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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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鲁政字〔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批复鲁政字〔2017〕72号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以省政府名义批复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请示》(鲁发改区域〔2017〕41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委负责印发。

二、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要紧紧围绕“四区一基地”五大定位,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按照生产美、产业强,生态美、环境优,生活美、家园好“三生三美”的发展愿景,走陆海统筹、依海富区、以海强区、人海和谐的发展路子,建成蓝色高端的产业体系、要素聚集的开放门户、军民融合的蓝色港城和宜居幸福的人文新区,打造成为名副其实、特色彰显的国家级新区,为促进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率先转型发展,探索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新路径和建设海洋强国发挥积极作用。

三、青岛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规划》实施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规划》提出的总体要求、空间布局和各项重点任务,积极推进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实施,确保实现各项发展目标任务。

四、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细化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支持和指导,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简审批手续,创新体制机制,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青岛西海岸新区是全国区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区域发展布局特别是新区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全面实施海洋战略、创新军民融合机制、深化海洋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深远海开发与陆海统筹发展和建设海洋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青岛西海岸新区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开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新局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14日青岛市促进会展业发展10条政策为加快国际会展名城建设,根据国家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对照先进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展会做大做强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贸易类展会,给予补助1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增加5万元,单个展会每届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会,给予补助1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增加3万元,单个展会每届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展会国际化率达20%以上,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数量和展览面积均占比20%以上的,或在展会中举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新品发布会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上述展会应在专业场馆举办,净展览面积(各展位面积之和)与总展览面积之比不得低于40%。

室外展览部分按展位净面积计入展览面积。

外地项目来青举办,由展馆申请补助。

二、鼓励数字展会、绿色展会发展获得第一条补助的展会,符合本市数字展会标准或绿色展会标准并经第三方评估、专家评审、市贸促会(市会展办)按照相关办法认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鼓励国际认证在青固定举办并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青西新管办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2018 年7 月9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为促进新区大数据的健康发展和广泛应用,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加快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对象大数据发展扶持政策重点从企业落户、运营、优秀大数据企业、优秀大数据案例四方面进行扶持,扶持对象如下:(一)落户扶持、运营扶持、优秀大数据企业扶持:扶持对象为通过新区认定的大数据企业。

(二)优秀大数据案例扶持:扶持对象为在新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开展实施大数据应用案例的企业。

二、认定标准(一)大数据企业:参照《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优秀大数据企业:通过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企业认定且主营业务从事数据采集、清洗、分析挖掘等大数据核心领域的企业。

(三)优秀大数据案例:运用先进的大数据相关技术,在实际应用领域,取得了一定代表性和标志性实际成果,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案例。

三、评审机构青岛西海岸新区大数据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为鼓励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对于具有较强产业带动示范作用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孵化机构,经授权可承办“评审程序”中的申报、初审环节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服务业创新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服务业发展新动能,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服务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我市服务业发展以提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努力构建优质高效、充满活力、竞争力强的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国家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业中心城市。

到2021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8%左右,市场主体达到140万户,年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元企业超过15家。

二、重点发展十大产业(一)现代金融。

引进各类金融企业总部、专业子公司和创新型机构,争取设立法人保险、证券、期货、公募基金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

有序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本土企业跨境融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等试点业务规模。

深化保险资金投资运用,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鼓励投资基金以股权、债券、夹层投资等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争每年新增5家左右上市公司。

(二)现代物流。

积极争取放开国际船舶运输、船舶管理企业外资股比限制,支持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集装箱站场和堆场业务,扩大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增开国际集装箱直达航线。

加快胶东国际机场转场运营,争取设立空港综合保税区。

推进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工程,增加国际班列开行班次。

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供应链物流。

(三)精品旅游。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意见正文:----------------------------------------------------------------------------------------------------------------------------------------------------关于推进实施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批复》(鲁政字〔2017〕7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通知》(鲁发改区域〔2017〕489号),为推进规划全面实施,实现青岛西海岸新区创新发展、率先发展、跨越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不断增强辐射带动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高点站位。

