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高校自费国际学生校内资助办法
上海外贸学院交换生资助管理办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海外学习、实习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保证学校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及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专项资金,旨在支持学生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企业或国际组织学习、交流、实习等,为我校学生提供具有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实习机会,使更多在校学生能够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以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实施,以学校与海外高校、企业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合作交流项目为基础,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遴选。
二、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海外学习、实习资助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各类海外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项目工作小组由留学生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等部门共同组成,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学生海外项目申请、资助资金评审以及后期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学院在制订年度预算时需向留学生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的海外学生交流项目及人数,留学生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制订全校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专项资金的预算并报学校。
根据学校批准下达的当年实际专项资金额度,留学生办公室分别在每年的3月和9月启动资助的申报,按照年度实际执行的海外学生交流项目和学生交流人数,确定当年的基本资助标准,报项目工作小组讨论通过。
第六条申请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专项资金资助,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注册的普通全日制中国境内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二)参加的海外学习或实习项目必须是与我校签有正式的交流与合作协议并列入年度预算范围;(三)海外学习、实习活动与本专业学习具有关联性;(四)海外学习时间应在一学期(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修读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海外实习时间应在两个月以上,并取得相应学分或实习证明;(五)参加海外学习项目的,一个学期的需修满至少三门专业课程或转换后的学分达到我校6个学分以上,一个学年的需修满至少六门专业课程或转换后的学分达到我校12个学分以上;参加实习项目的需获得相关机构出具的实习合格的证明;(六)在海外学习、实习期间没有违反交流学校或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交流协议,没有逾期不归的.第七条学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专项资金的资助内容:往返交通费用、海外生活以及住宿费、保险费等部分资助。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84]185号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1984年12月26日国发[84]185号)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
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为此,作如下规定:一、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一年。
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办理。
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
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本科生国际交流经费使用原则和资助办法(试行)
本科生国际交流经费使用原则和资助办法(试行)
为了推进我校本科生国际交流活动的开展,帮助优秀学生在本科期间有机会去国际著名大学交流学习,学校通过多种渠道争取资源、筹集经费支持本科生国际化培养。
目前,我校可用于国际交流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国际交流专项经费、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筹集学校本科生国际交流基金以及境外大学和研究机构资助项目。
根据国际交流资源和经费的不同来源及管理要求,特制定以下使用原则和资助办法:
1、优秀本科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一次国际交流经费资助。
2、学校将根据本科生国际交流互动的规模和实际需要,将各类经费和资源统筹规划,
3、原则上,已有资助的项目不再受理校内资助申请。
资助经费与实际费用差距较大的项目,经学校研究在经费有余的前提下,可给予少量补贴。
4、由于目前学校国际交流基金经费来源不足,原则上仅支持学校组织的学习交流项目,语言文化类培训项目和自费交流项目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教务处
2012年5月20日。
贵州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战略发展,吸引更多优秀外国留学生报考我校,并激励在校外国留学生刻苦学习,发挥他们各方面的特长,促进中外文化之间的交流,设立“贵州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同时,为扩大我校国际化办学影响力和知名度,依托我校ISEC 本科项目,设立“贵州财经大学ISEC项目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为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本着“公正、公开、公平”以及“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二、奖励对象(一)我校在读的外国留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
(二)来自于与我校有合作关系院校的优秀外国留学生以及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推荐的优秀外国留学研究生优先考虑.三、奖励措施(一)学校优先为外国留学生申请贵州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学校将根据学生获奖情况另外进行奖励。
(二)在我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生须在每年12月31日和5月31日前依照《贵州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递交贵州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贵州省教育厅进行申请。
贵州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如下:1。
博士生奖学金2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2。
硕士生奖学金15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3.本科生奖学金1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三)根据外国留学生申请贵州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情况,学校进行如下奖励:1。
外国留学生如荣获贵州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资助,学校将免收学费及住宿费,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竞赛活动获奖或发表科研论文的学生,学校根据综合情况提供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学年奖励。
2、外国留学生如未获贵州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资助,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对留学生综合情况进行评估,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竞赛活动获奖或发表科研论文的学生,学校将免收学费及住宿费,并根据综合情况提供1000元至2000元人民币/学年奖励。
本科学生国际交流校长奖学金资助方案
本科学生国际交流校长奖学金资助方案一、背景介绍为了全面提高本科学生的国际交流能力,扩大他们的国际视野,促进国际教育的发展,我校特设立本科学生国际交流校长奖学金资助方案。
该方案旨在为优秀本科学生提供资金支持,使他们能够去其他国家的高等院校交流学习,拓宽学术视野,提高专业技能和全球竞争力。
三、资助对象1.申请者须为全日制本科学生,且在我校就读的时间不少于两年;2.优秀学生:申请者须在校期间成绩优秀、思想品德优良、各项综合素质突出,且无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记录;3.申请者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如雅思、托福等成绩或证书作为申请的附加条件。
