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中国民生银行基本财务规则
中国民生银行基本财务规则中国民生银行基本财务规则 (草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资产………………………………………………………… (3) 第三章资产减值……………………………………………………(18) 第四章负债…………………………………………………………(23) 第五章衍生金融工具………………………………………………(26) 第六章公允价值……………………………………………………(30) 第七章股东权益……………………………………………………(32) 第八章收入…………………………………………………………(34) 第九章营业成本和费用……………………………………………(35) 第十章利润及利润分配……………………………………………(39) 第十一章特殊业务事项……………………………………………(40)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46)第十三章会计调整……………………………………………………(50) 第十四章附则…………………………………………………………(52) 第 1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本行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和事业部。
总行财务主管部门、分行(直属支行)、事业部可根据本?贫龋贫ㄕ攵跃咛逡滴竦墓芾戆旆ā? 第三条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财经法规。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以及全行统一的规章制度,抵制违法、违规活动。
(二)及时提供财务信息。
提供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信息,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
(三)明确划分权责范围。
合理划分各级机构和事业部的财务管理权限,各自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财务责任。
(四)重大财务支出实行集体审批。
各级机构和事业部要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委员会,对固定资产购置、房屋租赁、装修工程等重大财务开支实行集体审批。
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资本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资本规划...............................................................................................1 第三章 资本管理架构与职责...........................................................................1 第四章 资本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3)第一节 资本计量管理................................................................................3 第二节 资本规模管理................................................................................3 第三节 资本风险管理................................................................................3 第四节 资本分配和考核............................................................................4 第五节 资本管理程序................................................................................4 第五章 附则. (4)h t t p ://w w w .p d f d o .c o m PDF do P a s s w o r d R e m o v e r T r i al中国民生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行资本的管理,建立资本管理机制,提高资本回报,使本行资本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本行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文书档案管理规范
2、案卷标题的拟写
案卷标题=作者+问题(时间、地区等)+文种
例如: 浙江省档案局有关职工福利问题的决定
3、案卷的装订
用电钻,三孔一线装订
五、编制案卷目录 六、档案上架
档案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排列 上架。
案卷目录
案卷号 室编号 馆编号
题
名
1
各市地档案局关于浙江档
案文献遗产情况的报告
[2004] 海浦东发 20号 展银行杭
州分行
2 浙农 浙江省档
银
案局、中
[2004] 国农业银
36号 行浙江省
分行
3 浙文 浙江省档
办
案局、浙
[2004] 江省文化
12号 厅
题名
日期
页 号
备注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 2004 001 行辖属临安、文晖支行2003年 0205
通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
新的整理方法——按件整理
文书立卷改革的意义
1、适应办公自动化及档案工作现代化管 理的需要。
2、规范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方法,提高 和确保档案整理质量。
3、缓解机关档案工作压力,理顺机关档 案工作职能,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效率。
归档文件的整理
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 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 序化的过程。
卷内文件编号
文件页码用页码机打印在正面右上角、 反面左上角,从001开始编起。
一般每卷不超过2公分(200张)。
2、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卷内目录放在卷首,列举卷内文件的主 要内容和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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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内文件目录
顺 序 文号 责任者 号
民生银行岗位职责规定
民生银行岗位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生银行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订立本岗位职责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生银行全体员工,岗位职责依据员工所在职位而定。
第三条民生银行要求员工恪守职责,忠诚履行岗位职责,做到乐观自动、勤勉尽责,提高工作效率,为民生银行的发展作出乐观贡献。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董事会1.董事会是民生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订立和修订民生银行的发展战略和总体方针政策。
2.董事会需组织召开定期会议,审议和决议重点事项,监督检查民生银行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3.董事会需保持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帮助解决重点问题,确保民生银行的稳定经营。
第五条总行层面职责1.总行行长是民生银行总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总行的日常运营。
2.总行需依据董事会的决策和要求,订立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民生银行的稳定发展。
3.总行需组织召开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及时转达决策要求并监督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各部门负责人需订立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本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部门需调配任务和工作职责,合理配置人力资金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3.各部门负责人需及时向总行行长汇报本部门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支行层面职责1.支行行长负责对本支行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拓展,确保支行的运营安全和良好的客户服务。
2.支行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运营流程,提高支行的工作效率。
3.支行行长需领导和激励下属员工,提高团队凝集力和工作乐观性。
第八条员工职责1.员工需遵守民生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民生银行的声誉和形象。
