入条件准入条件是指市场参与者需要满足的一系列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资质认证、技术能力、生产能力等。

准入条件的制定旨在确保企业具备必要的实力和条件,以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 准入程序准入程序是指市场参与者需要按照一定流程提交申请、办理手续和取得批准的过程。

政府可以设立管理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来进行审批和管理,并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以核实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市场准入的限制和规范市场准入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市场情况制定相应的限制和规范。

政府可以对特定行业实行准入许可制度,对办理准入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以确保市场准入的有序和规范。

二、市场退出管理市场退出管理是指对企业的退出过程进行监管和管理,旨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市场退出主要通过清算、破产、解散等方式实现。

1. 清算清算是指企业自愿或被迫停止经营后,通过处置资产、偿还债务并进行结算的过程。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清算机构或组织专业人员来负责企业清算的程序和事务。

2. 破产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经营陷入困境,通过法院审判或债权人协商,将企业资产进行破产清偿,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政府可以设立破产机构或制定破产法规来管理和监督企业破产的程序和事项。

3. 解散解散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章程,进行合法程序,正式宣布终止企业的法人资格和存在状态。

政府可以设立解散机构或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解散,以确保市场退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涵盖了市场准入、竞争监管、合同法律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

首先,市场准入是指市场经济中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和条件。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市场主体的资格条件、注册登记程序、市场退出机制等,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竞争监管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

这些法律规定了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准则,禁止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护市场的竞争秩序。

合同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中各方之间的合同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规定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权益的保护。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程序和要求,确保市场经济中的交易秩序和合同的有效性。

知识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为了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侵权追究等程序和要求,保护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权益。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禁止虚假广告、不合理定价、欺诈行为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为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制度涵盖了市场准入、竞争监管、合同法律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市场管理相关制度范本(2篇)

市场管理相关制度范本(2篇)

市场管理相关制度范本市场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和指导市场运营的制度和机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实施对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环境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市场管理相关制度的范本:一、市场准入制度(一)市场准入审批标准1. 市场准入的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市场主体申请,并且应当明确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

(二)市场准入审批流程1. 市场准入的审批流程应当简化,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市场主体的准入效率。

2. 市场准入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并且说明审批理由。

二、市场竞争制度(一)反垄断制度1. 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市场垄断行为的监管。

2. 加强对市场价格操纵和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 加大对一些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打击力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不正当竞争制度1. 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2. 对于虚假广告、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公开曝光。

三、市场监管制度(一)市场监管部门职责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2.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市场监管执法制度1. 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2. 加大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3. 市场监管执法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一)消费者权益教育制度1. 加强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2.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维权机构的培训,提高维权能力。

(二)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1. 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

2. 加强对消费者投诉处理结果的监督,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只是市场管理相关制度的一些范本,具体制度的制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第三章市场主体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三章市场主体规制法基本原理

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一、市场经营主体、企业与企业法
(一)市场经营主体
是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依法参加市场交易,提供 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主要是企业。
(二)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成立,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
性的社会组织。
①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目的 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
(三)企业的特征
(二)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 企业在我国萌芽于明末清初,但在封建王 朝“重农抑商”的政策束缚下,企业规模及形 态发展缓慢。直到19世纪末,洋务运动的兴起, 才有了公司企业。在1949年前,我国企业形态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同,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公司等形式,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企业形态 发生了变化。 当前,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可作如下划顾 分:
(三)我国的现代企业立法 1、企业法真正成为一个科学体系是在我国 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 2、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企业财产责任为核心, 以单行法为形式的现行企业立法体系。
第二节 市场管理主体
一、管理主体的概念 二、管理主体的特征 三、管理主体的类型
一、管理主体的概念
经济管理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 公共经济管理职能的当事人。对于市场主 体规制法来说,就是在市场主体规制关系 中承担监管职能的当事人,包括政府监管 机构、政府授权的组织。它们是根据宪法 和法律设立,承担决策、协调、执行及监 督职能。
企业类型
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邮电 企业、金融企业、科技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私营(个体)企业、混合所有制 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大、中、小型企业 总厂企业、多厂企业、联合企业 和企业集团
企业规模

