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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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陷与完善幻想著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中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了新的规定,加强了对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调整,较原来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立法上的缺陷,还需加以完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缺陷;立法建议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起了很大变化,除了高档家具、家用电器和银行存款外,还出现了股票、债券和外币;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私营企业还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经营资金以及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等。

由于夫妻财产客体上的变化,仅依靠法定夫妻财产制已不足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为适应婚姻立法潮流,避免夫妻财产纷争难以裁决,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做出了规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商就婚前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对内效力即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约束力。

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是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因此婚姻法明文规定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双方依法达成的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双方均应认真遵守,按约履行。

一旦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处理。

第二,对外效力即约定财产制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新《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特点有二:一是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更明细的规定,二是对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

尤其是它将双方婚后所得分为共有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两个部分。

因此,以婚后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结构体系。

1、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中,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所谓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财产,享有对该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在全部或部分优先于法定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这也符合《民法通则》法定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这样法定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构成了我国“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构建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三制并存的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但新的夫妻财产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所有权形式日趋复杂,社会和家庭的财产关系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对家庭和财产的需求也趋向多元化、复杂化。

然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仍显露出过于原则、简单等缺陷。

这就给司法实践造成了难以操作等问题,长此以往,有损于家庭的稳定与和睦,并影响社会的安定。

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立法,反思现行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全面、具体的设想,使夫妻财产更科学、体系更完整、操作性更强,更好地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Matrimonial property relations is the essential cont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is the adjust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has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egislation. The revised Marriage Law "in 2001 for the first time established a couple personal unique property system, to build a common system of marriage procee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the coexistence of three systems, the couple individual property system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is bound to the new situation marital property relations,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have a profound impact. New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is established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China, the increasing complexity of form of ownership, social and family property relations has occurred great changes, family and property diversification complicated.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established by the 2001 revised Marriage Law, however, remained exposed too the principle of simple defects. This resulted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difficult to operate, and other issues, the long run, detrimental to the stability and harmony of the family, and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Therefore necessary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theory, learn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to reflect on the current system, proposed to further improve our comprehensive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concrete idea, more scientific marital property, the system is more complete, more maneuverability and better adjust the marital property relations, Improvement of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目录引言 (4)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4)(一)夫妻财产制的含义 (4)(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分类 (4)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 (5)(一)对法定财产制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5)1.仍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 (5)2.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5)(二)结构体系比较完整,种类较为齐全 (5)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 (5)2.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相辅相成 (6)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6)(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结构的不足之处 (6)1.缺乏通则性规定 (6)2.立法体例不完善,结构不合理 (6)3.缺乏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6)(二)夫妻财产制度在具体实施中的不足之处 (7)1.法定夫妻财产制缺陷 (7)2.夫妻约定财产制缺陷 (8)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9)(一)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构想 (9)1.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9)2.增设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9)3.规定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程序、方式 (9)(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方面 (9)1.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规定 (9)2.几种特殊财产的归属问题 (10)3.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 (10)4.明确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效力 (10)(三)完善夫妻个人财产方面 (10)1.增加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解释 (10)2.孽息归属的明确 (10)3.奖金归属的规定 (10)五、结论 (11)引言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具体言之是确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婚姻家庭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夫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完善

浅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完善

浅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完善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是婚姻法立法的重要内容,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方式,对一方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在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多样性、复杂性,婚姻纠纷案件中财产争议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审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发现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婚姻法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

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

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根据现行的婚姻法对17条、第18条的规定,法定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作了明确,《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管理和分配方式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和实施方式。

本文将就中国、美国和法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优缺点。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中国,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平等、互助共同”的原则,并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是明确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共同劳动所得、财产增值和债务等。

个人财产则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前、婚后个人所得和继承遗产。

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优点是明确、简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可以减少争议和矛盾,保证了财产的公平归属。

此外,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也相对明确,减少了离婚过程中的纷争和诉讼成本。

然而,中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较为简单,不能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付出和贡献,容易造成财产不公平的情况。

其次,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不够完善,一些夫妻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不利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保护。

二、美国夫妻财产制度在美国,夫妻财产制度根据不同州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大多数州采用了“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该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个人所得还是共同劳动所得。

同时,夫妻还享有对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和使用权。

美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优点是保护了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利益。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得的财产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享有财产的使用和继承权利。

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因财产问题产生纷争,保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然而,美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该制度的规定相对复杂,不同州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完善的科学分析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完善的科学分析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完善的科学分析摘要:去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经出台,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

