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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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所谓国际环境法 ,是指国际法主体 (主要是国家 )在 调整国际社会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 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环境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内容不仅包含法律规范而且包含大量的技术规 范,与科学技术的联系较密切 (二)公益性较强 (三)广泛性 (四)边缘学科的特点突出 (五)历史短、发展快
(一)国际环境和资源 国际环境和资源指的是作为国际环境法客体的大 气、土地、生物和世界文化遗产等环境组成部分或资 源。 (二)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还包括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 改善环境的行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是指为各国公认的 , 在国 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 的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基本准则。 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需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该原则不是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 , 而是 对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第二,该原则必须贯穿整个国际环境法领域 , 而 不是某一方面。 第三,这些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
( 2 )针对特定环境的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这 类法律文件代表着当前国际环境法最为发达的部分, 其数量以百计,它主要由以保护特定环境因子为主旨 的条约组成,也包括其他形式的国际法文件,目前, 这类法律文件所覆盖的范围已相当广泛。如关于保护 大气环境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 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等等。 (3)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 这类国际法文件不是以保护特定的环境或环境因 子为主旨,而是针对与环境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如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等等。
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环境问题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各国经济、社会活 动密切联系的。环境问题在各国经济发展中产生,也必 须在经济发展中加以解决。 由于环境问题的国际性,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世界 各国和地区协调一致的努力和开展卓有成效的合作,所 以加强国际法和国际环境保护法势在必行。
一、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环 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自然也必须遵循国家主 权的原则。 国家环境主权原则的内容在《联合国人类环境宣 言》的“原则 21 ” 中得到充分体现 : “ 按照《联合国宪 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 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 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 境。”
(二)代内公平 代内公平(intragenerational equity)指的是代内 的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 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 好的环境享有平等的权利。 代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可持续利用 可持续利用指的是可以以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 源。 对于可再生资源 , 可持续利用指的是在保持它的 最佳再生能力前提下的利用;对于不可再生资源,可持 续利用指的是保存和不以使其耗尽的方式的利用。
(三)环境保护的国际民间组织 (1)国际绿色和平组织。 (2)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 (3)国际自然保护同盟。
二、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及其法律地位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是指国际环境法主体的权利与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环境的自然因素和环境的 社会因素, 前者如大气、土地、水、生物;后者如与 各国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影响国外环境权益 的行为。
(二)双边或多边条约 即由两个国家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结的条约。 (三)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议、大纲 很多关于国际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通 过的宣言、决议和大纲,由于其反映或体现着国际环境 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 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又一渊源 , 这一渊源通常又被称为 软法。 (四)国际习惯法 (五)重要的国际环境标准、准则、建议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指的是 :“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对 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面广,包 含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 体化四个要素。
(一)代际公平 代际公平由三项基本原则所组成:“保存选择原 则” 、“保存质量原则” 、
三、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即国际环境法的表现形式。国 际环境法的渊源主要有:公约 ,双边或多边条约 ,国际会 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议、大纲 , 国际习惯法 , 重要的国际环境标准、准则、建议。 (一)公约 即由世界上多个国家缔结,并对这些国家具有普遍 拘束力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国际公约是国际环境法 最主要的渊源,其又分为以下两类: (1)区域性公约。 (2)全球性公约。
二、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指的是有关开发、利用、保护 和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文件所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 联系的整体。 该体系目前主要包括以下三大部分: (1)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文件。 这类法律文件是以规定全球环境保护的指导思 想、基本原则和行动计划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法文件。 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 划》、《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 这些法律文件由于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因而又被称为国 际法中的“软法”。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与客体
一、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国际环境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其 中以国家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不 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一)国家 (二)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指的是国家间和政府间组织。国际组织 是一类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大体上有两大类:一类是政府 间组织 , 包括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 ; 另一类即民间性组 织,包括世界绿色和平组织、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国 际自然保护同盟等。具体包括: (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3)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4)联合国人类居住委员会和人类居住中心。 (5)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6)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