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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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
一、当前违法犯罪形势与法治进展
违法犯罪活动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地侵蚀社会的健康肌体,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党和政府向来非常重视打击违法犯罪,1983年党中央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使刑事犯罪快速上升的形势得到了控制,将极大地震慑住一大批犯罪分子。但在严打结束后,犯罪发生率出现反弹,在1996年、2001年我国又分别开展了两次严打,各种形式的专项整治、专项斗争一个接一个,在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完备的情况下,社会犯罪率却一直居高不下,并较以前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状况依然严峻,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频发,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也有上升态势。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上述案件的发案率一再攀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气焰非常嚣张,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普遍缺乏社会安全感。违法犯罪行为危及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
公安干警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尤其是在严打活动中,也发生了偏重打击犯罪而忽视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象,如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甚至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地侵犯了由宪法所保护的最基本的公民人权,杜培武案便是其中一例。(加上该案基本情况介绍)这些严重侵犯公民人权的丑恶现象玷污了公安干警作为“人民卫士”光荣称号,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同时,以这样的方式打击违法犯罪与“以暴制暴”没有本质的区别,违反了法治的要求,与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两相并重的理念相悖。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由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由人治向法治,十五大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到了建设政治文明的战略高度。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小康社会应该是崇尚法治的社会。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应遵守法治的基本原则,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一条相当重要的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体现了当代社会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最低要求。
二、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
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如何定位,是公安干警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应予深思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把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分为三类,一类是打击犯罪型,即执法活动的价值取向偏重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其极端形式表现为:为了打击犯罪,可以不择手段,不计成本,甚至不惜践踏人权。第二种是保护人权型,即把保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看做刑事执法活动的基本目标或最高目标,其他利益和价值都必须让位于保护人权的需要,其极端形式表现为:为了保护人权,不惜牺牲司法效率,甚至不惜放纵犯罪。第三种可以称作折中型,即认为片面地强调打击犯罪或保护人权均不可取,主张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中寻求一种平衡,既兼顾打击犯罪的需要,又兼顾保护人权的需要。
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强调人权保障理念,目的是对所有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关怀和保护,尤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遭司法机关的不当侵犯。如果被告方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不仅不利于司法公正、诉讼效率目标的实现,还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打击与保护并重强调人权保护的价值,充分关注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固然重要,但也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纠正“只讲打击不讲人权”的司法观念的同时,也不能片面强调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性。因为刑事司法还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承担着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职责。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中应在高度重视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涉诉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活动的多元价值。因而上述第三种类型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应当努力建立的理想模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民主法治观念日益深化,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人权保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我国公安干警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根本保障。
公正与效率兼顾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理想状态,也是对公安系统打击违法犯罪工作的基本要求。然而,实践中公正与效率的矛盾是无法回避的。为了打击犯罪而牺牲效率的案例时有发生。但执法公正不仅仅是发现并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也是执法公正中应有之义。打击违法犯罪效率低下产生的超期羁押等问题显然是对人权的侵犯,也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因此,在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时,应当避免以公正来牺牲效率,人为拖延办案周期。另一方面,亦不可为了从重从快打击犯罪随意简化程序,片面追求刑事案件的破获率,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公安系统打击违法犯罪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地注重一面而忽略另一面,必然违背公正执法的根本宗旨。
依照法律惩罚违法犯罪是打击犯罪的基本手段。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真正实现人权保护的唯一正确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的基本原则下正确运用国家的权力,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基本秩序,才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和保障犯罪人不受法外刑,依法保护人权。相反,如果打击违法犯罪脱离法治轨道,搞法外制裁,或者“以暴制暴”,虽然可能奏一时之效,但最终只能适得其反。违法犯罪分子作为对他人人权的侵犯者,人身自由等权利理应受到一定的剥夺与限制,但这种剥夺与限制不是可以任意施加的,也不是无限度的。罪犯也应享有作为人应该享有且未被依法限制或剥夺的那部分权利。当罪犯被依法拘捕或关押时,不仅丧失了犯罪的条件,而且易于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公安干警在惩罚违法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应严格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中,我们应坚持“正当程序(Due Process)”其意义不仅仅在于保证实体处理的正确性,而且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马克思早就说过,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1程序法的自身价值就在于体现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民主、法治,给参与者及有关的人以公正、人权、法治的感受和教育。例如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不仅会造成冤假错案,而且给人以野蛮、落后、残暴的感受,并通过司法这个窗口对社会公正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