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培训讲义
![产品质量法培训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81b75890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b2.png)
6、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 和设备,适用本法。
•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 军委另行规定。
思考
• 依照《产品质量法》,下列何种产品属于 该法所称的产品?
芝麻油、冰毒、自来水、 水稻、袋装大米、苹 果、血液、教材、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体育 馆
• 假冒产品
– 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 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 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的监管体制
• 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 • 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
– 专职机构
• 国家质检总局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关机构
• 行业主管部门 • 综合管理部门(如工商)
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CCC+F 消防认证标志
农产品质量认证
绿色食品商标
农产品质量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 GB/T19630.1-.4《有机产品》 • 中国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农产品质量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义务 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 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 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 (二)不作为义务(第35、37-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aec83a9c856a561253d36f6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原则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4abdbdbdbceb19e8b8f6baa2.png)
四、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法41条1款、46条)
五、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41条2款)
六、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请求权期限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
适用本法规定。”《产品质量法》不调整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二、产品质量立法
《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食
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
GB/T19000-ISO9000。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在有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
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非
合同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原则是企业自愿向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该法第五章(即“罚则”)
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所谓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
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
所谓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的质量
5产品质量法.ppt
![5产品质量法.ppt](https://img.taocdn.com/s3/m/2d94b9b8c850ad02df804122.png)
(2)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
◦ 由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在通过销售者达到用户、 消费者手中时,中间有一段时间差,如果进货 使产品符合质量要求,而在这段时间内,产品 出现瑕疵,则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因此,销 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产品不变质;不销售过 期失效的产品。
输 承血担造?成他人感案染例丙肝,责任如何
王强是江苏省东台市某海边农场的职工。 1991年11月 24日起在农场医院住院20天,其间肝功能检查正常,该 院两次为其输注冻干血浆共400毫升,出院后一段时间,
感到头昏乏力等症状,多次在农场医院就诊未能确诊,直 至1997年8月病情加重,东台市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肝功能 异常,同年9月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确诊患病毒性丙型
(3)对产品包装承担的义务
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 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照一定 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品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第28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 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 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生产者的消极、不作为义务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
名或者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 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22a86ada0242a8956bece4a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https://img.taocdn.com/s3/m/adb86796d4d8d15abe234ed5.png)
(2)认证依据
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对于我 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 的标准展开认证;对于我国与国外认证 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 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展开认证 工作。
(3)认证原则和机构
实行认证自愿原则 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或由它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2)认证的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 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对企业而言,申请其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 ,
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或加强企业 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 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2、产品质量
(1)概念 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 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 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2)产品质量一般包括以下性能 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 维修性。
(二)产品质量法
1、概述 (1)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 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平 等主体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也包 括管理产品质量的产品质量监督法。 (3)原理: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平(弱 势群体保护)等。
产品质量法完整ppt课件
![产品质量法完整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4fb5efc2192e45361166f576.png)
整理版课件
2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 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 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于产品 存在使用性能和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2)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导致 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生产者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3.生产者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整理版课件
6
4.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整理版课件
8
四、案例分析
王某于2013年以3000元在某商店购买“罗兰”电冰箱. 使用半年后,冰箱起火,王某损失10000多元。事发后, 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某商店同意赔偿3000元,而王某提 出不能低于6000元.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认定有 产品质量问题,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该冰箱已烧
整理版课件
7
6.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恢 复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 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 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 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 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 活费用。
毁且库存已无,技术监督部门表示无法鉴定。法院推定,
不能排除消费者由于使用,管理不当和其他因素发生火灾
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 足,驳回起诉.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https://img.taocdn.com/s3/m/18d106f8cf84b9d529ea7a78.png)
国家质量标准
部级质量标准
产
合格
品
行业质量标准
质
量
企业自定质量标准
的 分
缺陷
类
不合格
瑕疵
劣质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 质量法 体系
法
法 司法
律
规 解释
民法 通则
合同法
产品 质量法
消费者 权益 保护法
工业 产品 质量条例
卫生 管理法
食品 管理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1)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 (2)农副产品; (3)初级加工品; (4)建筑工程; (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6)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1985 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 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这是解决 侵权性产品责任案件的一个国际性公约。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集经济关系与管 理关系、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为一体的综合 性法律。
该法对产品质量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 任作了全面规定,着重解决的是缺陷产品造成 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问 题。《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和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公法和私法规范有机结合, 体现了经济法特色。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
