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辩论赛

合集下载

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安全的平衡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安全的平衡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安全的平衡辩论辩题正方辩手(支持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如果我们牺牲个人隐私权来换取公共安全,那么我们就可能滑向极权主义的深渊。

隐私权的保护是民主社会的基石,我们不能轻易放弃。

首先,个人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正如美国第四修正案所规定的那样,“人民的人身、房屋、文件和财产,不得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这表明了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

如果我们为了公共安全而不断侵犯个人隐私,那么我们就是在践踏人权。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为了防止滥用权力。

如果政府可以随意侵犯个人隐私,那么就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监视社会的出现。

正如乔治·奥威尔在《1984》中所描述的那样,如果没有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我们就可能进入一个极权主义的社会,每个人都生活在恐惧和监视之下。

最后,我们也可以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的名言来支持我们的观点,“个人隐私权是宪法所保障的一项权利,而不是政府的特权。

”这句话表明了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以及政府不能随意侵犯个人隐私的原则。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我们不能轻易放弃。

我们应该通过其他手段来保障公共安全,而不是牺牲个人隐私权。

反方辩手(支持公共安全):虽然个人隐私权是重要的,但在一些情况下,我们需要牺牲一部分个人隐私来换取更大的公共安全。

在当前社会,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等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我们不能因为过分强调个人隐私权而忽视了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首先,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如果我们不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来保障公共安全,那么社会就可能陷入混乱和恐慌之中。

例如,911恐怖袭击事件就给美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这再次提醒我们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其次,我们也可以引用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名言来支持我们的观点,“自由不等于无政府,自由也不等于无法无天。

”这句话表明了自由和安全并不是对立的,我们需要在自由和安全之间取得平衡。

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四辩总结

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四辩总结

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四辩总结第一篇: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四辩总结总结对于我方之前的观点,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总结。

首先,对于政府官员而言,他们最基本的一个身份是国家的公民,而隐私权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世界人权宣言的第十二条也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而对于辩题中所述“公众知情权”,我们认为从法律上讲它应该属于知情权中的“知政权”,也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所应享受到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而公众知情权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应该是针对于其权力以及财产这类国家赋予给他们的东西的,而不是针对其私生活和家庭状况这类私人信息的。

其次,我想从大众反应这个角度来谈一谈。

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现在的社会当中,存在一些思想偏激甚至是极端,心态消极悲观,只看到了社会阴暗面的人。

那么假设公众知情权比隐私权更重要,如果我们将官员的各种隐私向大众公布、披露,如果被这些思想消极的人所利用,在网络上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具有煽动力的言论,于大众与社会都没有好处。

而广大人民群众由于缺乏对事件的根本了解,很可能没有足够的理性思考与分析,阅读这些人的言论后很容易受其影响,从而对我们的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所以从这个客观原因来分析,我们也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政府官员公众知情权不应大与个人隐私权。

或许有人会说我刚才的叙述有些片面,有因噎废食之嫌。

那么我就从官员自身这个方面来谈一谈。

不论我们平时了解到多少贪污、腐败等负面案例,我想说,在这个世界上,好的官员仍旧是占了绝大多数的!试想你是一个工作兢兢业业,一心为民,从来没有一丝一毫贪污腐败的想法的官员。

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安全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安全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安全辩论辩题正方辩手(个人隐私权重于公共安全):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人权的一部分。

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个人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如果我们牺牲个人隐私权来换取公共安全,那么我们的社会将变得更加监控和失去自由。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如果我们牺牲自由来换取安全,我们将一无所有。

”因此,个人隐私权应当被视为至高无上的。

此外,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如果政府可以随意侵犯个人隐私权,那么就会打破法治的原则,导致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正如英国作家奥威尔在其著名小说《1984》中描绘的那样,过度监控和侵犯个人隐私权将导致极权主义的产生。

最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创新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只有在个人隐私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会有勇气和动力去创新和尝试新事物。

正如苹果公司CEO蒂姆·库克曾经说过,“隐私权是我们时代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为它关乎我们的自由和尊严。

