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工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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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管理规定

游泳馆管理规定

游泳馆管理规定游泳馆管理规定游泳馆管理规定1为了给游客提供一个平安、清洁、舒服的活动场所,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一、进入游泳场馆内游泳一律凭票进入,并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进入游泳场馆者请穿平底鞋,严禁穿硬底鞋进入场内。

三、请保持场馆清洁,泳池及更衣室内禁止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抛弃杂物。

四、更换衣服应在更衣室内更换,贵重物品应送交保管人保管;衣柜的钥匙请自行保管好,如因个人缘由造成的遗失时光,本游泳馆概不负责。

五、在游泳池内应注重平安,携带须要的`救生装备,泳池禁止跳水、奔走、游戏、假装溺水、球类活动、播放私人音响器材、裸泳、危急举动及任何影响别人的行为。

六、下列情形不得入场:1.身体患有疾病如高血压、血糖过高、心脏病、皮肤病、眼疾或传染病者禁止进入泳池。

2.酗酒、精神病或其它类似状态者。

3.携带球类及危急物品等者。

4.携带蛙镜、蛙鞋者。

七、进池者应遵守下列规定:1.游泳前应先在淋浴间淋浴洗净,并穿游泳衣裤,且应戴游泳帽。

2.为维持泳池水质清洁及环境干净,进入泳池前请先脱鞋,置于指定处并先做暖身活动及冲水。

3.六岁以下或120公分以下儿童须在监护人伴随方可下水。

4.游泳池分深水区、浅水区,儿童和不会游泳的人员不得进入深水区。

5.不得有妨害他人之行为。

6.游泳中,如遇身体不适时,应即上岸或离场。

7.清场时应即按规定离场不得藉故逗留。

8.游泳技术欠佳者,应听管理及救生人员劝说,勿进深水区域或做跳水动作,违反前项之规定者,得勒令离场。

八、游泳馆内设有救生员以及救生设备,救生员负责馆内平安工作。

请遵守泳池管理规定及救生员劝导,若有违背规定而导致意外,本泳池恕不负任何责任。

九、游泳者对本池各项设施及用具,均应善加爱惜,如有损坏,须按市价赔偿。

十、凡违背本管理规定,不接受劝说者,泳池管理人员有权请其离场。

游泳馆管理规定2为了给游客提供一个平安、清洁、舒服的活动场所,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一、进入游泳场馆内游泳一律凭票进入,并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游泳场管理制度

游泳场管理制度

游泳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游泳场的运营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安全,提高游泳场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内所有游泳场,游泳场包括室内游泳馆和室外游泳池。

第三条游泳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文明优先、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四条游泳场管理应坚持科学管理、规范管理、人文管理。

第五条游泳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服务于广大游泳者。

第二章设施及设备管理第六条游泳场应当具备合格的游泳设施,包括泳池、更衣室、洗浴设施等,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游泳场应当设置清洁卫生的卫生间,保持干净整洁,保障游泳者的健康。

第八条游泳设施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设备,保障游泳者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游泳场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岗位,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游泳场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有效地处理。

第十一条游泳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规范游泳者的行为。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二条游泳场应当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

第十三条游泳场应当定期组织游泳技能培训、健身指导等活动,提高游泳者的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游泳场应当定期举办游泳比赛、康体活动、文艺演出等活动,丰富游泳者的文化娱乐生活。

第五章计费管理第十五条游泳场应当公平计费,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游泳场应当开展会员制度,为常客提供优惠服务。

第六章纪律管理第十七条游泳场应当制定游泳纪律,规范游泳者的行为。

第十八条游泳场应当加强巡查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游泳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游泳者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游泳场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游泳场的违规行为,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游泳场应当定期公布安全警示信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通知游泳者。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正文:----------------------------------------------------------------------------------------------------------------------------------------------------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1995年8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1998年3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办游泳场所,必须先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开场申请。

第五条游泳场所申请开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二)有适合的名称、管理机构;(三)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游泳场所的开场申请,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游泳场所,应当从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办开场审批手续。

