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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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经典案例(3篇)

法律解释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李某某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支付50万元定金,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支付。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李某某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王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2. 李某某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表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过多次维修仍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

因此,法院认定房屋质量问题构成合同解除条件。

2. 关于李某某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剩余房款的20%,即40万元。

合同篇解释第48条案例

合同篇解释第48条案例

合同篇解释第48条案例一、合同背景。

咱们今儿个要唠唠这个合同篇解释第48条相关的事儿,然后整一份合同出来。

这第48条啊,就像一把特殊的小钥匙,能打开很多关于合同纠纷或者合同履行方面的门呢。

二、合同双方。

甲方:那甲方呢,就是在这个事儿里有一定权益,也有一定责任的一方。

甲方就像是一个在游戏里有特定任务的玩家,得遵守游戏规则(也就是合同条款)。

甲方可能是一个小老板,开着个小店,为了自己的生意和别人签了合同,然后涉及到了这第48条相关的情况。

乙方:乙方也是同样重要的角色呀。

乙方也许是个供应商,给甲方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

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对小伙伴,要互相配合,可有时候也会因为一些事情闹点小别扭,这时候就需要咱们这个合同来把事情说清楚啦。

三、具体条款。

1. 关于合同篇解释第48条涉及权益的界定。

甲方的权益:如果按照第48条,甲方在某些情况下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比如说,在和乙方的合作中,如果有新的合作模式出现,而且这个模式和第48条相关,甲方有权在一定条件下优先决定是否采用。

这就像是在分蛋糕的时候,甲方能先挑一块自己喜欢的。

不过呢,这个权利也不是无限的,得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

甲方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为啥有这个优先选择的权利,不能瞎耍赖。

乙方的权益:乙方也不是吃素的哦。

乙方在符合第48条规定的场景下,有要求公平对待的权利。

要是甲方因为第48条相关的事儿做了什么决定,乙方觉得不公平,那乙方可以提出异议。

比如说,甲方按照第48条对合作内容做了调整,但是这个调整影响到了乙方的正常收益,乙方就可以要求甲方重新考虑,或者按照合同里规定的补偿方式给乙方补偿。

2. 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甲乙双方因为这个第48条的事儿吵起来了,咱们可不能让这个事儿就这么僵着。

咱们得有个解决的办法。

首先呢,可以协商解决。

就像俩好朋友闹别扭了,坐下来好好聊聊,把各自的想法说出来。

比如说,甲方说自己这么做是因为第48条的这个原因,乙方可以说说自己的难处。

法律解释案例分析(3篇)

法律解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合同履行期限为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

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

2018年9月,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8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解释与应用。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解释(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按照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与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相辅相成。

如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合同法第115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等。

结合这些条款,可以得出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结论。

(三)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出发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合同法设立违约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

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如果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将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

因此,从目的解释的角度,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四)比较解释比较解释是指借鉴国外立法或司法实践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可以参考一些国家的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等。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疑难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疑难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疑难案例案例一:租房里的意外“宠物”风波。

话说有个小张,在城市里租了一间小公寓。

和房东签合同的时候,合同里就简简单单写了些常规条款,像租金多少、啥时候交租之类的。

住进去没几个月,小张就发现家里时不时有老鼠出没。

这可把小张吓坏了,他就找房东说:“您看这房子里有老鼠,这影响我生活啊,您得想办法解决。

”房东却一脸不在意地说:“这房子租给你了,老鼠又不是我养的,我不管。

”这里就涉及到合同里的默示义务。

虽然合同没明确写房东要保证房子没老鼠,但按照常理,提供一个适合居住的环境是房东的义务。

就像你去餐馆吃饭,总不能在菜里吃出小强还让顾客自己解决吧。

小张觉得自己有理,就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里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说房东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让居住环境不符合基本的居住要求。