”。

反方辩手(公共安全重于个人隐私权):公共安全是政府的首要责任,它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的基础。

如果我们过分强调个人隐私权,那么就会忽视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导致社会的混乱和动荡。

正如美国前总统杰斐逊曾经说过,“自由和安全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安全就不可能有自由。

”因此,公共安全应当被视为至高无上的。

此外,公共安全的维护也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只有在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够安心投资和创业。

正如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曾经说过,“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没有谈得上发展和繁荣。

”因此,我们必须牺牲一部分个人隐私权来换取更大范围的公共安全。

最后,公共安全的维护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如果政府无法有效地监控和保护公民的安全,那么就会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

正如英国哲学家洛克曾经说过,“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因此,我们必须在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安全之间做出权衡,优先保护公共安全。

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谢谢主席,大家下午好听了对方辩友的立论,我方对您的观点实在不敢苟同1、对方辩友对公众人物做了限定,认为只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体才能被称为公众人物,那就是说,只有政客官员才是公众人物,难道凤姐就不算公众人物了?难道芙蓉姐姐就不算公众人物?对方辩友这种说法简直是在挑战常识。

2、对方辩友说,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必须得到保障,如果得不到保障,社会就会动乱。

对方认为公众知情权是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的,但是真的是这样吗?现在大众行使知情权时是否都是为了了解公共利益呢?来看看香港艳照门,网友狂热地挖掘所涉女星的隐私?难道这关系到公共利益?3、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这样才能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可现实是舆论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和质疑,常常越过应有的边界,公众人物频频遭到过度“消费”。

北大校长回家探母,情动之处下跪流泪,这么私密的事情,竟然还有媒体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大肆报道,请问大家,这样的情况合不合理?4、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是一种公权,私权必须让位于公权。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看过乔治奥威尔的《1984》没有?书中的老大哥借着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名义,用手中的公权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体的私权,大家希望书中主人公的遭遇发生在自己身上吗?5、对方辩友认为,公众人物和公众角色是可以区分的,一个人担任公众角色时他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奥巴马住也在白宫,办公也在白宫,请问您到底如何区分他什么时候才是公共角色,隐私权什么时候应该让步呢?而我方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理由如下首先,我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权利。

公众人物的隐私涉及了公共利益之后,那么这部分隐私就不能上升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了。

因为,所谓权利就是指一个人拥有支配及处分的自由,而牵涉到公共利益的那部分隐私,这个人是不能自由支配的,所以,公众人物对这部分隐私不享有隐私权。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一辩稿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一辩稿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公众知情权,指的是社会公众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信息有知悉的权利。

比如说政府政务公开来使公众更加了解政策,重大疫情信息也需公开以确保公众安全。

个人隐私权,指的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等隐私享有按照自己意愿处理的权利。

讨论这两个权利谁大谁小,应该看在两者冲突的情况下,依据利益大小如何取舍。

在讨论之前,我们需要区分一下公众的好奇心与知情权的区别。

公众的好奇心,仅仅是社会公众出于感兴趣、凑热闹、窥视欲等因素而想要知道某些并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信息,因此不包括在公众知情权的范围内。

比如对明星绯闻、八卦花边等不涉及公众利益而仅属私人好奇心的事情,不享受公众知情权。

媒体出于商业利益和策略而做出曝光明星私生活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情,不属于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范围,不予讨论。

据此,我方有以下观点。

公众知情权代表的是公众利益。

第一,公共知情权是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

知道一个社会事件的真实情况、发展过程,才能决定如何去维护公共利益。

拿眼前的事情来说,范冰冰阴阳合同的事情被曝光,公众要在知道她是否逃税、逃了多少之后,才能采取下一步行动。

拿以前的事情来说,非典席卷中国之时,公众要了解非典的病因、预防、哪些地区哪些人已被感染等信息后,才能采取措施来确保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公众知情权起到的监督作用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

在社会公众无数双雪亮眼睛的注视和监督下,侵犯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会有所减小。