2.员工需熟识和掌握本身所在岗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3.员工需乐观搭配上级的工作布置,及时完成任务,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监督检查职责1.监督检查部门需负责对各部门和支行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银行规章制度
银行规章制度【篇一:银行存款管理制度】银行存款管理制度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篇二:银行规章制度】富强信用社员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富强信用社(简称“信用社”)员工的职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信用社全体员工。
三、本规章制度是信用社员工从业履职的基本规范。
四、本规章制度不能代替业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员工在工作中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简要概括一、上班时间7:30,下班时间17:00 ,迟到早退者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罚,罚金。
上班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扣除相应工资。
并与年末效益工资挂钩。
二、为维护企业形象上班时间统一穿着工作服,不得自己随意着装,丝巾、领带佩戴齐全。
三、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营业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禁止摆放与业务无关的东西。
工作台严禁摆放水杯。
四、营业期间离岗时系统应退出综合系统,并做到人走章收,尾箱上锁。
尾箱钥匙不得随意摆放。
五、上班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延误业务进程,对于不能办理的业务简明扼要告知客户。
禁止睡觉,吃零食,看报纸及与业务无关的书籍。
六、营业时要使用文明用语,不许与客户发生争执。
七、各种登记簿要规定登记,所有业务操作要按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八、所有前台柜员要执行一日三核库制度,凭证,印章,现金核对正确。
九、凭证上填写要素必须齐全,没有有涂改情况:按规定需留取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必须留取。
十、抵押物为项层或底层住宅,要降低抵押比率,条件较好的,经向主任及主管主任请示后,经审贷会研究后确定是否办理。
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我行合规性建设目标,规范我行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查和管理流程,建立和完善适合我行的规章制度体系,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分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范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总行或者总行授权分行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赋予行长的职权范围内,结合本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下发的用以规范全行各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各项制度以外的各类规定、办法、细则、操作流程等。
内部具体工作要求、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通知,原则上不合用本规范。
第三条我行的各类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严密性原则。
规章制度在内容上要精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协调性原则。
本行的各类规章制度要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
(四)稳定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合用。
(五)完备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在结构和内容上要完整、明确。
(六)操作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反映现实、讲求实际、解决问题为目的,确保可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层级第四条根据本行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效力,规章制度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两个层级。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全行业务管理具有基本的原则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具体规章是指对某一业务管理具有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第五条规章制度在名称的界定上,普通按以下标准掌握:(一)规定: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或者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提出的有关要求或者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是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手续、程序和措施加以条理化和规范化,重点突出某一方面工作的内容、方法,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加明确。
(三)制度:是指一定范围内为加强管理,共同遵循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则。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银行规章制度是银行机构为规范业务操作、加强内部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文件,是银行机构规范运作、确保资产安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基本途径之一。
针对银行各个工作领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对于银行经营风险的防范、合规经营、文化建设等方面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目的、原则、内容、建设等角度详细介绍如何管理好银行规章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银行机构的资产安全、规范内部管理、促进业务顺利开展,并更好地适应市场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使银行管理体系更加科学、规范、有效,进而实现银行稳健经营,保证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一)合法、合规银行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确保与内部标准、政策制度相一致,符合公司经营理念、价值观和文化特质。
(二)全员参与银行规章制度的设计与制定应全员参与、协商一致,既要满足局部部门需要,也要符合全行战略发展要求,确保规章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反映银行员工的意见和呼声。
(三)适度灵活银行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同时也应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能够适应市场和法规政策等变化的发展。
(四)标准一致银行规章制度项下应满足严格的标准一致性,必须与现行的代表公司标准的体系保持一定的一致性,确保标准实现无歧义,做到规范操作。
三、内容(一)基础规章制度基础规章制度是银行各级制度的基础,主要包括银行条例、工作制度、业务规程等,规范行为准则、工作关系、业务流程等,是银行规章制度的核心。
(二)管理制度该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主要考虑员工、资产等基础要素的管理与控制。
(三)业务制度业务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业务责任制度、财务制度、合规制度等。
主要考虑业务方面的规范和控制,确保银行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
(四)监管制度监管制度是指针对银行从监管方面制定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监管机构监管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制度等,确保银行的合规经营,遵循监管要求。
