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司法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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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

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

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1、英国法律构成。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

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

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

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

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

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

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

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

英国司法制度史

英国司法制度史

英国司法制度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律体系,鉴于历史渊源、发展历程、吸纳内容等诸多方面的不同,两大-法系呈现出了风格各异的法律特色。

一般而言,大陆法系深受古罗马法的影响,主张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分离,推崇法典化,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判决建立在抽象演绎推理基础之上;而英美法系发轫于英国的普通法,普通法实际上是法院即法官创制的法,这就决定了该法系崇尚司法判例,始终遵循先例原则,将判例、法官的实践理性作为首要的裁决依据。

两大-法系为何会表现出如何大的差异,各自的发展过程又都是怎样的,这些问题都关乎到两大-法系的演变历史,需要我们从法制史的角度进行研究。

就制度层面而言,如果说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大陆法系因为创立了法学基本范畴和逻辑严密的法理体系,建构了一套规范化的法典编纂模式,因而以立法见长的话,那么,英美法系则以其合理而精致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技术而著称于世。

可以说,司法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精华所在。

而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中,英国的司法制度无疑是杰出代表。

《英国司法制度史》正是从法制史的角度探究了人类司法文明史上的这朵奇葩,该书沿着历史发展的轨迹全面介绍了英国的法院制度、法官制度、律师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警-察制度、刑罚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这八种制度,介绍了各种司法制度的由来、演化、发展及改革面临的难题,全面展示了英国司法制度的全貌。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足见法院和法官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

英国的法院产生于13世纪,历史悠久,由于英国是一个推崇经验、讲求实效的国家,故而英国的法院组织形式多样,结构庞杂,但实行的是单一制,即只有一个普通法院系统。

用一句话来概括英国法院制度的特点,那就是:总体单一,具体复杂,中央单一,地方复杂。

作为帝国王侯的法官,是英国法律的象征,承载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科克、曼斯菲尔德、丹宁等名字都为现代人所熟知。

相比其他国家而言,英国的法官在法治进程中发挥的作用尤其突出,有学者称,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中有90%是法官创制的。

英国如何建立独立司法制度

英国如何建立独立司法制度
名杀人 犯 。 那 名 被 追 赶 的 杀人 犯 恰 好 跑
者都是 弱 者 。然 而 , 并 不是所 有 的 自杀 行为都是懦 弱 , 有的 时候 , 自杀行为不但
不是懦 弱行 为 , 反 而是 一种 勇敢之举 , 是 为 了以 自己的生命 践行 天 下担 当, 是 为
济途径又是 什么呢?在 “ 禁令案 ” 判决 书
昭王说 : “ 臣抓 住 的 那 个 杀人 犯 , 是 我 的
爱戴 。他 是 一个特 别认 真 的人 , 在 审理
案件 时, 一 向客 观 公 正 , 真 正 做 到 了依 法
英 国的 司法 独立 问题 还可 以追 问到 其 宪政制度 的顶层设计上 。由于议会 主 权 的观念甚重 , 在英 国 , 那个 最高和最终
院也产 生冤 假错 案 , 案 件就有 可能 到达
上议院, 问题 是 如果上 议 院的判决 也是
判罪, 办理你 的政 事 去吧 ! ” 但 石奢却 坚
得 知 了事 情 的来龙 去脉后 , 便 亲 自给李 离松 了绑 , 安慰他说 : “ 官位 有贵有贱 , 处 罚有轻 有 重 。这 件 事 , 主要 是 下面 的官 吏没有调查 清楚 , 有罪的应该是 他们 , 不
的司法裁决机关 设在议会 里面 。如果一
父亲 , 如果 臣依照 法律将他 带回 来处 置, 就是 不孝的做 法 ; 可是 , 我如今 私放 了杀
人犯 , 则是 不 忠 的 行 为 。 因 此 , 我 的 罪 过
审判 、 不偏 不倚 。然 而 , 再谨 慎 的人 , 也
难免会 有 出错 的时候 。 有一 回 , 他 审理
读 到 了这 样 两 次 令 人 仰 望 的 自 杀 行 为 , 让 我 们 看 到 了 两 个伟 大 人 物 人 格 光 芒 的

英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doc

英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doc

英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 -根据董礼胜教授的相关资料及其研究,英国在工党政府1997年5月上台之前,长期以来基本上是不可能谈论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

1997年工党执政后,首次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与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政府的权限;恢复大伦敦议会,赋予其明确的权限并首次采用直接选举市长的办法。

