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
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一、引言司法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正执行。
在国际上,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都备受瞩目。
本文将对印度和英美的司法体系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二、印度的司法体系1. 法院体系印度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各级下级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印度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最终上诉。
高级法院是各邦的高级法院,负责解决邦级的诉讼案件。
下级法院是基层法院,处理犯罪和民事案件。
2. 法官任命印度的法官任命由总统根据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建议进行。
这种独立的任命程序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非正式司法机构除了正式的法院系统外,印度还有一些非正式的司法机构,如村庄法庭和协调委员会。
这些机构在解决冲突和争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4. 印度法律制度印度的法律制度基于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并受到印度宪法的约束。
印度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体系,如刑法、民法、家庭法等。
5. 司法程序印度的司法程序是相对繁琐的,案件可能需要经历多个阶段和多个法院的审理。
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延迟和拖延。
三、英美的司法体系1. 法院体系英美的司法体系由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英美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最终上诉。
地方法院是各地区的高级法院,负责处理地方性的诉讼案件。
下级法院是基层法院,处理具体的犯罪和民事案件。
2. 法官任命英美的法官任命通常由总统或国家元首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进行。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陪审团制度英美的司法体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特点。
陪审团由公民组成,负责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4. 公共辩护人制度英美的司法体系中,公共辩护人制度是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机制。
这有助于确保被告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英美法
英美法概论♦一、英美法系法系——具有共同法律文化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英吉利法系,它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包括仿效英国法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为什么学习英美法♦世界文化构成的重要地位♦(一)从世界文化的组成来看,英美文化占据了世界文化的半壁江山。
♦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二)英美国家法律制度有别于大陆法系。
♦1、法律生成的路径不同:大陆法系的演进是集中式的,而英美法系的演进是分散式的♦大陆法系的演进模式♦2、法律制度的特点不同:♦大陆法系: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法律的分类、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法院系统的双轨制♦英美法系: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形式、法官的作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法律的分类♦总结♦大陆法的应变能力差,不能很好地顺应时代的需要。
♦英美法的灵活性强,能够及时有效地应付现实社会的变迁。
♦三)对中国人的吸引力更大♦中国是世界上在国外读大学的人数最多的国家,中国的大学留学生占全球总数的14%。
对于中国人而言,在留学浪潮中英美国家也是首选对象。
第一章英美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普通法——英美法的精髓一、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普通法形成的条件♦(一)强大的中央集权制能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政治的保证♦1.首先,宣布土地属王所有,实行封建附庸关系直接化♦2.其次,进行土地调查,编撰《末日审判书》(二)王室司法权的建立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实践的机制♦1.巡回审判为王室法官接触了解地方习惯法提供了机会.♦2.统一的中央王室法院为法律的统一提供了可靠的保障.♦3.王室法院扩展了法律的正义.♦4.王室法院与普通法在英格兰的胜利并不完全是凭借国王的强制和权威,是靠竞争赢得的.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遵循先例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三、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第二节衡平法——普通法的臂膀一、衡平与正义的意义二、衡平法的产生三、衡平法的内容四、衡平法准则(1)衡平不允许有不法行为存在而无补救(2)衡平遵循法律(3)向衡平法院请求的人必须自己清白(4)请求衡平的人必须自己为衡平行为(5)衡平重意思而轻形式6)衡平法对人为一定行为(7)衡平法将履行义务归结为当事人的原意(8)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9)在有两个相等的衡平时,法律应占优先地位(10)在有前后两个衡平时,前一个衡平应占优先地位(11)平等即公平五、衡平法的特点(一)衡平法起源于王权并由法官加以发展(二)衡平法属于私法,它所调整的对象完全限于民事法律关系(三)衡平法的司法管辖权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的,(四)衡平法的原则和精神主要由其著名的格言表达。
英美财产法主要内容
英美财产法主要内容
以下内容是对英美财产法主要内容的简要概述,仅供参考:
英美财产法是英国和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涉及到财产的取得、丧失、分配、转让、遗嘱等环节。
它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主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和继承、信托、破产等内容。
其中,地产法是财产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历史上地产法的规定十分复杂。
在英国,财产法是在封建时代的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租赁制度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成的。
1922年至1925年间,国会颁布了《终身租地法》、《遗产执行法》、《土地登记法》、《土地信托法》等一系列财产法令,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了改革。
在英美财产法中,“Estate”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Estate是指某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而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例如,终身财产、限嗣继承地产和一般可继承地产等都被统一成后者一类,并实行地产所有权的统一登记。
此外,取消了地产权无限制地扩及地上和上空的规定,还作出一些便利土地抵押的新规定。
另外,信托关系原属衡平法调整,现归入财产法。
它区别于一般的代理关系,受托人一经受托,即享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的权力。
关于信托的成立、其内容的限制以及受托人的权利义务等,均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英美法系是指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它们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之一。
这两个法系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在那个时候,英国的法律制度由君主法庭和教会法庭共同组成。
