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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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6.01•【文号】公传发[2009]174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通知(公传发[2009]174号2009年6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期,浙江、贵州等地相继发生强迫、引诱、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XXX、孟建柱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关注,要求对此类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力度,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多年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公安部党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在当前我国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时期的社会条件下,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总量仍然较大,一些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引起社会公愤。

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侵害未年人违法犯罪不同于一般的违法犯罪活动,受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受到的创伤极为深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也因此极易被一些人炒作利用,影响社会稳定。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从近期发生的重大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以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严厉惩处一批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分子,严格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坚决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二、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星二代”违法犯罪案件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考问

“星二代”违法犯罪案件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考问
名誉 , 不得公 开 披露涉 案 未成年 人 的姓名 、 住 所 和影像 。 ” 2 0 0 0年 最高 人 民法 院制定 的《 关 于审 理 未成 年 人刑 事案 件 的若 干规 定 》 第 1 3条 也有 明确规 定 : “ 未成 年人刑 事 案件 判决 前 , 审判 人 员不 得 向外 界披 露 该未 成年 人 的姓 名 、 住所 、 照 片及可 能推 断 出该 未成 年 人 的资料 。未 成 年人 刑 事案 件 的诉 讼 案卷 材 料 , 除依法查 阅 、 摘抄 、 复制 以外 , 未经 本 院 院长批 准 , 不 得查 询 和摘 录 , 并 不得 公 开 和传 播 。 ” 新修订的《 刑 事 诉讼 法》 第2 7 5条 规定 了犯 罪记 录封 存 制度 。中央 综 治 委预 防青 少 年违 法 犯 罪工 作 领 导小 组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 公安部、 司法 部 、 共 青 团 中央六 部 门联合 制定 的《 关 于进 一步 建立 和 完善 办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明确规定 , 非有法定事 由, 不得公开未成年人 的
行 政处 罚记 录和被 刑事 立案 、 采取 刑事强 制措 施 、 不 起诉 或 因轻微 犯罪 被 判处 刑罚 的记 录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 第1 9条规定 , 在《 刑法》 第1 0 0条 中增加一款作 为第 2款 : “ 犯罪的时候不满 十八周 岁 , 被判 处五年 有期 徒刑 以下刑 罚 的 , 免 除前 款规 定 的报告 义务 。 ”
此外 , 我 国刑事诉 讼法 规定 的未成 年人 刑事 案件 不公 开审 理 制度 是 在审 理环 节 上 由法 律 直接 确 立
陈京春 , 西北政 法大学副教授、 西安市雁塔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本文 系2 0 0 9年 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 ( 青年 ) 项 目《 刑 事诉讼视

讯问未成年人是否应有监护人在场

讯问未成年人是否应有监护人在场

1•询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修改和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询问主体和程序问题,且其规定是“应当”。

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一一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这里不仅一个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优先适用问题,更有一个后法替代前法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1997年颁布施行的,作为同一效力阶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是2007年颁布施行的,当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该否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规定出现冲突时,我们也应当是适用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一采用“应当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 年 3 月29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第五十二条: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

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青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提升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范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

第二条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二)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2.05.24•【文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2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

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第四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现在未成年犯罪发⽣率极速增加,未成年⼀般⼼智不成熟,⽐较容易受⼈教唆,犯罪⼏率⽐较⼤,⽽且未成年犯罪⼀般都⽐成年⼈犯罪的罪⾏要⼤,那么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1、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

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为,即属未成年⼈犯罪。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适⽤于追诉未成年⼈犯罪的⼀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

2、与成年⼈相⽐,未成年⼈的⼼理和⽣理有以下特征:(1)⽣理变化明显。

(2)⼼理上进⼊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童、半成年⼈的特点。

(3)独⽴意识提升,⾃尊⼼较强。

未成年⼈⽣理、⼼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为很难遵守社会规范,甚⾄蔑视法律,易感情冲动,缺乏⾃控能⼒,因⽽⾛向犯罪道路。

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为带有很⼤的盲⽬性,犯罪的个性⼼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成年⼈多。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到场;第34条规定,未成年⼈没有委托辩护⼈的,⼈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2、1991年9⽉4⽇通过,1992年1⽉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

3、1999年6⽉28⽇通过,同年1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犯罪的⼯作步⼊法制化的轨道。

4、最⾼⼈民法院1991年1⽉26⽇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规定》,其中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作、法庭审判、执⾏等问题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法律硕士宪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5

法律硕士宪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5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2014年真题)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A.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物业管理办法》B.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人才招聘管理办法》C.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辐射污染防治条例》D.某省公安厅转发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3.(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我国检察机关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B.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C.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D.人民检察院有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并领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职权4.(2014年真题)根据现行宪法,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监察部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5.(2014年真题)根据我国宪法,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民政部6.(2014年真题)根据我国宪法,有权提议进行宪法修改的主体是()。

A.最高人民法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省级人民代表大会D.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2015年真题)国家主席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独立行使的职权是()。

A.发布特赦令B.宣布战争状态C.接受外国使节D.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8.(2015年真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紧急状态的表述,正确的是()。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5(000)029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总页数】5页(P1216-12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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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J], ;
2.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公通字[2016]2号 [J], ;
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
究规定》的通知 [J], ;
4.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9〕35号) [J],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
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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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12.18•【文号】公通字[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章立法和制度建设第四章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第五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第八章机构和队伍建设第九章内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

