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20100221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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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章定义、分类和专业术语第六条 XX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系指由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七条本行发行的信用卡为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可在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助设备及本行营业网点使用。

第八条本行发行的信用卡为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其中普卡额度为人民币3000元—5万元,金卡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10万元,白金卡额度为人民币8万元—20万元,钻石卡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100万元;按信息存储媒介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第九条信用卡的卡号编排方法及凸印、印刷格式按“银联”标识信用卡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信用卡专业术语(一)持卡人。

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

(二)信用额度。

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永久额度、临时额度等。

(三)交易日。

持卡人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四)银行记账日。

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卡业务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业务规则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四章信⽤卡的申领与销户第五章转帐结算第六章存取现⾦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卡业务,促进我国信⽤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卡业务的商业银⾏及其分⽀机构、持卡⼈和受理信⽤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卡,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含外资银⾏、中外合资银⾏,以下简称商业银⾏)向个⼈和单位发⾏的信⽤⽀付⼯具。

信⽤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消费信⽤等功能。

第四条信⽤卡按使⽤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卡;按信誉等级分为⾦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未经中国⼈民银⾏批准不得发⾏信⽤卡。

⾮⾦融机构、⾮银⾏⾦融机构、境外⾦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民银⾏负责全国信⽤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作。

各发卡银⾏负责本系统信⽤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

第七条经营信⽤卡业务的商业银⾏,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民银⾏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民银⾏批准。

第⼋条各商业银⾏的信⽤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独⽴核算、⾃成体系的法⼈机构。

第⼆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左下⽅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姓名(拼⾳)。

第⼗条各银⾏发⾏的磁条卡、IC卡,须执⾏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民银⾏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卡组织并发⾏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卡除外。

第⼗⼀条单位或个⼈领取信⽤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交存备⽤⾦。

第⼗⼆条发卡银⾏可根据申请⼈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式可采⽤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信⽤卡备⽤⾦存款利息,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2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2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2011年第2号
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 刘明康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部分)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部分)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部分)
佚名
【期刊名称】《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总页数】3页(P26-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2
【相关文献】
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J], ;
2.信用卡业务监管规章体系基础框架形成——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J], 杜娟
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带来春的消息 [J], 崔艳红
4.信用卡业务监管规章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访《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小组相关负责人 [J], 周少晨
5.浅析《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发卡行信用卡业务的影响 [J], 张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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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章定义、分类和专业术语第六条 XX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系指由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七条本行发行的信用卡为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可在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助设备及本行营业网点使用。

第八条本行发行的信用卡为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其中普卡额度为人民币3000元—5万元,金卡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10万元,白金卡额度为人民币8万元—20万元,钻石卡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100万元;按信息存储媒介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第九条信用卡的卡号编排方法及凸印、印刷格式按“银联”标识信用卡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信用卡专业术语(一)持卡人。

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

(二)信用额度。

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永久额度、临时额度等。

(三)交易日。

持卡人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四)银行记账日。

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简版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简版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保护信用卡持卡人权益,提升信用卡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支付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认可。

然而,信用卡业务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不合理收费、不当催收等,严重影响了信用卡市场的发展。

因此,制定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用卡业务,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信用卡申请与发行3.1 申请条件申请信用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2 信用评估银行在信用卡申请阶段将进行信用评估,通过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收入情况、资产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分。

3.3 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分和信用卡类型来确定。

银行应当向信用卡持卡人明示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消费能力和资信情况合理调整。

四、信用卡使用与管理4.1 信用卡消费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ATM等场所进行消费、取款等操作。

持卡人需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码,确保安全使用。

4.2 还款方式持卡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全额还款:持卡人在还款日前将全部应还款项一次性偿还;- 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需按照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及时偿还,但未偿还部分将按照一定利率计息;- 分期还款:持卡人可以选择将部分或全部应还款项分期偿还。

4.3 费用与费率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年费、利息、逾期费、取现手续费等。

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明确的费用与费率信息,并不得擅自调整费用标准。

4.4 逾期还款与催收持卡人逾期未还款的,银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并可能对持卡人的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银行应当在逾期前提醒持卡人及时还款,并不得使用恶意催收手段。