君主法庭负责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而教会法庭则处理宗教和家庭事务。
法官的判决依据是先前的类似案例,也就是先例法。
这种法律传统被称为普通法,它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在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将普通法带到了北美洲。
美国独立后,美国的法律体系继续采用英国的普通法。
然而,美国的法律体系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美国实行联邦制,联邦法与各州法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
其次,美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
美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私人财产权。
这些权利对于美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法律实践中,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美国的法官在普通法体系中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英国,法官的角色主要是解释和适用法律,而在美国,法官有权裁定一项法律是否违宪。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灵活和适应变化。
其次,美国的诉讼制度更加开放和透明。
美国的法庭审理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人们可以通过媒体或互联网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案例和判决。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符合公众利益和舆论监督。
另外,英美法系也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由于英国的殖民地历史,英美法系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中被广泛采用。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也都基于普通法,并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影响还可以在国际法中看到。
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和案例经常被国际法庭引用和参考,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
它们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04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先例。先例对下级法 院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陪审团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事 实进行认定。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推理方法强调法律原则或 规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类比推理
将当前案件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根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断出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 种推理方法体现了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精神。
05
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与研究
02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 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 例原则,即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结果对当前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造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仅适用 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用判例来发 展法律规则。
制定法
成文法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 ,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在英美法 系中,制定法与普通法并存,相互补 充。
管辖区,各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
02
17-18世纪的变革
17-18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社会结构和经济关
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普通法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03
19世纪以来的传播与发展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逐渐传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整个社会的秩序、公正、公平和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文化、经济和政治环境下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方式、法律的内容和实施结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表现方面进行探讨。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西方传统法系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在英国和美国等英语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判例法性质,即以过去判例为依据制定新的判例,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预见性。
在英美法系的实际运作中,法官通常有更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案件的结果。
英美法系的优点是法律执行效率高、判例丰富、法官专业水平高等,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如法官裁量权过高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况。
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兰西民法体系为代表的大陆欧洲法系,在欧洲和拉丁美洲等多个国家广泛应用。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法典性质,即以国家制定的法典为基础,同时注重在法典外部确定法律义务与权利的另外法律规定。
大陆法系注重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官裁量权相对较小的特点,使得法律的执行更加严格,但也可能导致司法僵化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三、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是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广泛应用于伊斯兰国家和地区。
伊斯兰法系强调法律的宗教性质,即以伊斯兰教的教义和规则为基础,注重弘扬伊斯兰文化和价值观。
伊斯兰法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伊斯兰文化和民族特色,也因为宗教和政治的关系,导致了法律制度执行的复杂性和政治化。
四、社会主义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国家广泛应用。
社会主义法系强调法律服务于劳动人民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注重公有制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是一种以人民法官为核心的一种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系既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注重灵活性和人性化。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将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结合产生的法律制度。