三农产品市场监管作业指导书

三农产品市场监管作业指导书

三农产品市场监管作业指导书第1章总论 (3)1.1 农产品市场监管背景 (3)1.2 农产品市场监管目的与意义 (4)第2章农产品市场体系概述 (4)2.1 农产品市场体系构成 (4)2.2 农产品市场分类与特点 (4)2.3 农产品流通渠道分析 (5)第3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5)3.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5)3.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5)3.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3.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与监控 (6)3.2.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资质认定 (6)3.2.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方法与标准 (6)3.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 (6)3.3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6)3.3.1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概述 (6)3.3.2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关键技术 (6)3.3.3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与监管 (6)第4章农产品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7)4.1 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7)4.1.1 准入条件 (7)4.1.2 准入流程 (7)4.1.3 监管措施 (7)4.2 农产品市场退出机制 (7)4.2.1 退出条件 (7)4.2.2 退出流程 (7)4.2.3 保障措施 (8)4.3 农产品市场监管政策分析 (8)第5章农产品价格监管 (8)5.1 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8)5.1.1 供求关系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 (8)5.1.2 生产成本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 (8)5.1.3 市场环境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 (8)5.1.4 政策因素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 (9)5.2 农产品价格监测与预警 (9)5.2.1 农产品价格监测体系 (9)5.2.2 农产品价格预警机制 (9)5.2.3 农产品价格信息发布 (9)5.3 农产品价格调控措施 (9)5.3.1 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9)5.3.3 实施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 (9)5.3.4 发挥农业保险作用 (9)5.3.5 加强农产品价格监管 (9)第6章农产品市场竞争秩序监管 (9)6.1 农产品市场竞争格局分析 (9)6.1.1 市场竞争现状概述 (9)6.1.2 竞争对手分析 (10)6.1.3 市场竞争趋势预测 (10)6.2 农产品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 (10)6.2.1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10)6.2.2 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 (10)6.2.3 监管措施与政策建议 (10)6.3 农产品市场垄断行为 (10)6.3.1 垄断行为类型 (10)6.3.2 垄断行为成因及影响 (10)6.3.3 反垄断监管措施 (10)第7章农产品流通与物流监管 (10)7.1 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 (10)7.1.1 监管原则 (11)7.1.2 监管内容 (11)7.1.3 监管措施 (11)7.2 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 (11)7.2.1 物流体系构建原则 (11)7.2.2 物流体系建设内容 (11)7.2.3 物流体系优化措施 (11)7.3 农产品冷链物流监管 (12)7.3.1 冷链物流监管原则 (12)7.3.2 冷链物流监管内容 (12)7.3.3 冷链物流监管措施 (12)第8章农产品电子商务监管 (12)8.1 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趋势 (12)8.1.1 电子商务在农产品领域的普及 (12)8.1.2 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12)8.2 农产品电子商务监管制度 (12)8.2.1 监管原则 (12)8.2.2 监管体系 (12)8.2.3 监管措施 (13)8.3 农产品网络营销监管 (13)8.3.1 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13)8.3.2 网络营销平台责任 (13)8.3.3 农产品网络营销监管制度 (13)8.3.4 跨境电商监管 (13)第9章农村市场环境建设与监管 (13)9.1.1 市场规模 (13)9.1.2 市场结构 (13)9.1.3 市场主体 (14)9.2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14)9.2.1 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14)9.2.2 市场主体培育 (14)9.2.3 市场秩序规范 (14)9.3 农村市场监管政策与措施 (14)9.3.1 监管政策制定 (14)9.3.2 监管措施实施 (14)9.3.3 监管能力提升 (14)9.3.4 社会共治 (14)第10章农产品市场监管能力提升 (15)10.1 监管机构设置与职能优化 (15)10.1.1 完善农产品市场监管组织架构 (15)10.1.2 明确各级监管机构职能与责任 (15)10.1.3 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 (15)10.2 监管人员培训与素质提升 (15)10.2.1 制定监管人员培训计划 (15)10.2.2 开展监管业务知识与技能培训 (15)10.2.3 强化监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15)10.2.4 建立监管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15)10.3 农产品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与应用 (15)10.3.1 推广先进监管技术与方法 (15)10.3.2 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15)10.3.3 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15)10.3.4 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科研工作 (15)10.4 农产品市场监管国际合作与交流 (15)10.4.1 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监管标准制定 (15)10.4.2 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经验与做法 (15)10.4.3 加强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监管机构合作 (15)10.4.4 推动农产品市场监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 (15)第1章总论1.1 农产品市场监管背景农产品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市场成员 (3)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10)第五章价格机制 (15)第六章交易组织 (17)第七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26)第八章合同调整与偏差电量平衡机制 (28)第九章辅助服务 (28)第十章计量和结算 (30)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33)第十二章市场违规行为处理 (34)第十三章市场干预 (35)第十四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青海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定义]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含电能和辅助服务),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区跨省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中长期交易组织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方向,在发电侧和用电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平开放电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

(三)坚持节能减排原则,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坚持积极稳妥、平稳推进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机制,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规制

