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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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人民调解员选拔条件
1、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2、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
3、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3、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5、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调解回访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结的重点纠纷要定期回访;
2、回访时要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当事人对协议的态度,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3、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和纠正。
人民调解员委员会档案管理制度
1、设立专门保管人员;
2、调阅档案要经过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严禁将档案带走查阅,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3、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
4、保管期限为三年。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
3、财产性纠纷。
4、侵权性纠纷。
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制度
1、市里每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2、镇(街道)每周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3、村里每天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4、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要即时组织矛盾纠纷排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