前段时间“滴滴顺风车”接二连三地出事,滴滴公司一下子处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在社会的监督和压力下,滴滴公司做出了“下线并整改顺风车业务”、“行车过程中谈话录音”及“一键报警”等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情况。

很明显,社会公众的监督是有助于减小损害公众利益事情的发生。

公众知情权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个人隐私权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当两者冲突时,公共利益显然高于个人利益;因此我方认为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辩论赛主题-个人隐私权应该如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 正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发言稿

辩论赛主题-个人隐私权应该如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 正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发言稿

辩论赛主题-个人隐私权应该如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正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发言稿正方:一辩:尊重个人隐私权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平衡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键在于确保隐私权不受侵犯的同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以确保个人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

这需要立法者和司法部门共同努力,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并加强对违法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我们也需要保证掌握隐私信息的机构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泄露个人信息。

其次,我们需要在平衡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中,注重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政府和其他机构获取个人信息时,应事先告知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目的不明确的信息获取应被禁止。

同时,政府应该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公众公开信息获取和使用的情况,以便公众监督政府行为。

最后,我们也需要不断提高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

在信息化时代,我们需要更加谨慎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滥用等行为,应积极维权。

总之,在平衡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我们需要在法律制度、信息透明度和公开性、公众隐私保护意识等方面加强努力,以确保个人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辩:我们认为,平衡个人隐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保护个人隐私权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点,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安全来保护个人隐私权。

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中,很多个人信息都是通过互联网来获取和传递的。

因此,保护信息安全就成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任务。

[专题]个人隐私权大于公众知情权二辩稿

[专题]个人隐私权大于公众知情权二辩稿

二辩稿【定义、范围】个人隐私权我们再明确一下定义,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我们今天来看这两个权利孰大孰小,就要放在一个冲突的平台上去比,这个我们双方也都达成了共识。

所以不要再讨论公务员财产公示的问题了,因为一个人当他要成为公务员的时候,就已经被视为自愿的公示财产,自愿接受人民的监督。

这里面不存在当事人不愿大众知道,但大众想知道的冲突。

所以我们不予讨论。

公众知情权好,接着我方四辩的那个问题。

您方认为政府不应该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公开那些有反社会倾向的艾滋病感染者的个人信息、日常行程等等,可是您方又说为了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权应该做出一定的让步、一定的牺牲。

所以您方认为公众知情权的限度到底在哪里?到底哪些是公众可以知道的,哪些不是。

还请对方辩友接下来解释清楚。

【论点】1.当一个罪犯隐藏罪证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尊重他的隐私权,任他去隐藏?罪犯隐藏的罪证是不合法的隐私,损害到了公共利益,法律本身就不保护这样的隐私权。

所以您方不能拿一个合法的跟不合法的来进行比较。

2.非典等医疗卫生事件政府不公开这个医疗事件,不公开患病者的信息,到底是为了保护这些病人的隐私还是为了不引起社会的恐慌?如果是为了隐私保护的话,大可以只说发现了在某地发现了几例新病毒,可当时为什么连有关病毒的情况都不公布呢?所以其实还是为了不引起恐慌。

3.公众人物(代表社会形象,应该收到制约与监督)好,没问题,我们要监督,派一个人24小时全程跟踪录像,不然不放心啊,他们可是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呀,万一表面光鲜,私底下随地大小便呢?这对我们的青少年是多么不好的影响啊!他们回家了是吧,照跟不误,万一在家里聚众赌博,吸个毒什么的呢?我们要实时监控,因为我们是正义的化身,坚决不让他们有一丝一毫侵害我们公共利益的可能!我看底下的观众都笑了哦,为什么笑?因为可笑,因为荒唐!因为这就是一个多数人对少数人实施暴政的行为!不能因为他们有可能犯罪,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就公布他们的隐私,侵害他们的隐私权!而事实上我们也是坚决抵制这种行为的,因为我们要优先保障个人隐私权!谢谢大家!【对辩】对官员的回驳:(财产公示制度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公务员并不自愿)可是公务员是自愿接受人民监督的对吧,财产公示也是人民监督的一种呀,而且正是因为我国的监督体系并不完善,所以才向发达国家学习,也实行这个财产公示,所以如果是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的话,财产公示肯定是包括在内的。