第七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二)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三)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座救护观察台(水域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护器材齐备,能够有效使用;(四)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入池扶梯,面积较小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池扶梯;(五)设有广播设施以及宣传牌、警告牌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六)夜间开放配有灯光,其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包括下列经营性场所:(一)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含拆装式游泳池,以下统称人工游泳场所);(二)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三)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第五条省体育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制订适用于游泳场所的地方标准或者规范,并指导、督促执行。

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向游泳者警示、提醒有关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

(四)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水上救生员还应当持有上岗证。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条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

游泳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省体育部门制定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向游泳者提供卫生与安全保障,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通过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游泳场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游泳场所安全,防止发生游泳安全事故,制定了以下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旨在为游泳场所的管理和安全提供指导。

一、安全管理机构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机构是游泳场所管理公司或场地内设立的安全管理部门。

二、负责人游泳场所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该拥有相关职业资格,并能够合理地组织和指挥游泳场所的安全工作。

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下职责:1.制定和完善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和开展游泳场所安全培训和演练。

3.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4.对游泳场所的日常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进行记录和汇总。

5.随时准备应对紧急情况,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保障顾客的安全。

三、安全设施游泳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确保游泳场所的安全性。

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游泳池应配备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布、救生筏等。

2.游泳池应设有警示标志,标识游泳池的深度、浅水区、深水区、禁止跳水区等。

3.游泳场所应设有应急设备和设施,如急救箱、喇叭等。

4.游泳场所应设有手推车、担架等医疗救护设备,确保应急情况下的受伤顾客得到及时救治。

5.游泳场所应废弃使用已经过期或者损坏的救生设备。

四、安全培训游泳场所应定期开展游泳场所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确保全体员工掌握并实行安全工作流程,使他们能够快速、准确地应对突发事件。

培训应当涵盖以下内容:1.游泳池安全知识,如救生技能、泳池水质检测方法等。

2.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如火灾、疏散等。

3.游泳场所健康知识,如传染病、过敏等。

4.消防设施和应急措施的应用技能。

五、安全管理流程游泳场所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流程,做到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

1.排查隐患:对游泳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记录安全隐患。

2.整改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消除。

3.报告隐患:对新发现的或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进行报告,及时上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解决。

游泳练习场管理制度

游泳练习场管理制度

游泳练习场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游泳练习场的安全和秩序,维护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游泳练习场开放时间1. 游泳练习场每周开放6天,休息一天,具体开放时间如下:周一至周五:上午8:00 - 12:00,下午14:00 - 18:00周六:上午8:00 - 12:00,下午14:00 - 18:00周日:休息2. 游泳练习场在法定节假日按照特定通知进行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另行安排。

二、游泳练习场安全管理1. 游泳练习场内设有专业救生人员,确保游泳者的安全。

2. 游泳者进入泳池前必须接受救生员的检查,并听从救生员的指示。

3. 游泳者在泳池内禁止随意嬉戏、踢水和推搡,以免发生意外。

4. 游泳练习场内禁止吸烟、饮食和携带易燃物品。

5. 游泳练习场内禁止携带宠物进入,以免影响他人。

三、游泳练习场秩序管理1. 游泳者在泳池内需穿着合适的泳衣,并遵守相应的卫生要求。

2. 游泳者需保持良好的队形,遵守排队制度进入泳池,确保秩序井然。

3. 教练员需要遵守教学秩序,不得私自更改教学内容和时间。

4. 游泳练习场内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活动和宣传,保持场内环境整洁。

四、游泳练习场设施管理1. 游泳练习场管理人员需定期对泳池水质进行检测,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保持水质清澈洁净。

2. 游泳练习场设有更衣室和淋浴间,管理人员需保持清洁卫生,并提供充足的洗浴用品。

3. 游泳练习场设有储物柜供游泳者存放个人物品,管理人员需定期清理储物柜,清除过期物品。

五、游泳练习场违规处理1. 对于不听从救生员指示、嬉戏、推搡和不穿泳衣进入泳池等违规行为的游泳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暂停游泳资格或者限制进入游泳练习场等处理措施。

2. 对于有影响游泳练习场秩序的行为,包括商业宣传等违规行为,将采取警告、停业整顿或者法律途径等处理措施。

以上为游泳练习场管理制度,请游泳者自觉遵守,共同营造安全、有序、良好的游泳环境。

管理人员将全力做好服务,确保您的游泳体验。

青海省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青海省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青海省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青卫法监[2002]29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青海省游泳场所卫生规范(青卫法监[2002]29号2002年4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或天然游泳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设计卫生要求第四条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选择在空气清新、土壤清洁、地下水位较高,并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的地带,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

