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朝向与间距
建筑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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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城市规划要求,建筑应根据建设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①技术术语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距离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
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
用“L”表示。
②建筑间距系数K值的确定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系数:是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日照标准进行确定的。
建筑间距系数(最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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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规定,新建楼房不得影响其他楼房的采光。
采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于居民居住楼房之间的距离北京市是有规定的,如果您所住的楼房为
板式住宅楼,那么其建筑间距应根据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
于以下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
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如果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在0度到20度之间的,新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
1.7,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6;如果夹角在20度到60度之间的,新建区
的间距系数为1.4,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为1.4;如果夹角在60度以上的,新建
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5,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5。
楼间距分为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
正面间距主要是满足业主的日照采光等生活需要,由于每个城市方位不一样,故楼高与间距的比值大小不侧面间距一般不小于6米。
即使没有影响采光至少影响消防,楼房最小的间距至少要求消防车能够通行,否则可以到当地消防部门日照间距计算公式
L=H/tan h
L:房屋间距
H:南向 前排屋檐口至后排房屋底层窗台高度
h:冬至日正午的太阳高角度(当房屋正南向时)
我国大部分地区日照间距为 1.0H~1.7H
的比值大小不一,一般在1.3~1.7范围之内. 则可以到当地消防部门举报。
建筑物理(房间的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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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百叶窗、上悬窗及可部分开启的卷帘等不同窗 户形式对室内气流模式的影响如图示。
⑤ 遮阳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室内气流。如图。
(三)利用绿化改变气流状况:
建筑物周围的绿化,不仅对降低周围空气温度和 太阳辐射的影响有显著作用,当安排合理时,也能 改变房屋通风状况。
四、建筑平面布置与剖面处理基本原则 1.建筑布局采用交错排列或前低后高,或前后逐层加高 的布置; 2.正确选择平面的组合形式,主要使用房间应布置在夏 季迎风面,背风向则布置辅助房。并以建筑构造措施 改善通风效果; 3.利用天井、楼梯间等增加建筑内部的开口面积,并利 用这些开口引导气流,组织自然通风; 4.开口位置的布置应使室内流场分布均匀; 5.改进门窗及其它构造,使其有利于导风、排风和调节 风量、风速等。
二、遮阳的形式及其效果
(一)遮阳的形式:
① 水平式遮阳:能有效遮挡高度角较大的、从窗口上 方投射下来的阳光,适用于接近南向的窗口,或北回 归线以南低纬地区的北向附近的窗口。
②垂直式遮阳:能有效遮挡高度角较小的、从窗侧斜 射的阳光,但对于高度角较大的、从窗口上方投射的 阳光,或接近日出、日没时平射窗口的阳光不起遮挡 作用;主要适用于东北、北和西北向附近的窗口。
③综合式遮阳:能有效遮挡高度角中等的、从窗前斜 射下来的阳光,遮阳效果比较均匀;主要适用于东南 或西南向附近的窗口。
④挡板式遮阳:能有效遮挡高度角较小、正射窗口的 阳光;主要适用于东、西向附近的窗口。
(二)遮阳的效果: ① 遮阳对太阳辐射热量的阻挡。
遮阳设施遮挡太阳辐射热量的效果还与遮阳设施的构造处 理、安装位置、材料与颜色等因素有关。
当扩大面积有一定限度时,可在进气口采用调节百叶 窗,以调节开口比,使室内增加流速或气流分布均匀。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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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有哪些控制规定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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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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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泰安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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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泰政发[2009]77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概念】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明确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含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至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含阳台)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平高度。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若干层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大于8米。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相对面的宽度每处不超过10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当建筑女儿墙顶部设有透空栏杆时,透空栏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栏杆透空率不应小于70%)。
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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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摘要)第五章建筑间距5.1 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5.2 居住建筑间距5.2.1 多层、低层住宅平行布置、长边向阳、朝向正南时,其最小间距(D)新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高度(H)的1.0倍,中心城区不得小于0.8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5 M时,可按不得小于0.8倍控制。
其中低层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最小建筑间距应大于9 M。
5.2.2 正面为非正南方朝向的住宅,其间距按表5-1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5.2.3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底层裙房的高度。