民生银行账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生银行账户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生银行所有账户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效率;(三)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四)方便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为业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范围第四条档案范围包括:(一)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等业务档案;(二)账户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三)客户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原始凭证;(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内部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五)其他与账户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五条档案分类按照业务性质、时间顺序、重要性等因素进行划分。
第六条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码方式,由分类号、年份、序号组成。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完整地收集各类档案;(二)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三)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建立档案目录。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进行整理;(二)对档案进行分类、装订、编号、编目;(三)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规范,确保档案的安全;(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及时修复损坏的档案;(三)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的借阅安全。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业务发展提供档案支持;(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三)加强档案利用的监督,防止档案的滥用。
第六章档案销毁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销毁规定,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二)销毁档案前,应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三)销毁档案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和泄密。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民生银行章程
民生银行章程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民生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行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1.2 本行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3 本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二章成立与注册2.1 本行名称:民生银行。
2.2 本行住所:[具体地址]。
2.3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第三章组织与行为3.1 本行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列举具体职权]。
3.2 本行设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列举具体职权]。
3.3 本行设立行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列举具体职权]。
第四章股东权益4.1 本行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享有权益,承担义务。
4.2 股东享有查阅本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4.3 股东应按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行的债务和亏损。
第五章董事与监事5.1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5.2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5.3 董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6.1 本行行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行长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6.2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财务与会计7.1 本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7.2 本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3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
中国民生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民生银行交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交易融资业务营销和管理水平,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质量,推动全行交易融资业务健康、有序、规模发展,依据中国民生银行相关制度、办法及其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对生产、贸易或物流等领域内的企业,通过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采用一种或多种产品模式,以债权、货权或其他形式做担保,在能有效控制企业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的前提下提供的融资性资产业务。
第三条交易融资业务范围:包括存货类融资、预付类融资、应收类融资、预付与存货组合类融资、国际贸易项下相关产品类融资、其他可设权且可控性融资业务。
第四条交易融资业务项下具体授信品种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
一、预付类融资业务产品,如银票承兑、商票保贴、信用证等;二、存货类融资业务产品,如仓单质押、动态抵(质)押、静态抵(质)押业务等、提货担保、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抵(质)押等;三、应收类融资业务产品,如保理、应收款(池)质押、动态融资、应收款票据化、信保融资等;四、其他类融资业务产品,购销通、海陆仓、租赁保理等。
第二章相关单位及职责第五条总行主要涉及部门:公司银行部、产品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保障运营管理部门。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一)统筹管理交易融资类产品;(二)负责交易融资产品的研发与管理;(三)负责交易融资监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管理,统筹与监管商的合作与管理,维护与总行及区域级监管商的合作关系;(四)牵头组织重点产品全行销售。
二、产品部门含:贸易金融部、金融市场部。
主要负责本领域内产品研发、培训及其相关工作。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含: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资产监控部、法律与合规事务部。
主要职责为:(一)授信评审部1、制定交易融资业务的授信指引及授信政策;2、监管商资格准入和动态评级;3、新押品审查审批;4、参与“总对总”核心客户及新商业模式方案设计;5、参与交易融资中心分类管理,协助验收交易融资中心,并提供必要人员支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章程经2017年2月20日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它有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国函[1995]32号《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国民生银行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号《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开业的批复》,本行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6年2月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18988F。
