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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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法律案例分析(3篇)

荷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荷兰市场发现,一家荷兰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

原告在荷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涉及荷兰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等。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是一家从事高科技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国内外专利和商标。

2. 被告是一家在荷兰注册的知名公司,主要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3.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在技术、外观等方面与原告的专利和商标相似,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

4. 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拒绝配合。

5. 原告在荷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荷兰法律相关规定1. 专利法:荷兰专利法规定,任何人在荷兰境内或者向荷兰申请专利,都应遵守荷兰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

2. 商标法:荷兰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在荷兰境内或者向荷兰申请商标,都应遵守荷兰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四、案件审理及判决1. 荷兰法院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审理。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

3. 法院认为,被告的产品在技术、外观等方面与原告的专利和商标相似,构成侵权。

4.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荷兰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等。

原告在荷兰法院提起诉讼,表明我国企业在海外维权意识的提高。

2. 荷兰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荷兰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公正。

3. 本案对其他企业在荷兰市场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企业在进入荷兰市场前,应充分了解当地法律,并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 本案也提醒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抗辩书

侵权行为抗辩书

侵权行为抗辩书尊敬的相关部门/机构/个人:我是被指控侵权方姓名/单位名称,就具体的侵权指控事项,特此提交这份抗辩书,以阐明我方观点和事实,证明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谓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在本次指控中,我们认为存在诸多误解和不实之处。

一、关于被指控的侵权行为的详细分析1、指控所涉及的产品/服务/作品等被指控侵权的具体产品/服务/作品名称,是我方基于独立的研发/创作过程所产生的成果。

我们拥有完整的研发/创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构思、设计、测试等各个阶段的资料和文档,这些都可以充分证明我方的独立性和原创性。

例如,在产品的研发过程中,我们的团队经过了长时间的市场调研和技术攻关,针对目标用户群体/市场需求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开发。

整个过程中,我们参考的是行业内的公开技术和标准,而非任何被指控的侵权对象。

2、与指控方所主张的权利的对比经仔细对比,我们发现被指控的产品/服务/作品与指控方所主张的权利存在明显的差异。

这些差异不仅体现在表面的形式和表现上,更深入到技术原理、设计理念、功能实现等核心层面。

以技术层面为例,我们所采用的具体技术名称/技术方案与指控方所声称的技术具有完全不同的实现方式和技术路径。

我们的技术是基于我方的技术来源/研发基础,经过不断的实验和优化而形成的,具有独特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二、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理由1、独立创作与研发我方始终坚持自主创新和独立研发的原则,拥有一支专业、高素质的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技术能力。

在相关产品/服务/作品的开发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了合法、合规的程序和流程,从创意的产生到最终的实现,均是由我方团队独立完成,没有借鉴、抄袭或模仿任何第三方的成果。

2、不同的创意来源我们的创意和设计灵感来源于对市场需求的深入理解、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以及团队成员的丰富经验和创造力。

与指控方所声称的创意来源毫无关联。

我们通过大量的市场调研、用户反馈和行业分析,确定了产品/服务/作品的定位和方向,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性的设计和开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0.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前言侵犯专利权诉讼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

此类案件的审理重点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

为进一步统一案件审理思路,提高审判水平,我们特编写了本指南,以期向全省知识产权法官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案件审理操作规程。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供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参照使用,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官在运用本指南的过程中,如发现有的内容不完全适用于个案审判,可在法律框架内做出适当调整。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本指南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注:本指南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撰写初稿,在数次征求各中级法院民三庭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法院民三庭全体法官集体讨论后确定。