具体职责是:(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安机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公安机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周淼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100038)公安机关防治索成年人蓄2罪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摘曼:未成年人犯罪与毒品泛滥、环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项系 角度看,“来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习惯 境污染并称人类的三大公害,也是世 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萤进行 性称呼,是社会学或犯罪学领域为了 界各国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

新形势 综合治理。

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 研究方便而使用的笼统概念;从研究 下我国公安机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 架下,建立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防 范围看,青少年犯罪比未成年人犯罪 作,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控番q 和打 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 要宽泛得多,它不仅包括已经达到和 击,更是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 系,使这项系统工程能成为保持社会 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人性化服务工作。

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根据学习 还包括成年人从主体行为看,青少年 笔者根据所从事学习研究的方向,结 研究的方向,探讨对公安机关防治来 犯罪不仅包括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 合我国公安机关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 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认识和设想。

为,还包括触犯聿i 会治安处罚条例的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如何改进防违法行为,甚至在一定情况下还包括 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一.未成年人犯罪及防治未成年 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

人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一)未成年人犯罪与青少年犯罪 在的主要问题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是相对而言的1.我国公安机关缺少防治未成年 【中图分类号:C91 5.5 法律概念。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指尚人犯罪的专门机构和专业警察 【文献标识码:A 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

未成年人 目蓟,我国法院系统已经设立了 【文章编号:1009—1416(2009)02-78-03 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 【收稿日期:2009--03-11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严 检察院也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的 【作者简介:周森(1 983~),女(汉 重危害社会,应依法受到处罚的行为。

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处理?

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处理?

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处理?未成年人犯法可能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处理?未成年人犯法可能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二、未成年人犯法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

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

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公发〔1995〕17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10.23【实施日期】1995.10.23【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公发[199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现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立案调查第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五)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六)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强制戒毒案件。

收容教养制度研究--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展开

收容教养制度研究--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展开

收容教养制度研究--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展开周雄【摘要】收容教养制度是以我国刑法为依据确立起来的一项制度,具体体现在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收容教养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立法、程序以及执行三个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其效用的充分发挥。

应构建合理的立法模式,确立若干基本原则,并在实体和程序规范以及执行体制等方面改革完善。

【期刊名称】《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11页(P57-66,28)【关键词】收容教养;问题;改革【作者】周雄【作者单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213000【正文语种】中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都把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为本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关系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的特殊的希望工程。

而收容教养制度正是这项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正是为了对其中一部分少年进行教育矫治,促进其健康成长。

本文客观审视了收容教养制度在各个环节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而提出一个相对科学的系统改革方案。

(一)概念与内涵收容教养制度是以我国刑法为依据确立起来的一项制度,具体体现在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此外,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和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也为收容教养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合以上几部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收容教养是指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满十六周岁少年所适用的强制性教育、保护和矫治措施。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02年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

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在场制度研究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在场制度研究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在场制度研究周馨雨【摘要】In recent years the police agencies have made consistent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way of protecting the legal rights of juvenile criminal suspects and made noticeable progress. However, there is still something that needs to be perfected in the respect of informing the statutory agent to the spot where the juvenile criminal suspect is interrogated. Therefore, the paper starts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difficulties in this work and then suggests setting up the system of adults'involvement and practically protecting the legal rights of juvenile criminal suspects.%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如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和实践,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在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旁听讯问工作方面仍有一些地方需要完善。

为此,应从剖析此项工作面临的困难入手,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2(000)002【总页数】4页(P76-79)【关键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法定代理人【作者】周馨雨【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5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讯问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

关于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思考

关于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思考

关于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思考作者:李洁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呈现上升的趋势,由于此方面立法的滞后和理论研究的不够深入,故对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新《刑事诉讼法》,在分析帮教的含义以及我国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对完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够有助于该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帮教;现状;完善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5-0117-01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由于未成年人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可塑性大,故对其犯罪后加以正确引导显得十分必要和关键,因而建立完善可行的未成人帮教制度即为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最佳选择。

一、帮教的含义帮教从字面上看由“帮”和“教”两个简单的字组成,但是深入分析可知,“帮”和“教”是从不同的侧面来说明该制度所具有的两层不同的内涵。

“帮”是指帮助、扶持的意思,它是从物质的方面即生活、学习、就业方面,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从而真正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的现实困难;“教”是指教育,它是从精神的侧面即思想上教育未成年犯罪人,使其从内心意识到自尊、自爱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从而达到使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当中,“帮”和“教”必须相互结合才能体现帮教制度同时解决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特点和优越性,如果只帮而不教或者只教而不帮,都达不到挽救、教育未成年犯罪人从而使其迷途知返,走上正轨的目的。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帮教定义为:帮扶并教育未成年犯罪人,从而使其从内心认罪、悔罪,并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一)立法方面: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做出了规定。

该法第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被判处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教育、挽救工作。

未成年人案件公安管辖

未成年人案件公安管辖

未成年人案件公安管辖
《未成年人案件公安管辖》
未成年人案件是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类案件的公安机关的管辖十分重要。

未成年人案件管辖的主要特点是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需要兼顾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矫正的责任。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优先由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当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或者被害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矫正,不得实施惩罚性措施。

此外,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合作,包括教育部门、司法部门等,共同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还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等方式,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需要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兼顾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矫正的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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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公发[1995]17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10.23
【实施日期】1995.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公发[199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立案调查
第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
(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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