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08]26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598f0e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7c.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立法、基础和能力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105145”的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援助机制。
全面解决下岗职工并轨遗留问题。
人社厅发[2008]9号
![人社厅发[200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ce191aff00bed5b9f31d10.png)
人社厅发[2008]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7年以来,各地按照《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积极推动移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针对工作中存在需要明确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关于签订移交协议尚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地区,应当按照“先移交、后规范”的原则,抓紧办理签约手续,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
其中,实行整体移交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确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整体移交协议并通知委托人(企业);实行分散移交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人(企业)和确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移交协议。
二、关于整体移交和企业年金过渡计划设立实行整体移交的地区,应当以省级或地市级为单位实施,不得下放到区县级。
为有效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避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拆分所带来的损失,受托机构可将整体移交接收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继续作为一个整体,申请设立企业年金过渡计划。
在签订移交协议后,受托人应当制定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同时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关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
受托机构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以及移交协议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备案,备案材料一式四份。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机构出具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给予计划登记号。
备案通过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行成立。
受托机构应当自取得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送达各参与移交企业。
三、关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登记号的编制计划登记号共12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3915cd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87.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和加强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3年以来,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养老保险联网数据上传量和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目前数据上传量已接近参保总人数的90%,数据质量大大提高。
联网数据对各地养老金调整测算、个人账户做实测算、基金支撑能力评价等起到了较好的支持作用。
各地在数据上报工作中,部门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金保工程的建设步伐。
为支持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对数据精细分析管理的需要,更好地为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依据,按照前瞻性、规范性和指导性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我部决定自2008年4季度起对养老保险联网指标进行调整,由80项增加到180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联网指标主要调整内容(一)进一步完善了联网指标。
在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信息的基础上,新增了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被冒领人员、转移人员、地区参数等五类信息。
补充和细化了缴费类、特殊人群标识类、个人账户做实类、退休人员身份类、退休时养老金和缴费基数、调待金额累计等指标,增加了精算类指标。
调整后的指标见养老保险联网指标库(表)结构及代码。
(二)进一步明确了联网指标内涵、代码。
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和分析要求,明确了联网指标的内涵。
根据最新国家标准和业务发展需要,对各联网指标的代码分类给予修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ee9ef0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a8.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结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民政等行业分库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民政等行业分库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4e447407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7a.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民政等行业分库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0.08.23
•【文号】人社厅函[2010]437号
•【施行日期】2010.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国
家题库民政等行业分库的函
(人社厅函[2010]437号)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家海洋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关于申请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部级分库运行机构”认证的函》(民职鉴发[2009]1号)、《关于申请海洋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省(部)级分库运行机构认证的函》(海技鉴字[2009]4号)、《关于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部级分库运行机构认证的函》(林职鉴字[2010]4号)、《关于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化工行业分库运行机构认证的函》(化职鉴[2010]30号)、《关于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行业分库运行机构的函》(中核人技函发[2010]6号)收悉。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网络省(部)级分库运行机构资格标准》要求,
经我部综合评审和认证,同意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民政分库、海洋分库、林业分库、化工分库和核工业分库,同时授予相应标牌。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行业分库运行管理,请将已开发完成的特有职业(工种)题库,报我部备案并纳入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运行网络。
2010年8月23日。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3e6d6efb0242a8956bece44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8〕419号安徽省人事厅:你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人办〔2008〕1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有关政策问题。
原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请示中涉及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适用上述规定。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辞职、辞退有关政策问题。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规范人员辞职行为,原人事部于1990年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
1992年,又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003年,原人事部下发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据此,对于尚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的辞职、辞退,可以分别参照人调发〔1990〕19号、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人社险中心函[2009]87号
![人社险中心函[2009]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8a4d2e4b73f242336c5ff8.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2009]87号关于印发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向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本工作流程的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等。
第二章退休人员的移交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街道(乡镇)和企业共同做好退休人员向社区移交的准备工作。
社保机构、街道(乡镇)要明确移交内容和方法,有关企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移交准备。
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扶恤金发放
![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扶恤金发放](https://img.taocdn.com/s3/m/08219e4fc850ad02de804180.png)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2009/09/29 16:38[劳保政策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人社厅函 (2010) 35号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 (2010) 35号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1b9df8aef8941ea76e051b.png)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加大《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力度,切实做好今年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当前,我国经济企稳向好,但国际经济环境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我国经济发展、企业运行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不足,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坚实。
这就决定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各地在贯彻落实175号文件中,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
要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175号文件的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措施。
对支持企业的数量和类型,稳定岗位的数量等,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对稳定岗位所需资金数量,要做出合理的预算安排。
二、统筹安排,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在实施稳定就业岗位政策中,要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支撑能力较强的统筹地区,可全部实施175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即“一缓一降两补贴”。
要加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的力度,工作重点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倾斜。
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制定具体标准,简化申报和审批程序,要切实为企业着想,缩短审批期限,及时拨付资金,提高办事效率。
东部7省市要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统筹考虑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关系,搞好政策衔接,把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纳入试点工作对象范围,取得促进就业与稳定就业双成效。
三、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使更多的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的扶持要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72cf4807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e3.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8.26•【文号】人社厅函[2008]262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函(人社厅函[2008]262号)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云南、西藏、青海省(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制订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截止8月,全国已有24个省级政府制订颁布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文件,约1120万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部分地区建立了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制订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措施,有效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你省(区)目前尚未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政策文件。
建议你省(区)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尽早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主要要求: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二是按照《物权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四是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规定,对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处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b68ff549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9f.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09.04.15