5.2.4 多层住宅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 M;低层住宅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 M,其中侧向开窗的低层住宅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 M。
5.2.5 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如其山墙宽度大于14 M时,则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5.2.5.1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5.2.5.2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5.2.6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以及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的间距应符合表5-2的规定。
5.2.7 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5.2.7.1 南北向布置南侧为点式中高层(建筑长边长度/建筑短边长度<2,且建筑高度/建筑短边长度≥4)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
南侧为板式中高层(建筑长边长度/建筑短边长度≥2)建筑时,其间距按1.2倍点式中高层在南侧时的控制间距。
5.2.7.2 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5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
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7米。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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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章建筑间距第⼀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防疫、环境保护、⼯程管线、⼈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75⽶;(⼆)、⾼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60⽶;(三)、不同建筑⾼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建筑⾼度执⾏。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等要求确定。
(⼀)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3倍。
2、其它⽅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中折减系数进⾏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布置时建筑的最⼩间距不得⼩于18⽶。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控制,其最⼩值为9⽶。
(三)、多层居住建筑⼭墙间距不宜⼩于8⽶。
如⼭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墙宽度应⼩于或等于14⽶。
⼭墙宽度⼤于14⽶的,其间距按平⾏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居住⽤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款规定计算,但不得⼩于18⽶。
第四条不规则平⾯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出挑宽度不宜⼤于1.5⽶。
(⼆)、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于14⽶。
看看全国各地建筑最佳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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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各地建筑最佳朝向一、部分地方建筑朝向表二、全国部分地区建议建筑朝向表三、关于建筑最佳朝向的讨论什么样的建筑朝向最合理对在北方的居住者来说,朝向问题至关重要,它不但影响采光、集热,而且影响通风,那么,在天津地区,选择什么样的朝向更合理?本文将以实例为您讲解如何选择房屋的朝向,以及应该注意的相关问题。
三大因素影响朝向从采光、集热、通风三个角度考虑,建筑物分别获得三者的最佳值时,朝向的角度各不相同,所以,建筑物的最佳朝向是由三者综合决定的。
南偏东(西)30°朝向可取得最佳采光所谓采光,即建筑物墙面上的日照时间和日照面积,同时它们也决定墙面接受太阳辐射热量的多少。
以天津地区(窗口宽2.10米,高1.5米)为例,在无遮挡情况下,冬季在南偏东(西)45°朝向的范围内,室内日照时间都比较多,冬至日在这个朝向上,均有6.5小时以上的日照时间。
同时由于冬季太阳高度角较低,照到室内深度较大,所以在南偏东(西)45°的朝向范围内,室内日照面积都较小。
在北偏东(西)45°的朝向范围内,冬至日室内全无日照。
夏季在南偏东(西)30°朝向的范围内,日照时间不多,而且日照面积很小,夏至日室内日照为4~5.5小时之间,日照面积只有冬至日的4%~7.3%。
在东、西朝向上,夏季室内日照时间较多,而且日照面积很大,在夏至日室内日照时间有6小时,日照面积为冬至日的2.7倍。
在北偏东(西)45°朝向的范围内,夏至日室内日照时数为3~5小时,日照面积也比东、西朝向少。
所以,从日照时间和日照面积角度分析,天津地区的最佳建筑朝向在南偏东(西)30°的朝向范围内。
南偏东45°到南偏西45°朝向可获最佳集热墙面上接受的太阳直射辐射热量,除了与照射角度和日照时间有关外,还与日照时间内的太阳辐射强度有关。
根据天津地区多年的实测值,计算出冬季各朝向墙面上接受的太阳直射辐射热量,以南向最高为16529千焦/平方米•日。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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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6款,建筑间距图示见第十一章《附录四》第1款。
第二十四条一般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2.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有厅房开窗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旧区改建不小于0.4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m。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别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对建筑密集的旧城进行改造,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按以下规定适当缩小:(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6倍。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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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建筑退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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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退缩道路红线、用地边界红线及建筑物之间间距的规定
建筑退缩道路红线
建筑类型主干道次干道街区道路低层5M 3M 2M 多层5M 5M 3M
高层
50M以下10~15M 10~15M 8M 100M以下15~25M 15~25M
建筑退缩用地边界红线
建筑类型布置朝向长边短边点状(短边)20M
低层建筑南北朝向
东西朝向
0.4~0.5H
0.3~0.35H
3~4M(0.35~0.4H)х1.1
多层建筑南北朝向
东西朝向
0.4~0.5H
0.3~0.35H
3~4M(0.35~0.4H)х1.1
高层建筑13~15M8~10M10M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
建筑类型布置朝向长边短边点状(短边)20M
底层高层建筑南北朝向
东西朝向新区1H,旧城0.8H
新区0.7H,旧城0.6H
6~8M (0.6~1H)х1.1
高层建筑高度100M 30M
≥13M
26M 80M 26M 24M 60M 23M 22M 40M 20M 20M
注:1.本表为“福州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表格化;
2.建筑物退缩道路红线,应与建筑物高的取上限,建筑物低的取下限;
3.H为建筑物的总高度;
4.各类建筑退缩用地边界红线同时应不少于 3.5M;
