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装饰工程管理规定办法

装饰工程管理规定办法

装饰工程管理规定办法一、引言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住宅和商业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

在这些建筑的建设和使用中,装饰工程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装饰工程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

因此,对于装饰工程的管理和监管十分必要。

为了规范和完善装饰工程的管理,本规定办法旨在提供一套明确、具体和可操作的管理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装饰工程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工业等建筑物的装修、改造、保养和维修。

三、管理机构和职责1. 监管机构监督装饰工程的质量和进行日常管理的机构应当由当地政府指定。

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可以向政府或相关部门汇报装饰工程的问题。

2. 管理职责装饰工程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评估设计合法性管理部门应在装饰工程开始前评估设计方案的合法性。

设计方案应符合当地建筑规划和规定,同时保证施工和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2)监督施工和使用阶段监督装饰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包括但不限于验收、保养、维修和改造等。

管理部门应与施工方和业主积极沟通,随时掌握情况并及时解决问题。

(3)维护日常管理流程建立和完善装饰工程的管理制度和日常管理流程,规定工程的验收标准、施工要求、质量监督等细节内容,并根据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4)定期检查和维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已经完工的装饰工程进行检查和维修,并保持记录。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更新和维护装饰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3. 主要指标装饰工程的管理者应该关注以下主要指标:(1)质量建设要求装饰工程的各项指标满足设计方案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计划管理要求装饰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与施工预算进程的计划管理。

(3)成本控制装饰工程的成本控制应符合预算,控制成本的同时保持施工质量与进度。

(4)安全生产装饰工程的管理者要求装饰工程的施工始终保持安全生产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环保装饰工程的管理方要求装饰工程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并尽量降低对环境和空气污染等负面影响。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专项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必须另外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无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即施工场地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查批准手续;(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八)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领土完整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已签订监理合同;(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十)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024年装饰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024年装饰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024年装饰施工现场管理规定____年装饰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装饰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____年进行装饰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装饰施工现场应按照规范进行布局和管理,依法承担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装饰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开展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装饰施工现场应当监控施工工艺、环境卫生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装饰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保证装饰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现场布局与设施管理第八条装饰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布局,合理划分施工区域,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第十条施工现场周边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挡、防护网等,防止施工材料和作业人员的坠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如消防设备、自救器材等,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保障施工人员的舒适和安全。

第三章施工人员管理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资质,禁止无证人员从事装饰施工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施工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施工操作规程,严禁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交底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岗位训练和交底。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技能考核和身体体检。

第四章施工工艺管理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法定要求进行工艺交底,确保施工工艺的正确实施。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0•【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三年二月十日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5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建筑装饰和室内装饰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普通建筑中的家庭住宅、小型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和其他非重点防火单位的零星装修(以下简称小型零星装修),其设计、施工的消防安全,由户主、业主和施工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管理。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施设备。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主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设计、施工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设计、施工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消防安全依法实施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设计防火管理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等级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成住建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住建规〔2023〕8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全力遏制装修改造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住建局牵头制定《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现联合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2023年8月9日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的质量和安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合法建筑或取得所有权(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来源:成都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19-12-02成住建发〔2019〕356号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3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划分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1个市辖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内市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和新建的高度10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增项工程(农迁房和工业园区工程除外)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其他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由各区(市)县按属地管理。

二、办理规则(一)新建成品住宅。

国土出让条件中明确是成品住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土建)与装饰装修工程应同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审查,同步办理一个施工许可证,工程完工后同步开展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

(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需增加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原施工许可发放部门按增项办理。

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工程(土建)合并为一个单项工程。

(三)既有建筑或已竣工验收并取得《质量监督报告》的房屋建筑中单独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并联竣工验收及备案由属地办理。

三、办理要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及备案事项应在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并联审批平台上规范办理。

(一)施工许可1.在建工程增项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的,其装饰装修标段(楼栋)划分应与原主体结构工程(土建)施工许可证标段(楼栋)相对应。

一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不能对应多个标段的主体结构工程(土建)施工许可。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文件号:成建委发[2007]20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房产局、公安局、工商局: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装饰装修(住宅装饰装修除外)活动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部门配合,强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包括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施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房产、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

二、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报建管理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装修人应当依法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新建工程项目建筑装饰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其中,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合同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再次进行装饰施工应按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投资在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其他区、(市)县(含高新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应当招标和应监理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招标和委托监理。

装修人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1、填写申报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盖章;2、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发、承包双方订立的施工承包合同;3、已竣工交付或投入使用的房屋需提供市房管局签发的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4、有满足施工需要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5、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手续;6、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2.25【实施日期】1999.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9年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促进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装饰装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均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负责区域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六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分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招标投标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两个阶段进行;简易和小型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招标方的需要直接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

第七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向建设、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第九条招标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0.14【实施日期】1996.10.1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30日)修改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1996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房地产管理)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房地产管理)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竣工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包括住房和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民用非住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是指因装修拆改房屋的墙、梁、板、柱、基础、屋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下简称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民用非住房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城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及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房屋使用人出资装修,需要拆改房屋结构,必须征得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使用人变更时,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不得拆除。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拆改房屋结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资料,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装修。

(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应提交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意见;(四)使用人装修的,应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文件;(五)房屋出租的,应交验房屋租赁证;(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成都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市建委[1997]第3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市建委[1997]第367号)各区(市)县建委,市级有关部门:为了加强我市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川建委发(1995)799号文件《关于转发和贯彻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二、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管理。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建委和高新区建管局在市建委委托下实施管理。

