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中文

合集下载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德国的民法典,于1896年1月1日开始生效,是德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

以下是德国民法典的中文全文:第一分册,普通部分。

第一章,法律人格。

第一条,法律人格的保护。

第二条,自然人。

第三条,法人。

第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章,法律行为。

第五条,一般规定。

第六条,表示意思的方式。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效力和撤销。

第八条,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后果。

第三章,代理。

第十条,代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代理的种类。

第十二条,代理的效力和撤销。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的取得。

第十三条,权利和义务的取得。

第十四条,合同的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合同的终止。

第五章,债务关系。

第十九条,债务的履行。

第二十条,债务的违约。

第二十一条,债务的转移。

第二十二条,债务的终止。

第六章,相对权利关系。

第二十三条,债权。

第二十四条,债权的转让。

第二十五条,债权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债权的终止。

第七章,继承。

第二十七条,继承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继承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继承的放弃和继承的限制。

第三十条,继承的顺序。

第三十一条,继承的终止。

第二分册,特殊部分。

第一章,物权。

第三十二条,物权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占有。

第三十四条,所有权。

第三十五条,其他物权。

第二章,占有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占有保护法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占有保护法的主张。

第三十八条,占有保护法的救济。

第三章,动产。

第三十九条,动产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交付。

第四十一条,返还。

第四十二条,不当得益。

第四章,不动产。

第四十三条,不动产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登记。

第五章,知识产权。

第四十五条,专利权。

第四十六条,商标权。

第四十七条,著作权。

第四十八条,其他知识产权。

第六章,家庭法。

德国民法典中文版

德国民法典中文版

德国民法典中文版德国民法(98年修订)(完,未加亲属继承)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人第一节自然人第,条【权利能力的开始】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第,条【成年】满十八周岁为成年。

第,条至第,条 (已废除)第,条【住所;设定和废止】(,)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第,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已婚或者曾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第,条【军人的住所】(,)军人以其驻地为住所。

国内无驻地的军人,以其在国内的最后驻地为其住所。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履行兵役义务而服役的或者不得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条 (已废除)第,,条【儿童的住所】未成年的儿童以其父母的住所为其住所;儿童不与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共其住所。

父亲和母亲均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该儿童与享有此项权利的人共其住所。

儿童保有此住所,直到他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该住所为止。

第,,条【姓名权】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另一方争夺该姓名的使用权,或者因无权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

如果有继续受到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第,,条至第,,条 (已废除)第二节法人第一小节社团一、一般规定第,,条【非经营性社团】不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通过在主管初级法院的社团登记簿上登记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条【经营性社团】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在帝国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因邦的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

许可权属于社团住所所在地的邦。

第,,条【外国社团】在帝国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在任何一个邦内都没有住所的社团,因联邦参议院决议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条【社团住所】除另有其他规定外,社团的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视为其住所。

第,,条【社团组织机构】具有权利能力的社团的组织机构,除以下各条规定外,可以通过社团章程加以规定。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中文版摘要:1.德国破产法的概述2.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3.德国破产法的特点4.德国破产法对我国的启示正文:【德国破产法的概述】德国破产法是一部具有深厚历史渊源的法律体系,其破产法律制度构建完善,具有明显的特点和优势。

德国破产法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通过规范破产程序,实现资产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德国破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破产申请和受理:德国破产法规定,只有具备破产申请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需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破产管理人: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中需设立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一般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或会计师。

3.破产财产: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和在未来应得的收益。

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用于清偿债务。

4.破产清算: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财产清理阶段,第二阶段为财产变现阶段,第三阶段为分配阶段。

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在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使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

5.重组:德国破产法允许债务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进行重组。

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力。

【德国破产法的特点】德国破产法具有以下特点:1.严格的法律程序:德国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

2.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德国破产法强调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保证破产财产得到有效管理和处置。

3.重组与清算并重:德国破产法既重视破产清算,又支持债务人进行重组,力求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的多方共赢。

4.保障债权人利益:德国破产法通过设立各种制度,保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德国破产法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破产法的成功经验和制度设计为我国立法和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1.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我国应借鉴德国破产法的成功经验,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实施效果。

德国刑法典中文pdf

德国刑法典中文pdf

德国刑法典中文pdf1德国刑法典德国刑法典(Strafgesetzbuch)是指德国的一部联邦刑事法,是德国刑法体系的核心。

它在1950年5月24日经德国联邦议会通过,取代了上一部的万能刑事犯罪法典——1871年1月1日制定的普鲁士穆勒(Müller)刑事保护法(Allgemeines Deutsches Strafgesetzbuch)。