积极融入国家、省、市发展大局,以更大的格局谋划推进新区发展,干出新区速度、创出新区标准、推出新区品牌,担当新使命,实现新作为。

先行先试。

发扬敢为人先的精神,大胆探索、敢闯敢试,向改革要动力、要活力、要红利,敢于争第一、创唯一,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走出新路子,趟出新路径。

统筹协调。

推进城乡统筹、陆海一体、军民融合、港城联动,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补齐短板,精准发力,打造创新发展示范区。

落实落地。

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考核机制,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为抓手,促进规划落小落细落实落地,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发展目标任务。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青岛西海岸新区形成新动能主导经济发展的新格局,经济总量位居全国国家级新区前列,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500亿元左右,年均增速12%左右;海洋生产总值占GDP比重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达到33%左右;港口货物吞吐量突破5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00万标箱;外贸进出口总额超过250亿美元;常住人口达到240万左右;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5日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和省新旧动能转换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提高要素配置水平,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培育产业发展生态,持续做大做强重点产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1.培育数字产业。

组织5G、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年度“十佳场景示范”评选,对获评的,按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申报主体(政府投资项目除外)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2.做强工业互联网服务平台。

对纳入市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名录、年度服务本地企业50家以上且该部分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该部分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补,单个平台服务商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我市注册法人机构的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年度运营费用的20%给予补助,政策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扶持力度,科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更好担当国家战略使命,根据国务院批复、省市支持新区加快发展意见、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和转型发展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企业〕。

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新区六大支柱产业、十大新兴产业和六大特色产业〔以下简称“616”产业〕重点项目〔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二章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标准及依据第一节产业基金助推发展第四条管委〔区政府〕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区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并落实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以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者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引导和鼓励子基金优先投向新区“616”产业领域。

—1—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出资、基金回收资金及投资收益、闲置资金管理所得利息收益以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其中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

新区引导基金总规模30亿元,首期3亿元,三年内到达15亿元。

第七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执行、监督相别离的管理体制。

〔一〕成立新区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对管委〔区政府〕负责。

决策委员会由区委农工委、发改、财政、工信、科技、海渔、商务、文广新、金融办、蓝办、国资办、服务业等部门组成,由管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并监督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标准运作。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领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领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领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大行动””十大创新〃、市委"五个聚焦〃和工委全面提质十大行动,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自然资源领域支持项目建设力度,积极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综合类)》,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耕地保护奖励激励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

所有经批准实施的占用耕地项目,必须在实施前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进后出、以进定出"。

按照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落实“进出平衡"。

"进出平衡〃由各镇街组织开展耕地”进出平衡〃需求调查,形成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意见。

区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后形成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上报市级审批通过后实施。

”进出平衡〃由镇街或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复垦耕地地块相关信息录入耕地〃进出平衡〃管理系统,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进行奖励激励。

每年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相关要求以及市级相关标准,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进行奖励激励,对上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前5名的镇街,分别奖励50亩计划指标和4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计划指标应优先保障区域内高质量发展项目以及乡木时辰兴、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社会民生项目,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

区自然资源部门积极争取获得省级奖励激励。

区内相关奖励激励资金根据资金来源(省级资金奖励或区财政资金奖励)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

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

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

黄岛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一、产业基金助推发展设立产业发展母基金,以股权投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发展。

二、投资贸易便利服务按照成本最低、流程最简、效率最高原则,实行行政服务“零收费”,取消一切非法定前置审批环节,采取“先照后证”和“三张清单”等模式,全程免费代办项目投资建设手续。

三、项目用地熟化供给对新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障,提供经土地整理达到建设条件的项目用地。

四、提供基础设施配套对工业类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工业类项目缓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延伸基础设施配套。

五、支持产业项目融资加大对重点产业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通过加强风险补偿鼓励银行和担保公司扩大贷款和担保业务,对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贴息扶持。

六、补助租购经营场所对总部经济、科技研发、文化创意、金融贸易、服务外包、高端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购置、租赁办公和营业用房予以补贴。

七、扶持企业增资改造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实施技术改造和增资扩建的项目,予以资金补助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

八、实施人才特区政策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引进的高级人才提供人才公寓,给予安家补贴和创业补助,对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分配实行激励机制。

九、免费培训企业用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对企业用工免费提供订单式专业技术培训。