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安全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安全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安全辩论辩题正方辩手(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更是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

如果我们不尊重个人隐私权,就等于剥夺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这是不道德的行为。

首先,个人隐私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所确认的基本权利。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个人隐私权是人类自由的一部分,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基础。

如果个人隐私权得不到保护,个人信息就会被滥用,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知识就是力量。

”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就等于削弱了个人的力量,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是一个巨大的威胁。

最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法治社会中,个人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说,“隐私权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一项特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是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基础,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权,这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的体现。

反方辩手(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是每个人都应该关心和维护的。

如果我们只顾及个人隐私权,而忽视了公共安全,就等于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隐患。

因此,我们不能以个人隐私权为借口,而忽视了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首先,公共安全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

如果我们只顾及个人隐私权,而忽视了公共安全,就等于忽视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所说,“不要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你的国家做什么。

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四辩总结

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四辩总结

总结对于我方之前的观点,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总结。

首先,对于政府官员而言,他们最基本的一个身份是国家的公民,而隐私权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世界人权宣言的第十二条也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而对于辩题中所述“公众知情权”,我们认为从法律上讲它应该属于知情权中的“知政权”,也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所应享受到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而公众知情权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应该是针对于其权力以及财产这类国家赋予给他们的东西的,而不是针对其私生活和家庭状况这类私人信息的。

其次,我想从大众反应这个角度来谈一谈。

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现在的社会当中,存在一些思想偏激甚至是极端,心态消极悲观,只看到了社会阴暗面的人。

那么假设公众知情权比隐私权更重要,如果我们将官员的各种隐私向大众公布、披露,如果被这些思想消极的人所利用,在网络上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具有煽动力的言论,于大众与社会都没有好处。

而广大人民群众由于缺乏对事件的根本了解,很可能没有足够的理性思考与分析,阅读这些人的言论后很容易受其影响,从而对我们的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所以从这个客观原因来分析,我们也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政府官员公众知情权不应大与个人隐私权。

或许有人会说我刚才的叙述有些片面,有因噎废食之嫌。

那么我就从官员自身这个方面来谈一谈。

不论我们平时了解到多少贪污、腐败等负面案例,我想说,在这个世界上,好的官员仍旧是占了绝大多数的!试想你是一个工作兢兢业业,一心为民,从来没有一丝一毫贪污腐败的想法的官员。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更多保护还是公共安全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更多保护还是公共安全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更多保护还是公共安全辩论辩题正方(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更多保护):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更多的保护。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础之一。

隐私权的保护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保障,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础之一。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言,“隐私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

它属于每个人,不是政府的赏赐。

”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应当受到更多的保护。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个人隐私权不受到足够的保护,那么社会将充满不信任和恐惧。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言,“如果社会不尊重个人的隐私权,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变得不自由。

”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至关重要。

最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创新和发展。

只有在个人隐私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会愿意分享自己的想法和创意。

正如苹果公司CEO蒂姆·库克所言,“隐私权是创新的基石。

”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个人自由,也有利于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应当受到更多的保护,这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需要,更是创新和发展的基础。

反方(公共安全应该受到更多保护):公共安全是社会的重要基础,应当受到更多的保护。

首先,公共安全是国家的重要责任。

保护公共安全是国家的基本职责,没有安全就没有稳定,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所言,“安全不是一种自然状态,而是一种不断努力的结果。

”因此,公共安全应当受到更多的保护。

其次,个人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有时需要做出一定的牺牲。

在面对严重的安全威胁时,个人隐私权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牺牲。

正如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所言,“没有人有权享受绝对的隐私权,特别是在面临国家安全的时候。

