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选择权探析(一)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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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 田师 范专科学校学报》( 文综合版 ) 和 汉
J 1 06第 2 u. 0 2 6卷第五期
总第 4 3期
纠纷解决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 利” 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一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 民事程序选择权也即当事人处分权— —一对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 项的处分权。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程序选择权,并 贾丽 不是对于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或放弃,而仅仅是指存 在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程序机制或与程序有关的事项时,选择何种机制 ( 商丘师范学院经济政法系 河南商丘 460 ) 700 或事项的权利。当 然,对于任何一项权利而言,都有行使或放弃的可 能,而我 所论述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以行使为前提,在行使的过程 l 费J 着 的 展, 讼的 量 讼 型与B 增, 会 法 捅 随 经济 发 诉 数 和诉 类 俱 社 对于 中加以选择 、优化的一种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民事程序 院解决纠纷的 要求不断高涨,原有的诉讼制度已无法有效的满足新的社会需求。世界 选择权立法的终极目 标是充分体现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让当事人根
一
、
当事人及程序选择权的 界定
( ) 一 当事人 的界定 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就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当事人 的『当利益为终极目 E 标,没有当事人,诉讼将无从提起。那么,什么 是 确切意义上的当事人, 我们将如何准确界定当事人呢? 这就需要我 们从理论上加以探究,而不是仅仅知道原告与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深受前苏联的影响,前苏联学者认为, 任何引 “ 起诉讼程序发生、提出诉讼请求的人,也就是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主
讼的基本价值 。 ” ( 程序选择权与诉讼公正 二) “ 公正与效率是当今司法审判的主题,也是人们孜孜不倦追求的
试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启动权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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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启动权的规范作者:马德天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马德天(1985-),男,河南焦作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房地产法。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的正式立法是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的重要体现。
但是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尚未细化规定,尤其是该程序的启动目前采用的强制适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造成较大影响。
本文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启动权的定义、性质、现状、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法理和实证分析,并结合司法工作经验对如何规范小额诉讼程序启动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构想。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程序启动权;程序选择权;监督制约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启动权现状(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简介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第二次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在简易程序一章增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
其中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的产生为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节省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提供了全新途径,从而使每一位公民都能有接近司法正义的机会,实现司法大众化这一司法改革主题。
(二)小额诉讼程序启动权的定义及现状程序启动权是程序控制权范围内的一种,是法院诉讼职权当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力。
清华大学的张卫平教授定义:“所谓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1]程序启动权是指司法审判机关在诉讼中运用自身职权,针对诉讼案件决定适用何种诉讼程序的权力。
本文研究的正是法院启动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力,即小额诉讼程序启动权。
从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权行使主体是审判机关,这与我国法院系统长期受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影响可以说是不无关系。
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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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选择书面审理与言词审理 的权利?I l 1
二、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界定 通说认为 , 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 上 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在 纠纷发生之后 , 当事人在法律 规定 的范围内 自主选择纠纷 的解决方式( 包括调解 、 仲裁 、 诉讼等 ) 。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 中选择相关程序及与程序 有关 的事项 的权利 。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 是指 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 中对相关程序 以及与程序有关 的事项 的选择 权。 通说 的概念对程序选择权 的理解仅仅是从 当事人是否 具有选择的权力 以及有哪些选择的权利 的角度 出发 , 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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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程 序 选择 权 初 探
卫 江 波
( 山西 大 学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 3 0 6
属于民事程序选择权韵 主体。同样。 证人 、 鉴定人 、 翻译人 虽然也参加 到诉讼 程序中来 , 和诉讼程序 、 裁判存在一定
关 系 , 由于其不具有受裁判 结果直接影响 的地位 , 但 不是 我们这里所说 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主体。 至于无独立请求
权 的第三人是 否可 以作为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主体 , 取决于
