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地下开采有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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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试行)1993北京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021-92(试行)主编单位:同意部门:试行日期:中国计划第一版社1992北京对于颁发《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试行)的通知92)有色投字第0484号由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主编的《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规范》,经审察,现颁发给你们,作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YSJ021-92),自1993年5月1日起试行。

各单位在履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累积资料,如存心见和建议,请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联系。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2年12月3日编制说明本规划是依据1986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色基改字第133号《对于下达“七五”期间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规范制定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的。

本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多年实践经验、汲取外国先进经验和今年科研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检查研究,采集资料,先后提出了征采建议稿、草稿和送审稿,经宽泛征采建议,频频议论改正,最后经过审察定稿。

本规划共分15章63节540条,其主要内容包含:总则,基本规定,地质、水文地质露天开采、砂矿开采、地下开采、坑内通风、充填、竖井提高、斜井(坡)提高、坑内运输、坑内破裂站、矿山压气设备、矿山排水与排泥。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编制组1992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矿床地质 (6)第一节矿床工业指标 (6)第二节选矿试样采纳 (6)第三节阶段储量计算 (7)第四节基建探矿 (7)第四章水文地质 (9)第一节涌水量计算 (9)第二节矿床疏干与井下防水····················1 0第五章露天开采··························13第一节开采境地·························1 3第二节采矿生产能力·······················1 3第三节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1 4第四节边坡设计·························1 5第五节开辟运输·························1 5第六节采剥作业·························1 8第七节设备选择·························1 9第八节废石堆场·························2 0第九节露天矿大爆破·······················2 1第六章砂矿开采··························24第一节开采方式·························2 4第采区区分·························2二节5第三节开辟运输·························2 5第四节剥离与排土························2 6第五节采矿方法·························2 6第六节设备选择·························2 8第七章地下开采··························29第一节一般规定·························2 9第二节地下开辟·························3 2(Ⅰ)平硐开辟··························3 2(Ⅱ)竖井开辟··························3 2(Ⅲ)斜井开辟··························3 3(Ⅳ)无轨斜坡道开辟·······················3 3(Ⅴ)主溜井设置·························3 4第三节空场采矿法························3 4(Ⅰ)全面法···························3 5(Ⅱ)留矿全面法·························3 8(Ⅲ)房柱法···························3 8(Ⅳ)分段空场法·························3 8(Ⅴ)爆力运矿法·························3 8(Ⅵ)阶段空场法·························3 9(Ⅶ)浅孔留矿法·························3 9(Ⅷ)极薄矿脉留矿法·······················3 9第四节充填采矿法························4 0(Ⅰ)上向水均分层充填法·····················4 3(Ⅱ)下向分层充填法·······················4 3(Ⅲ)削壁充填法·························4 4(Ⅳ)大直径深孔落矿嗣后充填法··················4 4第崩落采矿法························4五节4(Ⅰ)壁式崩落法·························4 7(Ⅱ)分层崩落法·························4 7(Ⅲ)有底柱分段崩落法······················4 7(Ⅳ)无底柱分段崩落法······················4 8(Ⅴ)阶段强迫崩落法·······················4 8(Ⅵ)阶段自然崩落法·······················4 9第六节基建与采掘进度计划····················4 9第七节设备选择·························5 1第八章坑内通风··························5 2第一节一般规定·························52第二节通风系统·························52第三节主通风装置与设备·····················56第九章充填····························58第一节一般规定·························58第二节充填料制备站·······················58第三节充填料输送························60第十章竖井提高··························62第一节一般规定·························62第二节提高能力计算·······················62第三节提高容器与均衡锤·····················63第四节钢丝绳··························63第五节提高机选择与部署·····················64第六节井口与井底车场······················66第七节箕斗装卸载与粉矿回收···················67第八节钢绳罐道·························67第十一章斜井(坡)提高·······················69第一节一般规定·························69第二节提高能力计算·······················69第三节斜井(坡)与车场连结····················70第四节提高机选择与部署·····················71第十二章坑内运输·························73第一节机车运输·························73第二节带式输送机运输······················74第三节无轨车辆运输·······················75第十三章坑内破裂站........................77第一节一般规定. (77)第二节设备选择.........................77第三节硐室部署.........................77第十四章矿山压气设备.......................79第一节一般规定.........................79第二节设备选择.........................79第三节站房配置.........................80第四节空压机冷却用水......................80第五节压缩空气管网.......................81第十五章矿山排水与排泥......................82第一节一般规定.........................82第二节井下排水设备.......................82第三节井下排水管路.......................83第四节井底水窝排水.......................84第五节井下排泥.........................84第六节露天矿排水........................85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86)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一致采矿设计主要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拟订本规范。

有色金属矿开发规范

有色金属矿开发规范

有色金属矿开发规范1. 引言有色金属矿是指含有有色金属元素的矿石,包括铜、铅、锌、镍、钴、锡等。

有色金属在现代工业生产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开发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有色金属矿的开发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

2. 合理勘探与评价在有色金属矿的开发前,必须进行合理的勘探与评价工作。

勘探包括地质勘探和资源储量评估,通过勘探工作的完成,能够准确了解矿床的规模、品位和分布等信息,为后续的开发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3. 环境保护与治理有色金属矿开发过程中,必须注重环境保护与治理。