1999年5月上旬,苏格兰和威尔士相继选举成立地方议会,苏格兰议会设129个议席,威尔士议会设60个议席。

7月1日,两个议会正式开始运作。

在与苏格兰之间,中央政府保留的权力包括:联合王国宪法、外交政策、国防和国家安全、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就业立法、社会保障、交通控制、保健和文化的某些方面;苏格兰议会将接管苏格兰事务办公室的权力和职责,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涉及本地方的:保健、教育、培训、地方政府、住房、社会工作、经济发展、交通、法律、环境、农业、渔业、林业、体育、艺术、研究、统计等。

在与威尔士之间,中央政府没有赋予威尔士以基本立法权,所有涉及威尔士的立法仍由英国议会制定,威尔士议会只能因地制宜地修改这些立法。

中央政府保留着外交、国防、经济政策、财政政策、与欧洲关系、社会保障、广播监控等权力,威尔士议会接管了此前由威尔士事务大臣行使的政策和公共服务职责,包括经济发展、农业、工业及培训、教育、地方政府、保健、社会服务、住房、环境和威尔士语言,威尔士议会就这些事项制定政策和标准。

1998年4月10日,英爱两国政府及北爱冲突有关各方签署了和平协议,此后选举产生了北爱地方议会,建立了南北爱跨界合作机构。

1999年12月1日,英女王批准了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向北爱转交地方事务管理权的权力下放法令。

同日,爱尔兰政府正式批准修改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取消对北爱领土的主权要求。

2日,英政府开始向北爱自治政府移交权力。

北爱自治政府遂行使除国防、外交和税收等中央权力之外的立法和行政权。

同日,南北爱部长理事会、英爱政府间会议、英爱理事会等机制正式启动。

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

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

ZWM根据互联网相关资料编制2011.2点击鼠标或自动翻页⏹欧洲大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基于人类智慧和思想的结晶,创造了许多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价值理念、思想观念和制度规范。

⏹其中,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的制度设计无疑是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一个亮点。

司法独立成为西方国家经常引以为自豪的一项政治成就、一个法治学说、一种制度文明,历经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司法独立最早是作为一种观念被用来对抗王权的肆意妄为和对民众权利进行切实保护,其后这种观念在限制王权、保护民权的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并最终以宪法为根据、在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结构上实现了完整的建构。

司法独立的思想和按照这一思想建立起来的司法独立体制最初发生在17世纪中叶的英国。

5世纪中叶,入侵不列颠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创建国家的同时,把随身带来的古代日尔曼习惯奉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于是产生了英国早期的习惯法。

⏹习惯法的权威基础在于全社会的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

⏹因此,它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国王都具有约束力。

⏹事实上,英国国王自产生之日起就受到“古代习惯法律”的限制。

英国人认为,聪明的办法不是把专制统治者推翻,而是首先使司法逐步独立于国王,并一点一点运用法律约束国王,最终将国王完全纳入法律之下,即实行法治。

作为英格兰普通法的第一部系统著作,1187年格兰维尔(Glenville)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总结了亨利二世在法律技术和法律规则方面的变革,增强了王室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被认为是法律科学的一次革命。

尤其是格兰维尔在以令状形式界定王室的司法管辖权的同时,限制了这种管辖权,使“令状统治”富有法治的意味。

⏹70年后大法官布莱克顿(Henry de Bracton)写的《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则是为了确保普通法为13世纪的英国法官统一适用而写作的。

⏹布莱克顿在书中提出,国王有义务服从法律,因为国王处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司法史观后感

英国司法史观后感

英国司法史观后感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根本保障。

作为一个学法者,我一直对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史观感兴趣。

最近,我特别关注了英国的司法历史及其对当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通过学习和了解英国司法史观,我对其深深地着迷,并获得了许多启迪。

在我看来,英国司法史观的形成和发展对于当今社会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英国司法史观强调权力的制衡和法治的原则。

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司法制度奠定了司法独立的基础,保护了司法权力免于政府和行政机构的滥用。

英国创立了一套包括君主权力、议会和司法体系的权力制衡机制,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种权力分立的理念在英国长期发展中逐渐深入人心,并对全球许多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借鉴作用。

其次,英国司法史观注重先例法的重要性。

首次将普通法引入英国的“诺曼征服”时期,为后来的司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普通法根植于实际案例的解决,通过对先例的综合和推敲建立了一个革命性的判决体系。

这一制度赋予法官很大的灵活性,使其有能力根据具体事实和案例来判断,从而制定更具体和灵活的规则。

先例法的运行不仅能够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还有利于为不同案件赋予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第三,英国司法史观强调公正和权益保护。

长期以来,英国司法体系一直致力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通过对早期英国司法实践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权益保护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维护司法公正需要依法行事,并且依法裁决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