摘要 : 随着人权理念在法学理 论中的深化 , 以及程序主体 性原则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接受 , 民事程序选择权 成为学 术研究中不可或缺 的课题 。 笔者从一个小案例引 出对程序
包括诉 讼标 的 、 事实主张 、 主张权利请求等诉讼 资料的提 出与确定 , 以及证据资料 的提出与确定 等问题 。当事人对
实体问题的处置不是程序选择权 的应有之义。f f J 3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 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至少应该涵盖程序 的启动 、 进行 、 终结三个阶段 , 在诉讼程序 中贯穿一 审 、 审 、 二 再审程序 。 具体而言 前当事人就管辖法 院的选择达成协议 、 诉 简易 程序和普通程序 的选择 、 执行程序 中当事人是否选择和解 等等 , 都属于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范 围。[ 5 1 4实现 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前提 , . 必须存 在两种 以上 、
浅议民事诉讼中独任制的扩大适用——曾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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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独任制的扩大适用11210706 曾秀霞目录引言 (1)一、分析独任制适用的司法现状 (2)(一)独任制的显性扩大适用 (2)(二)独任制的隐性扩大适用 (3)二、探究独任制扩大化的成因 (5)(一)独任制的扩大适用有其普遍性 (5)1.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从国家角度而言 (5)2.有利于权利型经济的实现——从当事人角度而言 (6)(二)独任制的扩大适用有其本土特殊性 (7)1.权力组织类型之作用——从政治角度分析 (7)2.民族文化之影响——从文化角度分析 (11)3.现有规定之缺漏——从法律角度分析 (12)(1)简易程序适用标准不明晰 (12)(2)关于合议制决策方法与程序的规定不科学 (12)三、独任制的扩大适用所导致的弊端 (13)(一)独任制扩大适用的背后是审判权的自我膨胀和强大 (13)1.审判权的滥用使得裁判的可接受性降低 (14)2.审判权的滥用易于滋生司法专政和司法腐败 (15)(二)审判权的自我膨胀和强大折射出的是诉权的举步维艰 (14)1.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被剥夺 (15)2.案件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被剥夺 (16)3.案件获得合议审判的权利被剥夺 (17)四、如何改善独任制运行机制 (17)(一)实现法院内部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的分离 (17)(二)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9)(三)针对合议制的改进 (19)1.改革现有的承办人负责制 (20)2.强化陪审员的地位和作用 (20)3.扩大决策群体的规模 (21)4.改变群体决策的方法和程序 (21)(四)法官观念、思维的转变 (22)结语 (23)参考文献 (24)浅议民事诉讼中独任制的扩大适用摘要:目前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独任制在司法实践中被扩大适用,不仅基层法院普遍通过对案件采用简易程序从而适用独任制,本应适用合议制的案件也由于“形合实独”的原因而事实上适用独任制。
在世界范围而言,独任制的扩大适用有其普遍性;就中国实际情况来看,独任制的扩大适用也有其本土特殊性。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20分(新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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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20分1.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国家规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不变期间:是指一经法律规定,非有法定情形,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的期间。
4.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5.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6.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7.正当当事人:又称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是指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的当事人。
8.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9.延期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审日期无法进行或案件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推延开庭审理日期的制度。
10.执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执行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情形。
11.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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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程 序 选 择权 的 原理与价值
文/ 黄 萍
摘要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 当事人 作 为程序主体 的体现 ,当
事人 可 以根 据 纠纷 的 类 型 、特 征 、性 质 和 当 事人 的 意 愿 来 选择 纠纷 解 决 方 式 。 在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 当事 人 通 过 程 序 选择 权 , 在 发 现 案 件 真 实 与促 进 诉 讼 之 间做 出权 衡 ,从 而 公 正 、 高 效地
民 的 主 体 地 位 ,毫 无 疑 问 ,公 民 是 法 的 主 体 。 就 诉 讼
权利 而言 ,公民 的法主体性 直接 表现为 “ 程序 主体性原 则” 。这 一原则是 立法者 从事立 法活动 ,法官 适用现行 法 以及 程 序 关 系人 ( 括诉 讼 当事 人 )进 行 诉讼 行 为 包 时 ,均须遵循 的原则 。 根据程 序主体 性原 则 ,程 序 当事 人或 利害关 系人 以 主人 公 的角 色 进入 到 诉讼 活 动 中 ,对 程 序 的 启动 、行
三 、公 民平等就业权实现 的措施
() 力宣传 、倡 导就业机会平 等 、就业待遇 平等 、 1大
就 业安全保 障平等 以及就业服 务平等 的人 权理念 。禁止 业歧 视 ,尤其 是淡化性 别 、户籍 等 因素对 就业 的影 响 , 突 出对女性劳 动者 的就 业平等权 和农村劳 动者 的就 业平 等权保护等 内容 。 () 2政府应该率先垂范 , 在促进公平就业 中发挥主导作 用 。各级政府在 实施积极 的就业 政策 、多渠道增加 就业 岗位 、规 范人 力资源市场 、提供就 业服务 和就业援 助 、 加 强对 劳 动者 的职 业教 育 和 职业 培 训 以及 改善 创 业 环 境 、促 进创业等方面均具有义 不容辞 的责任 。 () 3工会 、妇联 、残疾人联 合会 等组 织应充分发 挥保 护成员利益的作用。上述组织的作用不能够仅 仅是体现个 案关怀 ,而应关心组 织群体的权益保护 ,从而改变劳动者 单枪匹马挑战用人单位的尴尬境地 。因此 ,工会 、妇联 、 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积极参与到就业平等权 的立法和执 法 中去。他们 可以根据其权威的调查资料提 出积极的立法 建议 ,监督各级机构和各类企业有关就业平等 方面执行情 况并及时向有关执法机构和部门举报违法事实 。 () 4 完善惩戒措 施。制定具体 的包括量化 标准在 内的 可 操作性 制裁 、惩 罚条款 ,对于存在 严重就 业歧视 或者 多次就业歧 视的单位 ,可要 求其 向受歧视者 支付 高额 的 经济补偿金或惩罚性赔偿金 ,甚至对其施行市场禁入。 () 5 加强 立 法进 程 ,制 定 具 有可 操作 性 的禁 止 就业 歧视 的统一性 法律—— 反就业 歧视法 》 。法律 是消除 歧视 、促进机 会均 等和 待遇平 等的重 要手段 。可以借 鉴 国际劳工组 织的公约精 神 ,参照西方 发达市场 经济 国家 劳动 保护法律之 经验 ,以我 国 宪法 》为根本 ,与现行 劳 动法》 、 劳动 合 同法 》 、 就业促 进法 》及其配 套法规 、规章相 协调 ,拓宽我 国禁止就 业歧视 的法律法