首先,对于矿区的选址应避开敏感生态环境,减少矿区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对矿区的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污染物。

此外,还需要对矿区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与保护,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4. 安全生产与管理有色金属矿开发涉及到很多复杂而危险的工艺过程,因此必须加强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权力。

其次,要对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与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还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

5. 资源综合利用有色金属矿的开发不仅要追求矿石的产量,还要注重资源的综合利用。

通过技术创新和工艺优化,实现对有色金属矿石中有价值元素的高效提取,减少对资源的浪费。

同时,要开展废弃物的处理与回收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6. 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有色金属矿开发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

例如,在用地征收和搬迁中要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权益,确保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政策。

此外,还要注重与当地居民的沟通与交流,促进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秩序。

7. 结论有色金属矿的开发规范是保障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开发过程中,必须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注重安全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地下开采有一般规定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地下开采有一般规定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地下开采有一般规定第7.1.1条采矿生产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阶段生产能力应根据阶段上同时回采的矿块数和矿块的日生产能力确定。

二、划分矿房、矿柱两步骤回采的矿山生产能力,应以一个阶段采矿房,一个阶段采矿柱为基础进行计算。

特殊需要时,可增加回采阶段,但上、下相邻阶段的对应采场不得同时回采。

当矿柱矿量比例小于20%时,可不计其生产能力。

采用一步骤连续回采的矿山,应以一个阶段回采计算其生产能力。

三、计算出的生产能力,应结合矿床勘探类型、勘探程度、开采技术条件和采矿工艺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调整选定。

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年限应大于设计服务年限的2/3。

四、选定的生产能力,应以合理服务年限和矿山开采年下降速度验证。

必要时,应以采掘进度计划表最终验证。

第7.1.2条各种采矿方法的矿块利用系数,宜符合表7.1.2的规定。

第7.1.3条矿块生产能力应根据采场构成要素、凿岩方式、装备水平等,结合回采作业循环试算,并按表7.1.3选取。

第7.1.4条对价值高的富矿,应采用高回采率,适当控制贫化率的采矿方法。

对价值低的贫矿,应采用低贫化率,适当控制损失率的采矿方法。

第7.1.5条矿山开采岩石移动角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矿山的岩石移动角,可在分析岩性的构造特征的基础上,参考类似矿山的实际资料类比选取;二、矿山地表有特殊要求需保护时,应进行岩石力学研究,其岩石移动角采用数值分析法和类比法综合确定;矿块利用系数表7.1.2注:当矿体产状规整、矿岩稳固、矿块矿量大、采准切割量小、阶段可布矿块数少或矿体分散,矿块间通风、运输干扰少,以及单阶段回采时,应取大值。

矿块生产能力(t/d)表7.1.3三、改、扩建矿山,应根据已获得的岩移观测资料和矿床地质条件有无变化等情况,对原定岩移范围进行修正。

第7.1.6条岩移范围的圈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岩移范围应以开采矿体最深部位进行圈定,对深部尚未探清的矿体应从能作为远景开采的部位进行圈定。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试行)1993 北京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试行)主编单位:批准部门:试行日期:中国计划出版社1992 北京关于颁发《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试行)的通知(92)有色投字第0484号由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主编的《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规范》,经审查,现颁发给你们,作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YSJ 021-92),自1993年5月1日起试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联系。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2年12月3日编制说明本规划是根据1986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色基改字第133号《关于下达“七五”期间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规范制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的。

本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多年实践经验、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和今年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先后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初稿和送审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通过审查定稿。

