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新表2019年新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6829b7f2964bcf84b8d57b4b.png)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1、总则1.0.1为规范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2、提取咨询与申请2.1提取咨询2.1.1提取咨询应通过业务柜面、宜春12345热线、宜春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等多种渠道开展。
2.1.2职工因骗提骗贷等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到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的,不允许办理提取业务。
2.1.3职工家庭已申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以别的名义(偿还公积金贷款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
2.1.4提取范围: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购房人在生活地(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且用途为住宅,其他用途则不符合提取条件。
2)购房产权为共有的,必须为配偶或直系亲属。
产权约定份额的,根据产权人所占份额提取。
3)二手房总价根据契税或增值税计税价格确定。
4)异地购房的,官网未核查到的,我中心向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或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协查函核实,收到回复函后2个工作日办结;如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提供征信报告和贷款合同作为佐证材料办理提取。
5)职工提出申请时,默认已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房屋信息,无需再签订授权委托书。
2离休或退休个人账户封存且资金到位可办理。
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资金到位、未再继续缴交公积金。
4出境定居个人账户封存且资金到位可办理。
5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用途必须是购房,且住房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卖房人(或开发商)。
6缴存地无房且租赁住房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2)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家庭无房且租赁住房,家庭指的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公积金提取表
![公积金提取表](https://img.taocdn.com/s3/m/75a4d059a417866fb84a8eb3.png)
申请人配偶方签字(房屋产权人为配偶时需签字):
年月日
单位信息栏,由单位经办人填写
单位登记号:
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以下内容由审核人员填写
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结果编号:
租房发票编号:租房发票密码:
审核意见,由审核人员填写
初审意见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初审无误的在□内打“√”,否则打“×”:
1.终止提取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所提取金额;
2.将违规行为通报所在单位并对外公布;
3.将违规信息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不良信息库和国家有关征信系统;
4.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5.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同意授权并遵守上述承诺。
□租住公租房合同原件
□租房发票原件
配偶租房提取: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请注明)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内打“√”,否则打“×”:
□符合提取条件
□不符合提取条件(请注明原因):
复审人员名章或签字:
复审时间:年月日
*填写此表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符合提取条件
□不符合提取条件(请注明原因):
初审人员名章或签字:
初审时间:年月日
复审意见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复审无误的在□内打“√”,否则打“×”:
申请人无自有住房: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人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租住商品住宅合同原件
□租房发票原件
申请人租住公租房: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c2b42908aef8941ea66e05a6.png)
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行政服务中心提取业务管理,包括提取业务办理要求和执行标准。
第三条规程所指业务专用章包括“××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业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为提供业务回执标准印章。
第四条业务办理与查询渠道分为线下(以下简称柜面)和线上。
线下渠道包括××等。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科提取岗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按流程申报柜员号,设置柜员权限。
第六条提取业务受理岗与复核岗人员必须使用本人的柜员号办理业务。
当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权限变更手续,禁止使用他人柜员号办理业务。
第七条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职责:1.负责受理职工柜面及线上渠道提取申请,按业务规程要求审查职工提取申请资格与业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2.负责按业务规程和系统要求准确录入业务办理信息,采集柜面业务申请资料的电子影像,提交复核岗审批。
3.负责按复核岗审批结果,按要求办结相关业务并整理业务申请资料,向档案人员做好交接工作。
4.负责解答柜面申请人现场问询的相关业务问题。
(二)复核岗职责:1.负责检查受理岗申请提交信息数据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2.负责检查受理岗与线上渠道提交申请资料(包括电子影像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3.负责检查受理岗及线上渠道申请提交的业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业务办理要求,再次核定可提取金额,审批提取业务申请。
第三章办理流程第八条提取业务受理流程。
受理岗人员按下列流程办理相关提取业务:(一)受理审核。
对申请人柜面或线上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取范围进行认真审查;查看申请资料符合规定且完整、有效、一致,提取范围符合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1ddc6be3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9a.png)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施行日期】2019.03.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2019年最新杭州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标准
![2019年最新杭州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6d33502915f804d2b16c139.png)
0.20%
33.22
--
5、医疗保险
16608
10.50%
1743.84
2.00%
332.16
小计:
16608
26.40%
4384.52
10.50%
1743.84
残疾人保障金:1.5%
249.12
注:工伤保险根据企业行业不同社保局核定费率从0.2%-1.6%不等。
单位+个人 金额(元)
3653.76 166.08 199.3 33.22 2076 6128.36 6377.48
杭州市社保2019年度(月)缴纳标准(按最高基数计算)
险种
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
费率
金额(元)
个人缴纳
费率
金额(元)
1、养老保险
16608
14%
2325.12
8.00%
1328.64
2、失业保险
16608
0.50%
83.04
0.50%
83.04
3、生育保险
16608
1.20%
199.30
--
4、工伤保险
16608
杭州市社保2019年度(月)缴纳标准(按最低基数计算)
险种
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