五、风险防范与安全保障5.1 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和个人隐私。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咱今天就好好聊聊这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不知道您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有一回我去商场买东西,结账的时候看到前面的人掏出信用卡潇洒一刷,那动作别提多帅了。

我当时就在想,这信用卡用起来好像挺方便,可背后得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来保障各方的权益呀。

咱们先来说说这办法为啥重要。

您想啊,信用卡这东西,让咱们能先消费后还款,要是没有严格的监督管理,万一有人乱刷一通还不上钱,银行不就亏大啦?而且要是银行随便给人发卡,也不管这人有没有还款能力,那社会金融秩序不就乱套了嘛。

这管理办法对银行发卡的要求可严格了。

银行得仔细评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

不能随随便便就发卡,得确保发卡给那些真正有能力按时还钱的人。

就好比你要找个合作伙伴,不得好好考察考察,看看这人靠不靠谱嘛。

还有啊,在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这管理办法也规定得明明白白。

比如说,银行得把各种收费项目、利率啥的都跟持卡人说清楚,不能藏着掖着。

不然等持卡人收到账单,发现一堆不明不白的费用,那不得气炸啦。

说到收费,有一次我朋友就跟我吐槽,他的信用卡不知道怎么就收了一笔他根本不知道的费用。

后来一查,才发现是自己没注意看银行的通知。

这也提醒咱们,用信用卡可得仔细点,银行也得按规定把事儿说清楚。

另外,这管理办法对银行的风险管理也有要求。

银行得时刻盯着持卡人的还款情况,要是发现有人可能还不上钱了,得赶紧采取措施,比如提醒还款、调整额度啥的。

不然等坏账一堆,银行可就头疼了。

总的来说,这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就像是一个严格的管家,保障着银行和持卡人双方的利益,让信用卡业务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咱们在享受信用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得遵守规定,做个有信用的持卡人。

就像咱们在生活中,守规矩才能过得安稳、踏实不是?希望大家都能合理使用信用卡,让它成为我们生活的好帮手,而不是麻烦的源头。

中国银监会令(2011)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1)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1)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讲解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讲解

发卡业务管理——重要事项
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 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 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 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 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收单业务管理——收单银行职责
收单银行应当明确收单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承担协调处理特 约商户资质审核、登记管理、机具管理、垫付资金管理、风险 管理、应急处置等的职责。
信用卡定义及分类:发卡对象
分类 :个人卡和单位卡
个人卡:学生除外(在教育机构脱产就读的学生) 单位卡 :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1. 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 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 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2. 商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 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 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发卡业务管理——信息披露管理
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 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 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 下发卡。
发卡银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 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 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 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 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 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 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发卡业务管理——营销行为管理
(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 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 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 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保障信用卡业务的合规和风险控制。

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工具,需要严格管理和监督,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信用卡业务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信用卡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

2.风险控制原则:信用卡业务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3.公平公正原则:信用卡业务必须保证公平公正,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杜绝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三、信用卡发行管理1.发行资格:信用卡发行机构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卡发行许可。

2.客户准入:发行机构应通过合规的客户准入流程,对持卡人进行身份核实和风险评估。

3.利率定价:信用卡的利率定价应公开透明,基于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

四、信用卡使用管理1.信用额度管理:发行机构应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合理设定信用额度,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2.消费监控:发行机构应建立消费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消费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账单管理:发行机构应提供准确清晰的账单信息,方便持卡人核对和查询消费记录。

4.资金归集:发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持卡人的还款款项归集到指定账户。

五、信用卡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评估:发行机构应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估模型,对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授信策略。

2.操作风险控制:发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包括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

3.欺诈风险防控:发行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信用卡欺诈行为。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1.合同透明度:发行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信用卡合同,明确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杜绝欺诈和不公平条款。

2.申诉处理:发行机构应设立申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持卡人的申诉和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隐私保护:发行机构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妥善管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卡的申请与发放第一节信用卡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2.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3. 申请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包括个人联系明、收入证明等。