本规划共分15章63节54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地质、水文地质露天开采、砂矿开采、地下开采、坑内通风、充填、竖井提升、斜井(坡)提升、坑内运输、坑内破碎站、矿山压气设施、矿山排水与排泥。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编制组1992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矿床地质 (6)第一节矿床工业指标 (6)第二节选矿试样采取 (6)第三节阶段储量计算 (7)第四节基建探矿 (7)第四章水文地质 (9)第一节涌水量计算 (9)第二节矿床疏干与井下防水 (10)第五章露天开采 (13)第一节开采境界 (13)第二节采矿生产能力 (13)第三节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 (14)第四节边坡设计 (15)第五节开拓运输 (15)第六节采剥作业 (18)第七节设备选择 (19)第八节废石堆场 (20)第九节露天矿大爆破 (21)第六章砂矿开采 (24)第一节开采方式 (24)第二节采区划分 (25)第三节开拓运输 (25)第四节剥离与排土 (26)第五节采矿方法 (26)第六节设备选择 (28)第七章地下开采 (29)第一节一般规定 (29)第二节地下开拓 (32)(Ⅰ)平硐开拓 (32)(Ⅱ)竖井开拓 (32)(Ⅲ)斜井开拓 (33)(Ⅳ)无轨斜坡道开拓 (33)(Ⅴ)主溜井设置 (34)第三节空场采矿法 (34)(Ⅰ)全面法 (35)(Ⅱ)留矿全面法 (38)(Ⅲ)房柱法 (38)(Ⅳ)分段空场法 (38)(Ⅴ)爆力运矿法 (38)(Ⅵ)阶段空场法 (39)(Ⅶ)浅孔留矿法 (39)(Ⅷ)极薄矿脉留矿法 (39)第四节充填采矿法 (40)(Ⅰ)上向水平分层充填法 (43)(Ⅱ)下向分层充填法 (43)(Ⅲ)削壁充填法 (44)(Ⅳ)大直径深孔落矿嗣后充填法 (44)第五节崩落采矿法 (44)(Ⅰ)壁式崩落法 (47)(Ⅱ)分层崩落法 (47)(Ⅲ)有底柱分段崩落法 (47)(Ⅳ)无底柱分段崩落法 (48)(Ⅴ)阶段强制崩落法 (48)(Ⅵ)阶段自然崩落法 (49)第六节基建与采掘进度计划 (49)第七节设备选择 (51)第八章坑内通风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通风系统 (52)第三节主通风装置与设施 (56)第九章充填 (58)第一节一般规定 (58)第二节充填料制备站 (58)第三节充填料输送 (60)第十章竖井提升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提升能力计算 (62)第三节提升容器与平衡锤 (63)第四节钢丝绳 (63)第五节提升机选择与布置 (64)第六节井口与井底车场 (66)第七节箕斗装卸载与粉矿回收 (67)第八节钢绳罐道 (67)第十一章斜井(坡)提升 (69)第一节一般规定 (69)第二节提升能力计算 (69)第三节斜井(坡)与车场连接 (70)第四节提升机选择与布置 (71)第十二章坑内运输 (73)第一节机车运输 (73)第二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74)第三节无轨车辆运输 (75)第十三章坑内破碎站 (77)第一节一般规定 (77)第二节设备选择 (77)第三节硐室布置 (77)第十四章矿山压气设施 (79)第一节一般规定 (79)第二节设备选择 (79)第三节站房配置 (80)第四节空压机冷却用水 (80)第五节压缩空气管网 (81)第十五章矿山排水与排泥 (82)第一节一般规定 (82)第二节井下排水设备 (82)第三节井下排水管路 (83)第四节井底水窝排水 (84)第五节井下排泥 (84)第六节露天矿排水 (85)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采矿设计主要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范

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范

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范一、前言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范是指在有色金属矿山开采过程中,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规范和指导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提高矿山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范围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范适用于各类有色金属矿山的采场技术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铜矿、铅锌矿、镍矿、铬矿等有色金属矿山。

三、管理要求1. 采场设计规范化:有色矿山采场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包括采场的形状、尺寸、坡度等参数的规范化设计,确保采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采场施工规范化:有色矿山采场的施工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包括采场的爆破、支护、排水等工程的施工规范化,确保采场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3. 采场管理规范化:有色矿山采场的管理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包括采场的日常巡视、检查、维护等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确保采场的安全和稳定。

4. 采场监测规范化:有色矿山采场的监测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包括采场的变形、位移、应力等参数的监测规范化,确保采场的安全状态能够及时监测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 采场技术人员规范化:有色矿山采场技术人员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采场技术人员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四、管理措施1. 制定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工作程序。

2. 加强对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3. 强化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4. 加强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

五、管理效果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提高有色矿山采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山生产的正常进行;能够提高有色矿山采场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六、结语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有色矿山采场的安全和稳定,提高矿山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免费下载】有色金属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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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合理服务年限(a)
注:二类矿山生产能力大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一类矿山 >25
>25
>25 >25 >20 >25 >25 >25 >15
第 2.0.10 条 地下开采基建采掘比应根据矿床类型、矿体分布特点、开拓和采矿技术条 件,按表 2.0.10 进行控制。
技术条件
开拓与采矿技术条件较好 开拓与采矿技术条件一般 开拓与采矿技术条件较差
<3500
<4500
第 2.0.11 条 各类矿山的建设工期,不宜超过表 2.0.11 的指标。
矿山类别
铜钼镍矿山 铅锌矿山 脉锡矿山 地下钨矿山 露天铝矿山
建设工期(月)
一类矿山 36~60 42~60 42~60 36~48
36
注:矿山建设规模小,控制性工程量较小和技术条件较简单者,应采用低值控制,反之, 采用高值控制。上述工期按每日一班,每班 8h 计,若采用多班作业,工期应适当缩 短。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YSJ 021-92)
1、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改、扩建矿山可参照执行。
2、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有哪些基本规定?
第 2.0.1 条 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 质勘探报告;规模在 100~200t/d,矿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的地质详查报告。改扩建的一、二类矿山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 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 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地下矿山采矿技术管理规定