客观地讲,我国夫妻财产制依然存在较多缺陷。

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构筑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立法完善我国于2001年刚颁布了婚姻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又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侧重于解决婚姻中的身份关系问题及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同居关系、探望权、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财产部分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等。

于2004年4月1日又出台了司法解释(二),侧重于解决夫妻家庭财产关系,七成以上条款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认定和处理。

于2011年8月13日出台的司法解释(三)侧重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如婚后夫妻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行为的认定等,这对完善夫妻共同财产起了很大的作用。

1、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概述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和以后的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多缺陷。

2、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仍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而言,主要缺陷如下:(1)对夫妻共同财产权行使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然而,如何保障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法律却无具体规定。

因此,一旦夫妻就某项权利的行使出现纷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法律就无所适从,如:以夫妻财产作投资时,该投资的文件是否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对于一方所作的投资或经营,他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主张无效?诸如此类的间题,现行法律无法回答。

略论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2019年精选文档

略论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2019年精选文档

略论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2011 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中仍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结合社会实践及相关理论,笔者就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结构不完整法定夫妻财产制按其适用情况不同,可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

前者指在通常情况下,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另行约定的,依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法定分别财产制的规定。

后者是相对于通常的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经夫妻一方申请由法院宣告或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解除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设为分别财产制。

通常法定财产制只是调整一般情况下的夫妻财产关系的财产制,而非常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不仅可以保护夫妻的财产权益,也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因而在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中都有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从整体结构看“ 仅常财产制的缺失,不利于保障夫妻财产权益和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

在一般的情况下,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对调整夫妻间的财有通常的法定财产制,而无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 法定夫妻非产关系维护其利益足以满足要求,可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方滥用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而损害另一方之合法权益、 家庭生活费用、 夫妻分居或夫妻一方之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等, 另一方并无离婚的意愿, 此种情况下, 法律应采取何 种方式, 既能维护其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又能保护其财产权益 呢?显然普通的财产制无法发挥作用。

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的角 度来看, 虽然在普通的夫妻财产制下,法律已规定了诸如共同财产制中夫妻对债务的连带责任, 约定财产制中夫妻对第三人 的告知义务等。

但这还不足以应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情况下可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度, 也未规定出现上述情况如何 姻中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安全和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 满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

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及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及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及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一、引言我国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非常多,同时也存在部分需要改进的地方。

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才能够更好的符合我国的国情。

作为婚姻制度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持和谐婚姻家庭的重要依据。

二、夫妻财产制的特点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进行有效规范的法律制度。

同一般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夫妻财产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 夫妻双方主体的特定性我国的婚姻家庭主要是以男性和女性双方结为夫妻作为共同体。

夫妻财产制度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必须是一对夫妻。

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只用适用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是非合法的夫妻身份,那么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财产权。

由于我国尚未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同性之间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在夫妻财产制度范畴内。

(二) 权利的平等性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民法范畴中的一个部分,因而所调整的主体双方也是平等的。

通俗地说,夫妻双方不管谁的贡献大、收入高,都可以平等地享有公共财产。

比如,如何支配和使用等。

但是,夫妻双方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必须充分地尊重对方,通过讨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收入难免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而也会存在表面上的不平等。

(三) 夫妻财产制度的易变性所谓易变性,指的是该制度会随着夫妻双方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如果夫妻双方由于各种原因而离婚,则夫妻的身份立刻终止,双方的财产制度也就不存在了。

同时,单独的个体也不能享有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只有男性和女性两者结为夫妻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才开始确立。

三、约定财产制的局限性分析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使用依据,可以划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其中约定财产制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对夫妻财产制的形式进行确立的法律制度。

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约定内容不受限制,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浅议《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议《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一)有关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丁•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丁•创造者自己(如作者、发明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

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司法解释(二)第12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

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

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不公。

2、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婚姻法》第17条、18条和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方因遗嘱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天魔星著摘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虽然新《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仍然有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文章以夫妻财产制为视角,文章首先开始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存在缺陷之处到,接着是存在该缺陷的原因,最后是如何弥补该缺陷,确立合理的赔偿标准这三个层次来简单的论述当今社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以夫妻财产制度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主线,分析夫妻双方合法财产的权利保护,并结合现实生活的实例,物权和法权以及个人的观点,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用于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不断的显露出他的不足和保护夫妻财产权利的不足。