这可把房东难住了,他本以为能轻松打发小张,没想到还有这么个说法。

案例二:网购的“惊喜”与烦恼。

小李是个网购达人,有一次在网上买了一个号称“高级智能”的扫地机器人。

下单的时候,网页上各种宣传这个扫地机器人有多厉害,什么能自动识别各种障碍物、清扫得一尘不染之类的。

小李满心期待地收到货,结果发现这个扫地机器人笨得很,经常卡在一些小角落里动不了,而且清扫效果也很一般。

小李就想退货,可是商家却说:“我们的宣传只是一种大致的介绍,又没写在合同里,你不能因为这个就退货。

”这里就涉及到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

商家在网页上的宣传其实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要约邀请,如果消费者基于这些宣传做出购买的承诺,那么这些宣传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就应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小李觉得自己被忽悠了,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商品不符合商家宣传的内容,这属于违约,他有权要求退货。

商家这下才意识到,不能随便在网上夸大宣传了。

案例三:装修中的“创意”分歧。

小赵找了一家装修公司装修自己的新房。

和装修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合同里规定了一些基本的装修风格和项目。

但是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为了显示自己的“创意”,在小赵没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一些装修的小细节,比如把原本计划的白色瓷砖换成了有点花里胡哨的彩色瓷砖。

用法律解释分析案例(3篇)

用法律解释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李四需在每月的5日前将租金支付给张三。

租赁合同中还约定,若李四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2020年6月,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了王五,每月租金为4000元。

张三发现后,要求李四立即停止转租行为,但李四拒绝。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二、法律解释分析1. 合同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擅自转租房屋,导致张三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2. 民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本案中,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擅自转租房屋,导致张三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3.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张三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案例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维修责任。

话说小王要去大城市打拼,就在市区租了一间房子,和房东老张签了租赁合同。

住了几个月后,厨房的水管突然爆了,搞得厨房到处都是水。

小王就想,这得赶紧修啊,可这钱该谁出呢?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如果这个东西是正常使用下损坏的,一般是由出租人(也就是房东老张)来负责维修的。

这就好比你租了一辆车,正常开着开着车胎爆了,那肯定是租车公司要负责修好,而不是租车的人自己掏钱。

小王就给老张打电话,老张一开始还不太乐意,说这房子租给你了,你自己用坏的就得你修。

小王就跟他解释了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老张一听,觉得有道理,就找了个师傅来把水管修好了。

这里面的逻辑就是,在租赁合同里,房东有保证房屋能正常使用的义务。

如果是因为房子本身的设施老化或者正常损耗导致的问题,就像水管用久了自然坏掉,那就是房东的责任。

但如果是小王自己故意把水管弄坏的,那就不一样了,这种情况下就得小王自己承担维修费用了。

案例二:网购中的合同成立时间。

小李是个网购达人,特别喜欢在网上买东西。

有一次,他在一家网店看中了一款限量版的运动鞋,在网站上点了“购买”按钮,并且填写了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然后就等着付款。

这时候,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这个买卖合同其实已经成立了。

就好像你在实体店跟老板说“我要这个东西”,老板说“好的”,这时候合同就成立了一样。

虽然小李还没有付款,但是他和商家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了。

可是过了一会儿,小李突然发现自己买错了尺码,他就赶紧联系商家,想取消订单。

商家却告诉他,订单已经生成了,不能取消。

小李就很纳闷,他还没付钱呢。

但是根据民法典,在他点击“购买”并且填写好必要信息的时候,合同就已经成立了。

不过呢,这并不意味着小李就没有办法了。

如果商家还没有发货,小李可以和商家协商,商家出于客户满意度等考虑,也许会同意取消订单。

这就好比在合同成立后,双方还是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行。

关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案例

关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案例

关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合同是人们经常接触到的一种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份合同出现争议时,常常需要法院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条款解释的案例中,法院通常会参考公平原则、合同解释原则以及相关实践和习惯来进行判断。

以下将介绍几个关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租赁合同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其中规定了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1000元,并规定了续租的条件和提前终止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但乙方却要求甲方支付提前终止违约金。

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在此案例中,法院应该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判断。

要考虑合同条款明确性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尤其是在规定续租和提前终止的条款上。

应该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公平原则,避免任何一方因合同条款不公平而受到损害。

案例二:购房合同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其中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房款支付方式和装修标准等条款。

