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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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试行)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01)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01)第三章建筑管理设计及景观控制 (03)第一节建筑间距 (03)第二节建筑退让 (05)第三节竖向设计 (10)第四节建设项目绿地 (16)第五节日照分析 (19)第四章交通市政工程 (19)第五章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 (21)第六章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定 (24)第七章附则 (27)附件 1 术语 (28)附件 2 用词规定 (29)附件 3 经济技术指标表 (30)附件 4 用地适建规定表 (31)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的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根据《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和《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我市属于大城市范畴。

1.3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1.4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规划管理应符合规划条件和本规定。

城市景观特殊要求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编制还应符合其他专业的规范标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2.1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

2.2 为保障城市各项设施建设的落实及规划实施的相对灵活性,提高详细规划的可操作性及规划行政许可的效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时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编制中应将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纳入通则条款。

乐清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2013-2030)

乐清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2013-2030)

乐清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2013-2030)目录第1 章规划编制背景与城市绿化发展分析 (1)1.1规划编制背景 (1)1.1.1编制工作背景 (1)1.1.2新形势的要求 (1)1.1.3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1)1.2 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1)1.3 城市绿地系统的功能 (2)1.3.1 绿地系统的生态功能 (2)1.3.2 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3)1.3.3 城市绿地的美化功能 (3)1.4 国内外城市绿化目前发展情况 (3)1.4.1 国外城市绿化目前发展情况 (3)1.4.2 国内城市绿地目前发展情况 (4)1.5 国内外城市绿化未来发展趋势 (4)1.5.1 生态化趋势 (4)1.5.2 区域一体化趋势 (4)1.5.3 与景观建设相结合 (4)1.5.4 与慢行系统相结合 (4)1.5.5 与防灾体系相结合 (5)第2 章概况及现状分析 (5)2.1 城市概况 (5)2.1.1 自然地理条件 (5)2.1.2 社会经济条件 (5)2.1.3 环境质量现状 (6)2.1.4 城市建设概况 (6)2.2 城市绿地现状 (7)2.2.1 公园绿地 (7)2.2.2 生产绿地 (7)2.2.3 防护绿地 (7)2.2.4附属绿地 (7)2.2.5 其他绿地 (8)2.3建设园林城市的必要性、优势与制约因素 (8)2.3.1 建设园林城市的必要性 (8)2.3.2 建设园林城市的优势与制约因素 (8)第3 章规划总则 (9)3.1 规划编制的意义 (9)3.2 规划依据 (9)3.2.1 法律法规依据 (9)3.2.2 相关规划依据 (9)3.3 规划范围 (9)3.3.1 市域 (10)3.3.2 中心城区 (10)3.4 规划期限 (10)3.5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0)3.5.1实现城乡绿化一体化 (10)3.5.2体现自然山水和地域特色 (10)3.5.3突出生态优先和生态安全 (10)3.6 规划策略 (10)3.6.1强化整体山水格局的连续性 (10)3.6.2维护和恢复乐清河道的形态 (11)3.6.3实现雨水的可持续管理 (11)3.6.4建立无机动车绿色通道 (11)3.6.5形成具有乐清特色的文化廊道 (11)3.6.6利用农业景观、绿带溶解城市 (11)第4 章规划目标与指标 (11)4.1 规划目标 (11)4.1.1 2020 年目标 (11)4.1.2 2030 年目标 (12)4.2 规划指标 (12)4.2.1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12)4.2.2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12)4.2.3 规划指标的确定 (13)第5章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13)5.1 目的与意义 (13)5.2 总体结构 (13)5.3 分项规划内容 (14)5.4 区域生态绿地系统规划 (14)5.5 湿地系统保护规划 (14)5.5.1湿地体系 (14)5.5.2水源涵养林及水土保持林 (14)5.6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保护规划 (14)5.6.1 风景名胜区 (14)5.6.2 森林公园 (15)5.7 市域绿道规划 (15)5.7.1 市域绿道规划结构 (15)5.7.2 市域绿道网规划 (16)第6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与布局 (17)6.1市区绿地系统规划结构 (17)6.2 市区绿地系统布局结构 (17)第七章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17)7.1 公园绿地(G1)规划 (18)7.1.1综合公园规划 (19)7.1.2 社区公园规划 (20)7.1.3 专类公园规划 (20)7.1.4带状公园绿地规划 (21)乐清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2013-2030)7.1.5 街旁绿地规划 (22)7.1.6 服务半径 (22)7.2生产绿地(G2)规划 (23)7.3防护绿地(G3)规划 (23)7.3.1规划依据 (23)7.3.2规划原则 (23)7.3.3 规划目标 (23)7.3.4 规划内容 (23)7.4附属绿地(G4)规划 (24)7.4.1单位附属绿地 (24)7.4.2居住区绿地 (24)7.4.3道路附属绿地 (24)7.5 其他绿地(G5)规划 (26)7.5.1 规划原则 (26)7.5.2 规划内容和指标 (26)第八章绿道规划 (27)8.1绿道意义与作用 (27)8.2 规划目标与原则 (27)8.2.1 规划目标 (27)8.2.2 规划原则 (27)8.3 规划布局与特色 (27)8.3.1 规划布局 (27)8.3.2 规划特色 (27)8.4 建设指引 (28)第九章城市绿线规划 (28)9.1绿线定义 (28)9.2绿线控制原则 (29)9.2.1权威性和严肃性 (29)9.2.2 可操作性 (29)9.2.3 特色性 (29)9.2.4 系统性 (29)9.3 乐清绿地布局与结构 (29)9.3.1 总体布局与结构 (29)9.3.2 公园绿地(G1)绿线划定 (29)9.3.3 生产绿地(G2)绿线划定 (31)9.3.4 防护绿地(G3)绿线划定 (31)9.3.5 附属绿地(G4)绿线划定 (31)9.3.6 其他绿地(G5)绿线划定 (31)第十章防灾避灾绿地规划 (32)10.1 防灾避灾绿地的作用 (32)10.1.1 城市绿地主要防御的灾害类型 (32)10.1.2 城市绿地在防灾避灾中的作用 (32)10.2 防灾避灾绿地规划 (32)10.2.1 防灾避灾据点规划 (32)10.2.1.1 一级避灾点 (32)10.2.1.2 二级避灾点 (32)10.2.2 避灾通道规划 (33)10.2.3 城市救灾通道规划 (33)第十一章树种规划 (33)11.1规划要求 (33)11.2规划原则 (33)11.2.1符合地带森林植被区自然规律 (33)11.2.2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选用经过长期考验的外来树种 (33)11.2.3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草相结合 (34)11.2.4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相结合 (34)11.2.5树种选择具备艺术性 (34)11.3植被类型 (34)11.4树种规划 (34)11.4.1 基调树种 (35)11.4.2 骨干树种 (35)11.5市树市花 (37)第十二章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37)12.1生物多样性概述 (37)12.2生物多样性的意义及保护与建设的目标 (37)12.3规划原则 (38)12.4 规划依据 (38)12.4.1乐清市的自然立地条件 (38)12.4.2 地带植被条件 (38)12.5规划内容 (39)12.5.1植物物种多样性规划 (39)12.5.2植物基因多样性规划 (39)12.5.3生态系统多样性规划 (39)12.5.4景观多样性规划 (39)12.5.5编制乐清市园林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 (39)12.6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措施与生态管理对策 (39)12.7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与对策 (40)12.7.1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环境 (40)12.7.2合理利用与保护并重的资源利用政策 (40)12.7.3建立植物多样性就地和迁地保护措施 (40)第十三章古树名木保护 (40)13.1古树名木概念 (40)13.2 乐清市古树名木现状 (40)13.3 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41)13.4保护措施 (41)13.4.1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41)13.4.2保护措施 (41)第十四章分期建设规划 (41)14.1分期建议 (41)乐清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2013-2030)14.2近期绿地建设目标和指标 (42)14.3近期建设项目 (42)14.3.1继续推进乐清市综合性公园的建设 (42)14.3.2逐步推进社区级公园建设 (42)14.3.3加快建设风景名胜公园 (42)14.3.4结合河道综合整治,同步建设两侧绿化 (42)14.3.5结合道路整治,同步建设两侧绿化 (42)14.3.6继续实施“绿荫工程”,增种、补种乔木 (42)14.3.7继续推进市区生态风景绿地建设 (42)14.3.8启动市域范围内的生态恢复工程 (42)第十五章实施绿化规划的具体措施 (44)15.1法规性措施 (44)15.2行政性措施 (44)15.3技术性措施 (44)15.4经济性措施 (44)15.5宣传性措施 (44)乐清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2013-2030) 1第1 章 规划编制背景与城市绿化发展分析1.1规划编制背景1.1.1编制工作背景受乐清市市政园林局的委托,浙江林学院园林设计院于2006年10月年编制完成了上一版《乐清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6-2020)》。

