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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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缩写:GG),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过渡时期相当于宪法地位的法律,是目前德国的根本大法。
原则:民主(Demokratie).共和(Republik).社会福利国家(Sozialstaat).联邦国家(Bundesstaat)以及实质的法治国(Rechtsstaat)
二、税法
德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 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联邦、州、地方三级征税制度。
2012年9月德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就有508亿欧元入账,与去年同月相比增长4.2%。
在改革之前,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加入团结附加税之后的实际税率为26.38%。改革后,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无论是保留利润还是分配利润,税率均为15%,加上对应纳公司所得税额征收的5.5%的团结附加税,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15.83%.
跨国公司给予常设机构的股息享受免税优惠。为了取得免税优惠的资格,驻德国常设机构必须在下属公司至少持有10%的股份。外国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属于常设机构的资产,其所得也必须是依照税收条约准予免税的,以免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是一家德国公司。
增值税的税率有两档,即6%的最低税率和12%的一般税率,中国最低13%和17%的一般税率
三、
该法律主要集中在减少电子电器类设备(EEE)中某些有害物质使用及其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从2006年4月30日起,生产商应每年按照产品分类向EAR基金会报告投入市场的B2B业务的数量。从2006年7月1日起,新投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铅、汞、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或者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含量不得超过该元件的重量的0.1%,镉的含量不得超过所在材料重量的0.01%。个别电器除外。从2006年12月31日起,生产商对废旧电器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四、环境保护法
环境法主要内容包括水利法、垃圾法、土壤保护法、环境信息法等德国环境法有三原则: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合作原则。法律首先是将垃圾分类,二是可以回收再利用;三是将垃圾用于生产能源;四是进行垃圾处理。
五、
现行1968年颁布,1979年又作过重大修改。德国商标权绝大部分是通过注册取得的,但商标如果在贸易活动中的使用得到了公众的承认,并已经成为了驰名商标,则即便不注册也能取得商标专有权。德国的商标注册程序与实质性审查的国家相同,专利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主要是审查有无禁用标记,是否与已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进行审查,还要对其是否具备一定“识别性”进行审查。
六
德国的劳动法原则上通过立法、个人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协议进行实施。劳动合同受民法典(BGB)管辖。合同中可以规定劳动条件、支付薪水的额度、正规的劳动时间、带薪休假的天数等。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在时间上是没有限制的。对时间有限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在部分时间及期限法(TZBfG)中另有规定。德国立法保证雇员享有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力包括在每周工作5天的基础上享有20天带薪休假的,生病时百分之百继续支付工资或薪金(最多六周)。正常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等。劳动法对解决保护同样也做出了规定,尤其是通过劳动法庭的判决具体实施。无论是对雇主还是对雇员,一般的解约期限均为4周,计算日期为每个月的15号或月底。根据雇员在企业服务的期限长短,解约期限还可延长。一般来说,只有在特殊原因基础上才能解除劳动关系。这些原因在解约保护法中已经做出规定。在这方面,德国法律限制得很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无限期地解除劳动合同。
劳资集体合同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受到集体法律协议(比如劳资集体合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