在房屋交付时,甲方发现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并要求退还部分房款作为补偿。

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在此案例中,法院应该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和相关实践和习惯来进行判断。

要考虑到合同的明确性和约定的履行情况,尤其是在装修标准和质量方面。

应该参考相关的实践和习惯,来判断是否存在装修质量问题,并据此进行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裁决。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需要综合考虑公平原则、合同解释原则以及相关实践和习惯。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其条款应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和执行。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关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更加准确地理解合同的法律效力。

关于合同的指导性案例

关于合同的指导性案例

关于合同的指导性案例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隐瞒瑕疵问题。

话说有这么一对小夫妻,小李和小张,他们满心欢喜地打算买一套二手房。

他们在中介的介绍下,看中了老王要卖的房子。

老王在合同里把房子的面积、户型啥的都写得清清楚楚,但是呢,他可没提这房子有个小秘密——每到下雨天,墙角就会渗水。

小李和小张就这么稀里糊涂地签了合同,付了款,搬进去住了。

结果,一到下雨天,那墙角就像个小瀑布似的渗水,把他们刚买的新沙发都给弄湿了一块。

这小夫妻就气不打一处来啊,觉得老王这是故意隐瞒房子的重大瑕疵。

于是呢,他们就把老王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的时候就认为,虽然合同里没明确写房子不能渗水,但是这种渗水的情况属于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老王作为卖方是有义务告知的。

最后呢,法庭判决老王要承担修理墙角渗水的费用,要是修不好,还得给小李和小张一定的经济赔偿。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卖方可得如实把房子的情况告诉人家买家,可不能藏着掖着那些会影响房子使用的毛病。

而买家呢,也得留个心眼,最好在合同里加上一条,类似“卖方保证房屋不存在未告知的重大瑕疵”这样的话。

案例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再来说说职场上的事儿。

有个程序员小赵,他在一家科技公司A干得很不错,掌握了很多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

后来呢,小赵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想跳槽。

这时候,另一家科技公司B向他抛来了橄榄枝,给的待遇特别好。

小赵心动了,就打算从A公司辞职去B公司。

但是他和A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里有个竞业限制条款,就是说他离职后的一年内不能在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工作。

小赵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没太在意这个条款,觉得自己不可能离开A公司。

他就这么不管不顾地去了B公司上班。

结果呢,A公司发现了,就把小赵告上了法庭。

法庭一看,这个竞业限制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啊,小赵这么做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最后判决小赵要向A公司支付一大笔违约金,而且还得从B公司辞职,一年内不能在同行业工作。

这个事儿就给大家提个醒儿,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那些条款都得好好看清楚,特别是像竞业限制这种会影响自己职业发展的条款。

合同编通则解释典型案例

合同编通则解释典型案例

合同编通则解释典型案例
嘿,咱今儿来聊聊合同编通则解释的那些典型案例!你知道吗,这
合同啊,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把尺子,衡量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说,有这么一个案例,小明和小红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小明承诺提供一个设施完备、干净整洁的房子,可结果呢,等小红搬
进去才发现,好多东西都坏了,这不是坑人嘛!这就好比你满心欢喜
地去买了个冰淇淋,结果打开一看,都化了一半了,那得多糟心啊!
还有啊,小李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说好的工资待遇,到发工资的
时候却变了样,这不是耍赖吗?这就像你跟朋友说好一起去玩,结果
他临时变卦,放你鸽子,你说气不气人!
再看看这个,小张把东西卖给了小王,可小王收到后发现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小张却不认账。

这像不像你买了个东西,有问题找卖家,卖家却不管不顾,你说郁闷不郁闷?
这些案例都告诉我们,合同可不是随便签签就行的,得认真对待!
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清楚每一个条款,不能马虎。

就像走路一样,得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的。

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后悔都来不及!
我觉得啊,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这些典型案例就是给我们敲响的警钟,让我们明白合同的重要性,也让我们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
不能对合同掉以轻心,要像对待宝贝一样珍惜它,这样才能在这个充满规则的世界里游刃有余啊!。

最高院发布 合同编司法解释 典型案例

最高院发布 合同编司法解释 典型案例

最高院发布合同编司法解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合同编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如下:
1.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 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 某甲银行与某乙银行合同纠纷案。