3321.6
2、失业保险
3321.6
3、生育保险
3321.6
4、工伤保险
3321.6
5、医疗保险
3321.6
小计:
3321.6
残疾人保障金:1.5%
单位缴纳
费率
金额(元)
14%
465.02
0.50%
16.61
1.20%
2019年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
![2019年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https://img.taocdn.com/s3/m/145b9442168884868762d67b.png)
2019年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是房屋所有人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积金的一种方式,必须要遵守一定的流程,方可提取。
这是为了保障提取积金的权益。
那么,2019年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呢?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又有哪些?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
今天的就带你了解与之相关的这个问题。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2019年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5db3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1f.png)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对部分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一、将《职工个人贷款变更担保人操作程序》(娄公积金发〔2017〕52号)第三条中“新担保人在原《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并注明担保日期,划去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姓名”的规定修改为:“审批后,属等额变更的,借款人、新担保人及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必须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担保人身份证粘贴处》(附三)处签字、按手印;属于减少担保的,借款人及原所有担保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附三处签字、按手印。
以上均须注明担保变更日期,同时所有附件须粘贴在《借款合同》后,一并生效。
”二、取消《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6〕15号)第二条第五款“加强固定贷款期限的弹性。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申请延长原有贷款期限,但不得超出政策允许期限。
”的规定,不再受理延长贷款期限的业务。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在我中心正常缴存、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首次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在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我中心可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我中心不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也不受理该类职工的异地贷款申请。
2019年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科目明细表 (最新整理版)
![2019年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科目明细表 (最新整理版)](https://img.taocdn.com/s3/m/0e41a1b96bec0975f465e22a.png)
合同负债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221101
工资
221102
职工福利
221103
社会保险费
221104
住房公积金
221105
工会经费
221106
职工教育经费
221107
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2221 应交税费
222101 应交增值税
2.2E+07 进项税额
2.2E+07 销项税额抵减
2.2E+07 已交税金
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
借 所有币种 是 借 所有币种 是
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 保险专用 保险专用 保险专用 流动资产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银行专用 金融共用 银行专用 银行专用 银行证券共 用 存货 存货 存货 存货 存货 存货 存货 存货 存货 存货 农业专用 金融共用 金融共用 保险专用
借 所有币种 是 借 所有币种 是
410407
提取储备基金
累计盈余 借 不核算 否
410408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累计盈余 借 不核算 否
410409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累计盈余 借 不核算 否
410410
利润归还投资
累计盈余 借 不核算 否
1021 结算备付金
1031 存出保证金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10101
本金
1.1E+07 股票
1.1E+07 债券
1.1E+07 基金
1.1E+07 权证
1.1E+07 其他
110102
公允价值变动
1.1E+07 股票
1.1E+07 债券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06d1f43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9e.png)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扬金管委〔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金管委〔2019〕3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经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员会2019年2月26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二)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拟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三)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积金档次对照表
![公积金档次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d1b7714a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85.png)
公积金档次对照表公积金档次对照表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等参考标准制定的,旨在规范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下面是一份公积金档次对照表,供大家参考。
一、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2019版)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有以下档次:档次月缴存额缴存比例第一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0% 上限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80% 12% 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80%以上不超过120% 12%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120%以上不超过200% 12%第四档最低工资标准200%以上不超过300% 12%第五档最低工资标准300%以上不超过500% 12%第六档最低工资标准500%以上 12%二、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利率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不同的档次缴存后,可享受不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
具体如下:档次最高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利率第一档缴存满6个月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 最长30年 3.75% 第二档 50万元最长25年 4.25%第三档 40万元最长20年 4.75%第四档 30万元最长15年 5.25%第五档 20万元最长10年 5.75%第六档 10万元最长5年 6.25%注:以上贷款额度为参考值,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地区。