”因此,在一定的情况下,公共安全应当优先于个人隐私权。

马来西亚全国高中生辩论赛辩题

马来西亚全国高中生辩论赛辩题

马来西亚全国高中生辩论赛辩题。

这不是虐待高中生么。

来源:杨皓的日志
A1
正方:文化整合,寻求共性比协调差异更重要
反方:文化整合,协调差异比寻求共性更重要
A2
正方:知识经济时代,资讯比创意更重要
反方:知识经济时代,创意比资讯更重要
A3
正方:科技发达是造成现代生活素质低的主因
反方:科技发达不是造成现代生活素质低的主因
A4
正方:中学时期,知识积累比人格塑造更重要
反方:中学时期,人格塑造比知识积累更重要
A5
正方:未来的文明冲突源于宗教导向
反方:未来的文明冲突源于经济导向
A6
正方:霸权主义比恐怖主义对人类社会的危害更大
反方:恐怖主义比霸权主义对人类社会的危害更大
A7
正方:E时代的孩子乐多于苦
反方:E时代的孩子苦多于乐
A8
正方: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反方:个人隐私权应大于公众知情权
B1
正方:知识扶贫更胜于经济扶贫
反方:经济扶贫更胜于知识扶贫
B2
正方:现今社会更需要理想主义
反方:现今社会更需要现实主义
B3
正方:网上看世界比出门看世界更有收获
反方:出门看世界比网上看世界更有收获
B4
正方:流行文化推动人文精神发展
反方:流行文化阻碍人文精神发展
C1
正方: 人生的意义在于自己对自己的价值肯定
反方:人生的意义在于社会对自己的价值肯定
C2
正方:阿Q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反方:阿Q精神不具有积极意义
总决赛:
D1 正方:超越自己比超越别人更难反方:超越别人比超越自己更难。

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隐私权比知情权更重要

一辩立论陈词:谢谢主持。

我方的观点是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理由如下:第一.所谓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被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最基本的人格权。

第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任何个人隐私都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

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

比如,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而言,其个人私事在很多情况下就不能作为隐私对待。

第三.隐私权的建立和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

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

第四.对大多数人民而言,其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不能被侵犯,即知情权不能冲击个人隐私权,换句话说,隐私权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

保护隐私,尊重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而尊重他人的的隐私,这是文明人的基本素质。

只有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自己的隐私权才能受到尊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维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

我方主张保护隐私权比保护知情权更重要。

一辩攻辩小结:谢谢主持。

我先说出对方辩友的几个问题1.2.3.五、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实质是国家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补救,以修复被损害的权利。

民事责任是侵害隐私权主要的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隐私权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构成有以下几方面:一)具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是一项绝对权,义务人须有不作为的尊重义务。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使隐私处于权利人希望或一般人认为不宜公开的状态。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辩论赛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辩论赛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辩论赛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辩论赛公众的知情权应该大于个人的隐私权首先明确前提(在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为了利益冲突时反对派可能的观点1、公众利益不等于公众知情权,个人利益也非个人隐私辩论是有意义的),然后澄清知情权和好奇心之间的区别,然后解释这一权利,公共利益也包括个人利益。

两者的概念相互交叉。

在同样的情况下(当然,公共利益是判断的基础),我们无法决定哪一个比个人利益更重要,也无法进行争论,比如社会价值取向、公共监督的作用等等一辩陈词我们从来没有说过公共利益等于公众的知情权,但如果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公共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例如,非大家好,开宗明义,我方观点是: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典的消息由于保护患者隐私没有公开,就会导致大家不知道私权。

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

在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消息而疏于防范,身边的人就有可能也换上非典,这不正是国基本法中首先明确规定:人人享有语言、文字和自由发表传公众利益的损害吗?而且我们这里所说的公众利益是只广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的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首先,我们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义上的,一个统筹的概念,既:着重把握整体利益。

2.个人隐私权是指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自然人本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并不冲突,只有在少数由于利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益关系出现矛盾时辩题才有意义,任何单方面的仅仅是侵犯隐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私权或知情权的行为都不该被纳入讨论范围。

并且,我们所有公众知情权才是大于个人隐私权。

其次,我们从不否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

然而,顾名思义,个人隐私权属于私权的范畴,公众的知情权更多地是作为一项公共权利存在的。

哪部法律中提到了“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我社会的,难道对方的意思是要个人与公众分离吗?3.为了公共利益而损害个人利益是否合理仍有待讨论。