这种公正原则不仅贯穿了英国历史上的司法实践,也影响了当今英国司法体系的运行。

此外,英国司法史观还强调司法实践的创新和改革。

英国的司法制度历史上屡屡进行创新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革。

在17世纪的英国,被称为“公断法”(Trial by Jury)的司法制度改革是一次震撼性的改变,其核心理念是将案件的判断权交给陪审团,实现了公正和广泛参与。

这种改革精神一直延续至今,为不断完善司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英国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1).doc

英国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1).doc

英国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1) -地方的立法职权英国地方政府制度是1974年4月1日在全国改革后推行的,全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大地区组成[xiii]。

在威尔士和英格兰设郡和区;区以下设教区或乡。

苏格兰设大区和区;北爱尔兰只设区。

在地方的每一个郡、自治区、教区和区,都有由当地人选出的地方议会,郡议会的议员从40-100名,区议会议员30-50名,教区的理事5-20名。

各级地方议会每届任期1年。

各级地方议会都是自治的、独立的,它们之间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各级议会都只能在议会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就自己的职权事项制定有关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可以申请中央议会通过专门法案而获得立法授权。

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和区议会得通过决议、动议一项地方法案,此项决议必须在地方报纸上刊登为期10天的通知,并经过地方议会全体议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是动议,需要在法案向中央提出14天后再经过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方可成立。

[xiv] 按照1972年贝恩斯报告的建议,大多数地方议会都设有一个政策和资源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其他主要分委员会的主席。

政策和资源委员会的权力相当大,包括:制定地方议会的纲领、目标和确定工作的优先顺序;控制地方政府的主要资源;协调和监督议会项目的执行。

[xv]1974年以后,英国地方议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下,通常设有若干个(依据议会规模大小从4至16个不等)分委员会,主要是:教育分委员会、规划分委员会、社会服务分委员会、环境分委员会、住房分委员会、公共设施分委员会、绩效评估分委员会、土地管理分委员会、人力资源分委员会、财政分委员会。

英国中央对地方政府有较多的限制,地方政府的自治区比较有限。

在立法权限的事项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如下权力:1、有权颁布各种规定地方政府活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程序;2、有权审核批准地方政府所拟定的行政管理方针,以确定其法律效力;3、有权批准或者驳回地方政府就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请求报告;4、对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失当或违法,有权予以纠正;对于渎职有权依法惩处;5、有权审核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报告,监督其行政管理活动;6、通过拨款资助,对地方政府实施监控。

英国优秀法律制度案例(3篇)

英国优秀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英国作为世界法治国家的代表之一,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体系。

英国刑事司法体系在改革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了司法效率,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为例,探讨英国优秀法律制度的案例。

二、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历程1. 早期改革(19世纪)19世纪,英国刑事司法体系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审判拖延、证据收集困难、法官权力过大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1)证据法改革:1836年,《证据法修正案》颁布,限制了法官对证据的审查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

(2)法官任命制度改革:1852年,《法官任命法》实施,确保法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刑事程序改革:1873年,《刑事证据法》颁布,明确了证据收集、审查和呈递的程序。

2. 中期改革(20世纪)20世纪,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继续深入,重点在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被告人权益。

(1)1965年,《刑事审判法》实施,简化了审判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

(2)1984年,《刑事审判法》再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法官的权力,确保审判公正。

(3)1995年,《犯罪与秩序法》实施,对刑事司法体系进行了全面改革,包括提高法官独立性、完善律师制度、加强警察权力等。

3. 近期改革(21世纪)21世纪,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继续推进,重点在于应对新型犯罪和打击恐怖主义。

(1)2003年,《警察改革法》实施,对警察权力和职责进行了调整,提高了警察执法效率。

(2)2009年,《犯罪与法庭法》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法官权力,确保审判公正。

(3)2015年,《刑事司法与法庭法》实施,对刑事司法体系进行了全面改革,包括加强法官独立性、完善律师制度、提高警察执法效率等。

三、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案例1. 证据法改革案例案例:2016年,英国某地发生一起杀人案,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大量证据,但由于证据收集程序存在问题,导致证据被排除。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一律经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 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 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 法官等级森严, 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 7类,即: 类 治安法官(业余法官); 领薪治安法官; );② ①治安法官(业余法官);②领薪治安法官; 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 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 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 上诉法官; 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⑦最 高法院法官。 高法院法官。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高 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 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 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2、刑事法院(皇家法院) 、刑事法院(皇家法院) 根据《 年法院法》 根据《1971年法院法》设立; 年法院法 设立; 拥有上诉管辖权和原始管辖权; 拥有上诉管辖权和原始管辖权; 是被告首次有权要求有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法 院; 刑事法院可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任何地方 开庭; 开庭; 刑事法院的法官由高等法院法官、 刑事法院的法官由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 和首席司法官组成; 和首席司法官组成;
?历史悠久的自治组织起源于爱德华一世年代17271307?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inns1422?格雷律师学院graysinns1569?内殿律师学院innertemple1505?中殿律师学院middletemple1501林肯律师学院林肯律师学院?二法学教育和律师资格考试?1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的法学教育在律师学院由辩护律师监督培训?英国法律教育委员会对学员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并且满足晚餐期diningterms要求后可向资格会申请辩护律师资格?辩护律师总委员会负责辩护律师的一系列事务?2事务律师?事务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程序十分严格