十、重奖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机构和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予以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配套资金支持。

对承接重大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企业,按技术合同交易额予以资金奖励。

(政策具体实施,按照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发展规划

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发展规划
与周边地区共同规划、协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和 优势互补。
促进跨区域交通和物流网络建设
加强交通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交通和物 流效率。
推动产业协同发展
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升级,形成区域内的产业分工 和协作体系。
企业与产业合作
鼓励企业对外合作
支持新区企业与国内外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开拓市场、研发新技 术和新产品。
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培育和发展产业集群,提高新区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
推动新区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形成完整的产业 链条。
人才交流与培训
引进高端人才
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到新区工作和生活,为新区发展提供智力支 持。
加强人才培训
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训体系,提高新区人才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
人才服务保障
提供优质的人才服务保障 ,包括住房、医疗、教育 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创新驱动与科技支撑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新区内企业建立研发中心、 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提高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科技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 企业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先 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 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激 发创新活力。
未来发展定位与目标
定位
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将被打造成国际一流的海洋经济新区、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核心区、全国重要的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区 。
目标
到2035年,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将实现GDP达到2万亿元, 成为青岛市乃至山东省的经济增长极和对外开放新高地。
02
产业规划与发展方向
先进制造业
总结词
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制造、新 材料等产业,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 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显示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显示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显示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青政办字〔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型显示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71号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30日青岛市新型显示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为加快青岛市新型显示产业园建设,推动全市新型显示产业集聚发展、链式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重点区域发展。

规划建设青岛市新型显示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完善道路、供水、供热、燃气、污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配套,重点发展新型显示模组、面板、背光模组、偏光片、驱动IC、玻璃基板、柔性线路板等产业。

市级财政连续3年每年出资1亿元用于园区建设。

(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二、强化土地保障支持。

积极推荐园区内重大产业项目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保障用地指标。

合理划定园区范围,充分预留发展空间。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三、强化科技创新支持。

支持园区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园区企业自主研发的符合新型显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并取得相关发明专利认证的,按研发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支持园区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共性技术供给。

积极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园区企业建设中试平台、熟化基地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2•【字号】鲁政办字〔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12日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更好发挥青岛西海岸新区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深度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洋强省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推动胶东经济圈一体化,现就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西海岸新区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级重点平台引才计划。

对西海岸新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支持,省市联合对西海岸新区新升级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予以补助。

支持吸气式发动机热物理实验装置等大科学装置和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打造国家海洋科学城。

支持西海岸新区开展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市场化、企业化转制改革试点。

鼓励金融和科创机构在唐岛湾区域集聚,发展创投风投业态。

实施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模式。

(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支持西海岸新区建设海洋特色鲜明的科教产业基地,推进科教与产业一体化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青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9]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8日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降本增效(一)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二)落实留抵退税政策。

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发[2012]2号)

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发[2012]2号)

制发机青岛市人民政府关:成文日2012-3-30期:编青政发〔2012〕2号号:标题: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发展规划2012年3月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与战略意义5第一节发展基础5第二节战略意义7第二章总体要求8第一节指导思想8第二节发展原则9第三节战略定位10第四节发展目标11第三章优化空间布局12第一节新区中心区13第二节五大经济功能区13第四章构建海洋特色产业体系16第一节做强临港先进制造业17第二节大力发展海洋服务业18第三节提升发展现代海洋渔业19第五章完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20第一节构筑海洋科技创新平台20第二节培育海洋创新型企业21第三节集聚海洋高端人才22第六章建设国际航运枢纽22第一节推进枢纽港建设23第二节提升航运服务功能24第三节完善保税港区功能25第七章统筹海陆基础设施建设27第一节综合交通网络27第二节能源保障体系30第三节水源保障体系31第四节市政基础设施33第八章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35第一节构筑生态屏障35第二节加强环境保护36第三节科学开发海洋资源37第九章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38第一节推进新型城镇化38第二节加快公共服务均等化39第三节创新社会管理40第十章支撑保障41第一节体制创新41第二节开放合作42第三节政策保障44第四节组织实施45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的新区,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支撑,也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支点。

为贯彻落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探索青岛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先行之路,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范围为黄岛区、胶南市全域,陆域面积2096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