4. 某旅游管理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

5. 某控股株式会社与某利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这些案例涵盖了房屋租赁、房屋买卖、银行合同、旅游管理等多个领域,旨在为法官审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导,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秩序。

法律讲堂中的合同案例(3篇)

法律讲堂中的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合同纠纷也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

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本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同法律知识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一:合同主体资格问题【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并未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经调查发现,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货物供应的资格。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不具备货物供应的资格,属于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不具备货物供应的资格,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二:合同履行问题【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由丁公司为丙公司加工一批产品。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产品的加工,但剩余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丙公司经检验后认为,丁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丁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典型案例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典型案例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对合同法规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案例集合,是司法实践的产物,对于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下将介绍一些关于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典型案例。

一、履行和法律责任的案例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在货物交付后十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到了应付款的时间,买方却以合同履行不完善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卖方将买方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裁定买方应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和利息。

这一案例体现了在合同履行中,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通过司法手段追究责任,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变更及效力确认的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由于工程范围发生变化,甲方要求调整合同金额至120万元。

乙方同意后,双方并未及时书面确认合同变更,导致工程结算时发生争议。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已达成合同变更协议,并确认120万元为有效合同金额。

这一案例突出了合同变更需经双方书面确认,并提醒当事人注意合同效力的确认。

三、合同解除及损害赔偿的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在租赁期内,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最终裁定解除合同,并判决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这一案例强调了合同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并对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进行了充分的保护。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为合同的解释、适用和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在签订合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要了解相关的司法解释,避免因合同纠纷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合同编通则解释十大典型案例

合同编通则解释十大典型案例

合同编通则解释十大典型案例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规范着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然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

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编通则的内容和原则,以下将针对十大典型案例进行详细解释。

1. 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居住用途变更:合同双方约定了不动产的用途,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一方希望将其用途改变。

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编通则的原则,变更用途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2. 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据合同编通则的原则,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合同条款的解释和约定:合同编通则要求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注重实际意愿、公平合理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存在多种解释可能的条款,应通过解释的方法来确定具体含义。

4. 合同的效力和法律效果:根据合同编通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的合同才具有合同的效力,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5. 不当得利的返还:当一方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产,根据合同编通则的原则,应当返还给合法所有人,以恢复其合法权益。

6. 合同解除和实质变更:当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或合同履行出现重大障碍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编通则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或进行合同的实质变更。

7. 信用证合同中的付款责任:信用证合同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当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时,买方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款项。

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关于信用证合同中付款责任的具体规定。

8.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合同履行中,一方可能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根据合同编通则的原则,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并合理补偿对方。

9. 合同的附条件和解套:当合同受到某些附条件的约束时,如何判断条件是否已经满足,从而进一步进行合同解套,是合同编通则需要明确解释的内容。

10. 合同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规定和处理:在合同条款中通常会有关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约定,合同编通则规定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础和处理方法,以确保相应的违约行为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

合同编通则解释十大典型案例

合同编通则解释十大典型案例

合同编通则解释十大典型案例
合同编通则解释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1. 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不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3.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4. 对合同法第37条所称“合理期限”,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目的、标的物种类、价值、履行方式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5.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6.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7. 对合同法第37条所称“合理期限”,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目的、标的物种类、价值、履行方式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8.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9.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应当准许。

10. 当事人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法庭调查前提出。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而异。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意见。

法律解释学案例(3篇)

法律解释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以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合同条款“质量标准”的理解。

甲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是指国家标准,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拒绝付款。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是指双方约定的特定标准,乙公司提供的货物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律解释学原理1. 文义解释:根据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以确定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 目的解释:从合同的目的出发,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以实现合同目的。

四、法院判决1. 文义解释: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一词,按照字面意思,应指国家标准。

因此,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违约行为。

2. 目的解释:法院进一步分析,合同的目的在于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货物,以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

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合同目的,因此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解释合同条款时,首先采用了文义解释,根据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确定了合同当事人对“质量标准”一词的理解。