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和多元,导致了法律应该应对多个传统法系的需求,因此混合法系逐渐兴起。
英法美法律基本制度
看电影谈法律——英美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启示作者:王智斌文章来源:法律博客阅读次数:2413 更新时间:2010-9-18 10:44:36 下午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跟大家分享我所热爱的两项事物:电影和法律。
在座的各位或许不是一个法律爱好者,但很可能是个电影迷。
我们都知道用不同的视角看电影,会发现不同的问题,引发不同的思考。
让我们先来看一部影片的片段,开场是法庭对一起强奸案的审理。
(注:播放《夜魔侠》片段,涉嫌强奸罪的被告当庭撒谎,说是原告自愿。
当晚,担任原告律师的主人公在酒吧将被告“灭”了。
)大家看到了,坏人在法庭上逃脱了惩罚,结果在庭外被主人公就地正法。
是不是很过瘾。
这部影片叫做《夜魔侠》。
类似的热门影片还有《蝙蝠侠》、《蜘蛛侠》、《钢铁侠》。
在这些片子中有什么相同点。
对了,他们的主人公都像超人一样,会飞;都充满了正义感,嫉恶如仇,专门干惩恶扬善、除奸铲恶的事。
在我看来,它们暗藏着一个共同问题:就是用私人执法的方式来伸张正义究竟是对还是错?我们说,法治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含义之一,就是打击犯罪、伸张正义这个买卖是国家垄断了的。
但私人执法的正当性在人类社会中,是一个与爱情一样永恒的主题,但与爱情不同的是,它一直充满了争议。
对这一问题,相信大家对此问题都有自己的看法,在此就不深入了。
今天我想跟大家聊的一个主题是:为什么英美国电影中的法庭戏更精彩?为什么选这个题目,有两个理由:一是因为我们平时所看的法律题材的电影大多是英美国家的,特别是好莱坞的,相比国内的影视剧,我相信很多人都有这个观感,他们的法庭戏就是精彩绝伦,扣人心弦;二是英美法是与我国法律制度差异最大的制度。
我们往往只有在更好地了解、理解别人之后,才能更好地认识自己。
同样,了解英美的法律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的法律制度。
围绕这一主题,我准备与大家一起聊以下4个问题:1 、判例法是如何运作的?2、陪审团是怎么一回事?3、对抗制审判是如何进行的?4、辩诉交易是什么意思?在简单介绍英美法的这几项基本法律制度的同时,我会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文化传统、制度运作成本等因素,提出一些借鉴和移植相关法律制度的的看法。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篇一: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第13讲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二)遵循先例的含义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
但上议院现在已经不在此限。
?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或其他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的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
美国?州下级法院在州法律问题上受州上诉法院判决的约束;在联邦法问题上,应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联邦法院在联邦法案件上受联邦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在州法律问题上,则受州法院的有关判决的约束。
联邦和洲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原则:即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和各州分权的原则?联邦法院管辖范围: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和国内供对外贸易、洲际商业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本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有的案件为联邦的“专有管辖”;有的案件则属于联邦和州法院“共同管辖”。
例如,在除离婚以外的所有其他民事案件中,不同州公民或外国人之间的诉讼,金额达5万美元以上,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哪一系统法院审理,在5万美元以下者,仅由州法院审理。
?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1.特点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形成②23人以内(美国联邦法院16-23人)③审查是否有足够证据确认起诉事实④12名以上同意,可以起诉⑤英国传统上indictableoffence(正式刑事起诉)→大陪审→1933年被废除⑥改由magistrates负责preliminaryexamination(预审)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2,美国的大陪审制度①美国部分州已基本废止了大陪审制度(有20州仍旧保留)②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明确规定大陪审③“任何人,未经大陪审团的告诉presentment或正式起诉indictment,不得被以死刑或其他不道德infamouscrime的犯罪提起公诉”④infamouscrime被解释为可以处以1年以上刑罚的犯罪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1、特征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②12名③作为与法官平等的审判机构出席审判④根据出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⑤即人们常说的“陪审”制度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2.PettyJury的构成和评议方法①PettyJury由12名陪审员组成②普通法的传统要求评议(verdict)必须全体一致③如果不能达成共同意见,必须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④全体陪审员一致原则的变化:英国剩余9-12人可组成陪审团(部分陪审员生病、死亡等不能参加审理时)⑤countycourt(8人)⑥评议11(10);10(9);9(9)同意即可/countycourt8(7)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3.陪审员的选择?①资格:美国公民;18岁以上;在当地district内居住1年以上;在陪审员资格文件中正确书写姓名、年龄、住址和职业(读写能力);能够讲英语);没有影响陪审员工作的精神障碍;未受过刑事追诉(1年以上)或受到有罪判决?②正在服兵役者、公务员、法律专家、神职人员、他人不能代替的职业或工作者→没有或被免除陪审员义务?③陪审员名单经抽选使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偏见者需要回避=voirdire?④双方律师也可无因回避一些候选人(peremptoryhallenge)=3人(联邦)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4.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①除非适用免除义务的规定,否则不允许辞退陪审员工作②支付补贴和旅费③从陪审员中挑选一人担任foreman④评议期间法官不在场,断绝与外界的联系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5.美国宪法对陪审制度的保障①建国过程中陪审的作用②除2州外各州均有陪审制的规定(宪法+程序法)③美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除弹劾程序外,所有犯罪的审理必须以陪审方式进行”④允许放弃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被告人书面申请+检察官同意+法院认可)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6.美国陪审制度的变化①各州在较早时期即同意≤12陪审员的审判,评议也未必全体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②联邦法院→1973colgrovev.Battin.认可了6人陪审团③理由:美国宪法第7修正案目的在于保障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并不涉及陪审制度、规则④不少地方允许在民事审判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认可未满12人的陪审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评议结果篇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英美法律制度(双语)第一章-案例阅读技巧
CONCLUSION: 案件当事人姓名(亦即案名); 审判的法院及法官; 审级及案件作成判决日期;
Anglo-American this case? Ask yourself:1. When did the court decideLegal Systems 2.What was the historical setting?