由于德国政府对司法改革问题有着长期重视,德国刑法典经历了不少改革,比如废除了死刑,确立了更为严格的犯罪责任,限制犯罪者的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2德国刑法典的总体构成目前德国刑法典一共分为13个部份:总则、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条款、根据特殊法律判决的罪行、暴力行为罪、行政犯罪、反对基本法的罪行、财产犯罪、危险违法犯罪、以及本法从未定义仍属司法自由范畴,盗窃放火犯罪、故意杀人犯罪、贩毒犯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组织走私犯罪、窃取犯罪、侵犯人格的犯罪、其他犯罪以及结尾条款。

3德国刑法典的历史发展在普鲁士穆勒(Müller)刑法典取代1871年以来,德国刑法典一直经历了大量变革,内容也时常涉及政治、社会、经济等诸多领域,改善刑法体系。

2000年,德国出台了新的综合战略,包括把互联网作为一种受托管理的公正环境,实现犯罪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用户的隐私,并发挥律师、法警和法官的重要作用。

4犯罪责任的类型德国的刑法典规定,犯罪行为可分为两类,分别是“毁灭性犯罪”和“非毁灭性犯罪”,其中毁灭性犯罪是指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比如故意杀人、贩卖毒品、勒索等。

非毁灭性犯罪是指对公私财产有损失但未引发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比如盗窃、诈骗、贿赂等。

5刑事司法改革在德国,有关刑事司法改革的讨论尤其活跃,主要集中在减短案件审理的时间、改善受害者的保护以及提高法官判决的权威性等方面,同时也朝着提高刑罚的效果、颁布更完善的法规以及强化对未成年犯的例行判决程序等方向努力。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是指管理和解决企业破产问题的一套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德国破产法总共有1175条法规,涉及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等方面。

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的法规:
1.第一章:破产程序的目的和实施
包括破产程序的目标、程序的开启条件、法院的管辖权等内容。

2.第二章:破产申请及审查
包括破产申请的条件、申请的程序、法院对申请的审查等内容。

3.第三章:破产程序的开启和破产管理人的任命
包括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开启、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程序、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等内容。

4.第四章:破产债权人会议
包括破产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召开和决议的程序等内容。

5.第五章:破产清算
包括债务人财产的清算、清算程序的进行、清算费用的支付等内容。

6.第六章:债权计算和债权债务的确定
包括债权债务的申报和认可、债务人的财产清算等内容。

7.第七章:破产诉讼
包括债权和债务纠纷的诉讼程序、债务人的财产保全等内容。

8.第八章:破产权益的掩盖
包括破产权益的限制、债务人的保护等内容。

9.第九章:破产和破产程序的后果
包括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从业人员的责任等内容。

总的来说,德国破产法的目标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促进债务人的破产重整和再生。

该法律体系着重于破产程序的透明、公正和高效,确保所有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得到公正的处理。

这有助于保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请注意,上述只是德国破产法的概览,详细的法规内容需要参考正式的法律文件。

(完整word)德国法律中文

(完整word)德国法律中文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缩写:GG),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过渡时期相当于宪法地位的法律,是目前德国的根本大法.原则:民主(Demokratie).共和(Republik).社会福利国家(Sozialstaat)。

联邦国家(Bundesstaat)以及实质的法治国(Rechtsstaat)二、税法德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 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联邦、州、地方三级征税制度。

2012年9月德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就有508亿欧元入账,与去年同月相比增长4.2%。

在改革之前,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加入团结附加税之后的实际税率为26。

38%。

改革后,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无论是保留利润还是分配利润,税率均为15%,加上对应纳公司所得税额征收的5.5%的团结附加税,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15。

83%。

跨国公司给予常设机构的股息享受免税优惠。

为了取得免税优惠的资格,驻德国常设机构必须在下属公司至少持有10%的股份.外国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属于常设机构的资产,其所得也必须是依照税收条约准予免税的,以免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是一家德国公司。

增值税的税率有两档,即6%的最低税率和12%的一般税率,中国最低13%和17%的一般税率三、该法律主要集中在减少电子电器类设备(EEE)中某些有害物质使用及其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从2006年4月30日起,生产商应每年按照产品分类向EAR基金会报告投入市场的B2B业务的数量。

从2006年7月1日起,新投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铅、汞、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或者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含量不得超过该元件的重量的0.1%,镉的含量不得超过所在材料重量的0。