四、资助内容1.资助人数:每年度计划设立10个名额;2.资助额度:每人最高资助金额为人民币20万,用于交流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3.资助期限:资助时间为最长一学年,包括一个学期或一年期的国际交流时间;4.资助安排:学生在得到资助后,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校指定时间内完成交流计划的申请和准备工作,包括选定合适的交流学校、确定学习内容和计划流程等;5.资助监督:学校将派遣专门的老师负责资助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学生在交流期间的学习和生活顺利进行。
五、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申请者需要填写《本科学生国际交流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单、推荐信等;2.面试评审: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面试,综合考虑学生的学术能力、英语水平、交流计划等因素;3.公示结果:学校将在指定时间将获奖名单予以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奖学生;4.执行协议:获奖学生需与学校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准备出国:获奖学生在签订协议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国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签证、保险、学习计划等。
六、评估与总结学校将组织对获奖学生进行成果评估和总结,以便不断改进该资助方案,并通过与国外高校的交流合作,为更多的本科学生提供更多的国际交流机会。
以上即为本科学生国际交流校长奖学金资助方案的具体内容。
x大学资助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大学资助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资助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提升本科生培养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与预算管理1.专项资金包括学校国际交流专项资金和学院国际交流专项资金。
学校国际交流专项资金指学校筹集或在业务费中划拨的专项资金,以及重点建设经费中学校统筹用于本科生国际交流的专项资金;学院国际交流专项资金指已划拨学院的重点建设经费中用于本科生国际交流的资金。
2.学校每年的专项资金总额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本科生国际交流规模等进行调整。
3.教务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学校筹得经费和业务费中该专项资金的预算,负责重点建设经费中该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
第三条访学单位范围获资助学生的访学单位一般应是当年泰晤士报公布的世界大学排行榜前200名的学校,或发达国家专业排名在该国前20%的学校(由学院认定),或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和企业(由学院认定)。
第四条资助类别及标准1.学校国际交流专项资金资助标准(1)长期访学:在国外大学交流学习三个月(含)以上且一年以下,按每个学生每月3600元人民币予以资助。
(2)短期访学:在国外大学或单位参加为期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实践、暑期学校和学分课程等,资助学生个人国际机票费用(经济舱且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3)参加国际会议:在校本科生因发表论文而赴国外参加高水平国际会议(会议名录参考研究生院公布的高水平国际会议目录),资助会议注册费、国际旅费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
学生须出示会议邀请函、论文发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国际交流经费的资助标准按《x大学关于资助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的指导意见》(x〔2011〕94号)执行。
3.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贫困生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审核,确定资助标准,最高可资助往返旅费、学费和一定的生活费。
第五条学生申请条件1.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暂不包括双学位项目和毕业班学生);2.热爱祖国,热爱学校,思想政治觉悟高,身心健康,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学校处分;3.在校学习期间的课程(不含基础通识类核心课和选修课)学分成绩达到75分,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知识及较高的外语水平,一般应通过英语四级,托福、雅思、GRE等成绩也可作为参考;4.未曾受此专项资金资助赴国外交流学习;5.未曾获得校内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其他单位的同类资助。
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XX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和推进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是:本科生和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是: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四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五条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的承办单位,是学校具有相关专业、全英授课教师团队和相应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教学学院。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六条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际学生入学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承办单位应当参照中国学生教学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培养工作;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完成学业的国际学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九条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接受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学习哲学和政治学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条使用英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可以用英文或者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但论文摘要必须用中文撰写。
第三章校内管理第十一条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以人民币按时缴付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十三条国际学生享有与中国学生同等的学习条件和医疗服务,但不享有为中国学生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品学兼优的国际学生,可以申请中国各级政府设立的国际学生奖学金。
大学优秀学生海外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大学优秀学生海外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国际化办学目标,全面提升学生国际化培养水平,鼓励和支持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国际交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设立XX大学优秀学生海外交流项目资助经费,用于资助优秀学生赴国(境)外进行交换学习。
第二条资助范围包括学校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签署的校际交换生项目(交换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出国(境)攻读学位、短期实习和游学类项目等,不在本办法资助之列。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已入选学校校际交换生项目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入选研修生(自费生)项目的学生不予资助。
第四条资助标准一类标准:6000元币/人,主要资助赴国(境)外一流院校(专业)交换学习的学生。
二类标准:4000元币/人,主要资助赴国(境)外一般类院校交换学习,且往返国际旅费较高的学生。
三类标准:3000元币/人,主要资助赴国(境)外一般类院校交换学习,或赴台交换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每年资助的学生人数根据当年经费规模确定。
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海外交流项目资助。