地下矿山采矿技术管理规定

采矿技术管理规定1、采矿工作以采场为单元组织生产,实行强化开采,推广先进经验,采用适用的新技术,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2、采场设计和施工,必须达到矿山设计的开采回采率和采矿贫化率要求;3 、各坑口应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采场技术管理实施细则;4 、采场单体设计采场单体设计应根据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地质资料包括矿体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文字说明和图件进行;采场单体设计的地质储量要求达到B级,对于复杂2V勘探类型矿体和边远分散的小矿体,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级别;对于提供设计用的地质资料,需经地质测量专业主管技术人员审核,如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设计人员可要求补充生产探矿,或结合矿体设计,补充生产探矿工程;采场单体设计就大本中段采场总体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要照顾上、下左、右相邻采场的关系及回采顺序;矿柱回采设计为采场设计的一部分,应和矿房回采设计同时进行;采场单体应包括:采矿方法选择的依据,采场结构及参数的确定,采场工程布置,施工顺序及进度要求,落矿、出矿、和弃填,顶板管理,通风及安全措施,降低矿石损失,贫化的措施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采场单体设计的图纸内容包括:矿房和矿柱的总体布置图,采准、切割工程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工程量和作业循环图表;大爆破设计还应在编写设计说明书时提供装药结构和爆破网路等有关图纸;采场单体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内容包括:地质矿量、地质品位、采矿量、出矿量及采矿品位,矿石损失率、贫化率、采准切割量、采掘工效,采场生产能力,主要材料消耗和作业成本;采场单体设计应由总工程师或公司主管副总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施工单位进行会审,施工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时,须由原设计部门修改设计,重大设计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采用新的采矿方法,应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5、采准切割采准切割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采准单体设计和采掘作业计划进行,由地测人员测定后施工;采矿、地质和测量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掌握施工质量,进行技术指导;当矿体条件发生变化时,设计部门应及时修改设计;不合格的采准切割工程不给验收,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井巷工程支护需严格按设计施工与验收;6、落矿采准切割工程验收后,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出坑道实测图和重新圈定矿体的地质资料;对形态变化大的矿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深孔设计,超前施工取样孔,补充圈定矿体;采准切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落矿工程根据矿山具体条件,合理选用浅孔,中深孔或深孔落矿方式及其布置形式;凿岩爆破参数的选取,应通过实践,不断改进和完善,以达到较好的爆破效果,降低大块产出率;凿岩爆破应按采切工程施工后的地质资料进行设计和施工,在施工中要确保炮孔角度,深度和方位三要素的质量要求,炮孔打完后要认真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补孔;浅孔落矿时,要严格控制采场周边的炮孔,防止破坏上、下盘围岩与矿柱或充填体;在目前使用的设备条件下,采场落矿的孔深要适当控制,中深孔一般不超过12—15米,上向深孔不超过20米;矿岩不够稳固的采场,应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中深孔和深孔超前施工的时间,保证爆破前中深孔和深孔不致变形;采用崩落法时,落矿的补偿空间大小应根据矿山实际条件通过试验确定,补偿空间应均匀分布;爆破设计应按实测的炮孔进行,装药必须保证质量;采场爆破规模不宜过大;尽可能分次爆破;一次爆破药量50吨以上的,应按审批权限上报主管部门批准;高硫高温采场的爆破工作,要执行冶金爆破和炸药生产安全暂行规程中的有关条款;7 、出矿加强采场出矿管理,配备必要的出矿管理人员,制订相应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认真采取措施,降低矿石损失、贫化;加强底部结构的维护,减少二次破碎对底部结构的破坏作用,确保底部结构能将采场矿石全部放出;浅孔留矿法采场局部放矿时,应控制放矿,使留矿面保持平整,留矿面距顶板高度应便于采场作业;深孔和浅孔留矿法大量放矿时,应控制矿石面均匀下降,提高放矿强度,缩短放矿时间,避免围岩片落造成大量贫化;分层充填法采场出矿时,应充分注意保护充填面,防止矿石损失和充填料混入而造成贫化,采场内夹石应按设计剔除当作废石处理;在一般情况下,采场溜井应装满矿石;崩落法采场的出矿工作,应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按设计要求编制放矿图表,严格遵守入矿图表作业,当出矿不符合设计和计划要求时,出矿管理人有权制止;加强采场出矿的计量、取样和化验工作;采用崩落法时,应根据采场出矿的计量、取样和化验结果及时调整放矿计划,指导放矿工作;采场的截止出矿品位,应按有关规定,根据各坑口的具体情况,通过经济核算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8、顶板管理根据采矿方法和工程地质,合理确定采场允许跨度和暴露面积;建立顶板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顶板管理工作,顶板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应经常检查顶板,及时处理顶板松石;充填法采场的控顶高度应根据装运设备、顶板管理手段和矿岩稳固性等条件确定;分层充填法采场的控顶高度,一般不得大于4米;当矿岩稳固,采场配有服务车辆或其它措施检查顶板,或有可靠的护顶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控顶高度可以增加到6—8米;缓倾斜矿体的空场法采场,应保持上盘稳定,打眼不允许破坏上盘围岩,在现在设备条件下,人员需出入采场,其高度应控制在6—8米;采场顶板不稳固时,必须采取护顶措施;采用锚钎护顶时,必须在出矿前安装,采场顶板应保持平整;9 、矿柱回采与采空区处理矿柱回采是整个采场回采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填法采场的矿柱必须随着矿房的回采及时回采;空场法采场的矿柱应在不影响通风、运输系统的前提下及时回采;设计规定回采的遗留矿柱要制定规划,尽早回收;采场回采后形成的空区,应及时处理,并加强地压观测,防止造成地压灾害;采空区处理应结合矿柱回采和矿山地压管理统一考虑;严格按设计和采掘计划进行;矿柱回采应根据设计按顺序逐个或分组进行;空区处理方法和空区允许保有量周转量,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不宜回收的保安矿柱,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报销;崩落法采场顶部的覆盖层厚度,应根据矿体厚度,段高和落矿方式等因素来确定,一般不小于崩矿层的高度,以保证作业安全;10 、采场的矿石损失和贫化管理矿山要充分重视采场的矿石损失、贫化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矿石损失,贫化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制度,加强采场的矿石损失和贫化管理;建立和健全矿石损失、贫化的分析制度;每季应定期召开一次分析会,分析矿损失、贫化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降低损失、贫化的措施;采场的矿石损失、贫化管理要和矿山生产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损失、贫化指标应列入基层的生产计划,作为考核的依据;矿石损失、贫化计算方法按有色金属矿山矿石损失与贫化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按统一规定的计算指标分季、年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地质测量部门应认真做好技术服务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工作,及时地圈定矿体,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及时指导和作业;采矿技术部门应认真分析地质测量和损失、贫化计算资料,采取技术措施,降低采场矿石的损失、贫化;生产基层单位应与地质测量和采矿技术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损失、贫化管理工作,特别是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0.7.1 严格按设计和作业计划进行凿岩爆破,浅孔采矿应认真控制采幅,减少落矿的损失、贫化;10.7.2 对采场要加强残矿和粉矿特别是高品位的富矿的回收工作,以减少资源损失;10.7.3 对崩落法采场要认真按放矿计划和放矿图表作业;10.7.4 认真做好副产矿石管理工作,矿岩必须分采掘、分出;11、健全完善采场各项作业的验收工作,保存完整的验收记录;12 、公司应建立和健全采场结束的验收制度,根据不同采矿方法制定采场结束的验收标准,确定验收权限;13、应建立和健全采场生产台帐,采场结束及时整理分析全部资料,作出开采评价报告,采场验收后作为技术档案归档;14 、考核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和奖励,应以验收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验收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验收标准验收;。