个人隐私权优先于公众知情权一辩稿

个人隐私权优先于公众知情权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今天的论点是,个人隐私权优先于公众知情权!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知情权指知晓社会事件,了解国家财政与法律法规的自由与权利。

二者的矛盾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公众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二是公民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之间的矛盾。

我方认为,当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产生矛盾时,个人隐私权优先于公众知情权,理由如下:首先,社会公众人物作为一个对社会有着特殊影响力的群体,似乎总是摆脱不了来自社会各界的过度关注甚至侵犯。

许多媒体也总是喜欢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名义对明星,名人的私人生活进行调查,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公开。

这在本质上是以知情权为借口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的侵犯!而人们大多出于一种八卦的心态默许了媒体这样侵权的行为。

这正是对侵犯隐私权无声的纵容! 当今时代,如此缺乏对隐私权的尊重与敬畏,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一味地倡导知情权优先真的好么?以满足自己好奇为由忽视隐私权的重要性,甚至置他人的隐私于不顾,只会导致知情权的泛滥。

也许今天,众多名人们还能为了自己的生涯而默默隐忍,但任由这种社会风气发展下去,谁知道哪天,连每一个普普通通的人都可能陷入隐私危机! 缺乏对隐私的优先保护是可怕的,试想身处于一个隐私淡化的舆论社会,有多少人还能淡定地以他人八卦为谈资而不是因缺乏安全感的恐惧而背后发凉! 知情权的泛滥导致的是人人自危,优先考虑隐私权,才是每个人正常生活,社会安定发展的必要前提!其次,对于饱受关注的国家官员隐私问题,尤其是财产公开化问题,我们必须界定清楚国家政府官员的隐私权范围。

国家政府官员的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国际上普遍被认同的说法是政府官员不拥有财产隐私权。

换句话说,政府官员的财产权从个人隐私权中独立出来。

其财产权,个人隐私权,以及公众拥有的知情权三者相互独立,也就是说对于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在财产方面不产生冲突。

个人隐私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个人隐私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应受到全面保护。

个人隐私是每个人自由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基础,也是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我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观点:首先,个人隐私保护是保障自由和尊严的基础。

作为人权的一部分,个人隐私是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正如美国前首席大法官沃伦所说,“个人隐私是一种人的自由,是一种不受干涉的权利。

”没有个人隐私,个人将失去自由选择和自我表达的空间,这将对个人的尊严和自主权产生严重影响。

其次,个人隐私保护对于建立信任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人们只有在私密环境中才能真实地展示自己,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

如果个人隐私不受保护,人们将感到不安和恐惧,不敢真实地表达自己,这将导致社会上的猜疑和不信任。

正如英国作家奥威尔所说,“如果自由意味着什么,它就是告诉人们他们可以做什么,而不是告诉人们他们应该做什么。

”个人隐私保护可以让人们自由地选择自己想要分享的信息,从而建立起互相尊重和信任的社会关系。

最后,个人隐私保护对于防止滥用和侵犯的风险至关重要。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如果个人隐私不受保护,个人信息可能被滥用,导致个人财产和身份安全的风险增加。

正如美国前国家安全局承包商斯诺登所揭示的那样,政府和企业可能会通过大规模监控和数据收集来侵犯个人隐私。

因此,个人隐私保护是防止权力滥用和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应受到全面保护。

它是自由和尊严的基础,维护社会稳定和建立信任的关键,同时也是防止滥用和侵犯的重要手段。

反方辩手观点:个人隐私保护应适度,不能过度强调。

虽然个人隐私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个人隐私可能需要被适度侵犯。

以下是我对个人隐私保护适度的观点:首先,个人隐私保护不能成为犯罪活动的庇护所。

如果个人隐私权完全无法被侵犯,那么犯罪分子可以利用隐私来进行非法活动,从而危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私人隐私与辩论辩题

私人隐私与辩论辩题

私人隐私与辩论辩题正方:私人隐私是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首先,私人隐私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这一点已经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了确认。