本行成立时的发起人为:广州益通集团公司、中国乡镇企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山东泛海集团公司、哈尔滨亚麻厂、厦门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北京万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通普电器公司、昆明建华企业集团、深圳前进开发公司、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南海市桂城商业贸易物资总公司、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务开发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润田企业公司、鞍山市腾鳌区辽河饲料集团公司、广东恒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安泰国际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兴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南和发展公司、长沙南方华侨港澳台胞贸易公司、郑州斐蒙达皮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呈鑫实业发展公司、顺德市万和企业集团公司、深圳市上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侨新苑实业有限总公司、河南原田臵业公司、浙江省衢州市鸿基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理想产业发展公司、鞍山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商汇有限公司、鞍山城南轧钢集团公司、广西喷施宝有限公司、南宁市展通物资供应公司、太原清泉煤焦化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省海鑫钢铁公司、洛阳建筑机械厂、中国山东台岛集团、天津港田集团公司、中国建材郑州中岳联营特种水泥厂、辽宁盖州市芦屯铁东管件厂、北京恒润达科工贸公司、广东省工商大厦、浙江上虞信诚实业公司、浙江瑞安市永久机电厂、北京门山园开发公司、浙江卧龙集团公司、浙江上虞市财务开发公司、深圳泰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工商联兴业公司、河北食品工业总公司、广东连山明华电化厂、深圳汇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版
标题:中国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本行的经营行为,保障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本行为实现经营目标,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内部决策,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操作性的规则和制度。
第三条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全面性、透明性和适时性原则。
第四条本行设立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废止和解释本行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规章制度制定第五条规章制度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调研和起草:根据本行的经营战略和发展目标,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内部情况进行调研,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二)征求意见:将规章制度草案征求本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的的意见。
(三)审核: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对征求意见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实用性。
(四)审批:将审核通过的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本行董事会或行长办公会审批。
(五)发布:经审批通过的规章制度由本行正式发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
第六条规章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制定依据:明确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内部决策。
(二)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适用的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
(三)具体规定:明确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违规处理:明确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其处理措施。
第七条规章制度制定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修订。
第三章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第八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应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对本行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应定期向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报告规章制度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第四章规章制度修订与废止第十一条规章制度修订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修订建议: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行经营发展的需要,提出规章制度修订的建议。
民生银行外汇管理制度
民生银行外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生银行外汇管理行为,保障外汇资产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外汇资产管理1. 外汇资产的获取民生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法获取外汇资产,并确保外汇资产来源合法合规。
2. 外汇资产的使用外汇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不得用于非法交易和违法活动。
3. 外汇资产的投资民生银行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外汇资产的投资活动,但必须遵循风险控制和合规原则,不得从事高风险投机活动。
三、外汇业务管理1. 外汇业务规范民生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规范外汇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外汇风险管理民生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外汇市场风险,做好外汇交易的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
3. 外汇交易监控民生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外汇交易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异常交易行为,确保外汇交易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四、外汇内部控制1. 外汇业务授权民生银行应当设立外汇业务授权机构,规范外汇业务的授权程序,明确业务操作权限,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外汇业务。
2. 外汇业务审核民生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外汇业务审核机制,对外汇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确保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3. 外汇业务培训民生银行应当加强外汇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外汇业务素养和管理能力,确保外汇业务的规范操作和内部控制。
五、外汇监督管理1. 外汇监督要求民生银行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外汇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外汇监督检查和验收,及时配合整改,确保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外汇合规报告民生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外汇合规报告和相关信息,做到信息披露的透明和及时。