2010年常住人口139万。

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青西新管发〔2015〕52 号第一条为科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批复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在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精神和省市支持新区加快发展意见,结合《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的通知》(青西新发〔2014〕11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涉及的政策措施,主要涵盖产业基金助推发展、投资贸易便利服务、项目用地熟化供给、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支持产业项目融资、补助租购经营场所、扶持企业增资改造、实施人才特区政策、免费实施技能培训、重奖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新区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法人经济实体。

符合《新引进项目申报新区政策扶持范围及条件指南》的重点产业项目,新区内现有企业增资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对新引进项目申请新区产业政策扶持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办理。

对其他项目,按照申请奖励或扶持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条提出扶持申请对申请新区产业政策扶持的新引进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引进单位或属地单位等,下同)负责根据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充分考虑项目区域贡献和新区实际情况,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与项目方洽谈协商提出政策扶持申请。

第六条分类提报研究(一)对拟落户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内的新引进申请扶持项目,符合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由大功能区自主研究确定项目扶持意见,并报区领导小组备案;突破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提报区领导小组研究。

(二)对拟落户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外的新引进申请扶持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将项目材料提交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投资促进办”)负责结合项目准入选址评审,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等相关政策实施单位的意见,并汇总提出项目扶持意见,提报区领导小组研究。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青西新管办发〔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引进认定有关工作,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三条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青岛西海岸新区,不改变其在青岛西海岸新区的纳税义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总部企业引进单位应在项目前期洽谈过程中,向投资方充分解释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并在西海岸新区管委与投资方签订的协议中体现相关内容,同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区发改局统筹协调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其它职能部门根据“一业一策”责任分工,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工作;区国内经合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初审工作,并提交管委专题会议复审、管委主任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资源房管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金融办、区机关事务局、黄岛海关、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黄岛支行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总部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关于加快发展青岛市十条工业千亿级产业链的实施意见》(青经信发[2012]19号)文件解读

《关于加快发展青岛市十条工业千亿级产业链的实施意见》(青经信发[2012]19号)文件解读

《关于加快发展青岛市十条工业千亿级产业链的实施意见》(青经信发[2012]19号)文件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09.29•【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加快发展青岛市十条工业千亿级产业链的实施意见》(青经信发[2012]19号)文件解读1.我市为什么提出发展十条工业千亿级产业链?答:近年来,全市立足七大产业(家电电子、石化化工、汽车机车、船舶海工、纺织服装、食品饮料、机械钢铁)和六个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7+6”产业发展格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在产业体系、发展质量、发展速度、发展后劲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是仍然存在经济总量不够大、产品层级不够高、产业集聚不够强、产业本地配套率不够高等问题。

为此,市经济信息化委立足实体经济发展,认真研究分析产业现状及发展趋势,为构建特色鲜明、产业集聚、链式发展的现代工业体系,针对性推进重点优势产业上规模上层次,实现制造业高端高质高效发展,梳理出重点加快发展的家电、石化等十条工业千亿级产业链。

2.十条工业千亿级产业链具体为哪十条?答:十条工业千亿级产业链为家电产业链、石化产业链、服装产业链、食品产业链、机械装备产业链、橡胶产业链、汽车产业链、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链、船舶海工产业链和电子信息产业链。

3.每条工业千亿级产业链主要包括哪些领域?(一)家电产业链:冰箱、电视、空调、洗衣机、电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及零部件制造。

(二)石化产业链:石油炼制;芳烃、乙烯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树脂、纤维等合成材料制造;涂料、染料、塑料等石化产品制造。

(三)服装产业链:服装、服饰制造;棉麻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家用纺织品、非家用纺织制成品等纺织业;纺织机械制造。

(四)食品产业链:谷物、饲料、植物油、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蔬菜加工等农副食品加工;焙烤食品、方便食品、乳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等食品制造;酒、饮料、茶叶等制造;食品专用设备制造。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6号——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6号——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6号——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6号《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已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军民融合第六章生态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以及青岛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西海岸新区)陆域和海域范围。

第三条西海岸新区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海洋经济发展为主题,推进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创新,建设海洋科技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打造海洋强国战略支点。