人们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私人信息和行为不受侵犯。

此外,保护私人隐私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个人心理健康。

如果私人隐私不受保护,人们将感到不安和恐惧,社会秩序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尊重和保护私人隐私是非常重要的。

反方:虽然私人隐私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辩论辩题的重要性可能会超过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当一些重大事件发生时,公众有权知道真相。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个人的隐私可能需要被暴露出来,以便揭露事件的真相。

此外,一些名人或公众人物的隐私也可能需要被公开,以便公众监督他们的行为。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辩论辩题的重要性可能会超过个人的隐私权。

正方: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辩论辩题的重要性可能会超过个人的隐私权,但我们不能忽视私人隐私的重要性。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民的隐私是人民的自由,没有人可以剥夺。

”这句话表明了私人隐私对于个人自由的重要性。

此外,一些经典案例也表明了私人隐私的重要性,比如水门事件。

在这个事件中,尽管总统尼克松试图掩盖真相,但最终还是被曝光,这表明了辩论辩题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私人隐私,而不是将其置于辩论辩题之上。

反方:虽然私人隐私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在某些情况下,辩论辩题的重要性可能会超过个人的隐私权。

比如,当一些重大事件发生时,公众有权知道真相。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个人的隐私可能需要被暴露出来,以便揭露事件的真相。

此外,一些名人或公众人物的隐私也可能需要被公开,以便公众监督他们的行为。

因此,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私人隐私的重要性大于辩论辩题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私人隐私与辩论辩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但在某些情况下,辩论辩题的重要性可能会超过个人的隐私权。

因此,我们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权衡,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私人隐私的重要性大于辩论辩题的重要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首先明确前提(在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为了利益冲突时辩题才有意义),那么再明确知情权与好奇心的区别,其次说明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在同一情况下孰轻孰重(当然是公众利益),在理出论点如社会价值导向,公众监督作用等等一辩陈词大家好,开宗明义,我方观点是: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

在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中首先明确规定:人人享有语言、文字和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的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首先我方明确表示: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都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并不冲突,只有在少数由于利益关系出现矛盾时辩题才有意义,任何单方面的仅仅是侵犯隐私权或知情权的行为都不该被纳入讨论范围。

并且,我们所有的讨论的展开都是以正当行使公众知情权为前提,只有这时,公众知情权才是大于个人隐私权。

其次,我方从不否认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

但是,个人隐私权,顾名思义属于私权范畴,而公众知情权更多作为公权存在。

国家的组成是公民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授予管理者用于维护全体公民的福祉和社会秩序。

也就是说:公权来自于公众,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因此当公权与私权出现冲突时,公权应首先予以维护,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而每一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恰恰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维护。

既然说到“大于”,就应该体现在取舍之中。

恩格斯曾经说过:个人隐私一般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既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也就是说:当个人隐私触犯了公众的利益时,个人隐私权有义务做出让步,以此来保证多数人的利益。

最后我要提的是:在构建文明社会中保障知情权的作用。

毋庸置疑,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方面公众知情权显然更重要。

一旦公众发现自己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得到起码的满足时,整个社会的稳定就极有可能受到影响,由此便会产生一系列不可预料的社会动荡。

因此我方坚决认为: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谢谢!知情权和信息公开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初被引入中国,90年代中后期成为理论界研究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

在立法上,早于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

根据规定,所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反方可能观点1、公众利益不等于公众知情权,个人利益也非个人隐私权,且公众利益也包含个人利益,两者概念有交叉,不能够作为评判的依据我们从未说过公众利益等于公众知情权,但是如果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话,公众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比方说非典的消息由于保护患者隐私没有公开,就会导致大家不知道消息而疏于防范,身边的人就有可能也换上非典,这不正是公众利益的损害吗?而且我们这里所说的公众利益是只广义上的,一个统筹的概念,既:着重把握整体利益。

2、个人隐私权是指: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哪部法律中提到了“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我所查阅的正规资料中都未曾显示此句。