英国的陪审制度

英国的陪审制度

英国的陪审制度英国的陪审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运作方式。

以下是对英国陪审制度的详细说明:一、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后保留下来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

其历史可以追溯到诺曼王朝时期,经历了一个由协助司法到决策司法,由证人到裁判者的角色转变过程。

在早期,陪审团主要作为证人团体,向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证词。

后来,陪审团逐渐获得了裁决案件的权力,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与者。

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陪审制度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变革。

例如,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判。

这一规定为陪审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基础。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诉讼案件的增加,陪审团的人数也发生了变化。

最初,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后来在某些案件中减少到6名或7名。

这些变革使得陪审制度更加灵活和适应时代的需求。

二、英国陪审制度的运作方式英国陪审制度的运作方式具有独特的特点。

首先,陪审团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他们不需要具备法律背景或专业知识。

这种广泛的参与性使得陪审制度具有民主性和公正性,因为陪审员能够代表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的观点和价值观。

其次,陪审团的选任是随机的。

在选任过程中,法院会从选民名单或其他来源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

然后,通过一定的筛选程序确定最终的陪审团成员。

这种随机的选任方式有助于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见和利益冲突。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证据、审议案件并作出裁决。

陪审员需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在审议阶段,陪审员需要就案件事实进行讨论和商议,并最终形成一致的裁决意见。

如果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可能会宣布审判无效或重新选任陪审团进行审判。

三、英国陪审制度的优越性和局限性英国陪审制度具有许多优越性。

中英司法制度差异

中英司法制度差异

中英司法制度差异英国是联邦制国家,分为四个地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

这四个地区都有相当的自治权,各自实行不同的司法制度,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同一种司法制度。

英国检察机关英国检察机关历史不长,由于英国奉行当事人主义,对一般刑事案件的起诉不被看做是国家的事情,因此历史上对此类诉讼主要是由警察聘请律师代为起诉,而国家公诉人只负责重罪,如谋杀、叛国等案件的起诉。

由于发现警察在起诉案件中有放纵犯罪的问题,1984年,议会制定了《刑事起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统一由检察官负责,1985年正式成立了检察机构(简称cps),建立了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这也是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

在此后近20年的司法改革中,检察官的权限不断扩大,检察机构不断健全。

英国的检察官都是在律师中选任,所以检察官也称做“出庭律师”或“控方律师”。

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共分成42个司法区,每个司法区中都设有检察机构,每个检察机构都有一个首席检察官,领导司法区刑事起诉工作。

皇家检察署(类似我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42个司法区的检察机构工作。

具体的案件上看: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按中国通常做法不宜起诉,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由警察处理。

在英国这种情况就应当起诉,当然起诉也是由地方法院审理,一般不送进监狱。

案件处理结果大体相同,但程序不一样,这是中英司法制度的一个区别。

英国的法院体系英国的法院体系与中国差异较大。

英国42个司法区都设有地方法院(也称治安法院),审理六个月以下监禁和罚金5000镑以下的刑事案件。

这里的法官构成很有意思——大部分是业余法官,由司法区内公共组织任命诚实、有相当法律知识的绅士担任,全国共有3000个;也有全职法官,但数量很少,全国42个司法区只有100个全职法官;另外还有半全职法官150个。

全职和半全职法官都是律师。

业余法官每两周在法院工作1天,半全职法官每周工作2天到3天。

全职法官职责是处理疑难的法律事务或审理复杂、时间长的案件。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篇一: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第13讲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二)遵循先例的含义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

但上议院现在已经不在此限。

?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或其他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的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

美国?州下级法院在州法律问题上受州上诉法院判决的约束;在联邦法问题上,应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联邦法院在联邦法案件上受联邦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在州法律问题上,则受州法院的有关判决的约束。

联邦和洲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原则:即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和各州分权的原则?联邦法院管辖范围: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和国内供对外贸易、洲际商业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本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有的案件为联邦的“专有管辖”;有的案件则属于联邦和州法院“共同管辖”。

例如,在除离婚以外的所有其他民事案件中,不同州公民或外国人之间的诉讼,金额达5万美元以上,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哪一系统法院审理,在5万美元以下者,仅由州法院审理。