有色金属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设计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1、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改、扩建矿山可参照执行。

2、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有哪些基本规定?第2.0.1条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规模在100~200t/d,矿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

改扩建的一、二类矿山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注:矿山类别的划分,按国家现行的矿山建设标准(见本规范表2.0.8)执行。

第2.0.2条矿床地质条件复杂,埋藏深需采用坑探验证获得工业储量,或勘探程度不足又急需开采,且水文地质条件不复杂的矿床,在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详查报告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资源基本可靠,预期矿山开采经济效益良好,经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探采结合的方式进行勘探和建设。

第2.0.3条当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报告内容多或进行了专门性水文地质勘探时,应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作为矿山设计的依据。

第2.0.4条采用探采结合的矿山,或100~200t/d以下不具备勘探报告的小型矿山,只适用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和部分中等复杂类型的矿山。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水文地质工作应达到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的深度。

一、矿坑预计涌水量较大,需预先疏干的矿山;二、矿山附近有较大地表水体,对矿床充水可能有严重威胁,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三、岩溶塌陷对矿山附近重要工业构筑物或城镇等较大居民集中区可能有严重威胁和对矿山总体布局影响较大,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

第2.0.5条矿山设计应以B+C级储量为依据,必要时,可利用D级储量作延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用。

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

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
绿色开采技术:采用环保、节能等技术手段,实现矿山的绿色开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资源节约:采用高效、低耗的开采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资源浪费。 综合利用:对矿山副产品进行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废弃物排放。 循环经济: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技术创新: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的效率和安全性。
技术创新:通过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矿山经济效益。
多元化发展:发展多种有色金属产品,拓展市场空间,降低市场波动对矿山生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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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技术规程的宣传 和培训
技术规程的执行 和监督
技术规程的评估 和改进
针对现有技术规程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 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对技术规程进行修订和完善 加强技术规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技术规程的认识和掌握程度 建立技术规程的监督机制,确保技术规程的贯彻执行和有效实施
有色金属矿山地下 开采生产技术规程 的效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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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程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技术规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生产安全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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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程的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如宣传册、培训课程、网络平台等,向矿山工作人 员宣传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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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程的培训:组织专业培训课程,对矿山工作人员进行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 规程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技术规程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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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国家战略资源 安全:有色金属是 国民经济的重要战 略资源,地下开采 能够确保资源的稳 定供应,为国家经 济安全提供保障。

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1990年6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颁布)第一章总则1.0.1 矿山生产规模应依照国内外市场需求,地质资源,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0.2 矿床开采应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并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利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1.0.3 矿体产状按其倾角和厚度分不为:1、按矿体倾角划分:缓倾斜矿体小于30°倾斜矿体 30°~55°急倾斜矿体大于55°2、按矿体厚度划分:极薄矿体小于0.8米薄矿体 0.8~5米中厚矿体 5~15米厚矿体 15~20米极厚矿体大于50米1.0.4 矿石和围岩的稳固性按同意暴露面积划分为:极不稳固顶板不同意暴露,不得无支护作业;不稳固顶板同意暴露在10米2之内,长时刻暴露则需支护;不够稳固顶板同意暴露面积在200米2之内;中等稳固顶板同意暴露面积在200~600米2之间;稳固顶板同意暴露面积在600~1000米2之间;极稳固顶板同意暴露面积在1000米2以上。