三、提取公积金的用途及比例城镇职工在规定时限内,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取公积金满足个人住房相关支出、大病医疗、子女教育、退休等需要。
不同用途的提取比例如下:用途提取比例个人住房相关支出不超过公积金账户总额80%,其中购买、建造、翻修、还贷住房的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公积金账户总额50%。
大病医疗无上限子女教育全部或部分提取退休不超过公积金账户总额的全部或部分提取,根据个人情况是选择一次性提取还是按月领取。
四、总结公积金档次对照表是规范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重要工具。
根据不同的缴存档次,员工可以参照规定缴存公积金,并享受不同的贷款额度和利率。
而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公积金也可以作为个人住房、大病医疗、子女教育、退休等方面的资金来源。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填写样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填写样式](https://img.taocdn.com/s3/m/6fabae195901020207409ca1.png)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
注:
1、本表已填项目需修改的,由申请人本人在修改处签名且摁手印确认。
2、2、房屋地址为非必填项,同一房屋已办理过提取申请并扫描录入的,其他提取人再次办理该套房屋提取时,属于共同房屋材料的不提供时需填写。
3、提取人出现不满足办理提取条件的因素时,应及时到我中心归集银行经办网点注销提取资格,如提取人不主动办理相关手续,我中心一旦发现,将立即停止转账并注销提取人提取资格,并有权将提取人违规提取情况通知提取人所在单位,并要求提取人无条件退回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4、约定提取仅限办理“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提取申请时可选择。
5、约定提取期间,因缴存不及时、银行账号出错等原因造成提取不成功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续期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续期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6dd88d5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c7.png)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续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深公积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续期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深公积金规〔2019〕1号)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9年10月31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6月7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三章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第四章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二)支付房租;(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其他住房消费。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政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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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政策(2021)近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修订后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3个文件,新文件自2021年5月1日起实行。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便民利民服务。
梳理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围绕“放管服”改革出台的一系列举措,尤其是在减少办事材料、信息共享以及线上业务发展方面的一些具体举措,许多线上业务通过信息共享,无需职工提供任何材料,突出体现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便民利民方面的政策措施。
二是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更好的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定位。
落实“房住不炒”和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保障无房和刚需职工租房、购房的需求,更好的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和互助性。
三是与时俱进,规范发展。
立足新发展阶段,适应新发展形势,理清相关规范要求,不断加强业务规范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
附: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修订说明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的修订说明为落实“房住不炒”和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改进和加强业务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进行了修订。
现做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一)主要调整内容及政策解读1.关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细则》中将第四条新增“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步完成,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补充信息后完成账户设立手续。
”即纳入企业开办登记的“多证合一”。
解读:2020年5月29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省率先开展新办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纳入多证合一工作。
新办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通过信息共享自动为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短信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
北京公积金提取答疑2019--来自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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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近期高频问题解答1.如何查询单位是否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查询个人缴存状态、汇缴年月、月缴存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可以通过以下七种方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汇缴年月、月缴存额、公积金账号等情况:(1)北京住房公积金网();(2)“北京公积金”APP;(3)“北京公积金”微信公众号;(4)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5)支付宝APP;(6)联名卡发卡银行自助查询机;(7)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只能通过上述(5)和(7)两种方式查询。
2.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之外的住房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应无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提取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1)购买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所在省内住房;(2)缴存人及配偶在京无房,购买天津、河北省内等住房。
申请提取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柜台办结。
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点击右侧“个人网上业务平台”,进入“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点击“注册用户登录”,使用已注册的账号、密码登录。
首次登录的职工需注册为注册用户。
登录成功后,按以下步骤完成提取申请。
第一步:选择提取事项,录入提取信息。
申请人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点击“提取公积金”页签中的“提取申请”,进入提取事项申请界面。