然后,法院又采用了目的解释,从合同的目的出发,进一步确认了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目的,从而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体现了法律解释学中的以下原则:1. 文义解释优先原则: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首先考虑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以确定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 目的解释补充原则:在文义解释无法确定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目的解释,以实现合同目的。

3. 合同解释的全面性原则: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全面考虑合同条款的内容、合同目的、合同背景等因素,以确定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法目的解释规则案例

合同法目的解释规则案例

合同法目的解释规则案例老张啊,想把自己闲置的房子租出去。

他在租房合同里写了一条:“租客不得在房屋内进行任何可能损害房屋结构的行为。

”这时候呢,来了个小年轻小李想租这房子。

小李是个摄影爱好者,他想在屋里装几个那种能挂很重灯具的架子,用来打光拍艺术照。

老张觉得这可能损害房屋结构,就不同意。

小李就说:“我这就几个小架子,在墙上打几个小孔,又不是拆墙啥的,怎么就损害结构了呢?”这时候就涉及到合同目的解释规则了。

老张的目的呢,是要保护房子的整体结构安全,让房子能一直稳稳当当的。

他担心这些架子挂上去,时间长了,墙里的线路可能被破坏,或者万一架子太重,墙承受不住,就会出现裂缝啥的。

虽然小李觉得自己的行为好像没那么严重,但从老张订立这条合同条款的目的来看,他是想全方位保护房子的结构不受任何潜在威胁。

最后呢,经过协商,小李答应使用那种不需要在墙上打孔,靠自身重量就能站稳的灯具架,这样既满足了他摄影的需求,也没有违背老张保护房屋结构的合同目的。

小王打算买一辆二手车。

他和卖家小赵签了个合同,合同里有一条:“车辆应具备正常的行驶功能。

”这里就要用到合同法目的解释规则了。

小王买车的目的是能正常地在各种路况下使用这辆车,而不仅仅是在平路上能跑就行。

他要能正常上下班,上下班的路有平路也有小坡啊。

这个合同条款里说的“正常行驶功能”的目的,是要让小王买到一辆可以满足日常交通需求的车。

经过调解,小赵同意承担一部分维修费用,把车的发动机和爬坡相关的问题解决好,让车达到符合合同目的的正常行驶状态。

小花开了一家花店,她和一个花农老李签了一份鲜花供应合同。

合同里写着“供应的鲜花应保证新鲜度。

”有一次,老李送来一批花。

小花一看,这些花虽然没有枯萎,但是花瓣都有点发软,颜色也没有那么鲜艳了。

小花就说:“这花不符合合同里新鲜度的要求啊。

”老李就很委屈,说:“这花又没有死,怎么就不新鲜了呢?”从合同目的解释规则来看,小花作为花店老板,她要的新鲜度是为了能够把花卖给顾客,顾客买花是希望看到花朵娇艳欲滴、充满生机的样子。

合同通则解释的案例

合同通则解释的案例

合同通则解释的案例
以下是一篇关于合同通则解释的案例:
哎呀呀,咱今天就来说说合同通则解释这回事儿!你想想,咱平时买东西、谈合作啥的,不都得签个合同嘛,这合同可重要了去了,就像是给咱上了一道保险!
说个例子哈,小王打算租个房子,和房东签了合同。

合同里说租金每月一交,可是小王这个月手头有点紧,就想下个月一起交。

房东不干呀,说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必须每月交,这就是关于合同通则里对支付条款的明确规定呀!这不,两人就开始争起来了,一个说自己有难处,一个说必须按合同来,这可咋整?
再比如,小李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着工作时间是朝九晚五。

结果公司突然要求小李加班,还不给加班费。

小李就不乐意了,说合同上没写要加班呀,这不是坑人嘛!这其实也涉及到了合同通则里对工作条件和权益的界定。

咱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可多了去了!合同就是个约定呀,大家都得遵守,不然不就乱套了!要是都不按合同来,那还签合同干啥呢?就像盖房子,合同就是根基,根基不稳房子不就容易塌嘛!平时咱们可得仔细看看合同里写了啥,别稀里糊涂就签了,到时候出了问题后悔都来不及。