第二章建筑物爱护和开采移动范围2.0.1 需要爱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其重要性、用途和引起变形的后果分为三个等级,见表24-1。

表24-1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爱护等级爱护等级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Ⅰ国务院命令爱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级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并三班生产的大型厂房、水泥厂回转窑、选矿厂和冶炼厂主厂房等特不重要和特不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筑物、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竖(斜)井、主平硐,提升机房,主扇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

Ⅱ 22万伏以上超高压输电铁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高频通讯干线电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矿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级火车站,三层以上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干线;架空索道,电视台及其转播塔等。

地下开采一般规定

地下开采一般规定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21-92)地下开采有一般规定第7.1.1条采矿生产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阶段生产能力应根据阶段上同时回采的矿块数和矿块的日生产能力确定。

二、划分矿房、矿柱两步骤回采的矿山生产能力,应以一个阶段采矿房,一个阶段采矿柱为基础进行计算。

特殊需要时,可增加回采阶段,但上、下相邻阶段的对应采场不得同时回采。

当矿柱矿量比例小于20%时,可不计其生产能力。

采用一步骤连续回采的矿山,应以一个阶段回采计算其生产能力。

三、计算出的生产能力,应结合矿床勘探类型、勘探程度、开采技术条件和采矿工艺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调整选定。

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年限应大于设计服务年限的2/3。

四、选定的生产能力,应以合理服务年限和矿山开采年下降速度验证。

必要时,应以采掘进度计划表最终验证。

第7.1.2条各种采矿方法的矿块利用系数,宜符合表7.1.2的规定。

第7.1.3条矿块生产能力应根据采场构成要素、凿岩方式、装备水平等,结合回采作业循环试算,并按表7.1.3选取。

第7.1.4条对价值高的富矿,应采用高回采率,适当控制贫化率的采矿方法。

对价值低的贫矿,应采用低贫化率,适当控制损失率的采矿方法。

第7.1.5条矿山开采岩石移动角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矿山的岩石移动角,可在分析岩性的构造特征的基础上,参考类似矿山的实际资料类比选取;二、矿山地表有特殊要求需保护时,应进行岩石力学研究,其岩石移动角采用数值分析法和类比法综合确定;矿块利用系数表7.1.2注:当矿体产状规整、矿岩稳固、矿块矿量大、采准切割量小、阶段可布矿块数少或矿体分散,矿块间通风、运输干扰少,以及单阶段回采时,应取大值。

矿块生产能力(t/d)表7.1.3三、改、扩建矿山,应根据已获得的岩移观测资料和矿床地质条件有无变化等情况,对原定岩移范围进行修正。

第7.1.6条岩移范围的圈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岩移范围应以开采矿体最深部位进行圈定,对深部尚未探清的矿体应从能作为远景开采的部位进行圈定。

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

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

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一、前言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是一项复杂而又危险的工程,对于保证矿山安全、提高开采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程旨在规范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的生产技术,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二、安全管理2.1 安全教育2.1.1 培训计划矿山管理单位应制定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1.2 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并贯彻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利,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2.2 应急预案2.2.1 突发事件处理矿山应建立健全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案设计,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2.2.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适应性,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三、开采技术3.1 矿山设计3.1.1 采矿方法根据不同矿体特点和开采深度,选择适合的采矿方法,如洞室法、块矿法等,确保矿山开采效率和安全性。

3.2 支护技术3.2.1 煤柱支护在矿山地下开采过程中,对于需要留置煤柱的区域,应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避免发生地质灾害和事故。

3.3 通风系统3.3.1 通风设计合理设计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通风系统,保证矿井内空气流通畅通,排除有害气体,提高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

3.4 矿山水文地质3.4.1 探水定点在矿山地下开采前,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查,确定水源位置,防止矿井淹水事故的发生。

四、设备管理4.1 设备维护4.1.1 定期检查对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所使用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减少设备故障率。

4.2 设备更新4.2.1 技术更新随着科技进步,矿山地下开采设备技术也在不断发展,矿山管理单位应及时引进更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

五、结语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矿山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

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

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一、地下开采前准备工作1. 地下开采前,应根据矿山的地质条件和矿体特点,制定详细的开采方案和计划。

2. 对开采工作场地进行勘察,确定地下水、瓦斯等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 组织开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每位开采人员都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二、地下开采作业技术规范1. 采矿工作面的掘进和支护工作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采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掘进和支护设备。

2. 采矿工作面的通风、排水系统必须健全可靠,保证工作面的通风和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

3. 采矿工作面的瓦斯检测和排放系统必须符合规定,对瓦斯浓度超标的地点进行及时处理。

4. 采用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对工作面进行瓦斯、地压、地温等危险因素的实时监测,确保工作面的安全稳定。

三、地下开采安全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地下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各项作业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2. 在地下作业场所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避难所,配备相应的安全逃生设备和救援器材。