(2)相关词汇: A. PARTIES
Plaintiff(s) v Defendant(s) (civil matters) Applicant(s) v Respondent(s) (civil matters) Appellant(s) v Respondent(s) (appeal cases) Prosecution v Accused (criminal matter before a judge or jury: indictable offences) Informant v Defendant(s) (criminal matter before a magistrate: summary offences) 初审案件判决中的原告与被告称为:plaintiff and defendant 中级上诉法院判决书中的上诉方称为:appellant,被上诉方称为:appellee 最高法院判决书中的上诉方称为:petitioner,被上诉方称为:respondent NOTE: in re (prep. Law: In the matter or case of; in regard to.) 案件名称前加上in re通常意味着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如破产、遗嘱、监护人、吊销律 师资格、移民申请、藐视法庭等案件。 Ex parte (From or on one side only, with the other side absent or unrepresented)(单方面的仅在一方面的或仅从一方面的,而另一方缺席或不到场: E.g.: testified ex parte 单方面证明;an ex parte hearing 单方面申诉.)案件名称前加上ex parte通常表示可单方面进行的庭审程序,无须通知诉讼的另一方或无须让其出庭答辩。 审前程序或庭审过程中,Pleading(诉讼文件)或者动议(Motion)名称冠有ex parte,表示 涉及单方面进行的法定程序。当事人事先无需通知诉讼的另一方或无需让对方出庭答辩。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s Eg.诉讼保全动议
英美法系的内容(一)
英美法系的内容(一)英美法系的内容英美法系的概述•英美法系是指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
•源自英国的普通法是英美法系的基石,美国在独立后从英国继承了普通法制度。
•英美法系在世界范围内有广泛的影响力,并被许多国家采用。
英美法系的特点1.普通法的发展:–相对于大陆法系(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更加注重判例法的运用。
–判例法强调先例和类比,借鉴之前的判决结果来解决类似的法律问题。
–判例法的发展带来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书面宪法的存在:–英美法系的另一重要特点是书面宪法的存在。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架构和权力范围,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被视为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具有约束力。
3.由法官领导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系中,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具有重要的角色。
–法官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并对判例法进行发展和调整。
–司法独立是维护法治的关键,法官必须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
4.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英美法系注重培养律师和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学院提供深入的法律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
–法律职业拥有一系列的专业组织和规范,以维护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英美法系的影响•英美法系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许多前英属殖民地和其他国家都采用了英美法系的部分或全部制度。
•英美法系的国际影响力也体现在国际商法和国际仲裁等领域。
结语英美法系作为普通法系中的两大体系,在法学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判例法的运用和书面宪法的存在为法律体系带来了灵活性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机制。
同时,英美法系也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进一步促进了国际法律的发展与合作。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指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为广泛使用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主要包括英国法和美国法,其中英国法作为英美法系的起源,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英美法系的起源与特点1. 起源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当时,在英格兰各地的法庭上,法官们通过裁判案件来确定普遍适用的规则,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判例法(case law)。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权威依据,被称为“先例(precedent)”,成为英美法系的基石。
2. 特点英美法系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a.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特征之一。
英美法系的法律发展主要依赖于先前案件的裁判结果,而非基于特定法典或宪法的规定。
法官通过对先前案件的解释和应用来判断当前案件的结论,同时为未来的类似案件建立了法律判例。
b. 法官制度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一种民主法官制度。
在此制度下,法官独立行使权力,并不受政治影响或压力。
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已有的判例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c. 普通法和平等原则英美法系强调普通法的适用和平等原则的维护。
普通法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依赖于特定人群或地区。
平等原则则要求法律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个人,不论他们的财富、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或称为法兰西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采用的法律体系。
它们在起源、特点和使用范围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
1. 起源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而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
大陆法系在公元6世纪时,随着罗马法的传播而形成。
它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的国家,并在殖民地时代传播到其他地区。
2. 案例法与法典法英美法系以案例法为基础,法律发展通过对先例的解释和应用来进行。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基础,法律通过特定的法典或宪法来规定。
3. 法律体系英美法系是一种分散的法律体系,没有统一的法典,法律依赖于判例和惯例的形成。
大陆法系则更加集中,依赖于法典和宪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深刻体现于英美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上。