执笔人:王劲松、袁滔)。

目录第一部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 基本情况1.2 审理思路概述1.3 主要援引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专利权状态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2.1 专利权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2.1.1 专利证书2.1.2 专利登记簿副本2.1.3 专利年费收费收据2.2 权利人(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2.2.1 权利人2.2.2 专利权转移2.2.3 利害关系人第三部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3.1 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3.1.1 专利文本3.1.1.1 专利说明书3.1.1.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3.1.1.3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3.1.1.4 行政判决书3.1.1.5 专利公报3.1.1.6 专利权评价报告3.1.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1.2.1 专利权利要求3.1.2.2 独立权利要求3.1.2.3 从属权利要求3.1.2.4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新确定3.1.2.5 当事人的选择3.1.3 技术特征3.1.3.1 技术方案与技术特征3.1.3.2 技术特征的分解3.1.3.3 技术特征的解释3.1.4 被控侵权物及其技术特征3.1.4.1 被控侵权物的确定3.1.4.2 相应技术特征的确定3.1.4.3 新产品3.2 技术对比3.2.1 基本要求3.2.1.1 对比对象3.2.1.2 对比方法3.2.2 对比原则3.2.2.1 一一对应,全面覆盖原则3.2.2.2 等同原则3.2.2.3 禁止反悔原则3.2.2.4 捐献规则第四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4.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2 相同或相近类别产品4.3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主体4.4 判断原则及侵权认定4.4.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认定4.4.2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原则及认定4.5 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侵权判断4.5.1 成套产品4.5.2 组件产品4.5.2.1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4.5.2.2 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第五部分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5.1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5.1.1 现有技术(设计)5.1.2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5.1.3 对比文件5.1.4 对比原则5.1.5 对比方法5.1.6 抵触申请5.2 先用权抗辩5.2.1 必要准备5.2.2 原有范围5.2.3 先用权的限制5.3 权利用尽抗辩5.4 临时过境抗辩5.5 科学研究抗辩5.6 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审批抗辩5.7 实施标准抗辩5.8 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5.9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的抗辩5.10 合法来源抗辩第六部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6.1 制造6.2 使用6.3 许诺销售6.4 销售6.5 进口6.6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七部分民事责任承担7.1 主要民事责任方式7.1.1 停止侵害7.1.2 损害赔偿7.1.2.1 基本原则7.1.2.2 权利人的损失7.1.2.3 侵权人的获利7.1.2.4 许可使用费7.1.2.5 法定赔偿7.1.2.6 零部件7.1.2.7 包装物7.1.2.8 多项专利权7.1.2.9 合理费用7.2 其他民事责任方式7.2.1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7.2.2 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7.2.3 召回侵权产品7.2.4 诉讼费用的负担第八部分其他8.1 中止诉讼8.2 临时禁令第一部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基本情况从权利类型来区分,侵犯专利权纠纷一般可分为侵犯发明专利、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其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所占比重较大。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本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本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范本咱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专利这个词儿。

比如说,你发明了一个超级好用的新型拖把,然后去申请了专利,这就是你的知识产权宝贝啦!但有时候,可能会有人不小心“撞”到你的专利上,这就可能涉及到侵权问题。

今天咱们就来唠唠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及抗辩这档子事儿。

先来说说怎么判断是不是侵权了。

这就好比你有一个独一无二的玩具,别人做了个差不多的,如果太像了,那可能就是侵权啦。

判断的时候,得仔细瞧瞧这个被怀疑侵权的东西和你的专利,是不是在关键的地方几乎一样。

比如说,结构啦、功能啦这些重要的方面。

我给您讲个事儿,之前我认识一个朋友,他发明了一种可以折叠收纳的小桌子,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结果没过多久,市场上出现了一款长得特别像的桌子,连折叠的方式和一些细节的设计都差不多。

这可把我朋友气坏了,他就开始琢磨是不是被侵权了。

那怎么判断呢?首先要看这两款桌子的整体结构。

我朋友的专利桌子,结构上有一些特别巧妙的设计,能让桌子折叠后更节省空间,而且支撑更稳固。

而那款疑似侵权的桌子,几乎照搬了这些结构特点。

然后再看功能,我朋友的桌子设计初衷是方便携带和储存,那款相似的桌子也是主打这个功能,而且实现的方式几乎一样。

接下来再聊聊抗辩这一块儿。

要是有人说你侵权了,别慌,咱们有办法应对。

比如说,你可以说你用的技术是大家都知道的,早就公开了,不是从人家专利那学来的。

或者说,你这个东西和人家专利的差别可大了,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儿。

我再给您说个例子。

有一家小工厂,被指控侵犯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说是他们生产的某个零件和别人专利的很像。

