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河南省中小学晋升中高条件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新变化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新变化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新变化豫人职[2008]1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3]2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总则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分则一、申报条件(一)拥护中国**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河南省中小学晋一级文件
河南省中小学晋一级文件
河南省2019年开始对农村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小学一级、高级的政笨放宽了条件。
在乡村连续教学20年以上的女同志,连续教学25年以上的男同志可不受指标限制,具备相关条件走“绿色通道”直接晋级中小学一级。
在乡村连续教学25年以上的女同志,连续教学30年以上的男同志可不受指标限制,具备相关条件走“绿色通道”直接晋升中小学高级。
在优质课,政府表彰类,课题(论文2014年就已废除)等单项活动中明确规定,农村教师比城区教师低一个档次。
在六年的考核方面取消了必具一次“优秀"的硬杠,只要合格即行。
我所在的驻马店市在今年的农村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小学一级、高级职称方面又实行了优惠政策。
在乡村连续教学20年以上的女同志,连续教学25年以上的男同志没有优质课证书的可直接申请讲课,不受指标限制,只要讲微型课,都有证书,最低为市级三等奖,县级二等奖,这都可作为参评条件。
没课题的别担心,县级优秀成果一等奖可替代,没政府表彰的优秀教师证书的,县级文明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皆可替代。
这一举措让农村大龄教师喜出望外,原来不抱晋升职称的老同志热情
极高,都纷纷投入备战状态。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7•【字号】教办人〔2024〕316号•【施行日期】202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办人〔2024〕31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委管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80号)要求,今年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等5个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将于2024年10月-12月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省教育厅承办的评审委员会及评审条件(一)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员范围: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2023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要求
2023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要求(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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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2018年8月23日联系单位:职称处第一条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学历、聘任年限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2年以上;(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4年以上;(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6年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8年以上。
具备规定学历层次,其特殊专业不符合要求,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8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第二条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能力和经历要求:(一)专业知识和能力。
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教学专业素养;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规模较大学校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学校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
教研人员应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
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市、县教研员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省教研员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
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
最新河南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中级高级教师精华部分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基本条件(二)坚持以德为先。
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六)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为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政府综合表彰、国家学术技术称号、中原名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适当放宽1-2年。
第四章绿色通道第十四条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经省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一)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二)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限前6名);(三)中原名师;(四)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或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不再执行。
河南省中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第三章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2年以上;(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体育、音乐、美术、英语、信息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等6 个特殊专业(以下简称“特殊专业”),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职称。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
关于印发《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豫职改办〔2013〕40号郑州市、焦作市、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教育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2013年,我省继续在郑州、焦作、许昌和省教育厅直属学校进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20日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职改办最后确定。
第四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条件一览2024
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条件一览2024中小学教师是国家的培养对象,他们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成长与发展。
教师的岗位是一个需要不断进步和提高的职业,晋升职称是对教师能力和水平的一种认可和肯定。
那么,中小学教师如何能够晋升职称呢?以下是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的条件一览。
一、初级职称1.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证2.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专科毕业后需有5年以上教龄3.取得正式编制二、中级职称1.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2.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3.具有初级职称3年以上4.在教育教学领域有一定的成果和业绩5.取得正式编制三、高级职称1.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5年以上2.具有中级职称5年以上3.学历要求:具有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4.在教育教学领域有较为突出的成果和业绩5.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影响力6.取得正式编制以上是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的条件一览,希望广大教师们能够在教育教学的道路上不断努力,获得更高的职称,为学生的成长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事业中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理念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和未来。
因此,晋升职称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学历、教龄、业绩和影响力。
下面将继续详细介绍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的条件和相关内容。
一、初级职称的条件1. 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是中小学教师的基本要求,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必备资格。
2. 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专科毕业后需有5年以上教龄。
教师的学历是其专业素养的基础,通过学习和实践积累教育教学经验。
3. 取得正式编制:正式编制是教师身份的一种保障,只有取得了正式编制的教师才能够具备晋升职称的资格。
以上是晋升初级职称的基本条件,教师在获得初级职称后,将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为更高级别职称的晋升打下基础。
二、中级职称的条件1.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这是中级职称的重要教龄要求,通过多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教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学素养。
修改后河南省中小学晋升中高条件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师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学历、任职年限条件(四)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高中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作要求)2、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证二、学历、聘任年限条件: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2年以上;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4年以上;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6年以上;三、能力和经历要求:1、专业知识和能力。
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业绩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2、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
3、教学经历。
进行过高一、高二、高三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
4、学生管理。
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3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承担其他学生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级或上级部门表彰2次。
5、教学效果。
是学校的教学骨干。
每学年讲授校级示范课、观摩课或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或开展学科专题讲座1次。
近5年来至少有2学年教学效果评估获优秀等次。
6、教科研工作。
能够认真进行教学反思,每学期撰写1篇以上。
或者主持过1项校本科研项目。
7、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
具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或案例材料等。
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专题知识讲座或社团等课外活动。
8、示范引领。
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的2名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9、支教。
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满1年以上的经历。
四、作业绩条件1(1)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2)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的优质课(3)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的实验优质课。
2(1)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市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省级1次或市级2次。
(3)市级文明班级,市级优秀班主任。
最新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基本条件(二)坚持以德为先。
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六)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为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政府综合表彰、国家学术技术称号、中原名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适当放宽1-2年。
第四章绿色通道第十四条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经省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一)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二)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限前6名);(三)中原名师;(四)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或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不再执行。
河南省中小学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第三章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2年以上;(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二级教师4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体育、音乐、美术、英语、信息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以下简称“特殊专业”),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职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豫人社办〔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6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2022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一级教师评审条件第四章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第五章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第六章附则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持续深化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地方教育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第一条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学历、聘任年限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2年以上;(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4年以上;(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6年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8年以上。
