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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的发展对人类生活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给宪法所保护的人的价值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甚至带来一些灾难性的危害。自1996年英国科学家成功克隆出一只名为“多利”(Dolly )的克隆羊后,动

物的克隆引起了科学家的高度兴趣,牛、鼠、羊、猪、兔、马、狗等多种动物相继被成功克隆出来。i 有

关此类克隆技术可否被用于克隆人ii 的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国际及区域立法文件相继出台禁止

克隆人以维护人的尊严,同时,各国也纷纷立法禁止克隆人。面对这一立法趋势,我国政府明确表明不赞成、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试验。2003年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人员之行为准则作了规定,其中第15项规定:“禁止克隆人”。同年,科技部、卫生部公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4条规定:“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一时间,克隆人问题引发了伦理、科学和法律等多个领域的争论,并形成了观点截然相反的对立双方:支持克隆人一方与反对克隆人一方。围绕应否立法禁止克隆人的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而辩论的核心问题与宪法学关系尤其密切,比如: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科研人员的科研自由和人的生育权?生殖性克隆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生命权和人的尊严?等等,这一系列问题给当代宪法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方便讨论,我们首先有必要理清生物科技中的“克隆”、“克隆人”等基本的概念。克隆(clone )是

指由一个个体通过无性繁殖方式产生的基因型完全相同的后代个体组成的种群。iii 起初,克隆一直是园艺

工人的事,指代一种古老的、简单的植物无性繁殖的方法,“克隆”意指“小细枝”。iv 现在,克隆与园艺

学的关系日渐疏远,而与动物的生命极其有关。新的克隆技术开辟了在活体内进行核移植的前景,克隆羊多利的诞生更是将“克隆”与“动物的无性繁殖”紧紧绑在了一起。克隆技术被用于人类时应区分两种克隆: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治疗性克隆是指以治疗为目的,把成人细胞核接种到一个被摘下来的卵子

里,在实验室内培育胚胎干细胞和有可能被使用的细胞系统或组织的技术。v 生殖性克隆是指运用细胞核

移植技术从人体的体细胞内取出细胞核,将其植入一个去核卵子中,利用电流使其结合成为胚胎、之后历经胚胎、胎儿和新生儿的过程而生长成为一个独立的人类个体。治疗性克隆与生殖性克隆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治疗为目的,不会产生一个克隆人,后者以生殖为目的,会产生一个克隆人。本文讨论的克隆人是指生殖性克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生殖性克隆与传统的有性生殖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有性生殖是通过男女交配或人工受孕方式,使精子与卵子结合成受精卵后,发育成胚胎并形成胎儿后出生的过程;无性生殖是由细胞(如人体的体细胞)提供的单源DNA ,经由细胞核移植技术所培育出胚胎并形成胎儿的产生过程。具体生殖过程的差异如下图所示:

生殖性克隆过程示意图vi

有性生殖过程示意图

一、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科研自由?

对于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科研自由的问题,赞成的一方认为立法禁止克隆人侵犯了科研自由,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禁止克隆人限制科学的发展,是反科学的!vii有的学者认为,科研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禁止科研人员从事生殖性克隆技术的研究,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与鼓励和帮助”的规定,其合宪性值得质疑。viii有的学者指出,科研自由这一宪法原则涉及到几个重要的问题:即:人能否成为科学的对象?人能否成为科学试验的对象?人能否通过科学的人为介入而出生?对这些问题并不能做出否定的回答,因此,禁止克隆人的立法难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进而违背科学研究的自由原则。ix 反对的一方则认为,科研自由确实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科研自由不是绝对的,科学技术上能做的,不一定都应该做!x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带来的负面效应日益显露,片面强调对科研自由的保护可能对宪法价值带来灾难性的危害。因此,对科研自由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在我国对科研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也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意味着尽管科研人员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但其研究要符合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要求,不能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不能侵犯生命权和人的尊严,而科研人员从事克隆人研究完全突破了《宪法》第51条的限制,侵犯了克隆人的生命权和人的基本尊严,对此种行为加以立法禁止是合宪的。

我们认为,从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无疑是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国家权力滥用的侵害,因此,基本权利本身是一种消极的权力,也是一种“防卫权”来对抗国家的侵犯。xi科研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作为一种自由权,主要是防御国家公权力的任意侵犯,这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的对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不允许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加以任意干涉。但是,科研自由并不意味着科研人员可以完全不受拘束而为所欲为。其实,现代科技的发展对宪法价值构成了强大的冲击和挑战,宪法学要在限制和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既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也要以宪法理性抑制科技的非理性。xii判断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科研自由的关键在于,要理清克隆人是否突破了《宪法》第51条的限制,而立法禁止克隆人与生命权及人的尊严的关系的讨论便显得尤为重要。

二、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生命权?

对于立法禁止克隆人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生命权的问题,赞成的一方认为立法禁止克隆人侵犯了生命权,其立论依据可归纳如下:第一,克隆人可以在器官移植中被运用来延续生命和挽救生命。比如,克隆人可以被用来作为人体备用器官的储存器,通过器官移植来延续被克隆者的生命,而立法禁止克隆人就剥夺了人们延续生命的权利,侵犯人的生命权;xiii再如,骨髓移植可以挽救被移植者的生命,而当克隆人(从病人身上提取体细胞克隆出来的人)是进行骨髓移植唯一可能的骨髓供体时,立法禁止克隆人就是置被移植者的生命于不顾,本质上是在间接地残害生命。第二,克隆人可以实现人的“长生不老”。有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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