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护理员规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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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护理员规范管理制度

医疗护理员规范管理制度

医疗护理员规范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医疗护理服务质量,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岗位职责1.医疗护理员的基本职责是对患者进行全面、有效的护理工作,确保患者的生活安全和医疗安全。

2.医疗护理员应主动关心患者的生理、心理及社会需求,耐心倾听患者的心声,并及时反馈患者的需求及心理变化。

3.医疗护理员应当严格按照医嘱,合理、准确地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和护理操作,防止或降低医疗意外事故发生。

4.医疗护理员应当主动配合医生和其他医护人员,积极参与团队协作,保障患者的综合医疗服务。

5.医疗护理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不断学习新知识,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范,提高工作技能和责任意识。

6.医疗护理员应当保守患者的信息,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严禁私自泄露或谎报患者信息。

第三部分工作管理1.医疗护理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

2.医疗护理员的工作时间应当严格遵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换班,应提前向上级汇报并经批准。

3.医疗护理员应当保持工作状态,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态,不得在工作时间偷懒、打瞌睡、聊天、上网等影响工作效率的行为。

4.医疗护理员应当爱岗敬业,认真履行护理记录、护理评估等相关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患者的病情变化和护理需求。

5.医疗护理员应当对护理用品、设备等进行保管,做好卫生消毒工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

6.医疗护理员应当积极参加院内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丰富自身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第四部分作风建设1.医疗护理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诚实守信、忠诚敬业、团结协作。

2.医疗护理员应当树立正确的医疗护理观念,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展现亲切友好、和蔼可亲的工作形象。

3.医疗护理员应当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经受住工作中的各种考验,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责任心。

护理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护理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护理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护理员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提高护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临终关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等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员。

第三条护理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秉承以人为本、患者至上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二、培训与准入第四条护理员应当接受专业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生活照护、消毒隔离、沟通、安全与急救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条护理员培训合格后,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护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护理员参加培训,提高护理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三、工作规范与职责第七条护理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医嘱,确保患者安全。

第八条护理员负责对患者进行生活照护,包括饮食、清洁、睡眠、排痰、排泄、消毒等工作。

第九条护理员应当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并报告异常情况,参与紧急情况的处理。

第十条护理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和权益,维护良好的护患关系,为患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关爱。

第十一条护理员应当参与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工作,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

四、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员质量管理机制,对护理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护理员考核制度,定期对护理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护理员应当及时进行培训或调整。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护理员的工作环境进行改善,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保障护理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

五、违规处理第十五条护理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护理员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应当暂停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19•【文号】卫医政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护理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程度。

为全面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改进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就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宗旨的本质要求,是落实医改各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医院服务质量、惠及广大患者的有力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护理专业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转变“重专业、轻基础,重技术、轻服务”的观念,夯实基础护理,丰富服务内涵,提高护理质量,推进护理工作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满意的护理服务,增进医患和谐。

二、强化责任,努力提高医院临床护理服务质量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直接服务于患者,广大护士在协助诊疗、促进康复、减轻痛苦以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

各级各类医院应当强化护理职责,切实加强临床护理服务,落实基础护理。

(一)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规范护理执业行为。

医院应当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临床护理工作规章制度、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服务规范、标准,制定并落实各级各类护士的岗位职责,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规范临床护理执业行为。

卫生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97.10.17•【文号】卫医发[1997]第34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1997]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卫生处,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卫生处(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卫生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军队护士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军队护士的执业管理工作将从199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为做好军队护士执业管理与国家护士管理的接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1997]后卫字第227号发布的《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军队护士,经军队各大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核合格,发给国家卫生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护士执业证书》),国家承认其护士资格。

二、1997年9月1日前转业的军队护士,凡继续从事护士工作的,其执业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办法》和当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护士注册。

申请注册应向注册机关交验:1.原工作的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或现工作单位根据其档案出具的专业技术职务证明;2.《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的学历、健康等有关证明。

学历证明应为军队正式列编的军队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1992年以后学校名单见附件2);3.原工作的团以上单位护理主管部门出具的护士执业证明(见附件3)。

三、1997年9月1日后转业的军队护士,自转业之日起原注册中止。

江苏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苏卫医[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卫医〔2003〕2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为规范护理员管理,现将《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医政处。

附件:《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江苏省卫生厅二○○三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关于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卫医发[1997]第23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创建基本现代化医院对护理工作提出的要求,严格护理员准入管理,规范护理员服务内容和服务行为,发挥好护理员在弥补注册护士数量不足、满足病人需要、减少陪护,确保临床护理工作质量等各方面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护理员是指经过护理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并取得《护理员岗位合格证》,在护士长、注册护士的直接管理和指导下对病人实施生活护理的从业人员,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护理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在20-55岁之间,性别不限,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非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无残疾。