我国现行民事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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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现行民事简易程序摘要:民事简易程序是审理民事案件所适用的重要程序,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民事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多,民事简易程序更体现出了其快捷、方便、及时解决纠纷的特性。
如何更好的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我们还应从我国现状出发,多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健全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专门机构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2一、我国现行的民事简易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太过简单,还不够系统全面从现行立法上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有第十三章对简易程序做了相关规定。
第十三章一共有五条,简单的概括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起诉和受理、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简易程序的审判方式、简易程序的审限,有限的条文只能对简易程序做了原则性规定,没对简易程序做更为细致的规定。
虽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做了进一步补充规定,但还是显得单薄,不够系统全面。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是低于法律的,不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其适用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的独立程序,现行的制度缺乏有效的独立运行机制。
”这就造成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化,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法官处理简易程序案件往往多会依靠自己的判断。
(二)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由此条文我们可以看出,确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规定的过于笼统,不能明确清晰的表达出其适用标准,且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但从这一表述本身,我们很难推出其具体含义,也更难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其具体代指哪些诉讼案件。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27ada102763231126edb1168.png)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囝刘芬霞胡晓琴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肯定和适用。
但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无论是在立法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简易程序争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简易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因此重构民事筒易程序成为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理论基础;缺陷;完善简易程序(s um m ar y pr ocedur e)是普通程序的对称。
狭义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
[11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诉讼的数量与新的诉讼类型与日俱增,诉讼成本高昂和诉讼过分迟延是各国司法审判制度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了解决案件过多与诉讼成本过高的难题,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民事诉讼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即是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我国自1993年司法改革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民事简易程序作为迅速且经济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以诉讼成本较低、周期短、程序简便、适用范围广等特点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肯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但与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相比,民事简易程序在立法上和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本文从建构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人手,在分析现阶段存在的立法和司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构想,以期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及实务有所裨益。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任何程序机制的产生、存在与发展都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对某一程序机制之具体程序规则的构建都必须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指导。
简易程序同样也不例外,所谓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是指运作简易程序时必须根的基础法理,是有关整个简易程序之精神、理论的问题,理清简易程序建构的法理基础对改革简易程序很关键。
设计民事简易程序,应当首先从宪法的理念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确保当事人能平等获得法院裁判权,有接近正义之机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为实现程序效益的要求,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这一简易程序的基础法理人手进行论述。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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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引言: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择适用的程序。
它是一种法律权利,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以期加深对该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诉讼利益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的程序,而不受其他人的干涉或限制。
2. 独立性原则民事程序选择权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则密切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程序。
司法机关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出选择,应当将这一权利留给当事人行使。
3. 知情权原则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充分的信息,包括适用程序的相关规定和各种程序的优劣势。
知情权的保护有助于当事人作出明智的选择,并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程序选择权赋予了当事人主体的地位,使其能够自主决定适用的程序,从而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选择程序时,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这有助于实现平等的诉讼机会,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主动性。
