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
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沪水务〔2023〕532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3〕532号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关于推进本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7月2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8月3日附件关于推进本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国家水网、补好灾害预警监测短板等决策部署,按照《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水利部水文〔2023〕3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五水统筹”,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水文监测站网,加快完善水情监测预警体系,提升水文服务支撑能力,为本市水务海洋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牵引、应用至上。
以本市水系统治理能力需求为牵引,以水文现代化站网规划为依托,统筹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确保务实管用。
坚持因地制宜、先进实用。
充分利用现有水文站网功能,针对各类水利工程特点及任务需求,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内容,提高现有监测设施标准,推进现代技术和新型实用、安全可靠设备应用。
坚持合理布局、一体推进。
水利工程配套建设的水文设施应与现有水文站网相衔接,并与主体工程一体设计、同步实施。
上海二次供水技术标准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8月22日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2014年8月22日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修订)1 总则1.0.1 为提高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水平,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供水水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3号)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沪府办〔2014〕53号文规定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监督管理。
1.0.3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本标准的术语可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二次供水设计规程》(DG/TJ08-2065-2009)。
3 基本要求3.0.1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必须与地区规划相结合、与提高供水水质相结合、与节能减排相结合、与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相结合、与信息化管理相结合。
3.0.2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宜因地制宜、适度提高、保证质量、有序进行。
3.0.3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所用的材料、成品、设备必须符合食品级要求,必须具备省级以上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3.0.4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设计,应有设计图、设计说明和主要设备材料清单等。
3.0.5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标明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技术参数等主要内容。
4 水量、水质和水压4.0.1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设计中,其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居住小区公共建筑用水量,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沪府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为推进上海市水系统治理,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及面临形势“十三五”时期,上海市水系统治理从“完善体系,提升跨越”阶段向“补好短板、提标升质、注重生态、智慧管理”阶段延伸拓展,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能力不断提升。
推进吴淞江工程(上海段)等流域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堤防、海塘达标改造工程,完成300公里骨干河道整治工程,开展35座水利片外围排涝泵闸建设。
积极推进苏州河深隧试验段工程及39个排水系统建设,新增市政雨水泵排能力约738立方米/秒。
实施道路积水改善项目和郊区低洼圩区建设。
基本实现全市水文监测站网布局全覆盖,完成上海市洪水风险图一期项目,成立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推进海洋观测站网建设。
——水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利用有序推进。
建成黄浦江上游(金泽)饮用水水源工程及支线工程,新增供水规模373万立方米/日,全面实现集中式水源地取水。
建成8座水厂,净增供水能力84万立方米/日。
启动17座水厂深度处理工程,完成2000公里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1.5亿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出台全国首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地方标准。
强化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厉行节约用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沪府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
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
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
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沪水务〔2024〕190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24〕190号各区水务局,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项目建设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市水务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前期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设计变更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监管第八章附则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工作质量,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水利专项计划实施的河道整治、圩区改造、水闸泵站改造、堤防维修、海塘达标及保滩等项目。
第三条水利专项项目实施遵循“规划先行、科学谋划;分级负责、统筹推进;规范管理、确保质效”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是市水利专项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水利专项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是水利专项项目责任主体。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项目储备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并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市级储备库日常管理工作;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项目储备的谋划研究工作,并建立区级(单位)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二)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要求;(三)符合市、区水利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估算,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明显,风险可控,实施条件成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沪府办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7日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
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
二、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市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划定。
三、市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侧管理范围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本市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负责黄浦江、苏州河、太浦河、拦路港-泖河-斜塘、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以及胥浦塘-掘石港-大泖港堤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沪水务〔2023〕165号•【施行日期】202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3〕165号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2023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上海水务监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水利监督工作会议部署。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水务行业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水务监督效能,特制定年度水务监督工作要点(详见附件)。
请各单位、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计划事项开展工作。
各区需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督查检查任务计划,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3月24日联系人:徐晖电话:189****0996联系人:沈嘉懿电话:133****9207附件12023年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要点2023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年。
上海水务监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水利监督工作会议部署。
加强水务行业监督是贯彻落实“十六字”治水思路的根本举措,是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十四五”水利改革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
为强化本市水务行业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水务监督效能,现制定年度水务监督工作要点:一、主要监督事项(一)河湖长制工作监督检查1.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切实抓好领导批示、指示等有关重点工作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