第五条室内游泳场馆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游泳池必须配置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

循环净水设备循环周期为8小时全部循环一次。

采用氯化消毒时,消毒间应有机械通风设施、安全水池等防护措施。

第七条游泳池必须设置安全救生塔及警示标志。

第八条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底下面不应设置污水管道,池边缘设有溢水槽。

池外走道应防滑易冲涮,走道外缘设排水暗沟,污水排入下水道,池底排污应设在池底最低处。

第九条室内游泳池均应有充足照明,夜间人工照明水面不低于80勒克斯,玻地比不低于1/4。

第十条游泳场所应分别设男女更衣室、淋浴室及水冲式厕所等,更衣、淋浴前后通道应分开。

更衣室、淋浴室及厕所的地面应用防滑材料铺设,墙面用光滑、不渗水的材料铺设。

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两个小便池。

第十一条淋浴室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置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的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内壁应有防滑、不渗水材料铺设,并设有排水通道。

游泳场馆管理制度

游泳场馆管理制度

游泳场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游泳场馆的管理水平,保障游泳场馆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游泳场馆包括室内游泳馆和室外游泳馆,是供广大市民进行健身运动和娱乐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游泳场馆的管理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游泳场馆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四条游泳场馆管理制度由游泳场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由负责游泳场馆管理的专业人员负责执行。

第五条游泳场馆管理部门有权对游泳场馆的人流量和使用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控制。

第六条游泳场馆须配备专业合格的救生人员,并定期进行救生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游泳场馆管理部门有权制定具体的游泳场馆使用规定和收费标准,并对不遵守规定的用户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游泳场馆的安全管理第八条游泳场馆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游泳场馆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游泳场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游泳场馆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游泳场馆应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游泳场馆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演练和应急调度准备。

第十三条游泳场馆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对游泳场馆的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游泳场馆的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游泳场馆应加强对游泳池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游泳池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游泳场馆应定期对游泳池设施和卫生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游泳场馆应建立健全的清洁卫生制度,保持游泳场馆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七条游泳场馆应配备专业的卫生保洁人员,并定期对游泳场馆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游泳场馆应加强对游客的卫生教育和宣传,提高游客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游泳场馆的秩序管理第十九条游泳场馆应制定游泳场馆秩序管理规定,明确游客的行为规范和要求。

第二十条游泳场馆应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规定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规定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规定本规定是针对公共游泳场所进行制定的,旨在维护公共游泳场所的安全、卫生和秩序,保护公众健康。

任何进入游泳场所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概述1.1游泳场所游泳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游泳馆、社区游泳馆、酒店游泳馆和健身俱乐部池塘等,是供游泳者进行休闲、娱乐和健身活动的场所。

1.2 管理者管理者指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游泳场所安全管理规定2.1 游泳场所开放时间游泳场所应有规定的开放时间,并应该在明显位置公示。

管理者应负责保证游泳场所在开放时间内能够正常使用,不得有突然关闭的情况。

如果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关闭,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游泳者,并尽力进行赔偿。

2.2 游泳场所安全设施游泳场所应设备完整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腰带、浮板、救生圈等。

并应当在明显的位置公示使用方法和禁止事项,且要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设施的完好程度。

2.3 游泳场所安全指导为保障游泳者的人身安全,管理者应提供专门的安全指导,告知游泳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以提高游泳者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2.4 游泳场所纪律管理管理者应严格对游泳者进行管理,维护游泳场所秩序。

如发现游泳者有违规现象,可以采取劝阻、警告等措施,如果情况严重可以驱逐该游泳者出场,并且有权禁止该游泳者再次进入游泳场所。

三、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定3.1 游泳场所水质管理游泳场所必须定期维护、检验和检测水质,保证水的卫生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管理者也应该对水质进行抽检,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可以对质量有问题的游泳场所进行取缔。

3.2 游泳场所消毒管理管理者应对游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并应在明显位置公示消毒信息,告知游泳者消毒时间以免对人体造成影响。