而且呀,可别小瞧这合同通则解释,有时候一个字的差别可能结果就完全不同。

就像走迷宫,一个岔路口走对了就出来了,走错了可就在里面绕圈圈了。

咱得打起十二分精神对待合同,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呀!别等吃了亏才知道合同的重要性,到那时可就晚了哟!
我的观点就是,合同通则解释至关重要,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呀!。

合同解释方法 案例

合同解释方法 案例

合同解释方法案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特定事项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的解释中,当事人通常会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理解。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文本的表述可能存在多种理解,因此需要根据特定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同解释,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及其适用情形。

案例一:买卖合同中商品质量争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一批货物。

在交付后,甲方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存在差异,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合同解释中的“合同明示约定”方法。

根据该方法,可以首先依据合同文本来解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货物质量等具体表述进行细致分析。

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对商品质量的规定,以确定乙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若根据合同文本和相关法律规定,确认货物质量与约定不符,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案例二:劳动合同中工资待遇争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每月获得一定数额的工资。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乙方发现自己所获得的工资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要求甲方支付差额。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合同解释中的“合同隐含约定”方法。

根据该方法,可以从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包括双方的交易习惯、行业标准和社会公序良俗等。

通过分析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及相关环境,可确定工资待遇的实际约定和应支付数额,以确定甲方应支付的差额。

案例三:出租合同中租金支付争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约定乙方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租金。

在实际执行中,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导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合同解释中的“合同解除”方法。

根据该方法,可以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乙方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并酌情考虑是否涉及乙方违约行为。

还需考虑是否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并依法确定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实际场景中,合同的解释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选择。

合同法目的解释规则案例

合同法目的解释规则案例

合同法目的解释规则案例
嘿,咱今天就来讲讲这合同法目的解释规则案例!比如说,有这么两个人,小李和小张,他俩签了个合同,要一起合作做个生意。

有一天小李就说了:“哎呀,我觉得合同里这条应该这么理解。

”小张可不干了:“啥呀,明明是那么理解呀!”看,这不就有分歧了嘛!这时候目的解释规则就派上用场了。

就好像你走路的时候迷路了,目的解释规则就是那盏给你指明方向的灯啊!比如那份合同里说要在一个月内完成某个任务,那这个“一个月内”到底是怎么个准法儿呢?是只要在第三十天的最后一秒完成就行,还是得尽量早点完成呢?这就得根据合同的目的来解释啦!
还记得之前有个例子,老王和老赵签合同租房子,合同里写着“提供必要的家具”,那到底啥算必要的家具呀?是有张床就行呢,还是得桌椅板凳都齐全呢?要是没个明确的解释,那不得吵翻天呐!这不就跟你找东西一样,得有个清楚的范围才能找到嘛!
再想想,要是没有这个目的解释规则,那合同不就乱套啦!大家都各执一词,生意还怎么做呀,合作还怎么搞呀!所以说呀,这合同法目的解释规则太重要啦!
我觉得呀,这合同法目的解释规则就是保证合同能顺利履行,避免大家因为理解不同而产生矛盾的好东西!有了它,大家才能在一个公平、明确的框架下做事,不会乱糟糟的,你说是不是?。

合同篇解释第48条案例

合同篇解释第48条案例

合同篇解释第48条案例
就说老张开了一家古玩店,他有个伙计叫小李。

有一天,老张生病住院了,这古玩店就暂时交给小李看着。

这小李呢,瞅着店里有个特别古老的花瓶,他动起了歪心思。

有个收藏家老王来到店里,小李就跟老王说:“这个花瓶啊,老板说可以10万块钱卖给你,这可是难得的好货啊。

”实际上呢,老张从来没给小李这个卖花瓶的权力,这小李就是超越代理权了。

老王觉得价格挺合适的,就想赶紧成交。

但是老王也不傻,他知道得和老张再确认下这事儿,于是他就给老张打电话,说:“老张啊,你那伙计小李说这个花瓶10万卖给我,你看行不?”老张一听,心里就不爽了,这小李怎么自作主张呢,他就没表态,一直拖着没给老王回复。