对中央巡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等披露涉水问题的整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沪水务〔2024〕350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24〕350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城投集团、城投水务集团:《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7月3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8月13日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为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根据《本市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以增大调蓄空间、提高蓄滞能力为目标,蓝绿灰管多措并举,落实水务各项工作,加强水务设施建设以及水务设施、海绵设施融合,助力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在海绵城市建设中,推进水务设施与海绵设施融合,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以缓解城市内涝为重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水安全韧性增强、水环境质量提升、水生态系统健康、水资源利用高效的目标。
到2025年底,完成水务“十四五”各项任务,助推本市建成区4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目标。
到2030年底,完成水务“十五五”各项任务,助推本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海绵城市规划技术体系1.强化规划管控(1)结合编制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雨水调蓄空间,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地块雨水调蓄能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府办规〔2023〕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为落实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城市枢纽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进民生福利、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引领性,具备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并按照程序审议确认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协调机制)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具体承担。
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
市重大办代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市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制订的《关于加快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制订的《关于加快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办[2016]9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03【实施日期】2016.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制订的《关于加快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6〕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制订的《关于加快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日关于加快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为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推进《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补短板,惠民生”的要求,现就加快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城乡中小河道黑臭的判定标准、分布和成因(一)河道黑臭的判定标准坚持感官评判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判定河道是否黑臭的标准为:一是投诉多、环境差、有异味;二是参考水质指标,主要有三项:氨氮大于5毫克/升、溶解氧小于2毫克/升、透明度小于25厘米。
(二)黑臭河道的分布和成因按照上述判定标准,根据历年信访投诉、媒体反映、现场调查和水质监测情况,经市、区水务、环保部门反复排摸,并经各区县政府复核确认,确定全市名录内黑臭河道为471条段(含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考核的56条段建成区黑臭水体),总长度631公里。
其中,市管河道15条,区管河道23条,镇村管河道433条,覆盖9个国考断面和23个市考断面。
在区域分布上,涉及15个区、127个街镇,主要集中在近郊结合部和郊区。
经分析,造成河道黑臭的主要原因有:沿河违章建筑和直排污染源是河道污染的主要因素;农业面污染和禽畜养殖场点污染是影响郊区中小河道水质的重要因素;混接污水和初期雨水通过雨水泵站放江是影响中心城区河道污染的重要因素;河道填堵和水系不畅也是影响河道水质的因素。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市区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市区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6.30•【字号】沪水务〔2018〕555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市区分工的通知沪水务〔2018〕555号各区水务局,黄浦区、静安区、长宁区、徐汇区、虹口区、普陀区、杨浦区建管委,市水务安质监站以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责任,确保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分级管理、重心下移,全面覆盖、效率优先的原则,现就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市区两级分工事项明确如下:一、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市水务安质监站)负责下列水务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一)水利部和太湖流域管理局要求配合监督的工程。
(二)市级批准立项的下列工程:1.上海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实施主体的水务建设工程;2.上海市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务建设工程;3.海塘和滩涂整治工程;4.其他市级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水务建设工程。
(三)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负责实施的水务建设工程;二、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水务安质监机构)负责下列水务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一)市级批准立项并由各区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实施主体的水务建设工程;(二)区级批准立项的水务建设工程;(三)受市水务安质监站委托监督的水务建设工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沪府办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残联《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日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指导意见为促进本市“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社区四保”和“千百人就业项目”等现有各类公益性劳动组织实现组织正规化、管理规范化,现就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组织全面转制、人员整体安置、政策分类衔接、运作依法规范”的原则,推动现有公益性劳动组织于2018年3月底前,全面转制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建立权责相统一的组织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管理运行效能。
确保组织全面转制后,从业人员就业稳定不影响,困难群体的就业安置渠道不萎缩,全市就业局势持续保持稳定。
二、转制方式各区要根据各类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组织转制的具体方式,将组织转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法人等用人单位,或通过其他用人单位吸纳从业人员的方式实现转制。
具体转制方案,由各区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组织转制后,要对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成建制转移安置,并与从业人员明晰劳动关系,有效保障劳动权益。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政策扶持在转制之前享受市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原则上在转制后的组织(以下简称“转制组织”)中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直至退出该组织(男性最长补贴不超过60周岁、女性最长补贴不超过55周岁)。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沪水务〔2024〕337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沪水务〔2024〕337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城投集团、城投水务集团: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案(2024-2025年)》。
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部门按分工推进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8月7日上海市城市更新水务海洋实施方案(2024-2025年)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任务要求,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水务海洋相关工作,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2035年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有关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1]。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的建设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为目标导向,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重要驱动,统筹实施城市更新水务设施建设,落实水务海洋行业各项工作,助力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以人为本,民生为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服务和保障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着力补齐现有短板,进一步提高防汛安全保障能力、提升饮用水品质、改善水环境质量,不断提升水务设施高品质服务水平。
规划引领,分类施策。
发挥规划引领约束作用,聚焦重点区域,满足城市更新需求,统筹各类水务规划的落实。
上海二次供水技术标准
沪水务〔2014〕973号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修订)》的通知各区(县)水务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3号)的精神,市水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6.1.1 室内管道应按设计要求敷设,同一室号不得出现新、旧供水立管同时存在、二套管道同时供水的现象。
6.1.2建筑物外墙距离地面5m以上不得铺设供水管道;距离地面5m及以内以下铺设供水管道时应采用防冻包扎措施。
6.1.3建筑物内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聚丙烯管(PPR)、钢塑复合管或不锈钢管。
一般室内进、出水立管可采用衬塑钢管、增强(纤维)聚乙烯管,严禁采用镀锌钢管等国家禁止的材料。
室内管道进行明敷时,不得采用透光性管材、配件。
6.1.4各类管道应采用成品管,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连接、安装时应采用与管道相匹配的成品管配件。
