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待遇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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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待遇申报指南
一、入院就诊前须进行资格认定,有单位办事人员将以下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交到医保大厅6号窗口:
※产检医疗机构、住院生育(计生手术)医疗机构分别只能选定一家
1、普通生育、指标内流产/引产、生育并发症:
⑴《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
⑵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男职工配偶未就业须提供夫妻双方证件)
⑶准生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
⑷男职工配偶未就业须提供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只享受生育分娩医疗费用
2、带环受孕、不适上环受孕人工流产:
⑴《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
⑵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
⑶计生办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原件
⑷带环受孕:须提供B超单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
⑸不适宜上环受孕:须提供不适合上环的医学证明复印件,原件审核
3、计划生育手术:
⑴《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一式二份)
⑵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
⑶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原件
4、异地生育:
按照上述1、2、3对应情况准备材料,同时须补充《黄石市生育保险异地生
育备案表》一份,交医保局生育科盖章,选定医院、当地医保机构可暂时不盖章。
二、职工持《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用人单位、医保局未盖章无效),到选定的产前检查医疗机构、住院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结算。
异地生育人员在异地就医时,须自己先现金垫付,出院后到医保局报销,详见第四条。
三、生育/护理津贴须在出院后三个月以内(以出院小结时间为准)申报,单位办事人员请将以下材料交到医保大厅6号窗口:
⑴《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一份(用人单位、医保局未盖章无效)
⑵《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支付审批表》一式两份
⑶准生证原件,审核用
⑷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⑸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
⑹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
※男职工(配偶已交生育保险)只申报护理津贴时,“《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可交女方的认定表复印件,“出院小结”可不用交。
四、异地生育人员,在就诊后,由单位办事人员持以下材料到医保局6号窗口申报医疗费用和生育/护理津贴(出院后三个月以内):
⑴《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一份(用人单位、医保局未盖章无效)
⑵《黄石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一份(选定医院、当地社保机构、黄石医保局未盖章无效)
⑶《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一份+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粘贴单一份
⑷《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支付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津贴待遇的提供,没有的无须提供)
⑸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⑹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
⑺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
⑻费用清单原件、门诊处方签原件、发票原件
⑼准生证原件,审核用
※请将发票原件整齐粘贴在报销粘贴单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