第六条国(境)外交换生接收院校提供除免除学费之外任何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或已享受、学校提供的其他任何形式海外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换项目不予资助。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在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同时提交资助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交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由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监察处等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确定资助人员及资助标准,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获得资助的学生派出前与学校签署资助协议,学生结束交换学习返校后,应及时向学校提交学习总结报告、成绩单及往返机票等材料。
相关部门对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学校将按标准一次性发放资助经费。
第十条获得资助的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取消资助:(一)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二)未按时参加项目或擅自中止项目;(三)未经批准逾期不归;(四)未按要求获得所需学分或成绩不合格;(五)违反接收学校校规校纪或交流协议。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有关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有关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有关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各处、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物价局(委员会),广东省高教厅:近年来,由于我国物价水平不断提高,来华留学生教学及管理费用普遍增大,继续按1989年制定的《自费外国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收费,有些接受来华留学生的学校和专业将难以支付教学和管理中的各项正常费用。
为此,根据现阶段我国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各接受学校对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所有收费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为方便来华留学生在境外计算来华学习的有关费用,有关接受学校可按对外提供收费标准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公布约折合的美元金额。
二、考虑到各接受学校的地理条件、教学水平和设备条件等的差异,并参考国外大学接受留学生的收费办法,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仍只规定各项收费的幅度。
各接受学校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本校的实际收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可于学年开始是一次收取;特殊情况下也可分两次收取,每学期开学时各收取一半。
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的来华留学生,应按一学年的标准收费。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准予来华留学生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一般为一至两个月。
对缓交学费者应收取5%的滞纳金。
大学本科学生海外学习经历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海外学习经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校国际化战略和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理念,努力提高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鼓励更多本科生参与海外经历学习,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海外学习经历项目按照项目来源,分为国家公派留学项目、校际交流项目、自费留学项目;按照项目期限,分为长期交流项目(三个月及以上)和短期交流项目(三个月以下)。
第四条选派标准(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三)身心健康,能适应海外学习生活;(四)符合海外交流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选派程序(一)学校签署的交流项目,由学校发布项目选派通知,学生自愿报名并填写项目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长期交流项目报送本科生院,短期交流项目报送学生工作部。
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根据项目具体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学习成绩、外语水平及综合素质等为依据,择优确定初选名单,经国际事务部与接收高校落实后,公示最终派出名单。
派出学生按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派出手续,并参加行前培训。
(二)学院签署的交流项目,由学院负责选派交流学生,选拔结果按项目类型报送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备案后,办理派出手续,并进行行前培训。
(三)学生个人联系的自费留学项目,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学习计划,经学院审核同意,按项目类型报送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备案后,办理派出手续,并进行行前培训。
第六条选课及学分认定(一)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须在派出前结合我校和交流学校的培养方案,填写《学校本科学生海外学习计划表》,由所在学院审核备案。
(二)学生到交流学校确定最终选课结果后,应及时与学籍所在学院联系,并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初步学分认定方案。
(三)学生在外交流所修课程由对方学校出具正式成绩单、学习证明等。
交流学习结束后,学生提交《学校本科学生海外学习经历学分认定申请表》、交流期间成绩单、课程描述、交流总结等,由所在学院根据我校专业培养方案和海外学习成绩,在该学期内及时完成学分认定,确定是否需要补修或者重修相关课程,并明确告知学生本人。
某某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发展,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有利于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国际学生类别包括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以及校际交换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夏令营等长短期项目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以中外学生趋同管理为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国际学生,积极稳妥地推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招生录取第四条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国际学生招生录取的归口管理单位。
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为各学院提供必要的政策、招生咨询和信息。
各二级学院举办夏令营、冬令营、短期来华学习、培训项目等招收的国际学生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备案。
第五条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以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
第六条国际学生入校手续和签证办理等相关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学院共同负责实施。
第七条国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应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缴费办法执行。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八条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是国际学生教学管理的归口管理和开展教学活动的实施单位。
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
教务处负责将国际学生纳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国际学生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审批;负责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协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各相关学院研究并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必修、选修等课程设计,开设符合国际学生特点和需要的公共必修和选修课程;负责国际学生的成绩与学分管理、毕(结、肄)业初审和学位初审等工作;负责协调与国际学生教学活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相关二级学院应明确国际学生专业必修和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标准和毕业要求,做好国际学生出勤统计和日常安全教育,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对出勤情况不达标的学生及时作出提醒,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并根据缺勤情况,依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某高校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全体学生(包括国际学生)。