5.有消防、防爆、防倾塌等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退缩用地边界红线为其安全距离的要求;
6.高层与多(低)层之间的间距:当多(低)层建筑在南面时,按多(低)层要求的间距规定(并不少于13M);当多(低)层建筑在北向时,按高层要求的间距规定。
福州市建委规划处。
建筑物朝向与间距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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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建筑物的间距及朝向应考虑的因素在确定建筑物的间距及朝向时,主要应考虑的因素有以下方面: (1)房屋的室内外使用要求:房屋周围人行或车辆通行必要的道路面积,房屋之间对声响、视线干扰必要的间隔距离等。
(2)日照、通风等卫生要求:主要考虑成排房屋前后的阳光遮挡情况及通风条件。
(3)防火安全要求:考虑火警时保证邻近房屋安全的间隔距离,以及消防车辆的必要通行宽度。
(4)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和规模,对拟建房屋的观瞻、室外空间要求,以及房屋周围环境绿化等所需的面积。
(5)拟建房屋施工条件的要求:房屋建造时可能采用的施工起重设备、外脚手架,以及新旧房屋基础之间必要的间距等。
影响建筑物朝向的因素主要有日照和风向。
不同季节,太阳的位置、高度都在发生着有规律的变化。
根据我国所处的地理位置,建筑物采取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能获得良好的日照。
日照间距通常是确定建筑物间距的主要因素。
建筑物日照间距的要求,是使后排建筑物在底层窗台高度处,保证冬季能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房间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间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个相对位置以太阳的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物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当地冬至日正午十二时太阳高度角,作为确定建筑物日照间距的依据,日照间距的计算公式为L=H/tana式中:L——建筑间距;H——前排建筑物檐口和后排建筑物底层窗台的高差;a——冬至日正午的太阳高度角(当建筑物为正南向时)。
在实际建筑总平面设计中,建筑的间距,通常是结合日照间距卫生要求和地区用地情况,作出对建筑间距L 和前排建筑的高度H 比值的规定,如L / H 等于0.8、1.2、1.5 等,L / H 称为间距系数。
厦门市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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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七十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
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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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一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二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方向角0°—15°15°—30°30°—45°45°—60°(含)>60°拆减值 1.0L 0.90L 0.80L0.90L 0.95L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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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
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规定控制范围内。
第五条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0~450≥1.1H≥1.1H≥1.2H>450≥0.9H≥0.9H≥1.0H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0~450≥0.7H≥0.7H≥0.8H>450≥0.6H≥0.6H≥0.7H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间间距方距类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区位a≤30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0<a<6000.7H0.8H0.9Ha≥600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2、H指南侧建筑高度;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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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1.按建筑部的规定,东西朝向的楼间距不少于楼高的0.5倍;南北朝向的楼间距不少于楼高的0.7倍。
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一小时,旧区改建的新项目也不应该低于大寒照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
2.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按照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3.规定住宅楼最小日照间距是1、5h。
即南面楼的北墙到北面楼的南墙的直线距离,称为日照间距。
这是基本原则,各地根据所处地理位置有一点差别。
还有一条,冬至日上午八点,太阳要照到一楼窗台以上。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2620d5d172ded630a1cb659.png)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筑间距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米;(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4米。
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1.5米。
上海建筑间距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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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建筑间距规范篇一:关于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规定上海关于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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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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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相关知识辅导:建筑朝向与间距
建筑朝向与间距
(1)建筑朝向
影响建筑朝向的主要因素是日照和通风。由于我国处于北半球,因此大部分地区最佳的建筑朝向为南向,适宜朝向为东南向。
(2)建筑间距
影响建筑间距的主要因素有日照、通风、防火,防噪、卫生、通行通道、工程设施布置、抗震要求。住宅应每户至少有1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获冬至日满窗口照不少于3小时。
要求熟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间距(m)
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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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
三级
7
810Biblioteka 四级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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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防火间距(m)
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其他民用建筑
主体建筑
附属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