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https://img.taocdn.com/s3/m/380e85d208a1284ac85043eb.png)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年修订)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 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 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产品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 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 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 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 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责任法
二、产品质量立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
三、产品质量 界定的三要求:安全性;适用性;担保性
下列(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 A、商品房; B、汽车; C、服装; D、 小麦; E、石油; F、自来水 G、金银首饰 ;H、天然气; I、建筑用的预 制板; J、军用物质; K、电视机; L、无公 害蔬菜
第四节 产品召回制度
一、概述 二、产品召回的法律关系 (一)主体 监管者、实施者 协助者、其他参与者 (二)客体 缺陷产品 (系统性缺陷) 产品危害
(三)权利义务关系 1、消费者权利 产品召回请求权 2、厂商的产品召回义务 3、政府的监管权限 三、产品召回程序 主动 指令 四、我国的情况 观看录像„„
1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1第五章产品质量法](https://img.taocdn.com/s3/m/d7fde6b98762caaedd33d4b0.png)
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或(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做出(复检结论)。
二、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具体制度):6项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三)质量认证制度: (四)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五)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六)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
(四)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不同产品:人们的要求不同 相同产品:(不同主体)因(不同使用目的)对(其要求可能不同)
(二)一切产品都具有2个基本质量特性:
1、适用性:(任何一种产品)都具有一定的(用途)或(使用价值)
2、安全性:(任何一种产品) 都必须(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不能//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④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 (生产日期) 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限期使用的产品: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等日用品等(超过一定期限会变质)
必须标明2个时间:(生产日期) (安全使用期=保质期)或(失效日期):择一即可(2者的法律意义一样)
洗发水、洗面奶等:2019/10/1生产,限于2019/10/1(失效日期)前使用——(=保质期2年) 食品、饮料、药品等:2019/10/1生产,保质期1年——(=2019/10/1前使用)
2、抽查对象: ①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②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③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890ed67102768e9951e7380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1.所谓“产品质量”,通常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ISO8402-1994,该标准已为我国国家标准GB/T6583-1994等同采用)中的定义,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
不同质量水平或质量等级的产品,反映了该产品在满足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的不同程度。
质量低劣的产品,基本不能甚至完全不能满足使用者对该产品在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
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但是,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
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伪劣产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的现象比较严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更为必要。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法律的手段更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是更为重要的手段。
同时,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采用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也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五讲产品质量法
![第五讲产品质量法](https://img.taocdn.com/s3/m/5aa33eb70722192e4436f640.png)
2、违法主体:多方面的。如:生产者、销售 者、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
3、责任种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因生产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对消费者、使用者 或者其他受害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害赔 偿的法律后果。
1.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1.消费者个人的监督权。 2.社会组织的监督。 3.公众的检举权。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 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方法对产品的质量进 行检查、测验,以判定其质量状况是否合格的 活动。
产品质量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选 定,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 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益关系。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性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
3、生产者对于产品包装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1)危险品警示 2)储运中不能倒置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3)特殊要求的产品标识,如:药品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https://img.taocdn.com/s3/m/58a91495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2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df150a62e3f5727a4e962b4.png)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修正]发文单位:********文号:(1994年9月28日****第八届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发布日期:1994-9—28执行日期:1994—9-28生效日期:1997-9—2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开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
但在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和军工企业生产、销售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协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三)统一管理、组织协调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四)受理产品质量投诉,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规划和管理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第四条工商、卫生、医药、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对举报产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可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较多的产品。
第七条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在内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https://img.taocdn.com/s3/m/d3f08f91daef5ef7ba0d3c00.png)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2004年8月21日,温某到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
10月3日22时20分左右,温某的丈夫鲁某骑该车回家时,突然连人带车摔倒在公路左侧路肩处,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排除了与他物碰撞的可能性,后将该车送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车的整车质量,制动性能、车把接头材料化学成分等6个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006年8月23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电动车生产厂家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5万多元。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产品本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术语,是指自然物之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
法律上的产品概念比经济学上的概念狭窄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该法规定。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与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86标准,产品质量的含义是指“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的总和”。
二、产品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案件法律规定(3篇)
![产品质量案件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acaab21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1e.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三条产品质量案件的法律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三)公平公正处理纠纷;(四)尊重当事人意愿,自愿和解。
第二章产品质量案件的管辖第四条产品质量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产品质量案件涉及多个被告的,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六条产品质量案件涉及多个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章产品质量案件的证据第八条产品质量案件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鉴定意见;(六)当事人陈述;(七)勘验笔录。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当事人主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主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应当提供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第十二条当事人主张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提供缺陷产品、缺陷产品使用说明、缺陷产品生产日期等证据。
第四章产品质量案件的审理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全面审查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第十五条法院审理产品质量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对产品进行检验;(四)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提供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持有营业执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2)质量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技术监督局 确认的其他标准; (3)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并提供有关证明文 件; (4)企业的质量体系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 列标准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2.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u 2.2.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 合约的规定,为保证产品质量所承担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 性。包括法宝义务和契约义务。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 义务主体必须承担的义务为法宝义务。其基本特征是“ 必要性”:
A、法定性;B、强制性。 u 1、根据义务的表现形式,可将之分为:*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传统、理论、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因素,导致各国在产品 质量的监督治传统,形成了行政权高度膨胀的 历史。因此,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控制上,中国的产品质量 法与西方国家的模式并不完全相同。
在中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控制,主要走的是以国家权 力控制为主(其中又以行政为权主),民事、刑事为辅的模式。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权 限划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A、产品质量的管理机构;B、产 品质量管理机构的权限及其相互关系。
现行的产品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u 2.1.1 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授予特定的国家机关,代表政府,以国 家赋予的特定权力进行的监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8条的规定规定: 包括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1. 立法沿革
u 1.1 1979年前的产品质量立法问题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由于实行严格的国家计划,产品的质
量和数量以及销售途径、销售价格等完全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进 行,企业经营者、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等亦完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 准和方式取得,产品的质量问题并不十分突出。尽管按目前的标 准看,可能相当一部分产品的质量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2.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u 2.2.2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 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证书和产品质量标志的形式, 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主要分为安全认证和 合格认证两种。*
1982年,我国加入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建立的国际认证 组织――IEC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体系(IECQ),并于19987年获 得国际认可,成为IECQ资格成员。1991年我国有9个电工产品安 全认证试验室通过了IECEE(国际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认证 机构委员会的试验认可。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1.4 产量法的适用范围
u 1.4.1 地域范围和主体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生产、
销售产品的人和单位,包括公民、企业事业单 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企业包括所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如国有、集 体、私营、外资、合资、合作等;
调整的地区范围为中国境内。
既包括在我境内生产的,也包括在我国境 内销售的。但应当指出的是,按照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 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1.3.2 修订的主要内容
u 1、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建立产品质量约束机制。
(1)明确了政府的产品质量责任(附录1. 1 明确政府责任); (2)建立企业产品约束机制(第3、12条修正案);
u 2、补充、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手段,规定了必 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第13条修正案)
u 3、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u 2.1.2 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
是指产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产品质 量的监督。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政 府有关部门,都负有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职权。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2.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要由构成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和产品 质量监督检查等项制度构成。
(2)对我国的名、特、优产品,可依据经过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确认的其他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产品质量认证。
(3)我国已加入相应国际认证委员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所 依据的标准,为该国际组织公布,并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标准;
(4)对已与有关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产 品,应依协议规定的标准进行认证。
u 1、组织与管理机构:
(1)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统一审批; (2)其授权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代表国家负责产品质量认证 工作的具体实施; (3)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认证的执法监督。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2.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u 2、认证依据
(1)根据《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产 品质量认证依据的标准应当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其内容除包括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外,还包括产品检验方法和 综合判定标准。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2020/12/11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简介
在本课程中,主要拟介绍: 1、产品质量立法概况 2、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3、产品质量义务 4、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什么是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 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理、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合。包括: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1.4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u 1.4.2 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 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 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产品,如原矿、原煤、 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 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
虽经加工,但为自己使用而不销售者,亦 不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内。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2.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u 3、认证对象:
我国已开展认证的产品有:电工产品;电动工具;电线电缆; 低压电器;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水泥;橡胶避孕套;汽车安 全玻璃;卫星地面接收器;食品;玩具;节能产品;药品等。
u 4、认证原则:
(1)自愿认证原则;(2)第三方认证原则。
u 5、认证条件: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1.3 产品质量法的修订(2000)
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 会议修正,修正案共46条。修订后的产 品质量法由原来的51条增至74条,自 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1.3.1 修订原因
1993年制订产品质量法以后,产品质量管理及质量 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 量水平,明确产品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于2000年对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 改。具体原因为: u 1、有些地方的保护主义严重,产品质量意识淡薄; u 2、许多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工作弱化,产品质量不能得 到有效保证;* u 3、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猖獗。
(1)将现行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罚款以违法所得为基数修改为 产品货值额为基数;
(2)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处罚力度。
u 4、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
(1)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49条、第51条所列的产品或 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60条)
(2)规定了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 仓储等便利条件或技术的机构或人员的处罚措施。(第61条)
与此相适应,在这一时期内,产品质量立法得到了较快的发 展。
1、国务院先后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专项 法规和条例。*
2、在其他相关立法中也对产品质量问题作了大量规定。 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全面提高产品质量,打击假 冒伪劣产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完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1993 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1.2 1993年产品质量法的制定
1979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单一的经济形式逐渐让 位于多元化的、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 产品质量日益与生产、经营主主体自身的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 而且,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其他社会事务亦 同)的管理不再局限于行政手段,法制手段的重要性日益彰显。
u 2.2.1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 标准,经过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全面审核 与评价,对于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 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活动。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作为一种独立的认证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出现以来, 得到了迅速发展。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此制定了ISO9000《质量管理 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1、在当时的技术及生产条件下,生产、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内 在驱动力并不十分明显,因而产品的质量问题也就并不十分突出。
2、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决定了产品质量管理较多地采用了行 政管理的手段,使产品质量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
体现在立法上,与这一阶段的总体形势相适应,产品质量立 法可以说几乎是处于空白状态。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