01%。

个别电器除外。

从2006年12月31日起,生产商对废旧电器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中文版摘要:I.引言- 介绍德国破产法的背景和重要性II.德国破产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定义-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III.破产程序的启动-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法院的审查和受理IV.破产管理人和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和职责- 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V.破产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决策- 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VI.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和顺序- 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和方式VII.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的条件和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法律后果VIII.德国破产法与其他国家破产法的比较- 德国破产法与其他国家破产法的异同- 德国破产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和地位正文:德国破产法是一部关于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对德国破产法的定义、适用范围、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管理人和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分配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德国破产法定义了破产的概念,即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仅适用于公司企业,也适用于个人。

其次,破产程序的启动需要提出破产申请。

一般情况下,破产申请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

破产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破产条件,法院将受理破产申请并启动破产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扮演着重要角色。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破产财产、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

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权益。

此外,破产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权人会议由破产管理人召集,旨在讨论和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

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破产管理人的财产分配方案,以及是否申请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审查。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分配是关键环节。

德国民法典中文版

德国民法典中文版

德国民法典中文版(1896年8月15日颁布1998年6月29日最近一次修改)颁布日期:19980629 实施日期:19980629 颁布单位:德国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人第一节自然人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第2条【成年】满十八周岁为成年。

第3条至第6条(已废除)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1)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3)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2)已婚或者曾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1)军人以其驻地为住所。

国内无驻地的军人,以其在国内的最后驻地为其住所。

(2)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履行兵役义务而服役的或者不得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除)第11条【儿童的住所】未成年的儿童以其父母的住所为其住所;儿童不与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共其住所。

父亲和母亲均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该儿童与享有此项权利的人共其住所。

儿童保有此住所,直到他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该住所为止。

第12条【姓名权】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另一方争夺该姓名的使用权,或者因无权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

如果有继续受到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第13条至第20条(已废除)第二节法人第一小节社团一、一般规定第21条【非经营性社团】不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通过在主管初级法院的社团登记簿上登记而取得权利能力。

第22条【经营性社团】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在帝国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因邦的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

许可权属于社团住所所在地的邦。

第23条【外国社团】在帝国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在任何一个邦内都没有住所的社团,因联邦参议院决议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BGB)简介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德国现行最重要的民法法典,被视为德国民法的核心法规。

它于18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仍然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BGB是一部全面的民法典,涵盖了德国民事法律的核心内容。

它包括了私法的各个领域,如人格权、家庭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BGB的目标是确保人们目前和未来的民事权益,通过提供明确的规则和标准,保护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

BGB的结构和内容BGB整体上分为5个分册,涵盖了包括入室权、财产权、合同法、继承权、家事法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下面简要介绍BGB的五个分册。

第一分册:普通法第一分册(Allgemeiner Teil)是BGB的最基础部分,也是其他分册的统一法律基础。

它包括了法律条款的适用、公民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人等方面的规定。

此分册主要确定了法律主体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分册:义务法第二分册(Schuldrecht)涵盖了合同法和侵权法。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规则,以及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索赔途径。

侵权法规定了因个人不当行为或无过失而导致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三分册:物权法第三分册(Sachenrecht)主要规定了财产权和担保权利。

它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占有权、担保权益等,确保人们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分册:家庭法第四分册(Familienrecht)涉及了婚姻、离婚、子女抚养、继承等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

此分册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并确保家庭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分册:继承法第五分册(Erbrecht)规定了个人的继承和遗赠事务。

它涵盖了遗嘱的有效性、遗产管理和继承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BGB的特点和意义BGB作为一部拥有超过100年历史的法典,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和意义:1.体系完备:BGB全面而系统地规定了德国民法的各个领域,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权益和义务。

德国劳动法中文版

德国劳动法中文版

德国劳动法中文版德国劳动法是德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德国劳动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根据德国劳动法,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实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一份书面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中应包含以下内容:双方的个人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休假、解雇条件等。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平等协商。

二、劳动时间和休假根据德国劳动法,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同时,德国劳动法规定了每周至少休息24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以及每年至少休假20个工作日的假期。

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与雇主协商调整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

三、工资和福利根据德国劳动法,劳动者有权获得公正合理的工资待遇。

工资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同时应提供工资清单以明确工资的组成和扣除项。

此外,德国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德国劳动法还规定了一些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退休金、失业保险等。

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也有义务按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解雇和解除劳动合同德国劳动法规定了解雇劳动者的条件和程序。