第四条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海岸新区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西海岸新区全面健康发展。

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中央驻鲁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

第五条西海岸新区应当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建立与相邻区域招商引资合作以及利益分享机制,加强与相邻区域在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产业、高端制造业、旅游业以及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协同协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共同发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村产业振兴鼓励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村产业振兴鼓励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村产业振兴鼓励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青西新管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企业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快乡村产业振兴鼓励政策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乡村产业振兴鼓励政策》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2020 年4月9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乡村产业振兴的鼓励政策为进一步加快西海岸新区乡村产业振兴,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集约经营1.对当年集中连片流转农村土地(山林、四荒地除外)用于规模化经营,面积200亩及以上、流转年限十年及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特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产业园和田园综合体并已开工建设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每年500元的资金补贴,连补三年;对所在镇街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奖励。

2.对年内由村党支部领办,农户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收入实行按股分红,有完备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和工作档案,入社户数达全村总数50%以上,承包地面积达全村总数50%以上且相对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次性给予村集体20万元补贴。

二、支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3.对年内投资200万元及以上集中连片新建大棚、温室的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每个主体给予投资额20%的补贴,单个主体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4.对年内实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达到建设标准的农业产业园,给予经营主体实际投资额20%的补贴,单个农业产业园当年奖补不超过300万元。

5.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农林牧渔种业骨干企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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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青西新管发〔2015〕52 号第一条为科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批复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在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精神和省市支持新区加快发展意见,结合《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的通知》(青西新发〔2014〕11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涉及的政策措施,主要涵盖产业基金助推发展、投资贸易便利服务、项目用地熟化供给、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支持产业项目融资、补助租购经营场所、扶持企业增资改造、实施人才特区政策、免费实施技能培训、重奖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新区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法人经济实体。

符合《新引进项目申报新区政策扶持范围及条件指南》的重点产业项目,新区内现有企业增资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对新引进项目申请新区产业政策扶持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办理。

对其他项目,按照申请奖励或扶持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条提出扶持申请对申请新区产业政策扶持的新引进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引进单位或属地单位等,下同)负责根据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充分考虑项目区域贡献和新区实际情况,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与项目方洽谈协商提出政策扶持申请。

第六条分类提报研究(一)对拟落户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内的新引进申请扶持项目,符合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由大功能区自主研究确定项目扶持意见,并报区领导小组备案;突破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提报区领导小组研究。

(二)对拟落户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外的新引进申请扶持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将项目材料提交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投资促进办”)负责结合项目准入选址评审,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等相关政策实施单位的意见,并汇总提出项目扶持意见,提报区领导小组研究。

第七条签订扶持协议对区领导小组和大功能区研究确定予以扶持的新引进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继续洽谈推进,尽快签订项目投资扶持协议。

以新区管委(区政府)名义签订的项目投资扶持协议,须经区法制办审核。

项目投资扶持协议签订后,项目责任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报送区投资促进办和区法制办备案。

项目投资扶持协议条款,需明确项目注册、开工、竣工、投产时间节点、投资规模及投资强度、地方财政贡献及经济社会贡献、扶持额度及扶持节点、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落实扶持政策新引进扶持项目的政策兑现落实,原则上每年一次。

(一)项目单位于每年年初第一季度,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交扶持政策兑现申请。

(二)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投资扶持协议约定及单位申请,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初审把关,待项目满足协议约定条件后,向大功能区或区投资促进办提报项目申请扶持政策兑现相关材料。

(三)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内项目扶持政策的兑现落实,原则上由大功能区自主负责。

按照先交后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区级实得财力的原则,由各大功能区测算出拟扶持项目年度扶持额度,年底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且扶持总额不超过拟扶持项目的区级实得财力,扶持资金的兑现由大功能区自主研究落实。

(四)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外项目扶持政策的兑现落实,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提交区领导小组,由区投资促进办牵头,按照先交后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区级实得财力的原则,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申请的扶持政策进行合规性认定,经区领导小组研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职能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单位按相关政策渠道兑现扶持政策。

(五)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政府研究决策后办理。

第九条加强监督管理为确保产业扶持政策实现预期效益,对新引进的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办牵头,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和政策落实进度,组织项目责任单位、政策实施部门及区法制、发改、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方履行协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经营等进行绩效评估。