第三条学生出国(境)包括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公派出国(境)是指学生受国家留学基金委以及其他部门经费资助或受学校派遣出国(境)攻读学位、联合培养、访学、合作科研、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因私出国(境)是指学生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旅游、探亲访友等。
第四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分为短期和长期。
3个月以内的为公派短期出国(境),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为公派长期出国(境)。
第五条学生出国原则上应持普通护照,赴港、澳地区应持往来港澳通行证,赴台湾地区应持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章出国(境)审批第六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程序。
本科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所)、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研究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系、所)、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国际学生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需导师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系、所)、国际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
第七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应提交以下材料:1.个人信息、出国(境)目的、往返时间、邀请方信息等,各学院(系、所)负责审核。
2.在外学习计划(公派长期),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
3.学籍异动申请表(公派长期),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负责审核。
4.经费来源及预算表,经费负责人、经费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
5.在外日程安排及邀请信,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审核。
第八条学生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交个人信息、出国(境)目的及往返时间等材料,经所在学院(系、所)备案,并报备国际处(港澳台办)、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
河南工业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河南工业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提升国际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工业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四条国际学生类别。
(一)按接收学历教育的类别分为:1.学历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非学历生:预科生、语言进修生。
(二)按费用承担的类别分为:1.自费生:经我校录取,获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入读我校,全部所需费用由留学生自身承担的各类国际学生。
2.奖学金生:经我校录取,获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入读我校,全部或部分所需费用由各类奖学金承担的国际学生。
第五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应当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进行。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六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招生、资格审查、录取工作,各专业学院配合学历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语言进修生:需学生提供护照、在读证明或最高学历证明、成绩单、健康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通过择优录取。
学历生:需学生提供护照、在读证明或最高学历证明、成绩单、健康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学习计划、导师推荐信、HSK等级证书或语言水平证明等材料,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通过择优录取。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未按照规定办理完成有关保险手续、未成年人未随父母在中国境内居住且未办理委托监护等不适宜招收情形的,学校不得招收。
复旦大学校际项目开发学生海外交流资助实施办法
复旦大学校际项目学生海外交流资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复旦大学校际项目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第[2010]286号》、《财政部外交部通知财行[2001]73号》等管理规定,根据我校学生海外交流的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办法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参加由复旦大学组织的全校性校际项目开展的资助。
学生参加由复旦大学下属院系、科研中心等单位组织的院系际项目的资助,本办法不适用。
第三条复旦大学学生参加由复旦大学组织的全校性校际项目,申请资助时,应按照有关项目通知按期申请资助。
第四条学生申请复旦大学海外交流资助时,应在提交校际项目材料时同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海外交流资助申请表》,且提交校际项目材料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身份已由复旦大学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公示后,在赴海外交流学习之前发放部分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际交换生项目时,资助额度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第[2010]286号》文件为固定额度的人民币额度资助,分为在赴海外交流学习之前发放部分和完成项目提交相应材料后发放部分(为人民币总额减赴海外交流学习之前发放部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际其他寒暑假或学期中的项目时,资助额度依据项目通知而定,分为在赴海外交流学习之前发放部分和完成项目提交相应材料后发放部分。
受资助人接受资助,必须承担义务如下: 在复旦就读期间完成每学年一周或者一次达到一个月以上的公益、志愿服务或慈善活动时间,需于学期末向复旦大学相关部门提交由学生工作部或团委认证的志愿服务完成书面报告。
第五条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校际项目资助,一般在完成海外校际交流项目后,依据申请资助的通知进行申请,应按期提交申请资助。
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公示后,发放资助。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随着中国在全球的影响力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外国学生选择来华留学。
这给中国大学和学院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国留学生的经费,确保他们的学业顺利进行,并促进文化交流,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留学生奖学金是中国大学为外国学生提供的经济支持,以协助他们完成学业。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留学生奖学金可以分为全额奖学金、部分奖学金和教育资助金。
全额奖学金是指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全部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的奖学金。
部分奖学金则是学校提供部分费用的经济援助,留学生需要自费支付剩余费用。
教育资助金是指学校提供给有困难的留学生的经济援助,包括学费减免、生活费补助等。
对于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和管理,中国大学有一系列规定。
首先,留学生需要根据学校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推荐信、语言成绩等。
然后,学校将根据申请者的资格和表现进行评估,确定奖学金的获得者。