因此更好的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对维护夫妻双方合法财产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度历来都是学者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也是调整家庭关系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而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

姻财产制度,是属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广义上来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权的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和性质是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根据其立法形式可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在我国的婚姻法学理论中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三种形式。

我国目前立法中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互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2008年1月,李某在一交通事故中身亡,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各种损失2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5万元。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学院:专业:层次:年级班级:号:学生:指导老师: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容,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构建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三制并存的夫妻财产的法律制度,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但新的夫妻财产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所有权形式日趋复杂,社会和家庭的财产关系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对家庭和财产的需求也趋向多元化、复杂化。

然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仍显露出过于原则、简单等缺陷。

这就给司法实践造成了难以操作等问题,长此以往,有损于家庭的稳定与和睦,并影响社会的安定。

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立法,反思现行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全面、具体的设想,使夫妻财产更科学、体系更完整、操作性更强,更好地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现状原则缺陷完善ABSTRACTMatrimonial property relations is the essential cont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is the adjust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has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egislation. The revised Marriage Law "in 2001 for the first time established a couple personal unique property system, to build a common system of marriage procee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the coexistence of three systems, the couple individual property system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is bound to the new situation marital property relations,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have a profound impact. New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is established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China, the increasing complexity of form of ownership, social and family property relations has occurred great changes, family and property diversification complicated.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established by the 2001 revised Marriage Law, however, remained exposed too the principle of simple defects. This resulted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difficult to operate, and other issues, the long run, detrimental to the stability and harmony of the family, and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Therefore necessary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theory, learn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to reflect on the current system, proposed to further improve our comprehensive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concrete idea, more scientific marital property, the system is more complete, more maneuverability and better adjust the marital property relations, Improvement of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Keywords: perfect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status quo principle defect目录摘要 (2)ABSTRACT (3)引言 (6)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6)(一)夫妻财产制的含义 (6)(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分类 (6)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 (7)(一)对法定财产制进行了全面的规 (7)1.仍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 (7)2.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围 (7)(二)结构体系比较完整,种类较为齐全 (7)1.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 (7)2.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相辅相成 (8)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8)(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结构的不足之处 (8)1.缺乏通则性规定 (8)2.立法体例不完善,结构不合理 (8)3.缺乏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9)(二)夫妻财产制度在具体实施中的不足之处 (9)1.法定夫妻财产制缺陷 (9)2.夫妻约定财产制缺陷 (10)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11)(一)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构想 (11)1.增设通则性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11)2.增设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11)3.规定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程序、方式 (11)(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方面 (11)1.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规定 (11)2.几种特殊财产的归属问题 (12)3.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容 (12)4.明确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效力 (12)(三)完善夫妻个人财产方面 (12)1.增加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解释 (12)2.孽息归属的明确 (13)3.奖金归属的规定 (13)五、结论 (13)参考文献 (14)致 (14)引言夫妻财产制是规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具体言之是确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婚姻家庭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夫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摘要: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是当今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特别是在当今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不仅影响着许多家庭的和谐,而且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

《婚姻法》修改后,对夫妻财产进行了新的界定,很多方面已经更加贴合当下的时代,但在有的地方还是不够完善。

比如我国现阶段的“夫妻财产”是以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存在着规定欠缺周延、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不够明晰等,这些都需要不断进行改进。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引言在离婚率不断上升的今天,关于新《婚姻法》当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夫妻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在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等环节进行规范的一种制度。

但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足。

特别是当今社会由于离婚率比起过去来说要高很多,如果某一天夫妻关系发生了解除,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上面就存在着很多漏洞了。

本文讨论对其进行完善的措施,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完善的重要价值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正式生效,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定方式来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但是,我国过去实行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却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行为模式而形成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也给传统的婚姻制度带来了不少冲击。

比如,自由恋爱代替了包办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诉讼不断增多,全国各地的离婚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也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之一。

与此同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要素又称作“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它指的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内,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