?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1.特点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形成②23人以内(美国联邦法院16-23人)③审查是否有足够证据确认起诉事实④12名以上同意,可以起诉⑤英国传统上indictableoffence(正式刑事起诉)→大陪审→1933年被废除⑥改由magistrates负责preliminaryexamination(预审)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2,美国的大陪审制度①美国部分州已基本废止了大陪审制度(有20州仍旧保留)②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明确规定大陪审③“任何人,未经大陪审团的告诉presentment或正式起诉indictment,不得被以死刑或其他不道德infamouscrime的犯罪提起公诉”④infamouscrime被解释为可以处以1年以上刑罚的犯罪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1、特征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②12名③作为与法官平等的审判机构出席审判④根据出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⑤即人们常说的“陪审”制度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2.PettyJury的构成和评议方法①PettyJury由12名陪审员组成②普通法的传统要求评议(verdict)必须全体一致③如果不能达成共同意见,必须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④全体陪审员一致原则的变化:英国剩余9-12人可组成陪审团(部分陪审员生病、死亡等不能参加审理时)⑤countycourt(8人)⑥评议11(10);10(9);9(9)同意即可/countycourt8(7)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3.陪审员的选择?①资格:美国公民;18岁以上;在当地district内居住1年以上;在陪审员资格文件中正确书写姓名、年龄、住址和职业(读写能力);能够讲英语);没有影响陪审员工作的精神障碍;未受过刑事追诉(1年以上)或受到有罪判决?②正在服兵役者、公务员、法律专家、神职人员、他人不能代替的职业或工作者→没有或被免除陪审员义务?③陪审员名单经抽选使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偏见者需要回避=voirdire?④双方律师也可无因回避一些候选人(peremptoryhallenge)=3人(联邦)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4.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①除非适用免除义务的规定,否则不允许辞退陪审员工作②支付补贴和旅费③从陪审员中挑选一人担任foreman④评议期间法官不在场,断绝与外界的联系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5.美国宪法对陪审制度的保障①建国过程中陪审的作用②除2州外各州均有陪审制的规定(宪法+程序法)③美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除弹劾程序外,所有犯罪的审理必须以陪审方式进行”④允许放弃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被告人书面申请+检察官同意+法院认可)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6.美国陪审制度的变化①各州在较早时期即同意≤12陪审员的审判,评议也未必全体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②联邦法院→1973colgrovev.Battin.认可了6人陪审团③理由:美国宪法第7修正案目的在于保障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并不涉及陪审制度、规则④不少地方允许在民事审判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认可未满12人的陪审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评议结果篇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属英美法系国家。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行的司法制度。

它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由大贵族、大僧侣等组成的智人会议就已具有司法机关的职能。

诺曼王朝时期,英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设立了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在全国分设由国王任命法官的法院来代替原有的地方法院,从此以判例法为渊源的司法制度开始形成。

1215年《大宪章》颁布以后,最高司法机关从御前会议中独立出来,逐步形成了包括由申请法院、王座法院、财产法院和衡平法院等组成的复杂的司法组织系统和适用普通法的封建司法制度。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没有对司法体系和法律形式作重大改革,而是逐步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19世纪末叶司法改革后,司法组织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普通法院平等地适用衡平法。

1971年制定的《法院法》,对法院组织系统又进行了一次改革。

但英国的司法制度仍保留许多封建痕迹,除法院体系和诉讼程序十分繁复,封建时代的许多判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外,英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

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成员,一身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由上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

司法组织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主要分民事、刑事和专门法院三个组织系统。

民事法院系统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院组成,专门法院系统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法庭等。

苏格兰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郡法院仅管辖民事案件,郡官法院兼管辖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苏格兰高等法院是苏格兰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但民事案件还可上诉到上院。

苏格兰还有特设的土地法庭。

英美司法制度

英美司法制度

辩护制度
一是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 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二是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 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 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近年来,两类律师的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
英美司法制度
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
01 法院组织
03 陪审制度
目录
02 司法审查权 04 辩护制度
英美司法制度,法院组织: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 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法院组织
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 法院组织体系。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 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 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 系统,前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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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权
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 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 再具有法律效力。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但随着社会的发 展,审判节奏也要求效率化,逐渐限制了陪审制的运用。

英国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简介英国律师制度是英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一系列法律职业和法律机构组成。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英国律师制度的相关内容。

英国律师制度的历史英国律师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以下是英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要点:1. 古代英格兰古代英格兰的司法系统以乡村法庭为基础,由法官和律师共同参与。