按照第48条的规定啊,老张这种没作表示的情况,那就视为拒绝追认这个交易了。

好在老王比较谨慎,他在老张没回复之前,发现这个花瓶可能有点小瑕疵,他觉得不太值10万。

他心想,这小李可能不靠谱,这交易得撤了。

于是他就赶紧给小李发了个通知,说这个交易他要撤销了。

因为老王是善意相对人嘛,他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是有撤销权利的,只要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就行,就像他给小李发通知这样。

再讲一个代理权终止后的情况。

老张把小李给辞退了,这小李的代理权就终止了呗。

结果小李不甘心,他又找到之前的一个老顾客老孙,说店里新进了一批书画,老板说可以给老孙打个八折,老孙一听挺高兴啊。

老孙给老张打电话确认的时候,老张直接说:“我都把小李辞退了,他说的不算,我可没这打算。

”老孙这才知道被骗了,这时候老孙要是因为这个有啥损失,就得找小李承担责任了,因为这个合同对老张不发生效力,是小李没有代理权还瞎承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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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解释
案例1:李某与王某是中桂公司的股东,双方于2001年10月10日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协议》,约定李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转让款19万元,支付期限为2001年底,王某负责出资办理公司的工商年检,并清偿公司债务,追收公司债权。

协议最后双方还约定:王某出资办理公司工商年审,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协议立即生效;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开始实施,所有条款履行完毕之后协议开始生效。

中桂公司因未办理年检于2003年6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李某于2004年3月8日起诉请求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9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协议是否生效?这一问题的准确认定,将决定案件能否正确处理。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协议的约定,王某出资19万元是协议生效的要件,现其拒绝出资,导致协议未生效,中桂公司的股东仍为王某和李某,因此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请。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支付李某19万元转让款是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双方将该协议的履行作为协议的生效要件,同时又约定双方履行完所有义务后合同才生效。

这一约定颠倒了协议的生效和履行的顺序,解读当事人协议中的真正意思,不难看出,协议的约定依法成立后即生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王某出资办理公司的工商年检,并支付股东转让款后,协议立即生效”;还约定“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开始实施,所有条款履行完毕之后协议开始生效”,该两项协议约定,真正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以免王某先变更股权登记手续,取得公司的经营权后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给李某。

这样理解协议的内容,就应认定王某违约,并判决王某应支付李某股权转让款,同时判决李某自王某付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某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王某出资办理公司的工商年检,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协议立即生效”、“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实施,所有条款履行完毕之后协议开始生效”两个条款内容的真实含义。

按照上述第一种意见,将义务的履行作为协议生效的要件来理解,分析协议中约定的生效要件,可见李某和王某约定了两个协议生效的要件:一个是将出资办理公司工商年审和支付股权转让款作为协议生效的要件;另一个是将所有协议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作为协议生效的要件。

显然,根据协议中约定的两个协议生效要件,是无法确定协议生效的具体时间的。

这一约定将因与法相悖而无效。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关于附条件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附条件的合同中,能够成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属于将来不确定的、可能发生的、何时发生无法预知的、合法的、由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王某在2001年年底支付股权转让款19万元及其他约定的义务自协议签字之日起开始履行,都是在协议成立时已经确定的王某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既成事实不能构成条件。

再者,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
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立即生效,然后才谈得上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断章取义地理解协议条款的含义,得出“合同履行在前,合同生效在后”的结论,是与法不合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后,依法只存在合同终止的问题,谈不上合同自此生效,约定此时合同生效已无法律意义。

按照第一种意见的解释,会得出“义务的履行成为了合同生效之要件”的悖论。

王某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因协议未生效,王某可以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使协议变成了一纸空文,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这种合同解释的方法无形中助长了废约行为,消弱了当事人的合同意识。