“夫妻共有”是与“配偶所有”的私人财产相对的,“配偶所有”的财产则是“个人财产”。

论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论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研究目的与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当前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完善立法,以保障夫妻 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家庭稳定。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 革、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02
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与特点
建立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
03
为了防止约定被篡改或无效,应该建立公示制度,确保约定内
容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建立统一的财产管理制度
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
通过立法规范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包括共同财产的登记、使 用、处置等,确保共同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引入夫妻财产的监管制度
为了防止财产纠纷和滥用,应该建立夫妻财产的监管制度,对财 产使用和处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完善夫妻财产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建立公正、透明的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夫妻双方在财产问题 上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以下主要缺 陷
夫妻财产制缺乏明确的立法目 的和原则,导致实践中难以把
握和操作。
夫妻财产制的相关法律规范缺 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容易产生
法律冲突和漏洞。
研究结论
03
夫妻财产制度缺陷分析
财产分配不公的缺陷
分配程序不透明
夫妻财产分配过程中,可能存 在不透明、不公正的现象,导 致一方无法获得应得的财产权
益。
分配依据不合理
财产分配的依据可能存在不合理 之处,例如仅以夫妻中一方的贡 献作为分配财产的主要依据,而 忽略其他因素。
救济措施不足
对于夫妻财产分配不公的情况,缺 乏有效的救济措施,使得受到损害 的一方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婚姻法的修订,牵动全国上下十三亿民众之心,可以说民众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甚至超过对宪法的修改,因为它是老百姓的又一“权利宣言”.修订结果,共有三十三处变动或增删,其中可圈可点之处甚多,本文将主要对夫妻财产制度之规定聊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一、修订后的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修订后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意义巨大.笔者以为,这至少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1、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对此规定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①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赞同.夫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础外,更需要物质后盾.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产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产生之摩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弭其可能产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又有何不可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一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2、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其实创造了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实际是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合法,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我国立法中的这块硬伤.3、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大量出现,而他们的财产数额巨大,一旦发生继承或赠与,将其个人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有人正是利用这种法律规定,通过结婚、离婚等不正当手段来敛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已证明行不通.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交易顾虑,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4、夫妻财产内容进一步充实,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一片空白,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我们知道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无形财产未加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完善.5、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实质正义.修改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比如说第四十条规定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对妇女儿童有特殊的保护,比如说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等.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的管理、处分.一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处分.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法律规定得不甚明确,容易产生歧义.笔者以为: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可以作类似于合伙财产制度处理.我们知道,合伙之意义,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法,“合伙societa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相互合作的协议”.②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几个特征极为类似于婚姻关系:A:合伙的目的必须合法,非法协议将不产生法律效果,此二者相同;B:合伙契约的本质是各合伙人的利益相同,这也类似于婚姻;C:合伙人之间的关系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D:合伙财产共有;E:赢利不是共同目的的实质性内容.综上,我们可以类推适用于合伙财产管理,具体如下:1、共同财产以共同管理为原则,有关满足生活需要对动产的处置,夫妻均有权单独作出处分,对于此外的动产与不动产之处理,须以双方意思一致为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共有财产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管理权和处分权.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法律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421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管理共同财产并进行处分,但对其在管理时的过错承担责任.由夫妻一方无欺诈完成的行为,对另一方具有对抗效力.”①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夫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适当满足家庭需要而效果也及于夫妻的另一方事务.夫妻双方均因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②由于夫妻关系是一种特别的人身关系,该关系的建立是在一种特别信任的基础之上,一方对他她方的日常管理、处分行为应予承认,这就提出了“容忍代理权”的问题.“对‘容忍代理权’的处理,应同于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内部代理权作实质上不正确告知的处理.结果是可以认为代理效果发生.”③其实,这些规定对不参与管理方也有保证,即管理方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当然,对于大宗动产如汽车.船舶等与不动产,由于涉及到夫妻关系存在的根本财产基础,须取得双方意见一致方能处理.2.夫妻之间可约定由一方管理处分共同财产,但有关不动产的处理仍须取得双方意思一致.夫妻双方可以在财产契约中规定其共同财产可由夫妻之间一方进行管理、处理,约定中未作规定的,推定共同管理.其管理权的内容,德国民法典第1422条规定:“管理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尤其有权占有属于共同财产的物和处分共同财产;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涉及共同财产的诉讼.”④不动产的处理,由于其对于夫妻财产的极端重要性原因,仍需双方取得意见一致.2、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为原则,不足由夫妻从各自财产中补足.其中,管理方有重大过错的,应赔偿他她方因此而所造成的财产减损.二对夫妻个人财产的管理、处理,可采用如下几种模式:1、夫妻个人财产,应采取各自管理,自负其责为原则.2、一方可委托另一方管理其财产,这时适用代理有关规则.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A.须授权明确;B.表见代理仍产生代理效果,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夫妻内部的责任追究按表见代理规定处理.3、一方未经他她方授权或者无约定之义务,为其利益对其财产进行管理,适用无因管理原则.