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

2. 中世纪的律师行会在中世纪,律师组织开始形成。

这些组织被称为律师行会,其成员通过学徒制度接受培训。

律师行会对律师的资格和规范进行规定和管理。

3. 议会的干预16世纪至17世纪,英国议会开始对律师制度进行规范。

议会颁布法律,规定只有通过学术考试的人才能成为合格律师。

4. 19世纪的改革19世纪,英国律师制度进一步改革,出现了专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成立了律师调查局,负责对律师实施监管。

英国律师制度的组成和职能1. 工作类型英国律师制度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主要包括:•执业律师:担任案件的辩护和法律咨询。

•企业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代表。

•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

2. 律师机构和协会英国的律师机构和协会起到了重要的监管和管理作用,包括:•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监管律师和提供法律服务。

•英国律师协会:代表律师利益,并提供专业支持和发展机会。

3. 律师职能英国律师的职能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建议和咨询。

•辩护案件并代表当事人。

•准备法律文件和合同。

•参与诉讼和调解。

英国律师制度的教育和资格1. 律师培训成为一名合格律师需要接受系统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法学学士学位: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是成为律师的第一步。

•法律职业课程:接受法律职业课程的培训,获得法律专业资格证书。

2. 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是成为合格律师的关键步骤,主要包括:•文书考试:主要测试法律写作和研究能力。

•诉讼考试:主要测试法庭技巧和口头辩护能力。

3. 进阶培训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律师可以选择进一步的培训和专业发展,包括:•进修课程:提供更深入的法律知识和专业领域的培训。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是一个权利、民主和法治国家。

英国司法制度建立在几百年的发展和演变之上,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一种体制之一。

英国的司法制度采取的是普通法制,这意味着法官能够根据先前类似案件的裁决作为法律依据来判定新案件。

这种方式使司法制度能够不断发展并保持适应力,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英国的司法体系分为三级: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

在最高法院的顶部,是由十一名大法官组成的高度权威的司法机构。

最高法院是负责审理各种个案,以及对英国权利法和公法的最终解释权的机构。

上诉法院是由对法官、法官及其他独立专业人士组成的,其职责是审理上诉案件,并确保被控诉人在审判中得到公平对待。

地方法院则负责处理最多的小型案件,例如交通违法、租赁争端和婚姻离婚等。

英国的司法体系还包括的优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

例如,英国的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检察。

检察官会在犯罪疑点得到确认时,调查并采集证据。

然后,他们会向法院起诉或不起诉犯罪嫌疑人。

此外,英国的监狱和社区处罚体系也非常完善。

监狱推行纪律严明但符合人道主义的管理,而社区处罚则注重恢复罪犯的自我价值和社会形象。

正如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一样,英国的司法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缺乏足够的经费、司法独立的威胁以及案件耗时较长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英国的政府和司法机构正在进行一系列改革,以确保司法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

总之,英国的司法制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现代化和公正的体制之一。

同时,它也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以更好地满足公民和社会的需求。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概了解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对于理解⼀些法律英语和合同总总是有好处的,起码看起来不会觉得很陌⽣。

以下我根据《professional english in use》⼀书整理的英国司法制度的⼤概,其实就是按照根据英⽂概括成中⽂⽽已。

这是⼤概,具体的⼀些制度等有时间了慢慢整理出来。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1、民法与刑法英国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只要是判例法。

笼统的说英国法律分为私法(private law)与公法(public law),更明确来说,英国法律分为民法(civil law)与刑法(criminal law),民法是处理法⼈(legal person)和独⽴个体(private individuals)之间的纠纷,⽽刑法则是国家对⼀些不法⾏为的惩罚。

在民法中,由民事主体提出诉讼请求(give rise to a claim),要求赔偿(compensation)或法院发放限制令(injunction),⽽在刑法中则是有国家就犯罪⾏为提起公诉(prosecute)。

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 law)是关于各个法律领域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与实体法(procedural law)相⽐,程序法则是处理法律执⾏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

3、英国的宪法(constitution)英国是君主制(Monarchy)国家,元⾸是国王(the monarch),但是国王授权政府处理国家事务。

威斯敏斯特议会(westminster parliament)有两个众议院(chamber):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与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

上议院与下议院由各⾃独⽴的原则设⽴的。

下议院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是选举产⽣的,⽽上议院议员(senate)则多数是指定(appointed)的,少数为替代世袭议员(the hereditary peers)⽽选举产⽣。

bbc英国司法制度简史

bbc英国司法制度简史

bbc英国司法制度简史
英国的司法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

以下是BBC整理的
英国司法制度简史:
1. 12世纪:亨利二世引入了普通法,即由王室法庭根据既定
法律来裁决案件。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基础。

2. 13世纪:埃德华一世成立了国家法庭,负责处理重大刑事
案件和争议。

3. 14世纪:国家法庭发展为法官团,这是英国法官的起源。

法官团由专业律师组成,负责进行审判。

4. 17世纪:英国开始实行民事和刑事审判的分离,引入了陪
审团制度。

陪审团由普通人组成,负责听取证据并作出裁决。

5. 18世纪:英国实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即被告在未被证
明有罪之前被视为无罪。

