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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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
编制规范
(试行)
二○一二年一月
前言 (1)
1适用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3)
4技术规定 (4)
5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5)
6资料收集 (7)
7现场踏勘及生态环境状况调查 (7)
8生态环境影响预测 (9)
9方案目标与指标确定 (9)
10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确定 (10)
11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11)
附录 (13)
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提纲 (13)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是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根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编制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这两项条例,全面加强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保护矿区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指导和规范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编制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
本规范的附录1、2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振文王亚苹李豫海刘晓清张霞
本规范由陕西省环保厅于是2012年4月11日批准。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
编制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编制陕西省行政区境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资源(除煤炭外)开发的新建、技改(扩)建及生产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服务期满的矿山参照执行。
本规范可作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依据,以及审查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50434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DB61/308 陕西省石油开采废水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陕北石油开发环境保护技术政策
矿山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规划(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中)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制订中)
场地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制订中)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制订中)
土地复垦标准(制订中)
陕西省煤炭条例(征求意见稿)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矿产资源mineral resources
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三大类。
3.2 生态环境ecological environment
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地质、地貌、大气、水、土壤、生物等的总称。
3.3 矿山生态环境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mine
矿区内生态系统和环境系统的整体,包括地表植被与景观、生物多样性、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等。
3.3 矿区生态环境问题environmental problems of mining industry
矿业活动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环境演变、破坏和污染等问题。
3.4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of mine
矿业活动中采取一定措施,控制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等问题,保护矿区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动态平衡,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5 生态环境治理方案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cheme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及生产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危害,制定生态环境治理措施,采用工程、生物措施以及管理手段使生态环境得以恢复或重建的技术方案的总称。
4技术规定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是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实施生态环境治理的依据。生态环境治理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
4.1 方案编制时限
矿产资源开发新建、技改(扩)建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竣工验收前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生产企业在本编制规范实施后编制。
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后,矿区范围、开采规模、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编制。
方案编制以前一年为基准年,五年为一个方案编制和实施期。每五年编制一次,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实施的最后一年开始制定下一个五年生态治理方案。
4.2 方案编制依据
(1)国家和陕西省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2)国家、陕西省及项目所在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其他相关规划。
(3)政府和部门文件、技术标准。
(4)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相关技术政策、规范。
(5)环境影响评价及设计、生态环境调查等文件资料。
4.3 规模和范围
新建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规模和范围以批复的项目设计文件、环评文件、总量批复为依据。
改(扩)建企业以改、扩建完成后的规模和范围进行,根据“以新带老”原则,对原有生态破坏进行统一治理。
生产企业以实际规模和影响范围为依据,并对原有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统一治理。
生态环境治理范围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区域,石油、天然气开发还包括井场、输送管线、站场及其生态环境影响区域。
4.4 方案分区
方案应按照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功能分区特点,可将方案分为矿山开采区、地表沉陷区、管线及道路区、工业场地、排土场、尾矿库、站场区、生活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