2.服务意识强,工作认真负责,语言表达清楚,反应灵活,有一定的沟通技巧。

3.经培训取得《护理员岗位合格证》。

4.经过正规培训的护校毕业生优先安排,且不需经过培训。

第二章培训第四条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院校、护理学会或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护理员培训基地,负责护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护理员岗位合格证》。

未经委托的单位不得培训和向医院输送护理员。

第五条培训内容:1.医院概况、工作性质和任务。

2.病区环境、布局、床单位配备、病区管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沪人社就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4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促进医院、护工中介机构、护工、病家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合理调整和维护各方利益,保障外来护工的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护工管理工作。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72号)的规定,护工为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社会人员。

长期以来,本市外来护工队伍稳定发展,外来护工为本市医院医疗过程中的病人康复和日常生活照料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切实加强对护工的管理工作,帮助护工解决困难和矛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护工的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开展对护工的职业培训,提高护工的职业技能,降低护工的就业成本。

二、合理调整管理费用。

部分医院、护工中介机构提取管理费应当兼顾机构和护工的利益,合理调整管理费比例,提高护工收入,防止管理费过高导致侵害护工利益。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中的护工管理费比例,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能超过30%。

各级医疗机构对收取管理费过高的中介机构要及时提出按本文件规定下调收费标准的建议,对拒不调整的中介机构要采取措施,直至清退。

三、积极推动护工参加社会保险。

属于留驻医院或由护工中介机构介绍而由病家聘请的外来护工,可以由护工本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参保费用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补贴80%左右,护工本人承担的比例应当掌握在20%左右,具体由双方商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1•【文号】国卫办医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直接服务于患者,关系到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就医感受。

为夯实临床护理质量,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是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增进全民健康福祉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夯实基础护理,提高护理质量,加强科学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护理工作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

二、完善医疗机构护理管理体系(一)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护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将护理工作发展纳入本单位医疗卫生工作整体发展规划,定期组织研究并解决护理工作发展中的困难问题。

要建立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后勤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切实保障护士福利待遇、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健全后勤支持系统,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减少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让护士回归临床。

?(二)加强护理工作组织管理。

医疗机构要加强护理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护理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护理管理部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指定分管护理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护理管理委员会由人事、财务、医务、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后勤、医学装备、信息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护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护理员训练和管理的规定

护理员训练和管理的规定

护理员训练和管理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护理员的专业素质,保障患者和护理对象的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员。

二、培训第三条护理员培训应遵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标准。

第四条护理员培训内容应包括基础护理理论、护理技能、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

第五条护理员培训方式包括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

第六条培训结束后,护理员应参加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护理工作。

三、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护理员管理制度,明确护理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护理员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护理员在工作中应遵循医疗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患者和护理对象的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对护理员进行定期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护理员应予以培训或解聘。

四、继续教育第十一条护理员应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鼓励和支持护理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护理员在工作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护理员训练和管理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需要,请随时提问。

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

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

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各级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内为住院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生活护理及简单基础护理的社会人员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患者、护理员和护工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7〕2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试行)》(沪卫医政〔2003〕170号),现根据半年多的实施情况予以修订,提出以下管理要求:一、分类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工作职责和聘用主体的不同,将现有在医疗机构内为住院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生活护理及简单基础护理的社会人员分为护理员和护工两类。

(一)护理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由医疗机构聘用为病人提供生活护理及简单的基础护理的社会人员。

其工作范围除日常生活护理外,还可辅助护士从事清洗消毒、协助病人康复训练等简单的基础护理活动。

(二)护工是指在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的生活照料的社会人员。

其工作范围主要是日常生活护理,包括协助病人用餐、排泄、沐浴、床单位的清洁等。

二、加强培训和体检工作(一)市护理学会负责护理员和护工的培训、考试及发证工作。

市护理学会应当根据护理员和护工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考核计划,确保培训质量。

(二)拟从事护理员或护工工作的人员,应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到护理学会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护理学会应组织统一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护理员合格证”或“护工合格证”。

曾获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护工资格证书”的人员,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护工工作,可凭“护工资格证书”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到护理学会换取“护工合格证”。

(三)护理员或护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精神分裂症、严重皮肤病、严重的药物过敏及处于传染病活动期的人员,不得从事护理员或护工工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用工(一)护理员的聘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工商或社团登记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聘用合同;护工的聘用,由病家直接与经工商或社团登记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聘用合同。