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进入事项申请页面,系统自动反显用户基本信息,选择“收款人联名卡银行”后系统自动反显相应的联名卡卡号。
录入房屋相关信息,已签订网签合同的,网签合同编号、网签查询密码、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出售人或开发商名称、购房金额为必录信息项;未签订网签合同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号、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出售人或开发商名称、购房金额为必录信息项。
中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公积金提取情况、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住房公积金实缴情况分析
![中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公积金提取情况、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住房公积金实缴情况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c8e3edff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4e.png)
中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公积金提取情况、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住房公积金实缴情况分析近日住房公积金调整期到来,不少人到手的工资应会有所变化,因为不少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限额都与上一年不同,不少单位会在每年办完6月份汇缴业务后,根据员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员工调整其公积金缴纳基数。
一、公积金缴存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3709.67亿元,提取额16281.78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139.06亿元,购买国债13.08亿元。
截至2019年末,缴存余额65372.43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55883.11亿元,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余额6.96亿元,国债余额20.84亿元,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9461.52亿元。
2019年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169607.66亿元,缴存余额65372.43亿元,结余资金9461.5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6.25%、12.84%和17.93%。
二、公积金提取2019年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数5648.56万人,占实缴职工人数的37.96%;提取额16281.78亿元,比上年增长10.46%;提取率68.67%,比上年减少1.34个百分点。
2019年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104235.23亿元,占累计缴存总额的61.46%。
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86.04万笔,比上年增长13.25%;发放金额12139.06亿元,比上年增长18.79%;回收金额6101.44亿元,比上年增长12.52%。
2019年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620.88万笔、97959.4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8.58%和14.1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55883.1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11%;个人住房贷款率85.48%,比上年末减少0.56个百分点。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2019年,未发放试点项目贷款,回收试点项目贷款39.15亿元。
公积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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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总表
附清册 张
单位名称
公积金帐号
缴交金额 (大写)
上月汇缴 人数 金额
本月增加 人数 金额
本月减少 人数 金额
调基 金额
千百 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0 第 一
本月汇缴
联
人数
金额
交
款
0
0.00
补(预)缴 增加
元
联系人
联系电 话:
注: 本月汇缴金额即是下月应交款的基数。
注: 本月汇缴金额即是下月应交款的基数。
减少
0
元
2022年1月7日
表二
201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总表 附
清
单位名称
0
公积金帐号
0
缴交金额 (大写)
上月汇缴 人数 金额
0
0
本月增加 数 金额
0
0
调基 金额
0
千百 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0 第
本月汇缴
三 联
人数
金额
记
账
0
0.00
补(预)缴 增加
0
元
联系人
联系电 话:
注: 本月汇缴金额即是下月应交款的基数。
减少
0
2022年1月7日
记 账
元
减少
元
2022年1月7日
表二
201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总表
单位名称
附 清 册 张
0
公积金帐号
0
缴交金额 (大写)
上月汇缴
人数 金额
0
0
本月增加
人数 金额
0
0
本月减少
人数 金额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80bc644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41.png)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榆规〔2019〕004-市政办003•【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章办理材料第四章额度和申请时限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六章附则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的通知(陕建发〔2016〕176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榆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各缴存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电子结算方式。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国外购置房产及住房消费提取的暂不予受理):(一)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2.偿还住房贷款或装修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4.交纳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费,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5.职工在缴存地所辖行政区域内或工作地无自住住房租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6.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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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注:
1、本表已填项目需修改的,由申请人本人在修改处签名且摁手指模确认。
2、同一房屋已办理过提取申请并扫描录入的,其他提取人再次办理该套房屋提取时,属于共同房屋材料的不提供时需填写房屋地址(异地房产除外)。
3、死亡提取有2个或以上继承人时,需填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转入账户信息”项目。
4、提取人出现不满足办理提取条件的因素时,应及时到我中心归集银行经办网点注销提取资格,如提取人不主动办理相关手续,我中心一旦发现,将立即停止转账并注销提取人提取资格,并有权将提取人违规提取情况通知提取人所在单位,并要求提取人无条件退回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5、2019年1月1日后办理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办理提取时只能选择按月还贷。
6、按月还贷或约定提取期间,因缴存不及时、银行账号出错等原因造成提取不成功的,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7、按月还贷期间,若月提取额不足每月还贷金额的,还贷的风险由提取人承担,提取人应及时自行补足偿还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