6.1.5 对钢塑复合管不得进行焊接,不得使用砂轮切割机切割;不锈钢管应采用同质焊接材料焊接,并对焊接进行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塑料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热熔或电熔,禁止粘接;埋地管禁止使用卡箍式连接方式,管道外应进行防护。
6.1.6 建筑内管道敷设应布置清晰,横平竖直,管道支托应安装牢固;外露管道应有防冻包扎措施。
6.2 阀门6.2.1 各类管道阀门应采用耐腐蚀性的材料,并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球墨铸铁阀门或铸钢阀门内壁必须喷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涂塑。
阀杆、阀芯应为不锈钢或铜质材料。
6.2.2 DN<100mm的阀门应采用不锈钢或铜质球阀、铸铜闸阀、软密封闸阀;300mm≥DN≥100mm的阀门应采用弹性软密封橡胶闸阀或软密封蝶阀;安装于金属管道上的阀门其材质宜与管道材质一致。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沪建建管联〔2016〕249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6〕24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理周期,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3号),特制定《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二次供水联席办二○一六年四月五日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推进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办理周期,确保管理流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是指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更新改造。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的建设及其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的计划和立项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二次供水办”)或同级发改委负责。
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审核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二次供水办会同相关供水企业负责。
项目报建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项目招投标监管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2•【字号】沪建管〔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管〔2015〕4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进程,明确管理职责分工以及建设管理程序,现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细则(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供水水质,明确管理职责分工以及建设管理程序,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推进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是指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维修改造。
第三条(适用范围)单独实施且总投资100 万元及以上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信息报送、施工许可(含项目报监)、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分工原则)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采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等十一部门制订的《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等十一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沪府办[2013]8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26【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等十一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3〕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6日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考核依据)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各区(县)政府、特大型取用水户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政府、特大型取用水户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或本企业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主体)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特大型取用水户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考核。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一2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上海二次供水技术标准
沪水务〔2021〕973号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修订〕?的通知各区〔县〕水务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21〕53号〕的精神,市水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1年8月22日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2日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修订〕1 总那么1.0.1 为提高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水平,确保供水平安,保障供水水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21〕53号〕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沪府办〔2021〕53号文规定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监督管理。
1.0.3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本标准的术语可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二次供水设计规程?〔DG/TJ08-2065-2021〕。
3 根本要求3.0.1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遵循平安、卫生、节能、环保的原那么,必须与地区规划相结合、与提高供水水质相结合、与节能减排相结合、与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相结合、与信息化管理相结合。
3.0.2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宜因地制宜、适度提高、保证质量、有序进行。
3.0.3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所用的材料、成品、设备必须符合食品级要求,必须具备省级以上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关于上海市中心城区(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关于上海市中心城区(嘉定区区域)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嘉府发[2008]9号【发布部门】80903D002【发布日期】2008.01.23【实施日期】2008.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关于上海市中心城区(嘉定区区域)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08〕9号)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真新街道办事处:你局《关于报批<上海市中心城区(嘉定区区域)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请示》[嘉水务(2008)第1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关于报批《上海市中心城区(嘉定区区域)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的请示(嘉水务【2008】第10号)嘉定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水质,改善市民生活质量,根据市政府沪府[2007]69号文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拟订了《上海市中心城区(嘉定区区域)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现随文上报,请予审核。
如无不妥,请批转真新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特此请示。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上海市中心城区(嘉定区区域)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根据市政府沪府[2007]69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相关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为使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按计划、按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并将改造后的设施顺利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现制定上海市中心城区(嘉定区区域)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要求,把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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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4]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推进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本市居民供水水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现就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
截至2005年底,中心城区自来水市南、市北公司和浦东威立雅公司服务范围内(涉及9个中心城区以及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的部分地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约为2亿平方米。
其中,商品房0.6亿平方米,非商品房1.4亿平方米。
这些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建筑材质标准较低或年久老化,易造成对自来水水质的二次污染,加上部分区域供水体制分割,导致管理责任不清晰、服务不及时等现象时有发生。
自2007年起,本市启动了对中心城区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目前已完成改造近6000万平方米,取得较好实效。
当前,继续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呼声强烈,此项工作也被列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涉及城市管理领域中的重点工作。
继续推进全市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并理顺管理体制,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供水水质,提升供水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
为此,市委、市政府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上述区域内剩余1.4亿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
其中,杨
浦、虹口、普陀、闸北区(以下简称“北四区”)合计0.6亿平方米;徐汇、静安、黄浦、长宁、闵行、宝山、嘉定区及浦东新区(以下简称“其他区”)合计0.8亿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