而且个人是无法脱离社会的,难道对方的意思是要个人与公众分离吗?3、为公众利益而损害个人利益是否合理还有待商榷。

我们不是说为了公众利益损害个人利益,是在两个利益都很重要的前提下讨论哪个更重要,知情权更重要并不代表为了知情权就可以完全牺牲隐私权。

4、“每一位公民对公权的尊重恰恰就是对他人、对自己私权的维护。

”这句解释公权由公众的私权组成,只有公权得到保证,个人私权才能保证。

攻辩问题正方1、当一个罪犯隐藏罪证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尊重他的隐私权,任他去隐藏?罪犯隐藏最证那是不合法的隐私,法律本身就不保护这样的隐私权。

你拿合法的知情和不合法的隐私去比,显得不客观。

2、在非典期间,对疫情的报告与信息公布,从开始的失真和滞后到后来的及时和透明,能帮助公众准确地了解信息,及时作出防范,防止疫情的蔓延。

但信息公开和媒体对SARS病人的报道,一定程度涉及到他们的隐私权,使其受到歧视,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困扰。

为控制疫情,引起公众的高度警觉和积极配合,在此紧急状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病人的隐私权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人格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公共社会而言,知情权更重要,因为它直观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如果一个人得了非典,他应该保障他的隐私,不被他人侵犯,为了不让自己受歧视,不公布自己的病情,那将会影响到更多人,我们对国家的经济支出,宏观调控,都享有之情权,因此知情权是社会的必要且十分重要的监督手段3、表哥事件,如果尊重其隐私权,其贪污腐败行为何时才能被发现?政府官员的工资情况并不是隐私权,而属于公众知情权的一部分。

反方可能问题1、明星私生活曝光。

首先,媒体应认识到“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是有相当大区别的。

“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是一个舶来的概念,汉语丰富的表现力将它分解为“公共利益”和“公共兴趣”两层意思。

在英美法系的司法管辖区,著名大法官麦加里也认为:“公共利益”一词不应用来指“以引起公众好奇心、欢愉和惊讶的手法来吸引公众兴趣的事,而是指那些公众深切关注和有益于公众的事情”。

[4]显然,这两者的内涵有交叉、也有不同。

在遭遇侵犯隐私权官司时,某些媒体总会以“为了满足公众对明星私生活的知情权”为由来为自己开脱,其实这是站不住脚跟的。

明星等公众人物的隐私被曝光不是公众知情权对隐私权的侵犯,而是商家为满足大众的窥探心理来谋取利益的一种不法手段。

知情权是指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基础上。

2、某报社在报道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强奸案,未顾虑受害人的相关隐私,对案件情况包括受害人的基本情况予以报道,使受害人周围的人都知道此事,由此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精神负担,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

这属于媒体的不正确举动,而非公众知情权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其他资料知情权1、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2、北欧诸国对于知情权的保护十分完善,比如,瑞典的在构成其宪法一部分的《关于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二章“政府文件的公共性质”中就详细的规定了公民获取政府文件的权利。

3、由于我国没有制定一部类似其他国家颁布的情报公开方面的法律,因此,有关知情权的内容都只能零散地见之于宪法及各部门法。

而事实上,正是因为法律对知情权规定的模糊,才使我们意识到知情权也应是这个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中每个人所不可或缺的权利。

它应是当今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

它与隐私权一样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隐私权的立法宗旨在于公民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予以法律保护,防止任何人非法侵犯。

而知情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知的权利,有权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满足其知的需要。

依据这样两个权利,人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让别人知道,两者之间,即产生相当的矛盾与冲突。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范畴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内容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

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

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四辩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不等于个人隐私)知情权。

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

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

3、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如公民有权了解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

知情权与隐私权大小之辩在何处,学姐来为您指条路。

接下来让我再次阐述我方观点,我方坚持认为公众知情权应当大于隐私权。

对此,我方再次重申,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是不相矛盾冲突的。

那么只有在二者发生冲突的特殊情境才存在我们今天的大小之争,而发生冲突的关键在于个人隐私是否侵害公众利益、个人利益是否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而大小的标准就在于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合理让渡。

在这个前提下,我方坚持认为公众知情权应当大于隐私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