乐清技术规定

乐清技术规定

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乐清市规划建设局二○一○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 (1)第三章建筑 (5)第一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5)第二节建筑间距 (6)第三节建筑物退让 (8)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 (12)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 (13)第六节日照分析 (13)第七节其它 (14)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15)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15)第二节交通影响评价 (18)第三节城市管线 (19)第五章城市绿地 (21)第六章附则 (22)附录一名词用语解释 (22)附录二计算规则 (25)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33)附录四建筑离界距离图示 (36)附录五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37)附录六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标准 (41)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乐清市(以下简称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1.2条根据《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和《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乐清市属大城市范畴。

第1.3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1.4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2.1条为了确保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功能有效发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本市城市用地进行管制分类。

第2.2条本市城市用地管制分类按使用性质的公共与非公共属性分为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指定用途用地、一般用途用地四大类二十九小类。

宁波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号: 甬政发[1999]106号发布时间: 1999-07-01 1999年6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106号批准1999年7月1日宁波市规划局第1号通告发布1、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2、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建筑、中高层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六)当低层居住建筑南侧建筑为一、二层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当南侧建筑为三层时,其最小间距不消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新建一类低层住宅,其间距为南侧低层建筑高度的2倍以上。

(七)多层建筑的山墙端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当较高一幢建筑为六层时,端距应不小于6米;六层带车库时,端距应不小于6.5米。

当较高一幢建筑为七层时,端距应小于7米;七层带车库时,端距应不小于7.5米。

低层与低层的山墙端距应不小于5米;低层与多层的山墙端距按多层层数予以控制。

遇小区道路通过的,其端距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道路宽度执行。

当与消防等有关规定有矛盾时,以二者的较大值控制。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应在前款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改进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积极改善居室日照条件、自然通风条件和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医院病房大、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住宅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徐慧勇、黄丹丹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慧勇、黄丹丹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慧勇、黄丹丹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2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旭东郑宇来敏【审理法官】许旭东郑宇来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慧勇;黄丹丹;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清市韦达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徐慧勇黄丹丹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清市韦达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慧勇黄丹丹【当事人-公司】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清市韦达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石钢、唐锋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黄美特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黄亚蓉、张汝怡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石钢、唐锋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黄美特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黄亚蓉、张汝怡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石钢、唐锋黄美特黄亚蓉、张汝怡【代理律所】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慧勇;黄丹丹【被告】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清市韦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维持原判撤销原判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该规定,非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能够合理说明或者证明行政行为与其具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上诉人并非被诉确认行为的相对人,且未能合理说明被诉行为与其自身权益存在何种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发布文号】人民政府令第1【所属类别】地方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共九章六十一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湖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三期控制性详规