雇主只能根据正当的原因解雇劳动者,如严重违约、经济困难等。

解雇劳动者时,雇主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劳动者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通知雇主。

五、劳动争议解决德国劳动法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了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

劳动者和雇主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德国还设立了劳动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总结:德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旨在确保劳动者获得公正合理的待遇和保障。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时间和休假、工资和福利、解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者和雇主应遵守德国劳动法的规定,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德国民法典347条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347条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347条中文全文第一条:财产的形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即行:1. 因公法规定或基于合同关系,他人按照规定向一个人的财产提供有偿服务,以此为对方减轻负担或增加对方收入;2. 他人或个人给予他人财产,以此为对方减轻负担或增加对方收入;3. 他人或个人与他人约定,最终目的为对方减轻负担或增加对方收入。

第二条:当能够推定为减轻负担或增加收入的行为确认在这种情况之外时,除非相反的意愿或情形结果已经出现:1. 凡在由赶时间规定的和同一依据的交易中交付或者给予的财产;2. 凡在违约事件中被违约方向宗主方提供的替代履约物;3. 在赠与、法律行为、法院生效判决、遗嘱、继承和对等服务关系中交付或者给予的财产。

第三条:实施减轻负担或增加收入的劳务,如果不论 payment 的数量和\n性质怎样,它也是否定本款第二款之外项的约定是通过合同关系的方式进行的,视为有对等的减轻负担或增\n加收入的财产的交付或给予。

第四条:同一依据的交易中交付给予的财产,其权利的转让是尚未结束的,第二款的条款对对此财产的处置引\n用。

第五条:当财产被个人或个人单位交付或给予一个或多个人后,被此财产的自然课院买给此次作为减轻负担或者\n增加收入的财产的买方。

第六条:及赶时间规定的交付方式推定为符合合同的方法。

这个规定与长度而言适用于645a和646区。

第七条:当一部分交付或者德国民法典减轻负担或者德国民法典增加收入的财产,以一种不需要提前答\n付的付款的方式支付时,第三款援用。

第八条:在交接时,一方交代给另一方的物件,或者作出声明,一方将让渡给另一方的权利,在当事人约定无异议\n的情况下,视为对其处分。

第九条:化解财产 ownership 的负担和获得或增加财产的利益时,相关的法律关系也由这一条的规定引\n领.。

德国民法典347条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347条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347条中文全文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典之一,其中的第347条是关于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以下是德国民法典347条的中文全文:第347条:债务人的违约责任(1)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和利息赔偿两部分。

(3) 损害赔偿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债务人应当赔偿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利息赔偿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到应得的利息。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赔偿。

(5)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时间履行的原因不是其过失所致,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违约责任。

(6)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的措施,并且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可以请求延期履行。

(8)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并且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代为履行。

(9)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并且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0)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并且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11)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并且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支付利息赔偿。

(12)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并且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延期履行。

(13)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并且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代为履行。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中文版摘要:一、德国破产法的背景与概念1.破产法的起源与发展2.破产法的定义与作用二、德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1.适用对象与范围2.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三、德国破产法的程序1.破产申请与受理2.破产管理人3.破产财产与债权人会议4.破产和解与破产财产分配四、德国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1.破产责任2.破产救济措施五、德国破产法的改革与启示1.破产法改革的重要举措2.对我国破产法的启示与借鉴正文:德国破产法是一部关于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将从德国破产法的背景与概念、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程序、法律责任与救济以及改革与启示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德国破产法的背景与概念破产法起源于古罗马法,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各国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破产法体系。

德国破产法是对债务人破产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德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德国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规定了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与债权人会议等程序。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三、德国破产法的程序(1)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破产管理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法院会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和处理破产事务。

(3)破产财产与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债权人会议则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用于讨论和决定破产事务。

(4)破产和解与破产财产分配: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达成协议,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四、德国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1)破产责任: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破产救济措施:针对债务人的破产救济措施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

五、德国破产法的改革与启示近年来,德国破产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简化破产程序、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等。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德国的破产法是指用来处理企业和个人破产情况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一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商业法典》和《破产法》两本法典。

下面将对德国破产法的全法条进行简要介绍。

德国的破产法条建立了一个旨在保护破产企业和个人以及其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体系。

首先,根据该法律,一旦企业或个人无法履行支付债务的义务,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破产程序。