但是这家工厂拿出证据说,他们生产这个零件用的技术在行业里早就不是秘密了,很多年前就有人在用,而且他们还有相关的资料和记录来证明。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人家的专利本身就有问题,比如说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那也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

比如说专利的描述不清楚,或者根本就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总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和抗辩这事儿,得认真仔细,有理有据。

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一、什么是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或者其他技术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享有的独占权,即在法律范围内排他地使用、许可或转让该项技术成果。

二、侵犯专利权的情形1. 盗用他人专利盗用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允许,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他人拥有的专利产品或方法。

例如,某公司生产了一种新型产品,但未申请专利,另一家公司盗用了该产品的设计图纸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并销售。

2. 仿冒他人专利仿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申请或获得的专利标志、名称等。

例如,在市场上销售某品牌手机时,在外观和名称上与某知名品牌手机相似,但实际上并不具备该品牌手机所拥有的技术和质量。

3. 违反授权协议违反授权协议是指在获得授权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许可或转让所授权的技术成果。

例如,在获得某公司的专利授权后,未经允许将该技术成果转让给其他公司。

4. 侵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侵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他人拥有的专利产品或方法。

例如,在某公司申请了一项新型产品的专利后,另一家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生产了同样的产品并销售。

三、侵犯专利权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者应当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2. 民事赔偿被侵犯专利权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支出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付的费用等。

3. 刑事追究在严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用、出售他人专利标志、名称等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四、如何防止侵犯专利权?1. 申请专利申请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最好方式。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首先,根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由
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确定。

侵权行为应当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所
确定的技术特征相一致,即侵权行为如果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就构成侵权。

这一原则强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权的权利要
求书来确定的,侵权行为必须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才能构成侵权。

其次,根据技术特征的对比原则,对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
征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这一原则
要求对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和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进行细致比对,只有当涉案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一致或
相似到达一定程度时,才能认定构成侵权。

最后,合法抗辩原则是指被告可以提出合法抗辩事由,证明其
行为不构成侵权。

合法抗辩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无效、专利权
不侵犯、合法使用等。

被告可以通过提出合法抗辩事由来否定原告
的侵权主张,从而免除侵权责任。

这三大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综合运用
这些原则,可以全面客观地判定专利侵权案件,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现有设计抗辩相关法律法规

现有设计抗辩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的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再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62 条在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第14条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无实质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时现有技术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是现有设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139.现有设计抗辩,是指被诉侵权外观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一项现有外观设计与该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则被诉侵权外观构成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140.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国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

144.审查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应当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而不应将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比对。

但是,当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且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视觉差异较小的情况下,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使用了专利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则应当认定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否则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什么是著作权侵权?怎样算侵权呢?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的相关资料。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段或者短⼩的⽂字作品、⾳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付报酬。

3、录⾳制作者使⽤他⼈已经合法录制为录⾳制品的⾳乐作品制作录⾳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付报酬;著作权⼈声明不许使⽤的不得使⽤。

4、⼴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但应当⽀付报酬。

5、⼴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但应当⽀付报酬,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互联⽹上传播作品主要有三种⽅式,即从⽹到⽹的传播、从纸到⽹的传播、从盘到⽹的传播。

由于⽹络传播与传统的普通形式的传播只是作品传播形式的不同,作品依旧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所以⽹络作品的法定许可⼏乎完全可以适⽤现⾏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络著作权失效著作权的失效,是指作品的著作权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失去效⼒。

这主要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公民、法⼈创作的⽹络作品著作权,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由于⽹络具有传播迅捷性和公开性,作品⼀旦进⼊⽹络就会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所以说⽹络作品不会出现不发表的情况。