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三期控制性详规

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三期控制性详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划严肃性第四条用地分类采用标准第五条规划内容第六条解释权属第七条合法性第二章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第八条用地的适建性和兼容性要求第九条地块划分与转让要则第十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第十一条建筑间距控制第十二条建筑高度控制第十三条建筑后退距离控制第十四条绿线、蓝线、黑线的控制第十五条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第十六条其它规定第十七条建筑及环境设计控制第十八条农居安置控制要求第三章发展规划第十九条发展定位第二十条规划建设原则第二十一条规划结构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第二十三条物流用地第二十四条居住用地第二十五条公共设施用地第二十六条绿地第二十七条对外交通用地第二十八条道路广场用地第二十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第四章空间景观规划第三十条空间景观特色营造第三十一条空间景观规划结构第三十二条重要景观轴线的组织第三十三条景观空间组织第三十四条景观节点构筑第三十五条生态规划第五章工程规划第三十六条平面定位规划第三十七条竖向规划第三十八条海塘规划第三十九条给排水规划第四十条防洪规划第四十一条电力电信规划第四十二条燃气供热规划第四十三条管线综合第四十四条环保规划第四十五条消防规划第六章规划指标体系第四十六条强制性指标第四十七条指导性指标附表一:规划用地统计表附表二: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加强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三期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指导该区域的发展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划适用于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三期区块范围内的各项建筑工程。

规划范围是:本规划区位于乐清市中心工业园区区东北角,西以经四路为界与现状工业区相连,南与三屿山头平齐,东临乐清湾,北面隔山与市中心区相望。

总用地面积为8.66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严肃性规划范围内的下续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和工程建设应符合本规划,并严格执行本规划所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乐政办发〔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乐政办发〔2018〕3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5日乐清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温政办〔2018〕49号)、《乐清市“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乐委发〔2018〕18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精神,以服务企业为导向,以深化“亩均论英雄”为要求,大力推进土地供应和审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土地要素优化配置,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加快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政务环境最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配置。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坚持亩均论英雄。

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温政办〔2015〕30 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30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5日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实施管理,健全控规实施管理机制,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制定本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之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地块控制条件的深化完善。

同时,城市重点区域(详见附图)应整体统筹考虑区域特色与亮点,运用城市设计等技术手段专题论证。

一、指标控制类1.用地性质。

控规用地兼容性要求可依据本通则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表》(详见附表)执行。

2.地块边界和面积。

在城市道路、自然山体或水体围合的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细分或合并。

在地块细分或合并时,可增加区间道路;如取消区间道路或增加城市支路,需进行专题论证后确定。

因地块权属边界与规划用地边界不一致或因道路、河道、各类工程管线规划实施等因素,可对地块边界进行局部修正。

3.容积率。

3.1道路与交通设施或公用设施用地(上盖物业等综合开发地块除外)的容积率可根据相关专项规划或行业标准进行深化完善,具体包括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枢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和安全设施用地。