该程序由一名专门的破产法官来管理,以确保公正和公平。

在德国破产程序中,首先进行的是破产财产清偿的程序。

这一程序旨在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估值,并支付给债权人。

根据德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中的一部分会被拿出来支付给债权人,以尽可能满足他们的债务要求。

这一程序由破产法官和破产管理人来执行。

德国破产法还强调了破产企业的再生和重组。

如果债务人希望重组企业并继续经营,可以提出债务违约计划。

根据这一计划,债务人将与债权人协商,制定一项详细的计划,以减少债务并恢复企业经营。

如果债权人同意这一计划,法院可以批准并实施该计划。

德国破产法还规定了一些保护债务人的规定。

例如,根据德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期间,债务人的个人住宅和一些生活必需品不会被收回用于偿还债务。

这是为了保障破产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体而言,德国的破产法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并为破产企业和个人提供一个机会来重整或重新开始。

通过明确的法律程序和保护措施,德国的破产法为破产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序和公正的方式来处理破产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对德国破产法条的简要介绍,具体的法律条文和细节会更为复杂和详尽。

对于涉及实际案例和具体问题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意见。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摘要:一、德国民法典概述二、德国民法典的主要条款1.权利能力的开始2.成年3.住所的设定和废止三、德国民法典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四、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的借鉴意义正文:【一、德国民法典概述】德国民法典是德国的一部基础法律,于1998年6月29日颁布,适用于德国的全境。

该法分为七部分,共包括2385条法律条款,涵盖了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人格权、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等。

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严谨逻辑结构和高度体系性的法律,为德国的社会生活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二、德国民法典的主要条款】1.权利能力的开始:根据德国民法典第一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这意味着,一旦婴儿出生并完成相关手续,就具备了法律保护的权利能力。

2.成年:在德国,满十八周岁的人被视为成年人。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3.住所的设定和废止: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三、德国民法典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德国民法典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公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为指南。

例如,在合同签订、房产交易、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方面,德国民法典为人们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的借鉴意义】德国民法典具有很高的立法技术和法律价值,许多条款和制度对我国民法具有借鉴意义。

如在人格权保护、物权法规定、合同法原则等方面,德国民法典的经验值得我国参考和学习。

通过吸收和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优秀成果,有助于我国民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总之,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具有权威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不仅为德国社会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还对世界各国的民法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 中文版

德国破产法中文版摘要:一、德国破产法概述二、破产申请与审查程序三、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四、破产重整与和解五、破产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六、破产法对债务人的保护七、我国破产法与德国破产法的比较八、德国破产法对我国破产法的启示正文:一、德国破产法概述德国破产法,又称《企业破产法》,是一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的法律。

该法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德国破产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形式的法人实体。

二、破产申请与审查程序在德国,破产申请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

申请人需向破产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

破产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如果法院认为破产原因明显,将依法启动破产程序。

三、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破产申请作出的判决。

一旦破产宣告,债务人的财产将由破产法院接管。

破产清算是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分配的过程。

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不得对破产财产进行处分。

四、破产重整与和解破产重整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制定重整计划,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债务清偿进行重新安排。

这两种方式旨在为债务人提供重生机会,减轻债务压力。

五、破产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德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权。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国家税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有担保的债权人和无担保的债权人。

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益。

六、破产法对债务人的保护破产法对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如禁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期间处分财产、禁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等。

此外,破产法还为债务人提供了心理支持,使其在破产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七、我国破产法与德国破产法的比较与我国破产法相比,德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德国破产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权益,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摘要:一、德国破产法的概述二、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德国破产法的特点和影响四、结论正文:德国破产法是一部关于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债权人的权益。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德国破产法的概述、主要内容、特点和影响以及结论。

一、德国破产法的概述德国破产法,全名为《德国支付不能法》,是德国关于债务人破产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原有的《德国债务人重整法》和《德国支付不能法》,成为德国债务人破产的唯一法律依据。

二、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德国破产法共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申请与受理、破产财产的管理、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的效力及破产犯罪的处罚。

其中,申请与受理章节规定了破产申请的主体、条件以及申请的受理程序;破产财产的管理章节规定了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及其职责;破产程序的终结章节规定了破产程序的终结条件及程序;破产财产的分配章节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破产的效力章节规定了破产的效力范围及破产债务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犯罪的处罚章节规定了破产犯罪的行为及处罚。

三、德国破产法的特点和影响德国破产法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德国破产法采取了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相结合的制度,旨在保护债务人的生存权与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德国破产法注重破产财产的管理,规定了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及其职责,以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与有效运用;最后,德国破产法对破产犯罪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破产犯罪行为的发生。