具备规定学历层次,其特殊专业不符合要求,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8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五)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其他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第二条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能力和经历要求:(一)专业知识和能力。
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教学专业素养;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较大学校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学校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幼儿园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较大幼儿园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30节。
最新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2018年8月23日联系单位:职称处第一条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学历、聘任年限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2年以上;(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4年以上;(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6年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8年以上。
具备规定学历层次,其特殊专业不符合要求,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取得一级教师职称并聘任一级教师8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第二条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须符合下列能力和经历要求:(一)专业知识和能力。
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教学专业素养;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规模较大学校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学校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
教研人员应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
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市、县教研员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省教研员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
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教办人〔2023〕374号•【施行日期】202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办人〔2023〕37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11号)要求,今年由河南省教育厅承办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等5个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将于2023年10月-12月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省教育厅承办的评审委员会及评审条件(一)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员范围: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省、市、县职业教育(含成人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
申报评审条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修改后河南省中小学晋升中高条件
修改后河南省中小学晋升中高条件中小学教师的职称晋升一直是教育领域备受关注的话题,它不仅关系到教师个人的职业发展和待遇,也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有着重要影响。
河南省作为教育大省,对于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职称的条件进行了修改,这一举措无疑给广大教师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修改后的晋升条件首先在学历和教龄方面做出了调整。
以往,对于学历的要求相对较为严格,而新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学历限制,更加注重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和经验。
这意味着那些虽然学历不高,但在教学一线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有了更多晋升的机会。
比如,对于在农村地区长期任教的教师,教龄达到一定年限,且教学成绩突出的,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在教学业绩方面,新的条件更加注重教学质量和效果的综合评价。
不再仅仅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而是将教学方法的创新、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课程资源的开发等多个方面纳入考量。
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关注学生的知识传授,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例如,一位教师如果能够在教学中引入新颖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且在学生的品德培养和社会责任感的塑造方面做出显著成绩,那么在晋升中就会更具优势。
教育科研成果也是晋升中高职称的重要条件之一。
修改后的条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课题研究、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和著作。
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更加注重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和对教学实践的指导意义。
不再单纯追求数量,而是强调质量和创新性。
这就促使教师将教育科研与教学实际紧密结合,真正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师德师风建设在新的晋升条件中被提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
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更要有高尚的品德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对待学生要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不歧视、不体罚学生。
在与家长和同事的交往中,要诚实守信、团结协作。
如果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晋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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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师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学历、任职年限条件(四)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40周岁的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6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4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所学专业不符合要求,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5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且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50周岁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六)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其它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第五章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十二条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能力和经历要求:(一)专业知识和能力。
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经历。
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
(校长、园长、教研员可不作要求)(四)学生管理。
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进行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承担其他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5年以上,教书育人成效显著,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园)级或以上表彰2次。
(五)教学效果。
教师课堂教学受到学生广泛欢迎,同行评价普遍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每学年讲授校级示范课、观摩课、达标课、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
教育教学理念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效果显著,近6年来至少有5学年教学效果评估获优秀等次,学生评价满意度高;近6年来年度考核至少1年获优秀等次。
(六)教科研工作。
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能够认真进行教学反思,自2014年起,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有较高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
能够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针对性研究,学校教师主持过校本教科研课题研究。
(七)素质教育。
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发展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
(八)课程改革。
按照课程改革要求,能够结合学科特点指导学生进行综合实践,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专题知识讲座或开展体育、艺术、科技等课外活动。
(九)示范引领。
积极发挥高尚师德和专业发展的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共同实现专业成长。
培养、指导2名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十)支教。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城镇中小学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
(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教师及特殊教育学校可不作要求)第十三条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一)教师1.城市教师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农村教师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2次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观摩课,获得好评。
对于实际教学效果特别突出的人员,如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不符合以上要求,须在评委会专门组织的讲课答辩中获优秀等次。
2.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受到以下表彰之一:(1)受到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2)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省级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1次或市级2次;(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级文明班集体,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班主任;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市级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2次。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等次降低一个级别。
3.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以下业绩之一:(1)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4)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等次降低一个级别。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标准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
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第二十条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及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以下的学校。
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工作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
综述、通讯报道、试卷(题)及习题研究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
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是指被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所收录;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有关课时量以教育部门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第二十六条循环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小学分低学段和高学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中“能力和经历要求”单位应严格把关并出具有关材料,评委会将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教师资格证问题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学历与申报专业有关问题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
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学历须满2年后,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方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参加工作后取得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