3.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可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国家、省、市等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进行深化完善,具体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物古迹等用地。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乐政发〔2018〕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已明令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其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规划方面的文件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外),一律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明令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乐清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乐政1乐政〔1990〕63号《乐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方江屿围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知》2乐政〔199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乐政〔1996〕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告》4乐政〔19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告》5乐政〔2000〕2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改革政策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乐政〔20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7乐政〔2001〕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教育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告》乐政发8乐政发〔2002〕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与渔业经济的通知》9乐政发〔20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意见的通知》10乐政发〔2003〕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11乐政发〔2003〕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乐政发〔2003〕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13乐政发〔20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非公企业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14乐政发〔2004〕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15乐政发〔200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16乐政发〔200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乐政发〔200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18乐政发〔200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门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通告》19乐政发〔2006〕1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乐清市科技孵化创业服务基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乐政发〔2006〕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21乐政发〔2007〕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22乐政发〔2007〕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3乐政发〔2007〕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4乐政发〔2007〕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5乐政发〔2007〕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26乐政发〔2007〕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27乐政发〔2007〕8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28乐政发〔2008〕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29乐政发〔2008〕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0乐政发〔2008〕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债务人房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1乐政发〔2008〕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征入伍城镇兵、进藏兵、高原兵有关问题的通知》32乐政发〔2008〕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3乐政发〔2009〕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34乐政发〔2009〕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35乐政发〔2009〕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运行机制的意见》36乐政发〔2009〕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37乐政发〔2009〕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38乐政发〔2009〕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39乐政发〔2009〕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40乐政发〔2009〕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41乐政发〔2009〕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居(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42乐政发〔2009〕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43乐政发〔2010〕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44乐政发〔2010〕3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的通知》45乐政发〔2010〕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46乐政发〔2010〕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乐政发〔2010〕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48乐政发〔2010〕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49乐政发〔2010〕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0乐政发〔201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据<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基本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51乐政发〔2011〕3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52乐政发〔2011〕3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53乐政发〔2011〕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54乐政发〔2011〕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55乐政发〔2011〕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户外广告资源公开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6乐政发〔2011〕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57乐政发〔2011〕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58乐政发〔2011〕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库、标准海塘管理的通告》59乐政发〔2011〕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60乐政发〔2011〕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61乐政发〔201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62乐政发〔201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63乐政发〔201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64乐政发〔201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乐清湾港区疏港公路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浅海滩涂管理工作的通告》65乐政发〔2012〕1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的通知》66乐政发〔2012〕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67乐政发〔2012〕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68乐政发〔2012〕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69乐政发〔2012〕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70乐政发〔2012〕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71乐政发〔2012〕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72乐政发〔2012〕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基准地价的通告》73乐政发〔2012〕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雁荡山风景区进行客运改革的通告》74乐政发〔201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75乐政发〔2013〕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76乐政发〔2013〕1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的通知》77乐政发〔2013〕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78乐政发〔2013〕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79乐政发〔2013〕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80乐政发〔2013〕3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81乐政发〔2013〕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82乐政发〔2013〕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3乐政发〔2013〕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84乐政发〔2013〕5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85乐政发〔2013〕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提速提效若干规定的通知》86乐政发〔2013〕6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四小车”通行的的通告》8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88乐政发〔201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的通知》89乐政发〔2014〕2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占用、出租或者承租海域的通告》90乐政发〔2014〕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91乐政发〔2014〕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92乐政发〔2014〕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总部(楼宇)经济园企业入驻办法的通知》93乐政发〔2014〕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94乐政发〔2014〕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95乐政发〔2014〕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乐清市县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96乐政发〔2014〕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江镇山马段国有围糖、滩涂使用权回收工作的通告》97《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的实施意见》98乐政发〔2014〕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挂牌上市的意见》99乐政发〔2014〕5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的通告》100乐政发〔2014〕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和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通知》101乐政发〔2014〕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102乐政发〔2014〕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103乐政发〔2015〕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省级中心镇扩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04乐政发〔201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乐清市省级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105乐政发〔2015〕2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退二进三”和“优三”实施办法>和<乐清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106乐政发〔2015〕2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107乐政发〔2015〕3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108乐政发〔2015〕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09乐政发〔2015〕3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信联信惠农贷”行动计划试点的通知》110乐政发〔2015〕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区域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111乐政发〔2015〕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12乐政发〔2015〕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13乐政发〔2015〕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工业机器人)发展的若干意见》114乐政发〔2015〕5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115乐政发〔2015〕5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和乐清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16乐政发〔2015〕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17乐政发〔2015〕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18乐政发〔2015〕5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119乐政发〔2015〕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中心区D-a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高端人才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的通知》120乐政发〔2015〕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121乐政发〔2015〕6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122乐政发〔2015〕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雁荡山旅游功能区部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职能委托下放工作的通知》123乐政发〔2015〕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124乐政发〔2015〕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水电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125乐政发〔2015〕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雁荡山景区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126乐政发〔2015〕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历史遗留违建住宅处置办法的通知》127乐政发〔2015〕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128乐政发〔2015〕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129乐政发〔2015〕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130乐政发〔2015〕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1乐政发〔2015〕7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132乐政发〔2015〕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133乐政发〔2015〕7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134乐政发〔2015〕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35乐政发〔2015〕8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36乐政发〔2015〕8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涉税信息交换实施办法的通知》137乐政发〔2015〕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138乐政发〔2015〕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成、柳白供水区域自来水价格的通知》139乐政发〔2015〕9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乐清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140乐政发〔2015〕9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实施意见》141乐政发〔2015〕9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2016-2020年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的通知》142乐政发〔2015〕9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43乐政发〔2015〕10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没收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44乐政发〔2016〕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45乐政发〔2016〕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普通建筑石料矿采矿权公开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146乐政发〔2016〕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47乐政发〔201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148乐政发〔2016〕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9乐政发〔2016〕1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服务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0乐政发〔2016〕1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51乐政发〔2016〕2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的通知》152乐政发〔2016〕2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53乐政发〔2016〕2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154乐政发〔2016〕2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实行若干差别化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155乐政发〔2016〕2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发改局等七部门委托雁荡山管委会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知》15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7乐政发〔2016〕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158乐政发〔2016〕4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159乐政发〔2016〕4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160乐政发〔2016〕4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61乐政发〔2016〕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第一批森林消防常年禁火区的通告》162乐政发〔2016〕4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63乐政发〔2016〕5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164乐政发〔2016〕5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乐清科技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165乐政发〔2016〕5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16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与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及政策处理工作的通知》167乐政发〔2016〕6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168乐政发〔2016〕6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169乐政发〔2016〕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170乐政发〔2016〕6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71乐政发〔2016〕7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乐政发〔2016〕6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172乐政发〔2016〕7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砩头等13个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通告》173乐政发〔2016〕7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乐清市2016-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174乐政发〔2016〕7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175乐政发〔2016〕7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76《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重点区域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177乐政发〔2016〕7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线性工程工业用房拆迁货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178乐政发〔2016〕7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9乐政发〔2016〕8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180乐政发〔2016〕8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81乐政发〔2016〕83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182乐政发〔2016〕9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乐政函183乐政函〔2003〕1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退离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批复》184乐政函〔2004〕5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乐清市胜利塘北片围垦工程建设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185乐政函〔2006〕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一期启动区域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6乐政函〔2007〕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里港二期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7乐政函〔2007〕3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湾港区一期北港区政策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88乐政函〔2009〕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申报征缴方式的批复》189乐政函〔2009〕52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190乐政函〔2009〕5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清市捕捞渔民生活补助方案的批复》191乐政函〔2009〕8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192乐政函〔2010〕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标准的批复》193乐政函〔2010〕3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农村独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批复》194乐政函〔2010〕46号《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5乐政函〔2010〕54号。