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1:正式、规范风格】尊敬的各位医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医疗护理员:为加强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素质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医疗护理员的作用,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为提高医疗护理员的技能水平和知识储备,拟开展以下培训内容:1. 专业护理技术培训:深入学习和掌握基本护理技术、急救技术、疾病护理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并进行相关实践操作。

2. 人文素养培训:加强医疗护理员的沟通能力、心理疏导技巧、人际关系处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

3. 应急处置培训:针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理能力进行培训,包括火灾、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等方面的应急处置技巧。

二、培训形式为确保培训效果,我们将采取以下培训形式:1. 理论学习:组织专业教师讲授相关知识,学员需要全程参与,完成相应学习。

2. 实践操作: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安排学员进行实际操作,提升实践能力。

3. 经验交流:定期组织医疗护理员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分享成功案例和教训经验。

三、培训管理为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进行如下管理措施:1. 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并及时通知学员。

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

2. 安排专业教师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3. 设立培训考核机制,对学员进行学习成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附件本通知涉及培训相关的附件如下:1. 培训计划表2. 学员名单请各位相关人员按照附件要求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培训组。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护理员:指在医院从事病人护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患者生活护理、康复护理、基本护理等方面。

2. 培训:指通过系统的学习、实践和交流,使学员获得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综合素质的过程。

六、温馨提示为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请各位医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积极支持和配合,同时请医疗护理员认真准备,并按时参加培训。

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深入持续推进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是“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护理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护理服务意识,提高护理服务水平,惠及更多患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继续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惠及更多患者扩增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县级医院,已经开展的医院要扩大覆盖病房数量。

到2015年底,全国三级医院的各个病房都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占60% 病房的地市级医院的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院不低于40%。

同时,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非住院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善医院护理服务(一)明确门(急)诊护理服务职责,创新服务形式。

医院要建立门(急)诊护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并落实护理服务职责。

优先安排临床护理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护士承担分诊工作,做好分诊、咨询、解释和答疑。

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实行优先诊治及护送入院。

对候诊、就诊患者要加强巡视,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给予及时、有效处置。

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候诊、输液、换药、留观等期间的患者健康教育。

(二)规范病房患者入、出院护理流程,改善服务面貌。

医院要健全并严格落实患者入、出院护理服务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

责任护士应当按照要求为患者提供入、出院护理服务,不得交由进修护士和实习护生代替完成。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为出院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延续性护理服务,保证护理服务连续性,满足患者需求。

医院患者入、出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见附件。

(三)落实病房责任制整体护理,规范护理行为。

责任护士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根据患者的疾病特点,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规范提供身心整体护理。

要严格落实护理分级制度,重点对患者实施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予以必要的专业照护。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苏卫办医[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的通知(苏卫办医〔2014〕5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医疗机构护理员作为辅助服务人员为住院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是医疗机构改善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康服务业的组成部分。

为规范医疗机构内部陪护行为,满足住院病人的服务需求,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护理员管理,强化组织领导,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要指定护理部或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护理员管理工作,明确各病区护士长负责病区护理员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可以多种形式提供护理员辅助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引入具备资质、具备条件、信誉度高、富有经验的第三方专业公司以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方式提供陪护服务,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明确双方在护理员招聘、用工、培训、日常监管等方面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护理员岗位职责、履岗条件、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服务规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护理员岗位分级制度,调动队伍工作积极性,保证护理员在护士长、注册护士的直接管理和指导下,规范提供生活照护服务。

护理员岗位不属于护理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护理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取得相应技能等级。

严禁以护理员代替护士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医疗机构要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

三、控制配备比例。

护理员配置数量以基本满足病人生活照护为原则。

普通病房实际开放床位与护理员配置比例为1:0.1~0.2,其中,A类病房及康复科等生活护理量较大的不高于1: 0.2,B类病房不高于1:0.1,C类病房不配备护理员。

湖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

湖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

附件1湖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和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护理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立足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的护理服务体系,提升护理服务业水平,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助推护理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5年底,完成2万人次医疗护理员技能培训,形成一支由执业护士和辅助性护理人员组成的护理从业人员队伍,规范医疗护理员队伍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三、职责定位及从业条件(一)医疗护理员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是对需要照顾的人群从事生活护理,并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部分基础护理工作的人员。

归类在第四大类“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人员”的“健康、体育和休闲服务人员”类,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本职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种:护工。