1.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
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
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2.法律结构和内容:英美法系在法律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其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
在内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3.诉讼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以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代表人民参加案件审理,但主要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4.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5. 英美法系,结合以上特点英美法系在调整社会关系,制定社会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的传统是强调根据具体的经验解决具体的问题,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但是,其法律的庞杂,混乱和难以被专业人士了解的特点也很突出。
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为英法法系,指的是源自17世纪以前英格兰和欧洲大陆西方法国和罗曼法西斯王朝文化继承下来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社会习俗体系。
它以宪法法制和普通法体系为基础,在民主、法治、自由和平等原则引导下经过漫长历史发展而形成一系列完整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分布在世界各地,影响广泛。
它所代表的民主法治被称为“西方法律文明”,这种法律文明的特点是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法治,将行政、立法、司法等各权力分离,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安全。
这种法律文明也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使得英美法系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十分完善。
它不仅关注权力的有效制约,还积极促进各项权利得到合理实施。
例如:保障人权、尊重个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此外,英美法系构建的世界司法体系也提高了地球村的团结与互助,为世界协商解决新型国际争端的渠道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英美法系国家也为世界创造了另一种新型的社会发展模式,使社会更加活跃,各行业更加高效,国民生活更加精彩丰富,享受更多的自由和便利,实现了良性互动和文明穿行。
总而言之,英美法系对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使社会格局更加平等,也为世界法治和稳定发展贡献了有力助推,是一个值得我们尊重和探索的伟大体系。
英美 民商法
英美民商法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两个领域的法律规范,包括了英国和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英国民商法(英格兰和威尔士)英国的民商法主要基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体系,其特点是以普通法为基础。
普通法是通过法官的裁决和先例形成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英国民商法的一些重要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的规则。
合同是个人或法人之间自愿达成的法律协议,合同法保护了合同双方的权益,并为违约行为提供救济措施。
2. 财产法:财产法涉及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利。
包括土地法、知识产权法、遗产法等。
财产法规定了财产的取得、转让和保护的规则。
3.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权力结构和经营管理等事项。
公司法保护了股东权益,规范了公司的运作和治理。
4. 侵权法:侵权法规定了个人或企业在侵犯他人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侵权和商业侵权等。
5. 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雇员的权益。
包括雇佣合同、工资和工时、解雇等方面的规定。
二、美国民商法美国的民商法是根据联邦法和各州法律体系形成的,其特点是联邦法与州法并存。
以下是美国民商法的一些重要内容:1. 合同法:美国合同法基于普通法,但在州际贸易中较多地使用联邦法。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要素、成立和解释等。
2. 公法和私法:美国法律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涉及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如宪法、行政法等。
私法涉及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如合同法、侵权法等。
3. 公司法:美国公司法涉及公司的组织、权力结构和经营管理等。
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选择成为不同类型的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LLC)或股份有限公司(Inc.)。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创造性作品和创新性发明的权益,包括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
5. 竞争法:竞争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预防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美国的竞争法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反托拉斯部门执行。
总结起来,英美民商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合同法、财产法、公司法、侵权法、劳动法等领很抱歉,由于字符限制,我无法继续提供更多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 property
In this case, the items of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did not constitute fixtures, *** The poles, wires, and central office equipment, though placed in the ground or bolted to the buildings, were readily removable and transportable without affecting the utility of the underlying land, the buildings, or the equipment itself. * * * In addition, the very nature of telephone poles and wires, as well as their use by the telephone companies in connection with integrated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s, belies the proposition that the equipment became a permanent and essential part of the underlying realty so as to pass by conveyance with it.