陈明云、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明云、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明云、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7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旭东章宝晓戴华斌【审理法官】许旭东章宝晓戴华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明云;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陈明云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陈明云【当事人-公司】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周慧博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慧博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慧博【代理律所】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明云【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且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本院不予接纳。

本案系上诉人陈明云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上诉人陈明云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城南街道办事处“履行对宗地Y××1(267.46平方)两个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即乐(城)字第187号(125平方)和乐(91)字第136号(100平方)征收拆迁补偿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新证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陈明云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上诉人陈明云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城南街道办事处“履行对宗地Y××1(267.46平方)两个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即乐(城)字第187号(125平方)和乐(91)字第136号(100平方)征收拆迁补偿的法定职责”。

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明云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系要求对上述两个宅基地使用证对应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履行征收拆迁补偿职责。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绍兴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区。

各县市可结合实情参照执行。

1.3 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按本规定执行。

1.4 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主要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2.2.1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

2.2.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1规定的下限值。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管控工作的通知-乐政办函〔2018〕20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管控工作的通知-乐政办函〔2018〕20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管控工作的通知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管控工作的通知乐政办函〔2018〕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确保土地管理及城市建设、城乡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乐清市域范围内从事破坏土地、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村(居)民建房、公建项目建设等均属于巡查管控对象和范围。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管控工作职责如下。

(一)乡镇(街道)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是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制,切实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

驻村干部负责各自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工作,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必须建立巡查台账并存档;如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实行现场劝阻、拍照等初查取证工作,并于当日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