3. 外汇风险提示民生银行应当加强外汇风险提示和警示工作,及时向客户和员工发布外汇市场的风险提示信息,提高外汇风险意识,保障客户利益和银行自身安全。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管理,提高制度编写质量,建立科学、严谨且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及《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参照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制度的制定、维护及解释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准则制定的、对本行内部经营管理事项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约束或者指导并具有长期或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即“内控体系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第五条本行制度按内容范围分为:内控管理大纲、政策/基本制度、管理类制度和操作类制度。
(一)内控管理大纲:主要是对全行内控政策、目标以及各过程之间关系的系统阐述,阐明对内控管理过程的要求;(二)政策/基本制度:主要是对全行某一业务领域的经营管理行为或重要管理活动所作的框架性安排和原则性要求;(三)管理类制度:主要是对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或某一业务品种所作的具体规定,它必须符合纲领制度、基本制度的要求。
包括管理办法、工作规则、管理细则和实施细则等;(四)操作类制度:主要是对某一项业务运作流程或管理流程作出的操作性和程序性规定。
它必须符合纲领制度、基本制度、管理类制度的要求。
包括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行为规范和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畴:(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制度的发文;(二)总行、分支行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决定”、“通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报告”、“议案”、“会议纪要”、“函”、“请示”、事务性“通知”等发文;(三)其它不宜纳入本行制度管理的规范文件。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行中小企业条线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PE”)的合作,提高我行对拟上市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我行中小企业“明日之星”高成长客户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联贷”业务,是指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以下简称“中小部”)对于合作名单范围内的PE拟投或已投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在综合考虑PE的投资管理能力和授信申请人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以信用、股权质押、PE保证或类保证等方式,向授信申请人发放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投联贷”业务项下发生的贷款属于流动资金贷款范畴,授信额度不应超过流贷需求测算额度,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且须执行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小部投联贷业务合作名单内PE及其投资企业。
对于非名单内PE及其投资企业与我行发生的相关信贷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合作PE的准入条件:1.已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可免于备案的除外);2.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3.无论是采取自我管理方式或者委托管理方式的PE,负责该PE 投资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团队人数不低于3名,且均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记录;4.没有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5.优先考虑与我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或资金托管在我行的PE。
第六条授信申请人准入条件:1.授信申请人从事国家产业政策倡导的“三高六新”、“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业务领域;2.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不良嗜好、无恶性不良信用记录;3.成立二年(含)以上,或其主要股东(含实际控制人)本行业经营经验三年(含)以上;4.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强,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第一还款来源充分,且无不良记录;5.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6.在我行信用评级原则上不低于B4级。
银行最简单的规章制度
银行最简单的规章制度一、客户准入规定1. 客户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2. 客户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金融交易;3. 客户需通过银行的合规程序和风险评估,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
二、账户管理规定1. 客户开立银行账户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 客户需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和密码,不得借给他人或泄露给他人;3. 客户需定期核对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发现异常交易及时报告银行。
三、存款取款规定1. 客户存款需按照银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调整存款类型或金额;2. 客户取款需提供相应的取款凭证和身份证明,不得超过账户可用余额和取款限额;3. 客户需对账户的存款和取款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有序使用。
四、贷款发放规定1. 客户申请贷款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贷款用途和担保措施,经银行审查通过后才能发放;2. 客户需按时还款,并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还款;3. 客户需在贷款使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非法买卖或投机行为。
五、风险防范规定1. 银行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有效控制;2. 银行员工需接受专业培训和定期考核,确保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3. 客户需配合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不得从事欺诈、洗钱、诈骗等违法行为。
六、服务质量规定1. 银行需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办理各类业务;2. 银行需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和纠纷;3. 银行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护客户信息和利益。
以上是银行最简单的规章制度内容,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不断完善和调整规章制度,确保银行的正常运营和客户的权益保护。
只有遵守规章制度,银行才能赢得客户信任和做大做强。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设立总行和分行两级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
分行评审会接受总行评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评审会是总、分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构,是总、分行零售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委员资格第四条各级评审会至少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评审会主任委员一名,总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零售银行风险管理总监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分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人及其指定代理人担任。
评审会秘书一名,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指定。
秘书、各级零售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人员及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评审会应另外设立候补委员,当然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候补委员替代。