易⾔之,⽹络作品在其发表之⽇起计算其保护期,如果其超过了保护期限,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络著作权的失效。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审理规则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审理规则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是被控侵权人针对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一种防御性主张,以求阻却请求权的效力。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此即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法条基础。

137、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须以当事人的明确主张为前提,当事人未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法院并不依职权而主动审查。

而且,在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当事人必须明确被控侵权技术实施的系哪一项具体的现有技术方案,而不能笼统地仅主张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那么,现有技术抗辩在什么条件下能够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专利侵权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从该条可见,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要件有两个:一是使用一项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二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应当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用词为“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但实践中通常亦允许将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进行简单组合的情形。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即认为:可以对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适用作谨慎地扩张,即在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结合公知常识简单组合的基础上,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5、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6、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

8、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9、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专利侵权分析考核试卷

专利侵权分析考核试卷
A.等同原则
B.全面覆盖原则
C.公知常识原则
D.功能性限定原则
13.以下哪个专利文件不包含在专利侵权分析中?()
A.专利权利要求书
B.专利说明书
C.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D.专利授权公告
14.以下哪个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A.专利权人自行实施专利的行为
B.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C.销售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行为
A.发明专利
B.实用新型专利
C.外观设计专利D.生来自技术专利15.以下哪些因素可能影响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
A.侵权行为的性质
B.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
C.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D.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害
16.以下哪些原则通常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A.等同原则
B.全面覆盖原则
C.公知常识原则
专利侵权分析考核试卷
考生姓名:答题日期:得分:判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
A.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B.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C.销售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行为
D.专利权人自行实施专利的行为
4.所有者
5.等同原则
6.销售或许诺销售
7.无效或失效
8.设计方案
9.行政调解
10.专利权
四、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五、主观题(参考)
1.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通过分析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确定,包括直接明确的技术特征和通过等同原则推断的技术特征。例如,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描述了一种特定的连接方式,那么任何具有相同功能、达到相同效果的连接方式都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现有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

现有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

现有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
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以被控侵权的专利无效为由进行辩护的一种辩护手段。

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首先,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包括专利权的无效性、专利权的限制和排除、专利权的侵害行为。

专利权的无效性是指被控侵权的专利在技术上不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工业应用性等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专利权的限制和排除是指专利权的范围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或者被控侵权行为并未超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侵害行为是指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害。

其次,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还包括被告提出的证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被告在提出技术抗辩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控侵权的专利无效或者专利权受到限制和排除,以及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害。

被告还需要提出合理的理由来支持技术抗辩的主张,例如专利权的无效性是否符合专利法律规定,专利权的限制和排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害等。

最后,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还包括法院对技术抗辩的认定。


院在审理技术抗辩时需要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和认定,判断被控侵权的专利是否存在无效性、限制和排除,以及被告的行
为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害。

法院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技术
抗辩的成败。

总的来说,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包括专利权的无效性、专利权
的限制和排除、专利权的侵害行为,被告提出的证据和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法院对技术抗辩的认定。

在实际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
需要全面考虑这些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技术抗辩
的主张。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考核试卷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考核试卷
3. ABC
4. AD
5. ABCD
6. ABC
7. ABCD
8. ABCD
9. ABCD
10. ABC
11. ABC
12. ABCD
13. ABC
14. ABC
15. ABCD
16. ABC
17. ABC
18. ABCD
19. ABCD
20. AB
三、填空题
1.登记注册
2. 20
3. 6
4.市场竞争规则
()
5.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应当承担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_____的举证责任。
()
6.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通常包括权利人申请、海关审查、_____和执行等环节。
()
7.专利法中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并且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_____。
()
四、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请在答题括号中画√,错误的画×)
1.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
2.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以专利权无效作为抗辩理由。()
3.商标注册后必须使用,否则可能会被撤销注册。()
4.著作权法保护的仅限于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项权利不属于著作权?()
A.署名权
B.发表权
C.专利权
D.复制权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以下哪种情况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A.权利人同意使用
B.侵权人不知道且无过失
C.专利权无效
D.侵权行为未造成损失
4.以下哪个单位有权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南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地方司法文件草案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南津高法〔2015〕52号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一)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及权利状态。