(二)医疗护理员主要工作任务在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包括医院聘用医疗护理员和患者自聘护工)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实施清洁、饮食、睡眠和排泄等生活照护;进行患者病情观察、压疮预防和移动护理等临床照护;进行冷热应用、标本采集和消毒隔离等基础护理;实施心理安抚和功能锻炼。

在社会和家庭中可以提供生活照护等服务。

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从业条件1.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3.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

加强护理员管理制度

加强护理员管理制度

加强护理员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护理员岗前培训制度护理员是医疗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他们直接参与病人的护理工作,直接影响着病人的康复情况和医院的形象。

因此,建立健全护理员岗前培训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医疗机构应该根据护理员的岗位要求,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保证每位护理员都接受到全面而专业的培训。

其次,医疗机构应该配备专门的培训师资,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医疗机构还可以根据护理员的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帮助护理员提升专业水平。

二、建立完善护理员交接班制度护理员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工作强度大,责任重。

为了避免因交接不清而导致的病人护理不到位的情况发生,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护理员交接班制度。

具体来说,医疗机构可以规定护理员在交接班的时候,要详细记录病人的病情和护理要点,交接班护士要一一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

此外,医疗机构还可以设置交接班的时间和地点,确保交接班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建立健全护理员考核评价制度为了提高护理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护理员考核评价制度。

具体来说,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定期的考核评价,对护理员的表现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护理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护理员进行提醒和培训。

此外,医疗机构还可以根据护理员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晋升和提升待遇的重要依据,激发护理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四、建立健全护理员奖惩机制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护理员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护理员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的护理员进行惩罚。

具体来说,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设立优秀护理员奖、护理先进个人奖等奖项,激励护理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的护理员,医疗机构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和工作效率。

五、建立健全护理员职业发展通道护理员是医疗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员,他们的职业发展非常关键。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护理员职业发展通道,为护理员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和空间。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内卫计医字〔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9〕52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自治区护理学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品质,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现就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护理员培训和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护理服务是实施健康中国、健康内蒙古战略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健康老龄化和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护理员是护理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以及辅助活动等服务的重要力量。

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是加快发展护理服务业,增加护理服务供给的关键环节,是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卫生健康系统提供全方位、全周期、高质量医疗服务,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促进就业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培训管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启动开展护理员规范化培训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区护理员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自治区护理学会具体组织实施,制定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评估确定培训基地,组织培训师资力量,规范有序开展护理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为病患、母婴、老年人群等提供生活照护等服务的职业技能。

强化职业素质培训,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内容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

北京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护理员规范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护理员规范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护理员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京卫医字[2009]208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护理员规范管理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208号)各区县卫生局、人力社保局、工商分局,各三级医院: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关于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6号)精神,规范医疗机构内护理员管理,提高护理员队伍素质,经研究决定:开展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实行就业准入管理。

一、护理员实行持证上岗护理员(含护工,下同)是在注册护士指导下为住院患者提供生活照顾的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床单的清洁、协助病人进餐、排泄、洗浴等。

凡在本市医疗机构专职从事对病人生活护理的人员,应在护理员定点培训学校参加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

二、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使用(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户籍为外省市农村、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护理员工作的外来农民工,可享受一次免费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参加护理员培训按照本市培训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护理员上岗前必要的实操、职业道德和必备的职业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职业资格培训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按照护理员的职业标准分等级进行理论和实操培训后,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10•【字号】甬卫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10〕44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单位:为规范医院护理员(含护工,下同)管理,提高护理员队伍素质,保障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行业管理的规则、规范,因地制宜,以规范护理员队伍管理、岗前培训、服务行为、服务价格、服务质量为重点,探索适合于我市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措施,努力构建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一)规范护理员队伍管理。

用市场化运作机制,以社会力量组建专业护理员派遣机构(以下简称派遣机构)等多种模式,通过招标或竞争选定派遣机构,并在医院设立护理员服务中心,有组织地加强护理员队伍管理,根据医院和患者需求提供生活护理服务。

(二)规范护理员岗前培训。

各试点医院可指定专职督导员负责临床科室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组织护理员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单位及相应科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专科生活护理技巧、医疗安全及防范措施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规范护理员服务行为。

一是要求身体健康。

医院应督促派遣机构做好护理员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分裂症、严重皮肤病、严重的药物过敏或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等处于传染病活动期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护理员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生活护理服务。

护理员的管理规定(3篇)