对这一点,可能会存在较大争议,有人会认为,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相互帮助的义务,“婚姻关系的本质是摆脱夫妻双方主观任性的客观伦理理性.”⑤婚姻关系有着强烈的伦理理性,现将夫妻各自财产管理分得如此清楚,似于法于理不符.但笔者以为,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相互帮助的义务,主要指夫妻之间日常生活的照顾及精神层面慰藉,后者主要指夫妻各自的经营活动,二者并不能等同,否则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参加生产等方面的自由何以体现,如果一方对其个人财产管理权可以被他人行使的话,法律又何必将夫妻财产分得这么清楚实践中又如何体现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此,我们必须坚信一点-权利主体是其本人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法律不必也不能为权利主体作出利益判断.综上,适用无因管理原则,不仅于法有据,也合符情理.当然,管理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之义务,重大过失仍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4、一方未经他她方同意擅自处分其财产而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恶意的,应赔偿另一方遭受的财产减损.这一点比较清楚,不详述.5、一方未经他她方同意擅自处分其财产造成财产减损的,应负侵权之责.这里就涉及到夫妻间侵权行为的责任豁免问题,夫妻间侵权行为责任豁免原则是与夫妻一体的立法主义密切相关的.该原则的理论预设是:夫妻间的内部事务不应由法律来干预.由于该理论与一般民众的道德观念相吻合,因此在法律中长期保留,这种保留不仅体现在民法中,也体现在刑法中,如刑法中的强奸罪“丈夫豁免”等.但历史发展到今天,传统的丈夫吸收妻子人格的一体主义立法发展模式,越来越受到挑战.近代以来,民事权利主体意识觉醒,特别是现代以来女权运动的兴起,① 要求立法中体现男女平等,使得一体主义理论已经站不住脚.刑法学界已对强奸罪的“丈夫豁免”提出质疑,上海市已有婚内强奸罪的判例,民法作为自然人真正权利的保障书,更应体现这种历史发展,总之,强调真正的男女平等,必然承认夫妻间的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在法律上加以救济,这才是真正的实事求是态度.三、夫妻关系破裂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新修订的婚姻法未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财产分割,故于此仅讨论夫妻关系破裂以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共同财产的界定.我国婚姻法对此采取列举式,即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种列举式比较直观,便于普通民众理解,但其不周延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在下文将述及.法国民法典对此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共同财产的组成,其资产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夫妻凭各自的技艺所得的财产与各自财产之果实与收入所形成的节余".②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夫妻关系开始的财产,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引起的财产净益.该定义采用了概括式,比较周延,理解起来也不困难.二共同财产分割原则:1、夫妻双方首先应清偿共同财产的债务,债务尚未到期的或有争议的,夫妻双方必须保留为清偿此种债务所必要的财产.共有财产清偿后,债务所剩余的财产,由夫妻双方按相同的等份所有,这里要考虑到婚姻法第四十条照顾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一方的规定.如共有财产不能清偿共同债务,则由各自的财产份额中清偿债务,即双方负连带清偿之责.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该协议是其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否则,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将得不到体现债权人对该协议同意的除外.清偿债务后,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2、夫妻个人财产的债务,以个人财产自负其责为原则,实践中注意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实践中,夫妻有财产的约定,但我国婚姻法并未对此规定公示公证程序,债权人对此可能并不不知情,则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该债权人可向该婚姻共同体二人主张其债权.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此,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有所疏忽,实践中应着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夫妻共负清偿之责,债务清偿后,无责任方有追偿权.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的适当保护.这方面关键在于落实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在对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的保护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这里不再赘述.四、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检讨及立法建议.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但笔者认为这次修订仍存在许多不足,令人深感遗憾,现略述如下:1、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而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的是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此两者并不兼容,更严重的是,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立法者本意可能是避免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而有意为之,岂不料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更可能引起法律适用混乱.这一点,我们的邻国日本规定得比我们清楚得多,也爽快得多:“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①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2、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实践中,夫妻之间的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诱使、利用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之协议;或借财产协议规避债务.法律应对此作出规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应的规定.或许立法者以为这是不言而喻之意,但往往是一些社会常理,法律不规定就会产生歧义,比如说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问题,配偶权问题,就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而产生.3、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该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笔者以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于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应因此受损,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以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在与夫妻任何一方发生交易之时,第三人的债权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法典比我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我们应该借鉴.4、与前一问题相关,夫妻财产制度缺乏协议变更程序.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那么,当事人当然有权利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对此规定竟付之阙如.发达国家对此都有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契约作任何更改,须具备前述签订财产契约的条件,并且必须以书写在婚姻财产契约的原本之后,才能对抗第三人.5、婚姻法未规定别居制度,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成为不可能.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夫妻的财产分割必须是以婚姻关系破裂为代价,这就掐断了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实践中,有的夫妻仅只想进行财产方面的分割,而不想婚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之路,但我国法律却缺乏相应的规定,在这方面应值得检讨.二、立法建议由于婚姻法刚行修改,再进行修改不可能,但却可在与之不相冲突的婚姻法实施细则或在以后民法典亲属篇的制订中加以完善,具体说来可以作以下几方面的完善:1、法律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未加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共有.2、夫妻财产协议应遵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基本原则.3、规范夫妻财产协议,规定登记公示程序,未经公示程序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可借鉴法国民法典的一些做法.4、增加财产协议变更程序,其要求除与夫妻财产协议相同外,须对变更次数作出限制,以保证协议的公信力,也是对夫妻变更冲动的轻率作出必要规制.5、增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制度,既为更好地体现民事权利主体之意愿,也为挽救更多的婚姻.。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介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法律制度,是婚姻效力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

