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犯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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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摘要: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青年中有较多机会接受现代科学技术教育的一部分人,承担着振兴祖国科技事业、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重担,并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严重程度的加深,大学生违法犯罪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的分析,着力考察大学生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原因,探究其犯罪的根源,并更多地从社会,教育,犯罪心理的角度提岀预防对策,以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关键词:大学生;违法犯罪;校园案例;成因分析

1. 校园违法犯罪案例

2004年寒假马加爵因为打工没有回家,留在学校住宿。邵瑞杰和唐学李提早回到了学校。唐学李原本是住在校外的出租房的,只是因为那几天还是假期,校内宿舍的床位空置率较高而入住邵瑞杰和马加爵的317室。案发前几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打牌时,因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岀牌作弊两人发生争执。曾被马认为与其关系较好的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马认为他的这番话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转而动了杀机。在2013年10月1日2日的锵锵三人行

节目中,李玫瑾教授透露马加爵真正的杀人动机之一是因为寒假期间涉及性的行为(外出嫖娼)被室友发现,当年之所以不公布真相是怕给受害者和加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马加爵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查阅资料,确定用杀人后流血相对较少的铁锤作为他的作案工具,同时查阅了一些省份的地理资料及登录过公安部的网站。他在自己电脑上查阅的这些资料后来成为警方的查案线索。马加爵到一个旧货市场买了一把石工锤,据其自称为了使用方便,他请店主把锤子的木柄锯短。马加爵把锤子藏在宿舍楼内厕所的隐蔽处,但后来却被人偷走。他又到同一间商店再买了一把锤,并同样让店主锯断。他还买了日后用于捆扎尸体的黑色塑料袋、胶带纸,又制作了假身份证以备逃跑时使用。

唐学李的存在成为马加爵杀人的障碍,因此马决定先除掉他。2月13日晚,马加爵趁唐学李不备用石

工锤砸向其头部,杀死唐学李后马用塑料袋扎住唐的头部,藏进衣柜锁好。14日晚,邵瑞杰回到宿舍,因

隔壁宿舍同学已经回来他只好回到317室。马加爵趁其洗脚时用石工锤把他砸死。15日中午,杨开红到317

室找马加爵打牌,马趁机用同一办法将他杀死。当晚马加爵到龚博的宿舍,跟龚博说317室打牌三缺一,

将其引到317室后杀死。四人的尸体均被马加爵用黑色塑料袋扎住头部后放入衣柜锁住。据马加爵本人事后指称,当时曾有一广西老乡过来找马加爵打牌,马加爵曾打算将其杀死,因其曾为马加爵到饭堂拿饭,加上马加爵觉得他平时对其不错而没有动手。

15日当天,马加爵到云南省工商银行汇通支行学府路储蓄所分两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币现金。

杀死4人后,马加爵在2月17日带着现金和自己之前制作的假身份证乘坐火车离开。在火车站他的假身份

证被警察查到,但由于其案情还未被发现,他得以逃脱并乘坐到广州的火车离开。

2004年2月23日中午13时18分,结束寒假刚返校不久的云南大学北院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室两

名学生感觉宿舍有异味,遂一起打扫卫生,发现本室一衣柜内有液体流岀并带有臭味后,随即向学校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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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保安撬开后发现四名学生尸体都被藏在宿舍内的四个衣柜里,校方随即向昆明市公安局报警。

警方经过侦查后,认定 317室即为作案现场;被害人均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约 一周左右;作案时间初步认定在 2月13日至15日,作案工具即现场遗留的石工锤。同时,警方将嫌疑对

象为云南大学本校学生、当时居住于该寝室的马加爵。

2004年2月23日晚11时,云南省公安厅向全省公 安机关发出A 级通缉令;公安部于 24日向全国发出A 级通缉令。

2004年3月15日下午7时20分许,海南省三亚当地人摩的司机陈贤壮向三亚市河西派出所派出所举 报:在三亚的河西路一河堤附近,发现一相貌极似马加爵的男子。警方接报后,迅速赶往发现地抓获该人, 经初步审讯,此人交待了在云南大学杀害四名学生的犯罪事实,经鉴定,确认是马加爵本人。

[11]公安部 刑侦局代表于3月16日下午向三亚市现场向举报有功人员、摩的司机陈贤壮颁发奖金

20万元;此外,三 亚市政府也将给予陈贤壮奖励,共计 25万元。

2004年3月1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马加爵被押解回到昆明。

【1】 2.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

,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 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 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 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费用。【3】

3. 判决结果

2004年4月22日,马加爵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审,马加爵父亲曾为其聘请北京中 孚律师事务所向阳律师,但因“马加爵拒绝聘请律师”,法院安排云南照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耀和昆明市 法律援助中心的主任冯姓律师为其辩护。马加爵在法庭称自己作案时未有受伤,但在案发现场发现多处马 的血迹。辩护律师曾以此为由请求对被告重新作精神鉴定, 被法庭以“未能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为由拒绝,

法庭又请出云南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为辩护方解释。马加爵当庭称

“请求法院对我判处极刑”。邵 瑞杰、杨开红、唐学李的家属对马加爵提出总数为 82万余元人民币的要求。

4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马加爵赔偿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人民币两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人民币两万元,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人民币两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马加爵没有提出上诉, 昆明中院即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法院核准对马加爵的死刑判决。家人则哭求其提岀上诉,并在庭后提岀对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 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 ,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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