•【文号】人社厅函[2009]149号
•【施行日期】2009.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
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累
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人社部函[2009]42号
![人社部函[2009]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c65913a58da0116d1749b6.png)
人社部函[2009]42号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为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进一步推动博士后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本次评估为新设站评估。
参加本次评估的单位包括(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一)2005年12月31日(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以前设立的、并未参加2005年评估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二)2005年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
二、评估组织评估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评估工作;全国军队系统所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中央部门所属在京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中央在京和北京市所属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具体承担咨询、核查、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进度安排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
时间:2009年2月15日—3月15日。
主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部门)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9ebd71f37c1cfad6195fa75e.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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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7年以来,各地按照《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积极推动移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针对工作中存在需要明确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关于签订移交协议尚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地区,应当按照“先移交、后规范”的原则,抓紧办理签约手续,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
其中,实行整体移交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确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整体移交协议并通知委托人(企业);实行分散移交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人(企业)和确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移交协议。
二、关于整体移交和企业年金过渡计划设立实行整体移交的地区,应当以省级或地市级为单位实施,不得下放到区县级。
为有效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避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拆分所带来的损失,受托机构可将整体移交接收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继续作为一个整体,申请设立企业年金过渡计划。
在签订移交协议后,受托人应当制定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同时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关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
受托机构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以及移交协议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备案,备案材料一式四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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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技工院校的办学模式呈现多元化趋势。
技工院校开展对外合作办学,对于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促进技工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中也出现了一些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合作办学不规范、教学培训质量不高、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学校甚至还出现了完全不符合作办学定位、类似于“戒网瘾训练营”之类的合作办学,引发了不稳定事件。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开展对外合作办学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对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的指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的管理,提高合作办学质量,维护学生(员)合法权益。
要指导技工院校按照“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向开展合作办学,特别是要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大力培养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切实防止和及时纠正与技工院校办学定位、办学方向不符的合作办学行为。
二、坚持依法办学,严格规范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行为。
各技工院校要加强对外合作办学的管理,规范对外合作办学行为。
合作办学前,应全面考察合作方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就业等情况。
合作方须是经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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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的复函⽂号:国法秘政函[2009]5号颁布⽇期:2009-01-06执⾏⽇期:2009-01-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你厅《关于〈职⼯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社厅函【2008】4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职⼯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条规定的“职⼯连续⼯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在同⼀单位连续⼯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在不同单位连续⼯作1年以上的情形。
⼆、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作"时间,是指条例第⼆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等单位”的职⼯从事全⽇制⼯作的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政司⼆九年⼀⽉六⽇附:⼈⼒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社厅函【2008】421号)国务院法制办秘书⾏政司:《职⼯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职⼯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作积极性,起到了有⼒的保障和促进作⽤。
但在实施过程中,⼀些地⽅反映,对其中个别条款需要进⼀步明确,以更好地操作和执⾏。
为此,特向你们请⽰如下:⼀、关于条例第⼆条中规定的“职⼯连续⼯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如何理解。
是仅限于职⼯在同⼀单位连续⼯作1年以上的情形,还是包括职⼯在同⼀或者不同⽤⼈单位连续⼯作1年以上的情形。
⼆、关于条例第三条中规定的“累计⼯作年限”如何理解。
是指职⼯的全部⼯作经历(包括⾃主创业、灵活就业),还是指职⼯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龄的⼯作时间。
⼆⼋年⼗⼆⽉⼗六⽇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09.01.06,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0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febbb626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40.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
处理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1.06.23
•【文号】人社厅函[2011]339号
•【施行日期】2011.06.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
见的函
(人社厅函[201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
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0dd60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2a.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障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顺利召开,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服务奥运的一项重要任务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期盼。
平安奥运是北京奥运成功的最大标志,也是展示我国国家形象的最重要标志。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服务奥运的重要性。
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切实做好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各地要加大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开通维权热线等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做好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河北等地承办奥运会项目赛事的城市,要安排专人实行 24小时值班,并有充足的监察人员力量备勤,其它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到工作日有专人值班,做到有案必接,接案必查,查案有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核查,对有关部门移交或通报的案件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认真排查,对重点企业加强监控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8]83号)要求,重点将用工不规范的企业和曾发生过违法行为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巡视监察的频率,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用工情况,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使用童工、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0bcec30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87.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5.14•【文号】人社厅函[2009]196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5月14日人社厅函〔2009〕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抓紧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准备工作,确保今年30万就业见习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通知如下:一、抓紧确定就业见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通知》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内有关城市尽快确定就业见习单位和分解见习目标任务。
请于6月10日前上报分城市见习单位名单和见习目标任务。
二、确定重点联系城市。
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尽快确定本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重点联系城市。
直辖市直接确定为重点联系城市。
请于6月10日前上报重点联系城市名单及联系方式。
各省、自治区要加强指导重点联系城市建立健全就业见习各项工作制度,全面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三、及时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和有关部门、高校加强合作,提前掌握当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和见习意愿。
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服务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推介就业见习岗位、组织参加见习。
高校要积极配合做好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要将高校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信息通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指导高校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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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函
(人社厅函[2008]262号)
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云南、西藏、青海省(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制订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截止8月,全国已有24个省级政府制订颁布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文件,约1120万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部分地区建立了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制订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措施,有效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你省(区)目前尚未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政策文件。
建议你省(区)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尽早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主要要求: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是按照《物权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四是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规定,对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处分。
请将你省(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