第二种意见对合同的解释是符合整体解释、目的解释、公平解释、诚信解释规则的。

按照整体解释规则,当李某与王某对上述条款各自理解存在歧义时,法官不能仅拘泥于把该条款作单独解释,不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必须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同时法官在庭审中要通过询问当事人,查明当事人对各个条款含义的理解,特别是弄清当事人对相互矛盾或不明确的条款所作的解释是否合理,然后才能明确当事人约定的协议内容的真实意思;按照目的解释规则,李某和王某约定的“所有条款履行完毕之后协议才开始生效”,真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王某先行变更股权登记手续,独自经营公司后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李某将鸡飞蛋打,为此双方约定王某先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然后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也才取得独自经营公司的资格;按照公平解释规则,当李某和王某对该条款的理解出现不同意见时,应当依照公平原则,作出不利于债务人王某而有利于债权人李某的解释;按照诚信解释规则,王某违约后将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理解为生效条款未成就,致使双方订立的协议成为儿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本案,既保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也维护了合同和法律的严肃性。

案例2:1999年2月24日,被告汤鸿明、汤鸿柱兄弟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汤雪琴、林聘水、林光华及原告莫国兴签订一份租店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将分别属于两兄弟各自所有的大吉新市场东面由北向南依次排列的四间店面分别承租给莫国兴、汤雪琴、林聘水、林光华。

讼争店面为被告汤鸿明所有。

甲、乙双方合同第3条约定:“乙方预付给甲方3000元用于租用店面的装修费用,店面开始营业后,按店面开始营业时,抵扣月店租,扣完后,再交完合同期满的剩余店租费。

”第四条约定:“店面租用费用为每月每间230元。

”第五约定:“店面每间装修为间隔开来,能单独使用为止。

”第九条约定:“本合同书从市场店面开始营业起,计算每月店租费用,至公元2000年农历12月30日即除夕12点为止。

”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以店面开业时生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1999年2月24日预付给被告汤鸿明3000元,其他承
租人也同时按约各自预付给店主3000元。

1999年5月1日市场开业时,汤雪琴等其他三人承租的店面有营业几天,后因市场萧条故很快就停止营业,原告承租的店面至始没有营业过。

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已付的预付款3000元,被告不允。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承租的店面从未营业过,因此,租店合同没有生效,被告应将收取的预付款如数返还。

被告则提出,原、被告合同中约定租赁合同自大吉农贸市场开始营业时生效,而大吉农贸市场已于19995年5月1日正式开业一星期,后因种种原因市场萧条下来。

被告承租的店面虽然没有营业过,但并不妨碍合同的生效。

因此,原告应从1999年5月1日起至2000年4月1日共支付被告23个月的租金5290.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应驳回。

案例分析:本案的关健性问题是对租赁合同第十一条“本合同以店面开业时生效”应如何理解。

对此采用不同的合同解释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之所以会发生合同解释,其原因有:
1、语言的特性。

这是引发合同争议的决定性因素。

语言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的
产物,其意义是社会赋予的。

例如上述案例中,原、被告对“店面开业”
这一用语应如何理解即产生了争议,这就有待于通过合同解释予以澄清和明确。

2、当事人语言能力的限制,也是引发合同争议的重要因素。

在文化现象中,
语言的尽头可以产生绘画、音乐、雕塑等等,但在合同中当事人却常常束手无策,因而会产生对合同条款的争议。

争议产生后,就有通过合同的解释来揭示当事人真意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该法对合同解释的对象和方法作出了规定。

合同解释的客体,即合同解释工作指向的对象。

从实际的合同解释来看,在不同的合同争议中,解释的客体也不一致:
(1)在因合同中的语言文字表达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者相互矛盾而发生争议的场合,合同解释的客体即是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的语句的含义。

回到文首所举案例,因“店面开业”这一合同用语外延的不确定而产生的争议,便成为合同解释的客体。

(2)在当事人一方主张合同的语言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与其内心真意相异或相悖的场合,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如何便成为合同解释的客体。

当然,在此情况下主张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前述事实得到证明,则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欺诈、受胁
迫以及乘人之危等情势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

(3)在合同纠纷系因欠缺某些条款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了时,合同解释的客体即是漏订的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对漏订的合同条款如何解释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需要变更、修订其规定的场合,不适法的合同条款即是合同解释的客体。

例如在有些用人单位与雇工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经解释应确认为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拘束力。

狭义合同解释的结果是制作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决书的主要根据之一,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因此,是一项非常重要和严肃的工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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