3.3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游泳场所应定期对场馆进行卫生清洁,并应每天进行保洁工作。

并在厕所等卫生间设置足够的卫生设施,以保证良好的公共环境。

四、游泳场所服务规定4.1 游泳场所服务质量管理者应对游泳场所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要求工作人员遵守服务规范,以满足游泳者的需求。

游泳场馆安全管理标准及操作规范

游泳场馆安全管理标准及操作规范

游泳场馆安全管理标准及操作规范一、场馆安全管理标准1. 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2.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 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4. 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确保能够及时处置紧急情况。

5. 提供必要的安全警示和提示,保障游客充分了解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

二、操作规范1. 游泳场馆必须配备专业救生人员,负责监督游客的安全,并及时进行救援。

2. 游泳场馆应设置防护设施,如护栏、安全标识、救生设备等,确保游客的安全。

3. 游泳场馆应规范游客行为,禁止乱泳、混水区域游泳等危险行为。

4. 游泳场馆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和消毒处理,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5. 游泳场馆应配备充足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为游客提供及时的急救服务。

以上是游泳场馆安全管理标准及操作规范的相关内容,希望场馆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游客的安全,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游泳环境。

在游泳场馆安全管理标准及操作规范中,保障游客的安全是最重要的责任。

为了确保游泳场馆的安全运营,以下是一些关键内容以及继续提高游泳场馆的安全管理标准和操作规范。

六、紧急情况的处理1. 游泳场馆应建立完善的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包括火灾、溺水、跌倒等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流程,并进行应急演练。

2. 配备应急逃生通道和灭火器材,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游客和员工的安全。

3. 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游泳场馆应及时报警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理。

七、安全培训和教育1. 游泳场馆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包括救生、急救知识等,确保员工具备相关安全技能。

2. 为游客提供安全教育和提示,包括游泳安全知识、规则和注意事项,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

3. 对于儿童游客,特别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醒家长陪同并监护孩子进行游泳。

八、水质和环境卫生管理1. 游泳场馆应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健康无害。

2. 清洁卫生工作人员应保持场馆清洁,保持环境整洁,并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工作。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篇1、全部游泳所经营单位必需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卫生许可证"必需悬挂在场长办公室内,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换证,逾期三个月未复核换证,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项目必需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需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卫生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需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学问培训证"上岗,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检和复训。

6、游泳者必需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游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需保持清洁卫生,排水通畅,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需使用一次性座而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L,必需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检测记录,必需配备持有效上岗证的专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需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二米,深度不低于二十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L,须四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二篇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需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需悬挂在场内惹眼处。

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办法游泳是一项健康的运动,也是休闲、娱乐的好途径。

为了保障游泳民众的安全和健康,游泳场所需要遵循一些管理规定办法。

本文将介绍游泳场所管理规定办法的要点,以提高游泳场所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游泳场所的运营管理,包括游泳馆、游泳池、自然水域等游泳场所。

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游泳场所必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对游泳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管理人员应该具有合格的游泳技能和相关知识,熟悉管理规章制度和紧急处理方法。

他们应该保持清醒和沉着应对紧急情况,并负责场地设施、水质、水温等的监督和维护。

游泳设施游泳场所应该具备满足使用需求的游泳设施,并且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游泳池的边缘应该设置有护栏和标志,水深的标识应该清晰可见。

另外,还需要配备有救生器材和急救箱。

游泳规定游泳场所应该制定合理的游泳规定,包括泳龄、身体状况、游泳技能程度等限制,以及游泳器材和服装的规范。

游泳场所还应该制定安全警示标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规章制度,以保障游泳者的安全。

水质检测游泳场所应该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游泳者的健康安全。

水质检测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且记录相关数据,以提供必要的参考。

若发现水质异常,游泳场所应该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服务管理服务态度游泳场所的管理人员应该以友好的态度接待游泳者,并且提供优质的服务。

对游泳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该及时回应和处理,保证游泳者的权益。

服务设施游泳场所应该提供良好的服务设施,包括更衣室、淋浴间、休息室等便利设施,以便游泳者使用。

设施的卫生清洁应该及时保养,确保游泳者的卫生和健康。

服务费用游泳场所应该公开收费标准,并且保证价格合理。

收费应该按照规定计算,不得额外多收费用,保证游泳者的消费权益。

紧急情况处理紧急情况可能出现在任何时候,游泳场所需要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迅速和合理的帮助和支持。