护理员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护理员的管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护理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护理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服务至上,患者为中心;2. 依法管理,公平公正;3. 教育培训,提升素质;4. 安全保障,预防为主。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护理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护理操作规程;2. 认真执行医嘱,确保患者安全;3. 为患者提供全面、细致的护理服务;4. 保持病区环境整洁,做好消毒隔离工作;5. 配合医生进行查房、治疗和护理;6. 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培训;7. 接受上级领导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护理员的权限:1. 对患者的护理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对不符合护理规范的医嘱有拒绝执行权;3. 对患者的隐私有保密权;4. 对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5. 对违反护理规范的行为有制止和报告的义务。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护理员的招聘:1. 招聘对象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优先;2. 拥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或护理员资格证书;3.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护理员的培训:1. 新入职的护理员需参加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医院规章制度、护理操作规程、急救知识等;2. 定期组织护理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护理技能和服务水平;3. 鼓励护理员参加专业资格考试,提升自身素质。

第四章工作规范第八条护理员应按照以下规范进行工作:1. 熟悉病区环境,了解患者的病情和需求;2. 按时交接班,做好班次记录;3. 认真执行医嘱,确保患者安全;4. 保持病区环境整洁,做好消毒隔离工作;5. 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确保护理质量;6. 与患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尊重患者的意愿;7. 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护理员的考核:1. 定期对护理员进行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护理技能、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2.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制度

医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提高医院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规范护理员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护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护理员,包括从事临床护理、康复护理、护理教学、护理科研等工作的护理员。

三、职责与要求1. 护理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护理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2. 护理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且通过我院组织的岗前培训。

3. 护理员应熟悉护理操作规程、护理规范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护理工作安全、准确、高效。

4. 护理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观察力和判断力,能够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及时报告医生,协助医生处理。

5. 护理员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工作流程1. 护理员应按时到岗,参加晨会,了解当天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

2. 护理员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确保患者身份、病情、用药等信息准确无误。

3. 护理员应做好患者生活护理,协助患者进行康复训练,满足患者基本生活需求。

4. 护理员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生,并协助医生处理。

5. 护理员应做好护理记录,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患者病情、治疗、护理等情况。

6. 护理员应保持病区环境整洁、舒适,定期消毒、通风,确保患者安全。

五、考核与奖惩1. 医院定期对护理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

2. 对考核优秀的护理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护理员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3. 护理员在工作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护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护理学会:为加快发展本市护理服务业、增加护理服务的有效供给,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护理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以及规范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要求(一)医疗护理员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

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对象及条件1.培训对象。

拟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者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

2.培训对象条件。

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

(三)培训管理我委委托市护理学会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着力于强化医疗护理员职业素质培训,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

本市培训大纲由市护理学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另行制定。

二、管理要求(一)规范聘用,明晰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

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并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等;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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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
强护理员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文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9.10.15
生效日期: 2009.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京卫医字(2009)208号
各区县卫生局、人力社保局、工商分局,各三级医院: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关于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6号)精神,规范医疗机构内护理员管理,提高护理员队伍素质,经研究决定:开展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实行就业准入管理。

一、护理员实行持证上岗护理员(含护工,下同)是在注册护士指导下为住院患者提供生活照顾的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床单的清洁、协助病人进餐、排泄、洗浴等。

凡在本市医疗机构专职从事对病人生活护理的人员,应在护理员定点培训学校参加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

二、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使用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户籍为外省市农村、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护理员工作的外来农民工,可享受一次免费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参加护理员培训按照本市培训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护理员上岗前必要的实操、职业道德和必备的职业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职业资格培训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按照护理员的职业标准分等级进行理论和实操培训后,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职业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学校负责申请。

护理员岗前培训补贴标准为400元/人,职业资格培训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的(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岗前培训以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为准),按照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予以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按照补贴标准的60%予以补助。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

(四)各医疗机构应按照配置标准,使用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员工作。

护理员不属护士编制,其使用人数参照《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卫医字〔1978〕16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7〕23号)中的配备标准,综合医院按照每3名护士或每10张床配一名护理员的标准配备,护理院按照每名注册护士配2名护理员的标准配备,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护士人力及病区工作量适当调整。

三、护理员的监督与管理
(一)市、区(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规范和监督检查,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护理员培训的相关工作。

(二)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护理员培训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机构内护理员持证上岗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登记注册的护理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四)各医疗机构按标准配置护理员,并负责本机构内护理员的管理,严格探视陪住制度,杜绝无资质的“黑护工”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

(五)各护理服务机构(中介公司)应加强对从事护理员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在其上岗前安排必要的职业技能与职业道德培训,并优先推荐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或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

对已经从事护理员工作,但未取得上述证书的人员,护理服务机构应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定点培训学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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