第五条评审会委员资格委员须有3年以上银行信贷从业经验,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深入了解零售授信业务特点,熟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定。
第六条评审会应建立由外聘专家组成的咨询后援力量,辅助评审会决策。
复杂贷款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专家或中介机构否决的事项,评审会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七条评审会办公室设在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和分行零售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处理评审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八条总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一)研究分析零售授信业务的发展趋势,审议我行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指引。
(二)审议全行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及制度。
(三)审议零售授信新产品、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
(四)审查审批总行受理的授信项目或大额单笔授信,包括:1、额度30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小微项目授信及法人机构担保项目授信;2、单笔金额1500万元以上贷款;3、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项目或贷款。
(五)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救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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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我行合规性建设目标,规范我行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查和管理流程,建立和完善适合我行的规章制度体系,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总行或总行授权分行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赋予行长的职权范围内,结合本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下发的用以规范全行各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各项制度以外的各类规定、办法、细则、操作流程等。
内部具体工作要求、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通知,原则上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我行的各类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严密性原则。
规章制度在内容上要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协调性原则。
本行的各类规章制度要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
(四)稳定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五)完备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在结构和内容上要完整、明确。
(六)操作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反映现实、讲求实际、解决问题为目的,确保可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层级第四条根据本行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效力,规章制度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两个层级。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全行业务管理具有基本的原则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具体规章是指对某一业务管理具有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作用的制度。
第五条规章制度在名称的界定上,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一)规定: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或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提出的有关要求或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是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手续、程序和措施加以条理化和规范化,重点突出某一方面工作的内容、方法,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加明确。
(三)制度:是指一定范围内为加强管理,共同遵循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四)规范:是指一般的共同准则,是有关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的基本要求。
(五)规则:为贯彻、落实某项工作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条规。
(六)实施细则:是根据基本管理制度,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说明性、补充性、辅助性的实施规则。
(七)操作规程:是对某一事项或操作在一定范围内要求人们遵守的统一的要求和程序。
(八)指导意见:是针对个别事项在具体实践中应遵循的原则性要求。
(九)业务流程:是针对某项具体事项或业务在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操作性指导文件。
(十)须知:一种周知性、指导性文件。
第六条基本管理制度由行长签发,以行发文形式下发。
具体规章由分管该项业务的行长或者副行长签发,一般以部发文形式下发。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分类第七条本行规章制度的结构体系,以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分为行政管理、业务管理、业务操作、风险管理、运营保障及其他六大类。
(一)行政管理类:指全行性或业务主管部门的组织架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业务管理类:指各业务主管部门针对各项业务要求下发的规定、办法、制度等业务管理制度。
(三)业务操作类:指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已制定的规定、办法、制度等拟订的操作规程、操作流程、指导意见、操作手册等。
(四)风险管理类:指全行性或业务主管部门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制定下发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运营保障类:指科技、会计、安全保卫等支持保障部门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需要、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其他类:不能归为上述五大类范畴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章规章制度管理的职责划分第八条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发起部门为履行相应职责的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并结合管理工作和业务发展需要,负责起草、修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是全行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各类规章制度的拟订、修改、评估、完善及建档管理工作,对各业务主管部门拟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前置性审查,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拟下发的制度草稿。
第十条总行办公室为全行规章制度下发的核稿部门,负责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文件会签程序、行文规范、公文流转及下发等环节进行把关,呈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签发,并通过公文系统保证流转程序和准确、及时下发。
第十一条分行以执行和贯彻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主,原则上,总行对某类业务和事项有明确的制度及其操作流程、实施细则的,分行不再另行制定对该类业务和事项的管理办法和细则。