6. 19世纪:英国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推动司法改革,使刑事
审判过程更加公正和透明。

7. 20世纪:英国建立了英国最高法院,取代了英国上诉法院,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顶级审判机构。

8. 当代:英国司法制度不断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社会变革和挑战。

总体而言,英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数百年的演变和改革,从王室法庭到国家法庭,再到如今的法官团和陪审团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和公平,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12讲英国的司法制度

第12讲英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法律教育特点性质为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实行高层次精英化采用判例教学法教育管理形成严格的行业化的标准美国律师协会aba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英国的法院系统民事houseoflords上议院courtofappealcivildivision上诉法院民事分庭highcourt高等法院chancerydivision大法官法庭queensben
无偿提供法律志愿,被视为“社会的公仆”
常常是社会的领导人物。
• 全国性的法律职业组织:
美国律师协会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会员还包括法官、具有律师资格的公务员、公司职员、 大学教授等。
共十六页
美国的法律(fǎlǜ)职业--法官和检察官
• 联邦(liánbāng)法官由美国总统从律师、政治家霍法律教师中 任命,但须经参议院批准。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 院的法官实行终身任命制,专门法院的法官实行任期制。
House of Lords 上议院
Court of Appeal
(Division Division) 上诉法院(fǎyuàn)刑事分庭
Crown Court 皇家刑事法院
Coroner’s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治安(zhì ān)法院
共十六页
美国(měi ɡuó)的法院系统
共十六页
• 独立检察官 -美国独具特色的制度。 -从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中
的人选任。 -享有较大(jiào dà)的独立权:组织人事权、
调查 权、传讯权、汇报权、起诉权。 -任期与案件审结一致。
共十六页
英国的法律(fǎlǜ)教育
• 英国宗教改革前一些最早的大学,如牛津大学等,在法律教育方面仅 学习罗马法和教会法,而不学习英国本国的法律(主要是普通法和衡 平法)

英法两国司法制度比较

英法两国司法制度比较

英法两国司法制度比较一、历史与起源英国的司法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普通法注重判例法和法官创造法律,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核心,通过解释和发展法律规则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而法国的司法制度则源于罗马法,有着更加集权化的特点。

法国法律体系注重法典法和立法者创造法律,法官主要执法、裁决与解释法律。

二、法院体系英国的法院体系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以及一些专业法院,分布在各地。

法官的任命是由专业委员会推选,并由君主任命。

而法国的法院体系则由司法权力集中在巴黎的最高法院,下设若干个地方法院组成,法官职位由法官评定委员会确定。

三、法律职业在英国,法官和律师是分开的,法官不具备辩护或代表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只负责解释和裁决案件。

而在法国,法官同时也是律师,既执法又辩护,这意味着律师在法庭上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四、审判程序英国的审判程序注重公正和程序正义,采用对抗性的审判原则,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公开对抗,法官作为第三方中立裁决争议。

而法国的审判程序则注重事实查明和真相追求,法庭对整个诉讼过程有更大的指导和管理作用,法官在很大程度上主导审判。

五、司法独立英国的司法独立是其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法官的独立性十分重要,法院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干涉持谨慎态度。

而法国的司法独立则体现在法官的任命和办案自由上,法官在法庭上享有独立裁决权,并且有权利对不公平法律进行合宪审查。

六、法官地位在英国,法官的地位相对较高,被普遍尊重和崇敬,因为他们的决定具有权威性和明确性。

而在法国,法官的地位相对较低,他们被视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由于法官同时兼任律师,所以法官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

七、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和法国的司法制度中都有所体现,但两国存在一些不同。

在英国,陪审团主要用于刑事审判中,由12名陪审员组成,对案件采取同等投票的方式作出裁决。

而在法国,陪审团制度只用于特定的重大刑事案件,由9名陪审员和3名专业法官组成,陪审员发挥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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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制度史
篇一: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
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
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
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种律师资格所要求的条件不同。

英国律师的权利可分为基于当事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与因律师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英国事务律师的行业组织机构是法律协会,由上诉法院院长领导。

事务律师自愿参加该协会。

四大律师学院和律师协会理事会作为新的中央管理机构,对出庭律师统一行使各种管理职能。

三、公证制度
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1801、1833、1843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
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公证人。

根据三个公证法规的规定,公证业务主要包括:起草、证明或鉴别包括与动产和不动产的转移有关的合同和其他文件;行使位于英国国内其他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代理人的权力;通知或证明有关流通证券交易;协助设定遗嘱或其他文件;起草有关航行中船只海难或货物海损的证明。