The Role Of Intent
Certain items can only be attached to property permanently; such items are fixtures. It is assumed that the owner intended them to be fixtures, because they had to be permanently attached to the property. A tile floor, cabinets, and carpeting are examples. Also, when an item of property is custommade for installation on real property, as storm windows are, the property is usually classified as a fixture. The courts assume that owners, in making such installations, intend the items to become part of their real property.
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这一法系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经过11世纪至12世纪逐渐形成,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
1. 判例法: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以过去的判例作为依据,法官通过判例解释和适用法律。
2. 注重程序:英美法系注重程序公正,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
3. 灵活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变化进行调整和修改。
4. 传统性: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注重对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还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等特点。
其普遍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适用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连续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一致性表现在其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具有相似性和一致性。
总之,英美法系是一种注重判例法、注重程序公正、具有较大灵活性和传统性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一、介绍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正审判和民主参与。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组成方式、功能和争议等方面,对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进行全面深入地探讨。
二、历史发展2.1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英国陪审团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12世纪。
当时,陪审团是由当地居民组成的,负责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对被告进行起诉。
这一制度起初主要用于解决土地纠纷和刑事案件。
2.2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形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形成受到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民事案件。
这一制度在美国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被视为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方式。
三、组成方式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组成方式有所不同。
3.1 英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在英国,陪审团由12名成员组成。
陪审员的选拔是随机进行的,通常是从选民名单中抽取。
陪审员必须是18岁以上的英国公民,没有犯罪记录,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
3.2 美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在美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因州而异。
一般情况下,陪审团由6至12名成员组成。
陪审员的选拔也是随机进行的,通常是从选民名单或驾驶执照名单中抽取。
陪审员必须是18岁以上的美国公民,没有犯罪记录,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
四、功能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4.1 公正审判的保障陪审团是被告人的同行,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通过听取证据、进行讨论和投票,对案件作出决定。
陪审团的存在可以保障公正审判,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
4.2 民主参与的体现陪审团制度体现了民主参与的重要性。
普通公民通过成为陪审员,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决策的过程中。
这种参与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提高司法公正的程度。
五、争议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5.1 判决的主观性陪审团的判决可能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陪审员的个人经验和价值观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客观。
这一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
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概了解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对于理解⼀些法律英语和合同总总是有好处的,起码看起来不会觉得很陌⽣。
以下我根据《professional english in use》⼀书整理的英国司法制度的⼤概,其实就是按照根据英⽂概括成中⽂⽽已。
这是⼤概,具体的⼀些制度等有时间了慢慢整理出来。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1、民法与刑法英国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只要是判例法。
笼统的说英国法律分为私法(private law)与公法(public law),更明确来说,英国法律分为民法(civil law)与刑法(criminal law),民法是处理法⼈(legal person)和独⽴个体(private individuals)之间的纠纷,⽽刑法则是国家对⼀些不法⾏为的惩罚。
在民法中,由民事主体提出诉讼请求(give rise to a claim),要求赔偿(compensation)或法院发放限制令(injunction),⽽在刑法中则是有国家就犯罪⾏为提起公诉(prosecute)。
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 law)是关于各个法律领域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与实体法(procedural law)相⽐,程序法则是处理法律执⾏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
3、英国的宪法(constitution)英国是君主制(Monarchy)国家,元⾸是国王(the monarch),但是国王授权政府处理国家事务。
威斯敏斯特议会(westminster parliament)有两个众议院(chamber):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与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
上议院与下议院由各⾃独⽴的原则设⽴的。
下议院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是选举产⽣的,⽽上议院议员(senate)则多数是指定(appointed)的,少数为替代世袭议员(the hereditary peers)⽽选举产⽣。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概述与特点一、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一种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基础是普通法和判例法。