3. 每日进行地下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地下作业的安全进行。

4. 加强对开采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地下作业矿山环境保护要求1. 地下作业过程中,严格控制挖矿、运输和尾矿处理的粉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采取措施保护地下作业环境。

2. 对地下作业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有害物质进行分类、存储和处理,并定期进行清理和专业处理。

以上就是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的相关内容,希望开采人员和管理者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确保地下开采生产工作的安全和环保。

五、地下开采作业的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1.定期对地下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测和评估,确保地下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2.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提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六、地下开采作业的人员培训和技能要求1.对地下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了解岗位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

(技术规范标准)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范

(技术规范标准)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1.0.1 矿山生产规模应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地质资源,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0.2 矿床开采应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并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利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1.0.3 矿体产状按其倾角和厚度分别为:1、按矿体倾角划分:缓倾斜矿体小于30°倾斜矿体30°~55°急倾斜矿体大于55°2、按矿体厚度划分:极薄矿体小于0.8米薄矿体0.8~5米中厚矿体5~15米厚矿体15~20米极厚矿体大于50米1.0.4 矿石和围岩的稳固性按允许暴露面积划分为:极不稳固顶板不允许暴露,不得无支护作业;不稳固顶板允许暴露在10米2之内,长时间暴露则需支护;不够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米2之内;中等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600米2之间;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600~1000米2之间;极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1000米2以上。

第二章建筑物保护和开采移动范围2.0.1 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其重要性、用途和引起变形的后果分为三个等级,见表24—1。

表24—1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等级保护等级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Ⅰ国务院命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级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并三班生产的大型厂房、水泥厂回转窑、选矿厂和冶炼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和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筑物、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竖(斜)井、主平硐,提升机房,主扇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

Ⅱ22万伏以上超高压输电铁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高频通讯干线电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矿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级火车站,三层以上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干线;架空索道,电视台及其转播塔等。

Ⅲ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级火车站,砖木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米的两层楼房,村庄民房;高压输电铁塔,钢瓦斯管道等。

(技术规范标准)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范

(技术规范标准)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1.0.1 矿山生产规模应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地质资源,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0.2 矿床开采应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并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利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1.0.3 矿体产状按其倾角和厚度分别为:1、按矿体倾角划分:缓倾斜矿体小于30°倾斜矿体30°~55°急倾斜矿体大于55°2、按矿体厚度划分:极薄矿体小于0.8米薄矿体0.8~5米中厚矿体5~15米厚矿体15~20米极厚矿体大于50米1.0.4 矿石和围岩的稳固性按允许暴露面积划分为:极不稳固顶板不允许暴露,不得无支护作业;不稳固顶板允许暴露在10米2之内,长时间暴露则需支护;不够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米2之内;中等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600米2之间;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600~1000米2之间;极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1000米2以上。

第二章建筑物保护和开采移动范围2.0.1 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其重要性、用途和引起变形的后果分为三个等级,见表24—1。

表24—1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等级保护等级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Ⅰ国务院命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级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并三班生产的大型厂房、水泥厂回转窑、选矿厂和冶炼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和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筑物、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竖(斜)井、主平硐,提升机房,主扇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

Ⅱ22万伏以上超高压输电铁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高频通讯干线电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矿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级火车站,三层以上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干线;架空索道,电视台及其转播塔等。

Ⅲ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级火车站,砖木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米的两层楼房,村庄民房;高压输电铁塔,钢瓦斯管道等。

采矿设计规范

采矿设计规范

第一节采矿设计规范一原则规定第一条采矿设计是矿山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矿山持续生产的关键环节。

所有采掘工程必须有完整的设计,一切采矿设计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矿山的各项技术政策和采掘充技术原则,正确选择设计方案和各项技术参数。

第二条地下开采的采矿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安全措施。

认真执行《冶金矿山安全规程》。

二采矿设计分类第三条按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管理范围,对采矿设计进行如下分类。

一类型设计:(1)采矿总体设计;(2)新采矿方法设计;(3)开发新坑口(含井巷工程)设计;(4)重大的采矿技措、安措工程设计;(5)系统性的矿井通风、排水、运输、提升、充填等设计;(6)省级和省级以上采矿科研项目设计。

二类型设计:(1)局部性采矿开拓设计(如中段开拓、胴室工程、井筒延深、井底车场等);(2)矿块开采设计及采空区处理设计;(3)矿柱回采设计;(4)局部性修改和补充设计;(5)一般的采矿技措、安措等工程设计。

三设计基础资料第四条提供给采矿设计的基础资料,均应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签字,方可作为设计依据。

第五条一类型设计所需地质资料(一)地质部门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书及附图、附件。

(二)地质部门提供的详查评价报告书或储量计算说明书及其附图、附件。

(三)矿山地测部门提供的有关文字资料及图件,包括:(1)矿床地质说明书,储量计算说明书,分矿体列出矿体规模、产状、矿石类型、矿石与围岩的物理机械性质、主要断裂构造,探采对比说明书,远景储量预计说明,开采现状说明或闭坑报a石壁.口干守,(2)矿体纵投影图或水平投影图(1:200-1:1000);⑶储量计算剖面图(1:200-1:1000);(4)重点勘探线剖面图(1:200-1:1000);.(5)现有生产或关闭坑口的开拓系统图,开采现状图(平剖面图)。