区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绩效评估结果和审计结果,作为对新区产业扶持政策运行的追踪问效依据。

第十条对新引进的扶持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从项目达到开工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年,扶持资金兑现期限原则上从项目第一笔扶持资金拨付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对同时获得区级和上级专项资金奖励扶持的项目,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

上级扶持资金高于或等于区级扶持额度的,区级不予扶持;上级扶持资金低于区级扶持额度的,区级补足差额部分;上级扶持资金有配比要求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凡享受本细则相关政策扶持的项目,原则上在新区内的经营期限不少于10 年。

在承诺经营期限内迁出新区或税收向新区外转移的项目,须返还部分或全部扶持资金,具体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负责予以追还。

第十三条本细则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5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9 月30 日。

附件:新引进项目申报新区政策扶持范围及条件指南新引进项目申报新区政策扶持范围及条件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产业政策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新区六大支柱、十大新兴和六大特色等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新区《关于实施转型发展战略的意见》(青西新发〔2015〕3 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章六大支柱产业第二条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和新材料等手段,拉伸产业链条,向价值链高端拓展,通过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产业再创新优势。

第三条航运物流产业按照“链条整合、结构优化、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思路,鼓励发展第三第四方物流、物流总部、物流信息平台、物贸金一体化工程、物联网工程、电商物流、物流与制造业联动工程、国际分拨中心、物流园区、供应链管理机构、保税物流、高端冷链物流、配送中心、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项目,加快向航运贸易、物流金融、物流信息化等高端物流服务业态发展,打造“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和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规模:航运企业,总投资不低于 1.5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园区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新兴物流业态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 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航运企业、园区类项目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 亿元,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500 万元;新兴物流业态项目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200 万元。

技术水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评定的3A 级以上物流企业;高端物流园区载体项目、物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物流贸易金融一体化项目、物流信息化项目以及电商物流、城市配送、冷链物流等新兴业态项目,总体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航运企业运力规模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普通货船不少于 2 万吨;集装箱船舶不少于500 箱位;油品船舶不少于2000 载重吨;液化气船舶不少于3000 立方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服务业发展局第四条船舶海工产业按照“优化结构、船海联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全链配套”的思路,加快推进船舶产品大型化、高端化,统筹发展研发服务及部件配套,重点发展大型船、特种船、专用船及海洋油气开发装备和海洋工程船舶,实现主流海工装备重点产品及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打造我国重要的高端船舶修造产业基地和世界级海洋工程装备基地。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1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3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蓝色经济发展中心第五条家电电子产业按照“统筹内外、适度增长、优化结构、延伸配套”的发展思路,努力突破核心元器件、关键零部件和智能技术开发,积极发展网络化、智能化、节能环保等价值链高端产品。

大力开发具有市场潜力的小家电等新兴家电产品,适度拓展非电能、混合能源产品,加快由单纯提供产品向为用户提供舒适家居生活解决方案转型。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3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国内经合办第六条汽车工业以汽车整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为重点领域,巩固提升微车竞争优势,力争引进新的整车制造项目。

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发展中高端汽车零部件制造。

加快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核心部件产业化,培育新的增长点。

差异化发展中高端、新型专用车,配套发展汽车关联服务产业。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规模:汽车整车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 亿元;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用发动机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8 亿元;汽车零部件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3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 亿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5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工信局第七条机械装备产业依托现有基础,积极发展特种纺织机械、大型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数控机床、先进机器人及其他专用设备,以做强做优和加快改造升级为主线,以技术自主化、装备成套化、产品品牌化、产业集群化为方向,巩固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优势产品,拓展高端智能制造领域,形成智能化制造、专业化分工、区域性协作、一体化配套的产业格局。

新引进项目申报扶持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经济贡献: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正式运营后年度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300 万元。

技术水平: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投资促进办第八条石油化工产业按照“近限远迁”的思路,实施分阶段、差别化发展策略,近中期深度挖掘现有石化园区的增长潜能,发展大炼油副产品回收、催化剂及助剂类、炼化专用设备、绿色橡胶轮胎等配套产业,启动规划新的石化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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