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规制
(3)电子商务买受人:指电子商务市场中商品或服务的 买方,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消费者。
4
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
二、电子商务交易客体
电子商务交易客体主要分两类:实物商品(服务) 、信息 产品(服务) 。
(一)实物商品(服务) 实物商品(服务)是指摸得到的,非虚拟的商品。凡是可
以转让或交易的商品(服务)均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 不过,实物产品(服务)的网上交易还得依赖传统的手段 完成配送或交付。 (二)信息产品(服务) 信息产品是以0或1构成的二进制数字形式存在的无形商品。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产品常常通过服务的形式表现出来。
12
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
四、电子商务交易模式 电子商务交易的模式有多种,不同的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
设计。但总体上而言,根据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交易中的地 位或作用,电子商务交易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直接销 售模式;另一种是间接(中介)销售模式。
13
(一)电 子商务交 易的直接 模式
图3-1 电子商务交易的直接模式
电子商务法教程
第三章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规制
1
第三章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规制
目 录
1 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 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
2定 3 第三节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
一、电子商务市场
电子商务市场是通过互联网实现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虚 拟场所。
电子商务市场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电子商务交易客体、电 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买受人。
9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节 电子商务市场
(四)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
(1)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完全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的支 付全部在网上实现。银行或与银行有关的金融机构从一开 始就进入到交易过程中,成为交易缔结和履行的重要参与 者。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我国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行。
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债权申 报与审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破产法》第二条(本章下同)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市场主体(2)——法人(经营者、消费者)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民事权利 义务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特征: (1)是依照法人设立条件和程序而成立的社会 组织; (2)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3)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
市场主体(2)——法人(经营者、消费者)
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1.公司设立人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公司设立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公司登记申请 3.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公司登记申请 4.公司登记机关向依法设立的公司颁发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登记制度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
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 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
合伙企业
国家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国家不是市场主体,而是市场的管理者。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参与经济管理活动,包括
各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结果都由
市场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市场主体就是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人。 市场主体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经营者与消费

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法律思考目前,我国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监管存在重准入轻退出、重注销轻监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环节薄弱等问题。

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监管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全程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

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有利于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同时,在规范和引导中,能有效地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标签: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相对应,共同构成工商机关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这一基本职能所依据的登记管理制度。

多年来,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和体系,而市场主体退出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其法律规范和操作执行都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我国目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现状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即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经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丧失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从而退出市场的制度,包括条件、程序、过程和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市场主体退出方式有两种: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

主动退出即市场主体自己因歇业、解散等原因申请注销,是市场主体意志的体现。

这种方式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是非常明确的,关键是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去认真执行。

目前出现的问题是一些市场主体、投资人搞假破产、假清算骗取注销登记。

现在市场主体退出的基本特点是“四多四少”,即强制吊销执照的多,主动申请注销的少;因企业改制撤并申请注销的多, 因依法宣告破产申请注销的少;国有集体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多, 私营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少;因未年检吊销执照的多, 因其他违法行为吊销执照的少。

被动退出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吊销违法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是一种处罚性质的行政制裁。

这种退出方式一般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严重违反登记管理法规。

二是市场主体发生了严重违反市场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两种退出方式互为补充,普遍为世界各国认同和采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4、材料上报、发证公告。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 和产品检验材料上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企业材料后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质检 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是关于新的市场主体产生的制度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
2、市场主体准入的作用
为经济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如外资,行业发展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保护交易安全
三、市场主体准入的实体要件
实体要件指为取得市场主体资格而必须具备的实体性条件,主 要包括:
市场主体的名称。如,恒大,神华,联想 市场主体的住所 市场主体的资本状况 市场主体的法定成员人数 设立市场主体的协议
审查 审查与公信力的关系——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折衷审查
登记公告 登记与公告的关系;登记公告的意义(公示)
发照
发照的法律意义
四、市场主体准入的放松规制趋势
准入实体要件的放松 准入程序要件的放松:特许设立、核准、准则、自由
• 1、企业申请: 申请企业到受理部门领取或网上下载《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提交申
第六条 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基本(内容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 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
键入所需内容 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
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与申请经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
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 (一)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
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二)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
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 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 (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请材料:
•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不
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各三份;
•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三份; • (5)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三份; •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 (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 (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三份; • (9)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2、材料审查和受理。受理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符合
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 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 ,视为撤回申请。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 关申请。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三)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 ,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 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 上资格的不低于40%。

三、市场主体准入的程序要件
市场主体准入的程序可以分为四部分:
申请 主动申请原则;有权人申请原则;书面申请原则
的地域(范四围)相有适严【应格1】的的服服务务能质力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 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 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 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 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 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 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 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市场主体退出的作用 良好的退出机制是市场有效竞争的条件
保护相关交易人(交易安全)的利益
二、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方式
1、主动申请退出:成本高 2、依行政法规定强制退出:违法成本低
3、基于破产法规定退出
三、市场主体退出前置程序——清算程序
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自主清算 破产清算
《公司法》里有关清算的规定摘要
第三章 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主体准入法律制度
一、市场准入
是指对产品、劳务、资本等进入 市场的 许可制度。
如药品,食品,化妆品;劳务输入输出; 外资保险、银行等
第一节 市场主体准入法律制度
二、市场主体准入的概念和作用
1、市场主体准入的概念 是指政府对市场参与主体取得进入市场从之日起10日内,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 许可证及副本。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节 市场主体退出法律制度
一、市场主体退出的概念和意义
1、市场主体退出的概念 是关于市场主体终止经营活动,丧失市场主体资格 的制度。(P40) 理解 是市场主体消灭的必经程序 发生市场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效果 终止经营活动、履行相应手续
• 3、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受理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 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合格的,由核查组按照要求 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 殊要求的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