如果游泳者遇到危险,游泳场所的管理人员应该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且配合相关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理。

游泳馆安全管理规定

游泳馆安全管理规定

游泳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游泳馆的安全运营,保护游泳者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游泳馆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游泳馆基本要求1. 游泳馆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爆、防滑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 游泳馆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出口、紧急救援设备等,以提醒游泳者关注安全。

3. 游泳馆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包括安全员、救生员等,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4. 游泳馆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第三章游泳者的安全权益1. 游泳者在使用游泳馆时,有权享受公平公正的安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理收费、提供安全设施等。

2. 游泳者有义务遵守游泳馆的安全管理规定,尊重游泳馆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3. 游泳者在发现游泳馆安全隐患或问题时,有权向游泳馆管理部门举报,保护自身和其他游泳者的安全权益。

第四章游泳馆的安全措施1. 游泳馆应设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游泳池、设备、周边环境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 游泳馆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员,根据游泳池面积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救生员数量,并确保其熟练掌握救援技能。

3. 游泳馆应制定有效的疏散和逃生预案,确保游泳者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4. 游泳馆应设置标明深度的警示牌,游泳者应根据自身能力选择合适的游泳区域,并遵守游泳馆工作人员的指导。

第五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1. 游泳馆应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2. 在发生火灾、水警、人员受伤等突发事件时,游泳馆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救援工作。

3. 游泳馆应建立紧急救援电话,供游泳者使用,并保持畅通,方便及时报警和求助。

第六章外部安全控制1. 游泳馆周边应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外部人员非法进入游泳馆区域,确保游泳者的人身安全。

2. 游泳馆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区协商合作,共同维护游泳馆周边的治安秩序,减少安全风险。

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7.06.21•【文号】卫监督发[2007]205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体育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制定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游泳场馆使用管理制度规定

游泳场馆使用管理制度规定

游泳场馆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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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工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经营游泳场所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临海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海市当地实际情况,现将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开放经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规定如下,临海市体育局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及日常监管工作按此规定执行。

一、审批依据
1.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1.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1.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1.4《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二、审批条件
2.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2.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2.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临海市体育局
四、申请材料
4.1申请书(详见附件1)。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4.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2,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4.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4.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4.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流程
不符合规定,重新提交
材料符合规定
不符合标准,整改后再申请
现场符合标准
申领成功
六、基本技术要求
6.1救生人员
6.1.1应当取得由国家体育总局签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应进行年度审核。

6.1.2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各游泳救生员3人(包括2名固定救生员和1名流动救生员);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6.1.3救生人员连续在岗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6.1.4游泳场所应与救生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救生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报体育局备案,并由临海市体育局发放上岗证。

6.2场内设备设施条件
6.2.1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6.2.2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

保证游泳池所有区域均在救生员视线
范围内。

6.2.3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2.5㎡。

6.2.4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6.2.5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O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6.2.6水面面积在500㎡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500㎡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

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6.2.7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

6.2.8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6.2.9游泳池应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符合要求并正常使用。

6.2.l0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1x。

开放夜场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6.2.11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

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mg/L≈10mg/L。

6.2.12儿童游泳池不应配置戏水设备。

6.2.13应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人口和疏散通道,疏
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并确保畅通。

6.2.14应设置广播设施并正常使用。

6.2.15在醒目位置悬挂“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各类公共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6.2.16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

6.2.17有急救药品、氧气袋等急救用品,摆放在明显位置,并确保都在有效期内。

6.2.18应配置有救生观察台。

面积250㎡以下(含250㎡)至少2个,以上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个,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6.3相关制度。

以下6个制度和1个公示栏应该在醒目位置悬挂。

6.3.1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6.3.2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3.3场所急救应急制度
6.3.4场所救生员管理制度
6.3.5溺水抢救操作规范
6.3.6现场心肺复苏步骤图示(并附心肺复苏流程图)
6.3.7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公示栏
(以上相关制度详见附件3,可做参考。


七、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如下:
7.1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2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临海市体育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附件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
附件2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游泳场所名称:地址:
游泳场所尺寸及面积: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3 相关制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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