作为最根本的社会微观的财产制度,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根底,其构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不容无视。

我作为一名二十一世纪的法律学习者以及未来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之际,结合自己大学期间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国外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做粗浅的论述,分析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最终维护婚姻的稳固、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AbstractMarital property regime, as between the Act and property law between the legal system, Marriage is the effect of an important law, but also the modern system of family property focus. As the most basic social micro-property system, and family functions to achieve the material foundation Construction of its rational and scientific significance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I, as a 21st century law learners and the future workers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ill complete their studies at a time when with the University during their learning and knowledge of the law and the limited observation of life in our country and abroad on the current system of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so shallow theoretical exposition, analysis of China's current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defects,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s, expect to improve our existing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for the early establishment of the ROC perfect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ultimately preserve marriage, the consolidation of family harmony and social harmony.Keywor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conjugal contractual property system引言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的根本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和司法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发挥着其特有的巨大作用,对其进行现时的研究特别是发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规定的缺乏并加以完善仍有深远的意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目录论文摘要 (1)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2)二夫妻约定财产 (3)三个人特有财产 (5)四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7)五我国夫妻财产制有待进一步探讨 (9)六注释 (10)七参考文献 (11)论文摘要婚姻法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本文从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三个方面包含的内容进行了释义和简要论述。

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分析,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对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基本上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本文还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提出了几点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和分割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财产的处分关系到了家庭、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财产关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个人财产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并提到了约定财产制度,实施20多年来,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方式,对一方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和思路。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修订前的婚姻法相比,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规定的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①。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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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论文摘要 (1)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2)二夫妻约定财产 (3)三个人特有财产 (5)四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7)五我国夫妻财产制有待进一步探讨 (9)六注释 (10)七参考文献 (11)论文摘要婚姻法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本文从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三个方面包含的内容进行了释义和简要论述。

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分析,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对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基本上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本文还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提出了几点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和分割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财产的处分关系到了家庭、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财产关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个人财产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并提到了约定财产制度,实施20多年来,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方式,对一方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和思路。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修订前的婚姻法相比,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规定的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①。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修订前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且进一步对法定财产制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得到比较清晰的界定,在当事人双方出现婚姻纠纷时有利于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有利于保护在财产分割时弱势一方的利益。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2、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男女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如果婚前已经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为了鼓励或表扬而给予的金钱或财物。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是指配偶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财产。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包括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如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积极财产。

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当前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

6、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

二、夫妻约定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法律层面上使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由此可以看出,新修订的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1、一般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2、部分共同财产制部分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3、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1、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我国的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身心健康的夫妻双方在约定夫妻财产时当然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在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况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有悖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夫妻财产约定行为不适用代理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当事人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双方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双方财产约定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是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同时,夫妻财产约定不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如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当事人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夫妻双方财产对抗不知情第三人。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2001年新修订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三、个人特有财产修订后的婚姻法引入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补充。

2001年《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一规定适当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利于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同时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界限,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四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

因此,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所有。

2001年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但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未明确指定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仍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普遍认为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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