即:原告是否为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原告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审查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判断方法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即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时,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四)审查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

即:被告是否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五)审查被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被告在抗辩时,提出的不侵权抗辩、不视为侵权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如果成立,则其抗辩理由成立。

(六)确定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七)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中止案件的审理。

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状态的审查(一)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1.除专利权的共有人之间明确约定由部分专利权共有人提起诉讼外,专利权的全部共有人应当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诉讼。

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

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

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
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专利法律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判断被指控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
1.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保护的核心内容,需要解释其技术范围和要求。

当判断是否侵犯专利时,需解析专利权利要求并确定其技术范围。

2. 专利权的绝对保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绝对的,即任何与专利权要求技术范围相同或相似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3. 具有技术实质性特征:被指控行为必须具备专利主张的技术特征,并且在技术上具有实质性合理的效果。

4. 主观故意:部分国家的专利侵权判断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即是否有意故意地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5. 等效原则:根据等效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指控的行为与专利权利要求不完全相同,只要具备与专利权利要求相似的技术特征,也可能构成侵权。

6. 公共知识:专利权不适用于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就已为公众所熟知的技术内容。

判断侵权时需要确定指控行为是否属于公共知识。

7. 免除侵权:免除侵权是指在专利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告可以提出抗辩事由,以免除侵权的责任。

以上是专利侵权判断的一些基本原则,具体判断国家的专利法律和判例会有所不同。

在实际案件中,还需严格依法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来做出最终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21•【文号】法释〔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号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知产证据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立足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完善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司法鉴定、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重要制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推动建立激励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

对于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证据提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商业秘密保护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准确理解条文原意,确保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现简要介绍《知产证据规定》的起草背景、总体思路和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的改革目标。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困难等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专项调研工作;2017年初,《知产证据规定》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多次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法院、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条文草案历经二十余次修改形成送审稿。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哪些专利是⾮常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依法注册的专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法侵害专利权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哪些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专利侵权的原则包括全⾯覆盖原则、全⾯覆盖原则和禁⽌反悔原则、⾃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等。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未经专利权⼈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或者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为成⽴的,可以责令侵权⼈⽴即停⽌侵权⾏为,当事⼈不服的,可以⾃收到处理通知之⽇起⼗五⽇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向⼈民法院起诉;侵权⼈期满不起诉⼜不停⽌侵权⾏为的,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进⾏处理的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应当事⼈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或者利害关系⼈出具由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对相关实⽤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专利侵权的原则包括全⾯覆盖原则、全⾯覆盖原则和禁⽌反悔原则、⾃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我国一家知名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某新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拥有一项名为“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制造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XXXXXXX),该专利已在我国获得授权。

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拥有名为“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制造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 提供一块基板;b. 在基板上形成一层导电层;c. 在导电层上形成一层绝缘层;d. 在绝缘层上形成一层电子元件;e. 在电子元件上形成一层保护层。

2. 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包括以下步骤:a. 提供一块基板;b. 在基板上形成一层导电层;c. 在导电层上形成一层绝缘层;d. 在绝缘层上形成一层电子元件;e. 在电子元件上形成一层保护层。

3.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包括基板、导电层、绝缘层、电子元件和保护层等步骤,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1、专利无效抗辩,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中止案件审理。

2、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3、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4、捐献规则抗辩。

5、现有技术抗辩。

6、先用权抗辩。

7、合同许可抗辩。

8、诉讼时效抗辩。

9、合法来源抗辩。

一、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1、专利无效抗辩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中止案件审理。

目前,对中止诉讼的条件把握得比较严。

有的案件可要求被告提供中止诉讼保证金。

2、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3、禁止反悔原则抗辩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维持专利权有效过程中所放弃的内容,不能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4、捐献规则抗辩对于专利权人仅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已将该技术方案捐献给社会,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5、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人又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设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权。