英美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不同,欧洲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成文法系。
英美法系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而欧洲大陆法系则更加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二、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1 世纪,当时英国国王威廉一世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和宪章,这些法令和宪章成为了英国的法律基础。
在 12 世纪,英国的法官开始将这些法律编纂成书,形成了普通法。
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英美法系传播到了美国和其他英语国家。
三、英美法系的特点1. 普通法普通法是英美法系的核心。
它是由法官通过审判案例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普通法比成文法更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
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是由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及对先前案例的研究和解释。
因此,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
2.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它是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普通法原则对案件做出的判决。
这些判决被认为是法律的一部分,并且对未来的案件具有约束力。
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来源之一,它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3. 律师制度英美法系强调律师的作用,律师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律师在英美法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在法律的制定、适用和解释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英美法系中,律师不仅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还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是一种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其法律基础是普通法和判例法,并强调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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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依据第一部宪法,乔治.华盛顿被选举为美国第一任总统1776年《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
南北战争1861-1865年美国历史上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导致奴隶制度在美国南方被最终废除,美国统一。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20世纪初以来的):(1) 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
(2) 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委托立法出现。
(3)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
2.普通法;3.衡平法;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4.法律学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
总统为政府的首脑,国会为立法机关,皆由民选产生。
内阁阁员皆由总统任免,受总统的指挥监督,只对总统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内阁阁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且不得参与国会对立法问题的讨论。
总统与国会各有一定的任期。
在任期未满之前,国会不得因为与总统政见不同之故,用不信任投票的方法推翻总统;总统也不得因与国会意见冲突,解散国会。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任何干涉。
国会对总统的制约:政府所有财政收支都必须由国会制定预算法规予以确定。
任何行政措施,如果得不到国会预算法规批准,便只好取消。
总统任命的高级政府官员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国会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任命的外交使节,包括大使、公使和领事,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
总统和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必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的赞成。
国会对联邦法院的制约: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各级联邦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管辖权。
国会参议院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同意权。
国会可以对联邦法官提出弹劾。
总统对国会的制约:国会通过的一切法案,必须最后由总统签字批准,才能公布成为法律。
总统如不同意那个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
总统行使否决权后,国会两院必须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通过原案,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但总统还有绝对性质的搁置否决权(衣袋否决权pocket vote)。
总统对联邦法官有任命权,总统可以行使赦免权。
联邦法院对国会和总统的制约:行使司法审查权,可以解释宪法并把违反宪法的国会制定的法律和总统颁布的命令宣布无效。
美国国会的权力:①立法权归国会。
②法律生效需经国会两院通过总统批准。
③国会有权向国民征税。
④国会有宣战权。
⑤政府官员不是国会议员。
⑥弹劾总统。
国会分为参众两院:参议院:根据州权平等的原则,每州派驻两名代表;众议院:根据人民主权说原则;按照各州人口比例选出代表数。
参议院由各州议会选出,任期6年;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任期2年。
你如何看1787 年宪法?积极性:(1)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2)将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相结合,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3)”分权与制衡”原则防止了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4) 地方与中央形成和谐统一的关系,既维护国家统一又调动地方积极性.局限性:(1)没有反映人民权益的《权利法案》(2)承认奴隶制和黑奴贸易,留下种族歧视和压迫的烙印;(3)妇女、印第安人、黑人奴隶的选举权被剥夺。
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定原则起源于下列哪位启蒙思想家的观点(C)A 伏尔泰B 卢梭C 孟德斯鸠D狄德罗2、美国联邦政府由哪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组成(A)①立法②行政③司法④考试⑤监察A ①②③B ①②⑤C ②③⑤D ③④⑤3、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实行的政权组织形式是(A)A总统共和制B君主立宪制C议会共和制D责任内阁制4、关于美国总统的叙述,不正确的是AA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但不是军队总司令;B 总统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实行否决权;C总统经参议院同意有权任命联邦法院大法官;D 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任期四年5、关于美国联邦法院的叙述,不正确的是DA 大法官除非犯罪,终身任职;B 联邦法院有权审查行政和立法行为;C 联邦法院拥有行使最高审判权D 联邦法院有权对违法的总统或副总统提出弹劾和审判1787宪法的历史渊源:《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宪法的原则1) 分权与制衡原则2) 联邦主义原则3) 司法审查原则【案例12-1】布朗教育案4.宪法的特点第一,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