德国破产法对德国社会的经济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它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债务人在面临破产危机时,有法律途径进行重整,避免债务累积导致的毁灭性后果;另一方面,它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有法可依,有序地进行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最新版)目录一、德国破产法的概述二、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三、德国破产法的实施与影响四、德国破产法对我国的启示正文一、德国破产法的概述德国破产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用于规范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

德国破产法不仅对本国企业适用,还对在德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具有法律效力。

德国破产法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能够公平、公正地清算资产,并尽可能地偿还债务。

二、德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1.破产申请与受理在德国,企业可以因支付不能、债务超过资产等原因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由专门机构——破产法院审查,一旦受理,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企业的破产清算事务。

2.破产清算程序德国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程序有严格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需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调查,并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需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并报法院批准。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还需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算财产的公平分配。

3.破产重整与和解除了破产清算,德国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重整和和解两种程序。

破产重整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企业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对债务进行重组,以恢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解则是指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减免债务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解决企业财务困境。

三、德国破产法的实施与影响德国破产法的实施对德国社会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破产法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企业破产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

另一方面,破产法促使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破产法还有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德国破产法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在企业破产立法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破产法的成功经验。

首先,我国应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明确破产申请、受理、清算等程序,保障破产过程的公平、公正。

其次,我国应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确保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履行职责,保障债权人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缩写:GG),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过渡时期相当于宪法地位的法律,是目前德国的根本大法。

原则:民主(Demokratie).共和(Republik).社会福利国家(Sozialstaat).联邦国家(Bundesstaat)以及实质的法治国(Rechtsstaat)
二、税法
德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 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联邦、州、地方三级征税制度。

2012年9月德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就有508亿欧元入账,与去年同月相比增长4.2%。

在改革之前,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加入团结附加税之后的实际税率为26.38%。

改革后,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无论是保留利润还是分配利润,税率均为15%,加上对应纳公司所得税额征收的5.5%的团结附加税,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15.83%.
跨国公司给予常设机构的股息享受免税优惠。

为了取得免税优惠的资格,驻德国常设机构必须在下属公司至少持有10%的股份。

外国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属于常设机构的资产,其所得也必须是依照税收条约准予免税的,以免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是一家德国公司。

增值税的税率有两档,即6%的最低税率和12%的一般税率,中国最低13%和17%的一般税率
三、
该法律主要集中在减少电子电器类设备(EEE)中某些有害物质使用及其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从2006年4月30日起,生产商应每年按照产品分类向EAR基金会报告投入市场的B2B业务的数量。

从2006年7月1日起,新投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铅、汞、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或者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含量不得超过该元件的重量的0.1%,镉的含量不得超过所在材料重量的0.01%。

个别电器除外。

从2006年12月31日起,生产商对废旧电器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四、环境保护法
环境法主要内容包括水利法、垃圾法、土壤保护法、环境信息法等德国环境法有三原则: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合作原则。

法律首先是将垃圾分类,二是可以回收再利用;三是将垃圾用于生产能源;四是进行垃圾处理。

五、
现行1968年颁布,1979年又作过重大修改。

德国商标权绝大部分是通过注册取得的,但商标如果在贸易活动中的使用得到了公众的承认,并已经成为了驰名商标,则即便不注册也能取得商标专有权。

德国的商标注册程序与实质性审查的国家相同,专利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主要是审查有无禁用标记,是否与已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进行审查,还要对其是否具备一定“识别性”进行审查。


德国的劳动法原则上通过立法、个人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协议进行实施。

劳动合同受民法典(BGB)管辖。

合同中可以规定劳动条件、支付薪水的额度、正规的劳动时间、带薪休假的天数等。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在时间上是没有限制的。

对时间有限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在部分时间及期限法(TZBfG)中另有规定。

德国立法保证雇员享有基本的权利。

这些权力包括在每周工作5天的基础上享有20天带薪休假的,生病时百分之百继续支付工资或薪金(最多六周)。

正常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等。

劳动法对解决保护同样也做出了规定,尤其是通过劳动法庭的判决具体实施。

无论是对雇主还是对雇员,一般的解约期限均为4周,计算日期为每个月的15号或月底。

根据雇员在企业服务的期限长短,解约期限还可延长。

一般来说,只有在特殊原因基础上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这些原因在解约保护法中已经做出规定。

在这方面,德国法律限制得很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无限期地解除劳动合同。

劳资集体合同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受到集体法律协议(比如劳资集体合同)的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