其余区(市)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管理。

三、建筑装饰装修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涉及单位和千家万户。

各级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政,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

四、建筑装饰装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许可制度,单位(个人)对建筑实施装饰装修,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并领取《成都市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方可动工装饰装修。

1.凡驻地在锦江、青羊、武侯、金牛、成华及高新区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市属单位、省属单位、驻蓉部队、铁路部门、中央驻蓉单位以及区属及区属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均在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报建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竣工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包括住房和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民用非住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是指因装修拆改房屋的墙、梁、板、柱、基础、屋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下简称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民用非住房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城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及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房屋使用人出资装修,需要拆改房屋结构,必须征得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使用人变更时,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不得拆除。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拆改房屋结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资料,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装修。

(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应提交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意见;(四)使用人装修的,应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文件;(五)房屋出租的,应交验房屋租赁证;(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维护市容市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室内装修工程的结构安全管理。

城市房屋室内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

第三条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设计、工艺可行、施工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目标是:1.确保房屋室内装修工程结构安全稳定;2.保障建筑物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3.提高建筑物的节能环保性能。

第二章结构安全设计第五条城市房屋室内装修工程的结构安全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和标准,具备承载荷载的能力,达到抗震、防火和防水等基本要求。

第六条结构安全设计应当科学合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础结构设计,确保房屋牢固地扎根于地下;2.楼板结构设计,确保楼板的抗弯、抗剪性能;3.墙体结构设计,确保墙体的承重和抗震安全性;4.屋顶结构设计,确保屋顶的承重和防水性能;5.梁柱结构设计,确保梁柱的承重和抗震性能。

第七条结构安全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设计经验和知识背景。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设计备案。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城市房屋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管理应当建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活动。

第九条施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施工工艺规范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材料安全。

第十条施工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没有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城市房屋室内装修工程的结构安全监督检查应当由具有监督资格的机构进行。

监督检查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结构安全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检查结构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2.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3.检查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办法建造装点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建造装点装修管理,保障建造装点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平安,维护装点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所室内装点装修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造装点装修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造装点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规矩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造装点装修,是指为使建造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点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举行修饰处理的建造活动,包括建造工程装点装修、城镇住所和非住所装点装修。

第三条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造装点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建造装点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造装点装修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和资质管理第五条建造装点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造装点装修工程开工前,应该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记下,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造装点装修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所室内装修,在装点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该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全部住所室内装修、建造装修面积低于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所室内装修,应该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记下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记下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造装点装修。

第六条申报记下应该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全部权证或者证实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实。

3.装点装修计划、店招装点效果图、原建造物设计计划或者施工计划。

4.变动建造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计划。

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成府发[1995]145号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因室内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会同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区)范围内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公安、规划、轻工、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和从事房屋室内装修设计、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房屋室内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做到安全实用,并符合抗震、消防、电业、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方面的规定,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墙体、梁、柱、板等结构。

确需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必须依照本规定报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许可证.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文件:(一)房屋所有或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证明;(二)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第八条确需拆改墙体、板结构的房屋在五区范围内的,应先经下列单位按照房屋室内装修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审查同意后,属于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报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审核,属于住宅的报所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属于职工宿舍(包括房改出售住宅)的,应经房屋所在单位同意;(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应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三)末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应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四)直管公房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应经所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房管所同意。

成都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管理流程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管理流程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管理流程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五城区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委发〔2010〕4号)的精神,并同时保证我市民用非住房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民用非住房)职责下放五城区(含高新新区)后,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管理流程指导意见。

一、管理对象凡民用非住房类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或损伤结构需办理《成都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

二、初始登记查看书面申请和了解需装修房屋的概况,如房屋使用性质、修建年代、建筑面积、地址等。

确认是本辖区内城市房屋,且已竣工交付或投入使用的非住房装修可登记后发放《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申请表》,并对表上申请人有疑惑的项目作相应解释,并告之需准备的资料。

三、审查房屋装修必要资料(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国土使用证(国有单位);(二)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装修改造设计方案、施工图;(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应提交物业公司签署的意见(申请表上);(四)使用人装修的,应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意见(申请表上);(五)属于出租房屋的,应交验房屋租赁合同。

四、正式受理(一)按受理先后顺序排定现场查勘时间表,并通知申请人;(二)初始调查,即查阅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了解房屋基本情况及装修改造方案;(三)按排定的勘察时间表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查勘;记录房屋现状情况,以及装修可能对原房屋的损伤、破坏、影响的数据;(四)勘察结束回单位后,审查装修方案、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结合现场勘查数据进行复核验算,如根据情况还需补充资料,立即告知申请人;(五)综合评定,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意见和房屋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发放批准书专业技术人员出具《技术审查书》,负责领导签发《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告知领取了《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的申请人在改造、加固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审批机关验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签发单
文号:
位:
生效时
2003-04-01
签发时间:2003-02-10
间: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
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厗
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
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

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符合防水标准,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一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格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
定超过国家规宒的保修期限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控告。

第三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及特殊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
行,发包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十八条下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
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
包。

严禁挂靠承包。

第二十条凡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在开工前装修人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装修人不得将建
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施工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
手续;
(四)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装修人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二十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装俦人依法享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主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单位和强制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鼓励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将产生噪声、振动等工序的时段妥善安排,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
息时间。

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倒。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及装饰装修材料进出住宅区,应当遵守房屋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房屋管理单位有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

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5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项目造价0.5%至2%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项目合同价2%至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的装饰装修依
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
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