6、先用权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7、合同许可抗辩使用专利技术已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

8、诉讼时效抗辩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专利权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才起诉。

9、合法来源抗辩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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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效抗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的具体应用
侵犯专利权案件:
➢ 我们认为:法院对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能以 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驳回
➢ 学者指出:在涉及停止侵权的请求权时,根本不 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如果侵权行为只 发生在起诉之前,对于已经停止的侵权行为,根 本没,这无论 如何也不会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二)《专利法》的专门规定 ➢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 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 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一、我国的诉讼时效抗辩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 再次明确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 首次明确规定了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 :权
司法实践中所谓抗辩:诉讼中被告主张原告诉 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从而免除或减轻 其民事责任的一种防御手段。
侵犯专利权抗辩的属性及特点
性质:防御,而非攻击 特点:有请求权,方有抗辩权 ➢ 存在 ➢ 行使 ➢ 永久性
侵犯专利权抗辩的行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第123条:
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 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间内,人民法院应 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应当自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一、我国的诉讼时效抗辩制度
司法解释解读
➢ 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即使抗辩成 立,其也必须停止相关的侵权行为
➢ 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即在权利人的起 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仅可就起 诉两年之前的侵权行为免除赔偿责任
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 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我国的诉讼时效抗辩制度
➢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律制度并没有关于权利懈怠抗 辩制度的明确规定
➢ 最初发端于美国衡平法中,权利懈怠抗辩制度已 经被视为对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告的一项特殊保 护
第一部分:权利懈怠抗辩
设定的目的
➢ 防止权利人以消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权利, 从而损害被控侵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 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有着与权利懈怠制 度相似的立法初衷 :尊重久已继续的事 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 (存在差别)
二、时效抗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的具体应用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客体 2、债权请求权 :
➢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 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 专利法上具有财产利益的请求权一般都属于债权 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支付专利许可使用 费用请求权等,均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时效抗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的具体应用
➢ 合理有度的仿制是科技和社会进步的 一种有效手段:本性、节省资源、避 免重复劳动
专利抗辩制度的设置目的
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基石 垄断权利的同时,设置的例外制度,赋予社会
公众和其他竞争者以自由——平衡 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目的
专利抗辩制度
罗马法中的抗辩(exceptio):作为被告的辩护 手段,是法律尤其是裁判官法赋予被告的、据 以对抗原告诉权的权利。使被告有可能证明存 在某种情形,足以让原告的请求丧失其合法性 或有效性。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 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一、我国的诉讼时效抗辩制度
2、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
一、我国的诉讼时效抗辩制度
(一)《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的相
关规定 :
➢ 1、诚实信用原则 :以善意和公正之心来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 ➢ 不是抗辩事由,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无法直接
免除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即使专利权人本身的行 为存在迟延和懈怠。
一、我国的诉讼时效抗辩制度
2、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客体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 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 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 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时效抗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的具体应用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客体
1、物权请求权 :
➢ 《物权法》中并没有对诉讼时效问题做出任何规定 ➢ 从法学基础理论角度进行分析,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 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 对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而言,也存在确 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困难
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
2019年8月
主要内容
权利懈怠抗辩 权利滥用抗辩 不停止侵权抗辩
专利制度的设置目的
保护专利权--仅是手段
➢ 给予垄断权从而激励创造--目的之一 ➢ 激励创造+垄断换公开,促进整体科技
进步和社会发展--终极目的
专利制度的设置目的
专利案件审理的一些基本认识
➢ 并不是保护力度越大就越好:保护范 围不宜过宽,以免压缩整个社会的创 新和发展空间(宽严适度)
➢ 被诉侵权人的抗辩理由一般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 被诉侵权人在二审期间变更或提出新的抗辩理由且被二 审法院采信并据此作出不侵权认定的,应当负担诉讼费 以及对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一部分:权利懈怠抗辩
概念:是指因专利权人的权利懈怠行为而 使被告享有的阻碍专利权人诉讼主张实现 的抗辩权及权利行使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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