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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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中的规定。

2.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规定。

3.通风部门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4.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瓦检员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通风部门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5.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6.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将按照矿相关文件处罚。

7.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8.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9.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遥测组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10.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区遥测组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全科、矿调度室和通风科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1.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12.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13.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科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14.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通风科,通风科与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采煤工作面回采区域,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碛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15.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通风科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

16.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

二、监测监控系统仪器调试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2.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标准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3.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4.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5.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

6.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

二.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实现我矿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的有效识别和监测监控,迅速掌握入井人员的分布情况,提高应急救援的工作效率,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根据矿井采掘变化情况,信息中心负责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安装、维护、搬迁和更换。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检测、校验,确保设备完好,否则严禁设备入井。

2.按照文件要求,需要安装人员定位监测设备的地点,所在单位必须留出挂定位电缆的电缆钩;在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人员定位系统监测探头、监测分站、需要接入的电源开关等标出明确位置,经总工程师批示后,由信息中心按标准化要求安装,经相关科室联合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3.人员定位系统操作员应熟练掌握系统软件的操作方法,做到卡号与持卡人相符;能够随时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

4.维护人员在处理井下故障时应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记录,故障设备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

5.调度室负责人员发射卡的安装、维护及更换电池工作;负责因人员调动、换岗产生人员的信息修改;负责对跟踪器的损坏、丢失做好详细记录,每半年交与信息中心一份,以便申报所需材料计划;发现人员定位系统有故障,负责及时通知信息中心;

6.调度室负责每班检查发射卡,要保证每个发射卡都能正常使用。发灯时要检查发射卡是否完好,若有丢失或损坏,及时通知信息中心按规定补发射卡,并向信息中心通报灯号变化情况。

7.安全科负责监督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情况;井下地区情况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信息中心搬迁或安装设备;以保证各采区人员统计的准确性。

8.人员定位系统的所有设备,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详细做好检查记录。

9.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线路维护:

(1)安装在各个变电所的交换机、分站、电源箱由所管辖单位负责防爆管理与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

(2)凡安装好的人员定位电源、交换机、分站等设备,管辖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如需变动,应提前三天通知信息中心拆移,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3)入井人员应爱护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凡发现人为因素故意破坏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线路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入井人员要保护好各自的发射卡,损坏的按原价赔偿;故意破坏的,按原价的2倍处罚。

10、矿井系统发生变化时及时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标明设备位置。

三.矿井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为促进矿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特制定矿井井下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如下:

1.矿井各采区永久(临时)避难硐室的设计均按照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煤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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