在总行对某类业务和事项没有制度或者分行的创新业务、特色业务需要拟订制度以及分行确有需要细化总行的制度并与总行相应的制度、流程相冲突时,分行应报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由分行行长签发实施。
分行确有需要对总行相应的制度及其操作流程、实施细则进行具体或细化规定,不与总行相应的制度、流程相冲突的,应在分行行长签发的同时报送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总行办公室、法律与合规事务部、稽核部备案。
第五章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第十二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会签、审议核准、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后续管理等七个环节。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起草程序(一)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工作和业务管理需要,起草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
起草制度应当正确理解制定依据、广泛借鉴同业经验、把握业务实际操作、符合业务系统流程。
(二)制定“规定”、“办法”等制度时,需要“操作细则”或“操作流程”进一步配套实施的,应当一并起草“操作细则”或“操作流程”等相应的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审查会签程序(一)涉及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需先与该职能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会签。
具体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1.业务主管部门先通过OA系统提交职能部门征求意见,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后,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能部门意见直接在OA系统的正文中进行修改,形成规范的规章制度,再经职能部门会签确认后,通过OA系统提交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并会签。
2.业务主管部门可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座谈、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规范的规章制度,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OA系统提交职能部门会签确认后,再通过OA系统提交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并会签。
(二)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规章制度,依据规章制度审查原则进行审查,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拟下发稿(送审稿)。
(三)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对规章制度主要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审议核准程序(一)业务主管部门拟发布的规章制度,通过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后,通过OA系统按照办公室公文管理规定的签发流程办理。
(二)通过OA系统提交办公室核稿报审的规章制度,如未经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及职能部门会签,由办公室退回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上述两种方式之一重新发起审查会签程序。
(三)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会签、办公室按行文规范把关后,报行领导核准、签发。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发布程序(一)规章制度通常以“通知”形式发布,具体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该“通知”的附件。
(二)如果针对某一规章制度需要进行补充说明,可以“通知”形式进行发布,同时应在通知中明确说明是对某一制度的补充,在规章制度的体系上与原制度归为一类。
(三)转发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时,需要结合本行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规定时,可在转发的前提下,以“通知”形式提出具体要求、规定等进行发布,在规章制度体系上,根据内容按我行规章制度体系进行归类。
(四)上述(二)、(三)项中所称“通知”形式,视同本行规章制度,同样遵循本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备案程序(一)业务主管部门依照规章制度管理要求,规章制度发布时除发送相关业务部门外,应当同时发送办公室、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总行稽核部进行备案。
(二)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的发文后,应及时按照规章制度的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并及时更新合规系统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解释程序本行各项制度的解释工作由总行制定制度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修订废止程序(一)规章制度的修订分为两类:1.日常修改完善(1)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2)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制度进行修改的;(3)稽核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需对制度进行修改的。
2.定期评估完善由法律与合规事务部牵头,组织业务部门、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对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年定期进行评估,对执行中不够完善的规章制度提出整改意见。
(二)“暂行”和“试行”的规章制度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两年,两年内必须对“暂行”和“试行”的制度进行修订,并以正式制度下发。
(三)规章制度条款的修订和废止,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并遵循本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四)规章制度修订后应当下发制度全文。
下发通知正文应当说明修订的具体条款。
修订后的制度应当在附则中调整制度的实施日期(印发当日或另择某日),并同日废止原制度。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后续管理程序(一)通过总行法律与合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必要时与办公室协商汇编成册。
(二)每年由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对全行各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评估。
(三)对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制度目录进行汇总,上报行领导审批后以通知的形式下发。
第二十一条分行根据本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其程序可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规章制度行文规则第二十二条标题规章制度的标题应标明内容和文种。
如果规章制度是暂行、试行,则可以在标题内注明暂行或加括号注明试行字样。
第二十三条正文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正文内容多的分为总则、分则、附则。
(一)总则:可用概述式或条文式来表明订立规章制度的目的、要求、原则和实用范围。
(二)分则:是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要求遵守的事项分条具体说明。
(三)附则:规章制度施行的要求和注意事项,适用范围、解释权限、生效日期等。
总则、分则、附则每一部分均可按内容的多少分列若干章节或若干条款,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内容少的则不分章节。
规章的内容分条文书写时,应逐条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
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
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错二字书写。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范由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