(二)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

对仅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上既违反土地管理法又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少批多占、移位建设造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查处。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合理划分日常巡查区域,建立健全日常巡查责任制,明确巡查责任区和巡查责任人,采取动态巡查、跟踪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

动态巡查应当科学安排,对各自辖区每周巡查应不少于2次,双休日和节假日应当加强巡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拓空间强保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拓空间强保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拓空间强保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8•【字号】乐政办函〔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拓空间强保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函〔2019〕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乐清市“拓空间强保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8日乐清市“拓空间强保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升资源、资金、资产要素优化配置,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7号)等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拓空间强保障”专项行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理念,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以服务保障真实有效的土地使用需求、清理盘活无效低效的资源要素为重点,通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五未土地处置等举措进一步盘活存量空间,通过垦造耕地、用海审批途径的突破进一步拓展新增资源,不断提高空间利用率、产出率,为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空间资源要素保障。

二、目标任务通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围填海利用提效、垦造耕地等专项行动,力争到2021年,全市完成“批而未供”土地清理消化6000亩以上,“供而未用”土地清理消化10000亩以上;“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等低效工业项目用地整治6480亩以上,其中空置、出租及不规范使用厂房整治53万平方米以上,工业企业产出效益得到明显提升;争取用海1845亩,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项目的用海审批取得明显进展,已审批填海项目的开发利用率每年提高10%;完成垦造耕地3450亩以上(其中建设用地复垦不少于910亩),新建标准农田1300亩。

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讲解

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讲解

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海域地名的管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建立健全地名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地名工作管理机构,落实地名管理人员编制,将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局应当组织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

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勘察、专家咨询、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民政局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地名管理职责:(一)负责贯彻并宣传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核;(三)负责制止和处罚地名违法行为;(四)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五)公布标准地名,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六)组织编撰标准地名资料、地名书刊、地名图;(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八)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九)指导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地名管理工作;(十)根据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对各类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和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八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一)发改局在基建项目立项及后续审批过程中涉及地名命名,应当征求民政局意见后,确定和使用预命名的名称;(二)公安局在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指示牌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三)住建局负责落实市政道路、桥梁等名称的申报工作;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平面图、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在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审批事项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凭民政局预命名的名称或者已命名的名称办理;协助民政局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四)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五)市场监管局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六)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凭民政局预命名的名称或者已命名的名称办理;(七)城管执法部门协助民政局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作;(八)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经信、旅游、环境保护、文化、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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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乐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试行)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01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01第三章建筑管理设计及景观控制…………………………03第一节建筑间距 (03)第二节建筑退让 (05)第三节竖向设计 (10)第四节建设项目绿地 (16)第五节日照分析 (19)第四章交通市政工程………………………………………19第五章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21第六章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定……………………………24第七章附则…………………………………………………27附件 1 术语 (28)附件 2 用词规定 (29)附件 3 经济技术指标表 (30)附件 4 用地适建规定表 (31)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的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根据《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和《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我市属于大城市范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规划管理应符合规划条件和本规定。

城市景观特殊要求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编制还应符合其他专业的规范标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

为保障城市各项设施建设的落实及规划实施的相对灵活性,提高详细规划的可操作性及规划行政许可的效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时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编制中应将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纳入通则条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对相容性规定已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可直接依据通则规定的相容性许可的范围相应确定地块土地使用性质。

符合专项规划的各类公益项目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如果无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或按专项规划无法直接许可的,可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选址论证报告报市政府审批后,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a)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非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b)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c)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用地兼容表混合布局的用地,其控规图则中所列的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计容面积应不得低于80%。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一规定的下限值,当不同高度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一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a)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b)因城乡规划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c)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为了确保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功能有效发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进行适建规定。

(详见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红线、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用地必须按各自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护。

第三章建筑管理设计及景观控制第一节建筑设计为实现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共利益、相关利益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有从事建筑设计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用地建筑设计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将传统建筑风格与现代建筑技术相结合,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为提升我市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设计单位的创新意识,打造美丽乐清,对24米以上(包含24米)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或计容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设计方案(评选方法另定);按法定要求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或大型建筑群及工业园区应先通过招投标优选方案设计或概念性设计。