坑内外对照图(1:200-1:1000);(6)设计中段及上下部中段地质平面图;(7)设计所需其他测量成果资料。

第六条二类型设计所需地质资料(一)中段开拓设计,所需资料包括:(1)设计开拓中段地质说明书,说明矿体的赋存情况(矿体规模、形态、产状、矿石与围岩的物理机械性质),水文地质情况,本中段勘探程度,地质储量,分矿体列出矿量、品位、金属量、平均厚度等主要地质参数;(2)本中段及上中段地质平面图(1:200-1:1000);(3)重点勘探线剖面图(1:1000);(4)测量成果资料(如井筒中心座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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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YSJ 021-92)
地下开采有一般规定
第7.1.1条采矿生产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阶段生产能力应根据阶段上同时回采的矿块数和矿块的日生产能力确定。

二、划分矿房、矿柱两步骤回采的矿山生产能力,应以一个阶段采矿房,一个阶段采矿柱为基础进行计算。

特殊需要时,可增加回采阶段,但上、下相邻阶段的对应采场不得同时回采。

当矿柱矿量比例小于20%时,可不计其生产能力。

采用一步骤连续回采的矿山,应以一个阶段回采计算其生产能力。

三、计算出的生产能力,应结合矿床勘探类型、勘探程度、开采技术条件和采矿工艺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调整选定。

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年限应大于设计服务年限的2/3。

四、选定的生产能力,应以合理服务年限和矿山开采年下降速度验证。

必要时,应以采掘进度计划表最终验证。

第7.1.2条各种采矿方法的矿块利用系数,宜符合表7.1.2的规定。

第7.1.3条矿块生产能力应根据采场构成要素、凿岩方式、装备水平等,结合回采作业循环试算,并按表7.1.3选取。

第7.1.4条对价值高的富矿,应采用高回采率,适当控制贫化率的采矿方法。

对价值低的贫矿,应采用低贫化率,适当控制损失率的采矿方法。

第7.1.5条矿山开采岩石移动角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山的岩石移动角,可在分析岩性的构造特征的基础上,参考类似矿山的实际资料类比选取;
二、矿山地表有特殊要求需保护时,应进行岩石力学研究,其岩石移动角采用数值分析法和类比法综合确定;
矿块利用系数表7.1.2
注:当矿体产状规整、矿岩稳固、矿块矿量大、采准切割量小、阶段可布矿块数少或矿体分散,矿块间通风、运输干扰少,以及单阶段回采时,应取大值。

矿块生产能力(t/d)表7.1.3
三、改、扩建矿山,应根据已获得的岩移观测资料和矿床地质条件有无变化等情况,对原定岩移范围进行修正。

第7.1.6条岩移范围的圈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岩移范围应以开采矿体最深部位进行圈定,对深部尚未探清的矿体应从能作为远景开采的部位进行圈定。

矿山开采深度很大,服务年限很长或分期开
采时,应分期圈定岩移范围。

二、矿体邻近岩层中有与移动角同向的小倾角弱面,且其影响范围超越按完整岩层划定的范围时,应以该弱面的影响范围修正。

三、矿山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岩移范围外加的保护带之外,必须布置在岩移范围内时,应留设保安矿柱。

第7.1.7条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等级和保护带宽度,应符合现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7.1.8条各井口和硐口的位置必须保证其不受地面滚石滑坡、山洪暴发和雪崩的危害,其标高必须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1m,不占或少占农田。

第7.1.9条每个矿井应有两个通往地表的独立安全出口,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时,当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复杂或走向长度的一翼超过1000m 时,应在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第7.1.10条位于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矿山,其主要井巷的地表出口,应考虑抗震设计。

第7.1.11条在陡坡山体下采矿,设计对覆盖岩层可能诱发的滚石、滑坡等事故,应有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7.1.12条特殊矿床采矿方法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石遇水膨胀、易粘结或氧化成块的矿床,不得采用留矿法;
二、矿岩有自燃的矿床,不得采用崩落法和留矿法,而应采用能保持围岩完整性、矿石损失小、坑木用量少、出矿快的采矿方法;
三、对水体下矿床必须采用开采形成的导水裂隙带不连通上部水体或不破坏水体隔水层的采矿方法;
四、对铁路、建构筑物和文物等下面的矿床,所采用的采矿方法必须确保开采后产生的地表移动变形值,不大于相应规定的允许值。

第7.1.13条同一矿体的上下相邻阶段和同一阶段相邻平行矿体的矿房和矿柱布置,其规格宜相同,上下和前后宜相互对应。

第7.1.14条采场控顶高度不应大于3.5m,当矿岩稳固,采场有护顶措施或服务台车可保证作业安全时,控顶高度可增至6~8m。

第7.1.15条开采倾斜以下的极薄或薄矿体时,采场回采作业空间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1.8m,特殊情况下,可降为1m。

第7.1.16条有轨开采的采场出矿最大块度,浅孔爆破时应小于350mm;中深孔和深孔爆破时应小于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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