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末法律移植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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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末法律移植的得失
[摘要]清末法律移植开辟了中国法制近现代化的先河。它直接移植西方宪政制度、民法、刑法及诉讼法制度,取得了巨大成果。它没有切合中国传统文化实际,也缺乏必要而坚实的经济基础,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审视和反思这一过程,对推进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清末;法律移植;得失;现代反思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清末的法律移植是一种立法移植;具有很大的超前性;且深受清廷的政治影响。它开辟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先河,是中国传统法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律转型的开端,对后世的法律发展有划时代性的意义。但是,清末的法律移植是被动的、急促的、也是消化不良的。历史的事实其实都在提醒我们,在今后的法律发展道路上,吸取历史的教训,反思当时的错误,是非常有必要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清末法律移植的主要成就与特点
(一)清末法律移植的主要成就
清末的法律移植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06年以前的准备阶段,第二阶段是1906年到1911年间的实践阶段。准备阶段的活动大致以对现存法律的小修补为主,同时也颁布了一些应急的单行法规。在实践的阶段,清廷改革者移植制定了大量新法,取得了巨大成效,但也引发了几次大规模的激烈论战。最激烈也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清末“礼法之争”。
1.移植宪政制度,制定《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它以日本的《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同时也参照了德国和法国的相关规定。学者认为“中国的《钦定宪法大纲》只列君上大权,纯为日本宪法的副本,无一不与之相同”{1}。宪法大纲的颁布,具有重大的意义:其一,它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标志了中国宪政的艰难起步;它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标志了中华法系的母法解体的开端;其二,它对君权作出14条规定,表明君权人定,打破了君权神授的传统观念;且打破了君权至上至广的封建专制传统;其三,它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9条,第一次承认了“臣民”有“权利”,开始确定宪法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当然它也存在致命的缺陷:其一,它以钦定而不是民定的方式被制定;只是宪法“大纲”,且规定长达9年的预备期;其二,它将君权规定到基本不受约束的程度,没有动摇君主专制的根基;其三,它在附录中规定臣民权利义务,主要强调义务,轻视“权利”,且规定可以限制和取消。
1911年11月,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廷为挽救危机而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十九信条》是中国第一部议会君主制宪法文件,是清廷移植英国立宪君主制的结果。《十九信条》对皇权作了较大的约束,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采取了英国式的“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政体。《十九信条》颁布三个月后,它随清廷的覆灭而昙花一现。
2.移植西方刑法,变革中国封建刑法
清末法律移植中新刑法的制定具有重大的意义。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构成是
刑法,甚至可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刑法。清末刑法的改革经历了由《大清律例》到《大清现行刑律》,再到《大清新刑律》的演变过程。《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改变了传统诸法合体的形式,移植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废除了旧律中八议、十恶等名目,确立了新的资产阶级的刑罚体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伴随刑法改革而发生的“礼法之争”,虽然以法理派的妥协告终,但它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大清新刑律》中保留的《暂行章程》,只是“暂行”的附件,这表明即便在这些事关封建伦常纲要的事项上,礼教派也未能全胜,法理派也未必全败,这就为以后的法律修订打下了良好根基,影响了清廷垮台后整个民国的刑事立法。
3.移植德日民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8月清廷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该草案对德日民法典进行了移植和借鉴,在体例结构上采用德国民法的“五分法”编纂体例,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前三编由法律馆制定,以“模范列强”为主,采用了资本主义的民法原则即人格权平等、契约自由、私权至上和过错责任等;后二编由礼学馆制定,“以固守国粹为主”,所有涉及亲属关系以及与亲属关系相关联的财产关系,均以中国传统为主。草案借鉴德日民法,甚至有抄袭之嫌,但其积极意义是不可抹煞。它不仅推动了民法精神传播,普及了私法理念,开创中国法律史上独立编纂民法典的先河,促进了中国民法学理论形成和发展,为民国初期和中华民国的民事立法,甚至现今的民法典编纂,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移植西方文化教育制度,废科举开言路
早在1898年康有为在《请开学校折》中,建议清廷“远法德国,近采日本,以定学制”,设立小学、中学、专门高等学和大学。1901年8月,清廷下诏命自明年始废八股、停武科;同年9月谕令整饬京师大学堂,将京师及各省的官学、书院等改为学堂,广兴实学。1903年至1905年9月,袁世凯、张之洞等人,两次奏请停科举、广学校,清政府遂宣布废止科举,下诏“著即自丙午(1906年)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科举考试亦即停止。”至此,科举制度,终归废弃。严复将此称为无异于古之废封建的“数千年中莫大之举动”。至于文化传播,1906至1908年清廷先后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大清报律》,建立了新闻报刊法律制度。到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臣民权利义务第二条规定:“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从一般意义上的文化传播权升到了宪法权利的高度。
5.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制度清末的这次法律变革还使中国在国际交往中贯彻了平等交往的理念,在商法上也有很多的变革,全面引进了西方很多的法律术语和原则,如公司、保险、破产、陪审员、自由心证、审判公开等。近代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制度,其实也都是在清末时期从西方移植过来的。这些一系列的移植成果,都在推动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同时也是在为新中国的成立和发展奠定基础。
柏拉图曾经说过:“如果我们发现外国的法律更好,那我们也会采用而不会因为它是外国法律而予以拒斥。”{2}中国清末的法律移植,非常典型地诠释了这一观点。
(二)清末法律移植的主要特点
1.清末法律移植的内容主要是立法移植
根据法律移植的移植方式分类有两种:一种是立法移植,还有一种就是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