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先提交总平面设计及效果图预审,预审合格后再进行方案图设计。

为保证城市景观及建筑物安全要求,严格控制各类项目的加层。

已建项目如需加层应先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结构安全及周边环境进行评估;新建项目如需考虑以后加层,应在方案文本中明确说明、在结构设计上予以考虑并附加加层后的效果图。

低多层住宅应选择坡屋面;高层建筑裙楼需注重细部设计尽量采用石材外墙,裙楼屋面宜采用园林绿化或做装饰图案;沿街主立面或涉及住户安全的严禁采用错层阳台。

各类建筑入口一般应设置雨棚、台阶。

台阶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内凹式入口、骑楼建筑及利用架空空间作为出入口的建筑可不设置外挑式雨棚。

多、高层住宅建筑不得沿外墙设置外挑或内凹花架、花池等构件。

沿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及城市景观带设置的空调室外机等各类构件(附着物)应做好隐蔽处理,并与建筑外立面统一设计。

办公建筑(含商务写字楼、商务办公)办公建筑除集中设置的供内部使用的餐厅及其附设厨房外,不得在办公单元设置独立厨房。

办公建筑除作为公共空间的平台外,不应设置房间阳台。

公共平台原则上应封闭。

确需外露的,平台应结合外立面统一设计,集中设置。

外露平台分层设置的,每层不超过一处。

为加强城市建筑色彩管理,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中增设色彩管理的内容。

a)在规划条件中,根据相关规划,明确色彩作为指导性内容。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色彩方案纳入审查。

在色彩方案中,应说明与相邻区域建筑形式及建筑色彩协调性的内容。

c)竣工验收阶段。

建筑色彩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保使用颜色与方案一致。

第二节建筑间距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土地合理利用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满足国家、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规范和日照标准;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款规定的间距要求。

危房原址改造不受本条款限制。

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住宅建筑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当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面宽S<32M,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m,同时不应小于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倍。

当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面宽S>32M, 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m,同时不应小于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倍。

见图1、图2。

S注:为遮挡建筑,其建筑高度H(单位m);L:两建筑间距(单位m);S:建筑面宽(单位m);住宅建筑非正南北向及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且两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可按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且不小于12m。

但遮挡建筑高度小于10m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住宅建筑南北向或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9m,同时不应小于南侧或东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倍。

见图3、图4。

图3L图2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高层住宅与周边建筑的间距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的间距,按表二 控制:表二见图5、图6。

S ≤32m L=+ 且L ≥24m注:S 为高层住宅面宽;L 为两建筑间距,单位m 。

H2 S >32mL=+ 且L ≥24mH1为高层建筑高度 H2为低多层建筑高度图5LLL ≥ 且L ≥9m图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之间南北向布置时,其间距按表三 控制: 表三超高层建筑对受其遮挡的建筑原则上按日照分析要求进行间距控制,可不按上述高层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同时应满足与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50米;当超高层建筑本身或者其东、西、南侧为住宅建筑时,超高层建筑与其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

S ≤32m L=+12m 且L ≥24m注:S 为高层建筑面宽;L 为两建筑间距,单位m 。

S >32m L=+12m 且L ≥24mH1为南侧高层建筑高度图7高层住宅 L=12+ H1H2图6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住宅建筑南北向及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 度时,其间距按平行关系控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45 度时,其间距按垂直关系控制。

住宅侧向山墙之间间距,低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低多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9m,高层与高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米。

设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等均应从其外边线起计算。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并满足防火规范要求。

本条所指的高层建筑面宽(s),是指建筑物的总面宽,包括外墙东西侧出挑的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与南侧建筑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m;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

见图8。

L≥15m图8当北侧现状建筑退让自身用地界线不满足本技术规定要求时,南侧新建建筑在满足自身退让要求的基础上与北侧已建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及最小建筑间距要求。

非平行布置的两建筑,如果一建筑的一个外墙面的垂直线与另一建筑相交,则计算其建筑间距,不相交则计算其侧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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