第二,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第三,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
民商法:立法主要有:《统一流通票据法》、《统一买卖法》、《统一合伙法》、《统一信托收据法》、《统一商业公司法》。
美国各州或采纳标准法或以标准法为蓝本制定相应的州法调整整个州的民商事活动。
《美国统一商法典》:1.法典的制定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着手起草并于1952年颁布了《美国统一商法典》,该法典颁布后,经多次修改,现行商法典是1998年修订本,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其余的50个州都采纳之。
2.法典的基本原则:(1) 灵活性原则。
(2) 现代化原则。
(3) 惯例、协议优位原则。
3.法典的主要内容:该法于1952年公布后,又作多次修改,现行的是1998年公布的文本。
这部法典共10章37节。
4.法典的主要特点:(1) 这部法典不是由专门的立法机关组织编纂的,它只是一个“标准法典”或“标本法典”,是向各州的立法机关推荐的一个建议性法律文件;它对各州的商法典并没有支配和统领关系,其本身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典。
(2) 从法典内容上看,这不是一个纯粹的商法典,既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民事行为,但法典以买卖为中心,只涉及动产交易,不包括破产、公司、合伙和海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一部民商法合一的法典。
美国刑法有关犯罪的分类美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很具体,主要有:对个人的犯罪(如谋杀与强奸);对财产的犯罪(如偷窃与纵火);对公共秩序的犯罪(如危害治安的行为和暴乱);对家庭的犯罪(如重婚罪与乱伦)和对公共行政的犯罪(如行贿和作伪证)。
另外,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划分,有重罪与轻罪。
按法律渊源划分,有普通法的犯罪与制定法的犯罪。
美国司法的组织结构:1.联邦法院系统:1) 联邦最高法院2) 联邦上诉法院3) 联邦地区法院4) 联邦专门法院2.州法院系统:1) 最高法院2) 上诉法院3) 基层法院3.美国司法组织的特点:1) 美国的法院系统的“双轨制”2) 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3) 司法独立诉讼制度:1.诉讼制度:1) 陪审制2) 对抗制3) 辩诉交易制2.诉讼程序:1) 民事诉讼2) 刑事诉讼3) 行政诉讼一是司法审查的主体是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级法院分别依照相应的法律行使审查权。
二是司法审查的客体是一定的行政行为,其范围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还由判例确定三是司法审查的申请人范围较广。
四是美国行政诉讼采用民事诉讼程序。
4)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一是初审管辖原则。
二是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三是审查动机成熟原则。
3.诉讼制度的特点:(1) 权力不集中,联邦和州行使不同的管辖权;(2) 在整个诉讼采用的是对抗制,法院与法官的中立性与职权主义性不明显;(3) 采用陪审制度,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负责。
美国法的基本特点:1.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1) 判例是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2) 接受了英国判例法的“遵循先例”原则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
2.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区别:1) 联邦与各州自成法律体系2) 制定法的比重较英国要大3) 种族歧视色彩。
美国法的历史影响:首先是其宪政思想与制度。
美国首创的违宪审查制度,将一切法律都置于宪法之下,一切法律权力都起源并归结于宪法权力,从而赋予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
美国根据宪法的分权原则结合本国实际,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法律体系结构。
美国最早颁布反托拉斯法,最早建立了反垄断制度。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是以成文法改造普通法的成功尝试。
美国在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也曾以它的一些反民主立法对世界法的发展产生过消极影响,如它的反劳工立法和种族歧视性立法。
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法的历史渊源: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的最重要渊源。
衡平法: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当两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制定法:制定法在法律渊源的重要性不比前两种判例法,但是其效力和地位很高。
英国宪法的特点: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上意义的根本法,而不是形式上意义的根本法(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议会主权原则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享有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法律制定权,只有议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宣告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议会通过的法律。
2.责任内阁制原则所谓责任内阁制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
3.法治原则作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治”意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4.分权原则第一,议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进行监督。
第二,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须向议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国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对议会与内阁形成一定的制约。
第四,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独立行使审判权。
英国政府包括枢密院、内阁和政府部门三部分,内阁是政府的核心。
首相的职权:掌握对高级官吏的任免权;组建、领导内阁与政府;控制议会的运作;内阁和国王间主要联系人;国会中是多数党的领袖;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议会内阁制,是指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由于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
内阁由下议院多数党组成,首相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失去信任应集体辞职;内阁得不到议会支持时,首相可提请英王解散众议院。
1、13世纪初的《大宪章》的主要思想是什么?限制王权2、1688年英国发生了一场不流血的政变是什么光荣革命?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英国建立了什么政体?君主立宪制3、英国的政党政治是?英国君主立宪制以什么为基础?以什么为核心?两党制;代议制;责任内阁制4、1832年的议会改革工业资产阶级取得更多的席位?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过程:《大宪章》——光荣革命——《权利法案》英国流传一句话:“议会除了不能使一个女人变成男人和使一个男人变成女人之外,能够做一切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