第二节信用卡审批程序1. 信用卡申请资料的提交;2. 银行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3. 银行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信用评估;4. 银行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或决定不予发放,并向申请人告知决定理由。

第三节信用卡发放规定1. 银行发放信用卡时,需要与申请人签订协议;2. 信用卡的额度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估结果决定;3. 信用卡发放后,银行需要向申请人提供详细的使用须知。

第三章信用卡的使用与还款第一节信用卡的使用规定1. 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2.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当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确保使用场所的安全;3. 持卡人应当按照信用卡的使用须知进行合法、合规的使用。

第二节信用卡的还款规定1. 持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2. 持卡人可以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3. 持卡人未按时还款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第四章信用卡的管理与监督第一节银行内部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 银行应当加强对信用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3. 银行应当定期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二节政府监管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2.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定,引导和规范信用卡市场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等。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或修订,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浅析《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发卡行信用卡业务的影响

浅析《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发卡行信用卡业务的影响

浅析《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发卡行信用卡业
务的影响
张灯
【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 2011年1月13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施行.rn在<办法>颁布之前,中国信用卡行业已经经过"井喷式增长",全国信用卡累计发卡量从2003年的不足3000万张增至2010年底的约2.29亿张,截至2010年年末,信用卡授信总额达人民币约2万亿元,环比增幅达46.8%;全国信用卡受理商户总数超218万户.【总页数】4页(P23-26)
【作者】张灯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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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J], ;
2.信用卡业务监管规章体系基础框架形成——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J], 杜娟
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带来春的消息 [J], 崔艳红
4.信用卡业务监管规章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访《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小组相关负责人 [J], 周少晨
5.《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六个关键词 [J],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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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三条境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从事信用卡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国内外行业技术标准、保障业务安全运行、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依法保护申请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等的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申请人、持卡人或特约商户书面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信用卡业务特点,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在授信额度内提供信用卡业务的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协助发卡银行提供初审录入、卡片制作、信函制作和传输、客户资料保管、信息传输、交易处理、系统维护、增值服务、欠款催收等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对信用卡受理终端具备所有权、使用权的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签约或形成授权关系,并完成支付交易结算的服务。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加入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系统或银行卡组织的交易信息转接系统等的、从事信用卡收单业务或签约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为收单银行提供商户营销、商户培训、协助处理收单交易、布放和维护各类银行卡受理终端、协助进行争议处理、提供增值服务等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业务合作方式的不同,分为商业银行独立发行的信用卡和联名/认同卡。

联名/认同卡,是指商业银行与盈利性/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信用卡。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其中,单位卡按照使用用途分为公务差旅卡和公务采购卡。

公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并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公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并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和办公事项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第三章业务准入第十七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信用卡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的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二)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案值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标准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并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七)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二)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个人存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行情况良好,与公安部门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三)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发卡业务主机、信用卡业务申请管理系统、信用评估管理系统、信用卡账户管理系统、信用卡交易授权系统、信用卡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催收业务管理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并对相关设施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以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总体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二)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与公安部门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三)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特约商户信用评估管理系统、商户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务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并对相关设施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以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须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或收单业务之前,应根据需要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申请的信用卡业务运营模式、各环节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设计、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

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信用卡业务,须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信用卡业务,须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审批。

商业银行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业务功能、增设营业柜台、ATM机具等信用卡受理渠道等,须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接受委托,作为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开办相关业务,须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信用卡业务种类。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四)信用卡章程,内容至少包括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七)与公安部门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七)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八)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九)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十)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十一)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十二)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商业银行可由内部专门机构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独立的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对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审定情况、各业务环节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设置情况、持续监测记录和追踪预警异常业务行为(含入侵事故或系统漏洞)的流程设计、外挂系统或外部接入系统的安全措施设置、评估期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由其总行(公司)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

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信用卡业务,应由其总行(公司)同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拟设营运中心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拟设营运中心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汇总初审意见并转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由其总行(公司)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转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建立营运中心跨区域开展信用卡业务,应由其总行(公司)同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拟设营运中心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由拟设营运中心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汇总审批意见并转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由其总行(公司)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管理行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转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在收到完整的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未批准的信用卡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在达到相关要求后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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