英国《民事证据法》第11条规定:“法院、公证等部门证明的文件,除有相反的证明外,应视为该文件或该文件部分的真实副本。


英国目前有五类公证人:即普通公证人、地区公证人、教会公证人、在威尔士开业的公证人、在英国海外地区开展业务的公证人。

在英国,未取得公证人授权的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营利、收取的费用、领取酬金等而进行公证活动是违法的。

公证人如行为不轨,教区主事可将公证人除名。

四、监狱制度
英国的监狱架构、体制较为健全。

英国内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监狱,其在管理监狱行政事务方面的职能主要包括:管理国家监狱及设在郡市的监狱;执行监狱政策;按照议会的授权设置监狱和调整监狱布局;处理罪犯,负责缓刑和罪犯释放后的监督和其他不由法务大臣处理的部分监狱管理方面的职能。

在英国,罪犯入监后,根据所犯罪行、犯罪经历、有无危险和逃跑可能性、逃跑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估,按a、B、c、d四级进行管理。

相对应的,英国的监狱管理也是按押犯性质的不同分为a、B、c、d四
种类型。

在英国为管理监狱与囚犯所需费用以及根据《监狱条例》所需的其他费用均由议会和财政部拨付,主要用于支付监狱工作人员经费、犯人生活、狱政设施、基建、犯人监狱和生产投资等费用。

囚犯的费用包括囚犯从入监开始直到死亡或释放这段期间的膳食、服装、监管以及转监等所有的必要开支。

囚犯没有支付被送进监狱所需费用的义务。

为实现最终将犯罪分子改造为新人的目的。

英国监狱法规规定了一系列制度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包括:1、通信会见制度。

2、教育制度。

每所监狱都必须制定囚犯晚上学习的课程计划,鼓励每个有能力接受教育的囚犯参加学习。

3、劳动制度。

4、奖惩制度。

五、调解制度
英国纠纷调解制度出现在80年代,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比较规范的调解制度。

英国把其纠纷调解制度称之为adR,即纠纷替代解决措施。

由于该制度处理纠纷快捷,成本低廉、便民而且尊重当事人的纠纷处置权,因而颇得英国公众的欢迎。

英国的调解活动属民间调解,这就决定了其调解组织的非政府性,调解效力的非司法性和调解活动的非政府性。

英国政府积极倡导通过adR解决民间纠纷,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发展adR制度。

1996年颁布的《新家庭法》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经过咨询。

该规定意味着相当一部分婚姻纠纷要通过调解制度解决。

在英国的调解制度中,有三个比较重要的调解组织。

家庭纠纷调解组织、英国调解中心和纠纷调解中心。

六、法律援助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英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形式。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利用国家的法律援助资金委托律师,为在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受审的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和刑事辩护。

英国成立了专门的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管理法律援助事务。

在英国,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

在《获得司法公正法》通过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别被两个新的计划所取代,即社区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服务。

《获得司法公正法》对英国法律援助体系最大的影响是将全新的合约制度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体制中。

随着合约制的引入,英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只有那些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定并与之签订合约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才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服务。

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来的事务律师外,许多非赢利机构也能承担这项工作,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法律服务委员会制定的统一质量标准并获得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合约。

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务委员会虽与所有符合质量要求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约,但并不完全依赖律师事务所从事该项工作。

七、法学教育制度
英国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可以分为应用和学术两种类型。

应用类主要包括法官、律师和公证人等,学术类人才主要由大学教师组成。

无论是应用类还是学术类法律人才,都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

英国大学
法律院(系)的生源主要)《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徐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
《农民、市场与社会变迁》,侯建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 《15~17世纪中英两国农村经济比较研究》,王晋新,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城市转型与英国的勃兴》,刘景华,中国纺织出版社,1994. 《现代化第一基石》,侯建新,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英国农业地理》,曾尊固,商务印书馆,1990.
《简明不列颠经济史——从最早时期到1750年》,克拉潘,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
5、文化:
《伏尔泰的椰子:欧洲的英国文化热》,(英)伊恩·布鲁玛著;三联书店,20XX。

《中产阶级文化的起源》,约翰·斯梅尔著,陈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XX。

《英国文学史》(五卷本),李赋宁,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XX。

《剑桥插图英国戏剧史》,山东画报出版社,20XX。

《英国新闻史》,Jamescurran,JeanSeaton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

《英国采风录》,储安平,东方出版社,20XX..
《哥伦比亚英国诗歌史(英美文学文库)》,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XX。

《哥伦比亚英国小说史(英美文学文库)》,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XX。

《英国文学史》,梁实秋,《梁实秋文集》(10.11.12卷),鹭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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