一旦获得奖学金,留学生需要按照规定的课程学习,保持良好的学习成绩,并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如果留学生在学习或行为上存在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除了奖学金外,留学生还可以通过勤工俭学来获得经济支持。
勤工俭学是指留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工作,以换取一定的经济报酬。
这既可以帮助留学生减轻经济负担,也可以增加他们在中国的社会经验。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留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小时,且工作内容不得影响他们的正常学业。
为了确保外国留学生经费使用的透明和规范,中国大学还设立了专门的经费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奖学金资金的划拨、发放和管理,确保经费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留学生需要按照约定的使用规则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定期的审查和考核。
任何经费的滥用或挪用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取消奖学金资格和追究法律责任。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留学生的学业质量和生活品质。
它确保了留学生经费的公正和合理使用,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社会活动,促进了中外学生之间的交流和理解。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政策落地生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学生资助项目的资金管理,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
1.3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资金分配和监督检查。
2.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
2.3 各学院(部)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三、资助资金来源与分配3.1 学生资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社会捐赠等。
3.2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资助项目的资金分配比例和资助标准。
3.3 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充分考虑各学院(部)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学科特点等因素,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合理。
四、资助对象与条件4.1 资助对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4.2 资助条件: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资助申请与评审5.1 学生资助申请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学院(部)审核、学校评审的方式进行。
5.2 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学院(部)学生资助申请的审核工作,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3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六、资助资金发放与管理6.1 学生资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6.2 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前,学生需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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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校自费国际学生校内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自费国际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激发国际学生的创新能力,特制定《X学院自费国际学生校内资助实施办法》(简称“自费国际学生资助”)。
第二条“自费国际学生资助”评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助种类与范围
第三条“自费国际学生资助”分为三类:“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和“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
第四条“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旨在通过减免一定学费的方式奖励申请来我校学习、家庭经济困难、成绩优异的国际学生。
包括学历生(本科)和进修生。
第五条“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我校学习满一年、成绩优异的国际学历生(本科)。
第六条“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我校学习期间正常上课,无迟到、早退、旷课及请假的国际学生。
包括学历生(本科)和进修生。
第三章资助等级与额度
第七条“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减免学费的 30%、20% 和 10%。
第八条“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额度分别 2000 元、1000 元和 500 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金额为 500 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学期。
第十条获得资助的国际学生由X学院颁发相应的资助证书。
第四章资助申请条件及申请办法
第十一条“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申请条件:
(一)在X学院学习满一年的自费国际学历生(本科)和进修生;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X学院的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六)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
动。
第十二条“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X学院学习满一学年的自费国际学历生(本科);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X学院的校纪、校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近一年内有以下表现之一者:
1.在本学科的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刊物、本领域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以X学院为第一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此时导师需为第一作者);
2.积极参加各类艺术、体育及文化交流活动,成绩显著并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奖项;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出勤率 80%以上。
第十三条“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申请条件:(一)在X学院学习满一学期的自费国际学历生(本科)和进修生;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X学院的校纪、校规;
(三)学习态度端正,出勤率 100%。
第十四条“自费国际学生资助”申请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国际学生须向X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由国际学生本人填写的“自费国际学生资助申请表”,所有种类的资助申请表均可到X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办公室领取或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网站下载。
(二)申请“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的国际学历生(本科)须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和所在学院推荐证明。
进修生须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和任课教师推荐证明。
(三)申请“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国际学生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所在学院推荐证明,或论文发表证明和导师推荐信,或近一年内在艺术、体育、文化交流、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获奖证书。
(四)申请“自费国际学生全勤奖学金”的国际学历生(本科)须提供上一学期所在学院盖章的出勤记录表、考试成绩单和推荐证明。
进修生须提供上一学期任课教师签名的出勤记录表、考试成绩单和推荐证明。
(五)“自费国际学生学费减免”和“优秀自费国际学生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