2. 提高司法效率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当事人能够选择适用的程序,意味着案件能够按照更加适宜的方式进行审理和解决。
不同的程序适用于不同性质的案件,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减少程序上的繁琐和不必要的耗时,提高审判效率。
3. 促进司法公正民事程序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当事人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程序,有利于将争议事项解决在正确的法律框架下。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出现不适当程序所导致的不公正情况。
结论: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了司法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
民法典的选择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的选择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838ea368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f8.png)
民法典的选择权的⾏使⽅式有哪些在有标的物的合同中,如果该标的物因为⼀些情况没有办法和之前计划⼀样,正常履⾏的到时候就需要重新选择其他的可履⾏标的,这个是当事⼈的选择权的⼀部分。
那么选择权的⾏使⽅式有哪些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选择权的⾏使⽅式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条当事⼈⾏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通知到达对⽅时,标的确定。
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不能履⾏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不得选择不能履⾏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的情形是由对⽅造成的除外。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使是怎样的债权⼈或债务⼈⾏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向对⽅为之,选择的效⼒,因意思表⽰到达于相对⼈时发⽣效⼒,⽆须相对⼈的承诺。
由第三⼈⾏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须向债权⼈和债务⼈为意思表⽰,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向债权⼈或债务⼈中的⼀⼈为意思表⽰即可,如⽇本。
第三⼈所为的同⼀内容的意思表⽰,同时到达债权⼈及债务⼈的,同时发⽣选择的效⼒,先后到达债权⼈和债务⼈的,以后⼀意思表⽰到达时发⽣选择的效⼒;第三⼈所作的内容相异的两个意思表⽰,⽆论同时或先后到达债权⼈及债务⼈,均不发⽣选择的效⼒。
选择为意思表⽰,适⽤民法关于意思表⽰的规定。
当意思表⽰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选择⽆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选择权⼈为选择的意思表⽰时,可以采⽤明⽰的⽅式,也可以采⽤默⽰的⽅式。
选择的意思表⽰⼀经达知当事⼈即发⽣选择的效⼒,⾮经债权⼈和债务⼈双⽅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
对债权⼈或债务⼈⾏使选择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征得相对⼈的同意;对第三⼈⾏使选择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同时征得债权⼈和债务⼈的同意。
对于选择权的⾏使⽅式,⼀般可以在选择标的的时候通知对⽅,如果该标的不能履⾏的情况下,就需要选择可以履⾏的标的来继续履⾏,在标的确定之后,原则上不可更改。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7篇)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7篇)](https://img.taocdn.com/s3/m/f43e4a6f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af.png)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7篇)下面这7篇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作者为您整理的民诉意见范文模板,欢迎查阅参考。
民诉意见范文篇一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发展与法律意识的普及,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且许多民事诉讼开始需要司法鉴定的支持。
适用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重点强调了司法鉴定使用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属性。
本文将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鉴定意见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对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鉴定意见进行研究分析。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以正当的程序发现事实是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
现在在民事诉讼中加以司法鉴定的支持,提高了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民事诉讼的科学化而且有助于揭开案件的事实。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正式确立司法鉴定制度,于2005年将司法鉴定界定为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针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予以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并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于2012年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修改并强调了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2012年新民事诉讼提出鉴定意见之说,将之前的鉴定结论进行进一步的定论。
鉴定意见包含鉴定人所提出的意见及阐释与鉴定人的说明调查。
并强调鉴定意见没有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仅作为专家意见。
因此鉴定意见总体来说应是鉴定人根据专业的知识技能并以科学的方法,将民事诉讼上的问题给予分析鉴别,并作出判断提出意见。
但是新民事诉讼法中由于诉讼程序的漏洞与权力分配的不当,还存在相应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事诉讼中对鉴定意见的修改与完善(一)现了质证程序的完善(1)质证辩论时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乎案件事实的较终认定,新民事诉讼法的意见鉴定强调了质证辩论环节。
(2)完善了专家辅助制度,进一步实现程序公平公正。
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辩论权与参与权,弥补了当事人由于知识面与阅历不同造成的不平衡。
我国民事诉讼便利化机制优化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便利化机制优化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953248abb0717fd5360cdcd2.png)
我国民事诉讼便利化机制的优化【摘要】我国要实现民事诉讼便利化,应当进一步构建相关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和在现有的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制定小额诉讼程序,设置小额法庭、专门法院(法庭)等。
【关键词】民事诉讼;便利化;优化民事诉讼便利化是一套有关司法运行的理论体系,是一种司法观念。
各国为了实现便利司法的目标,都纷纷对民事诉讼进行改革。
近年来,我国也对民事诉讼进行便利化改革,取得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法律规范及立法体制上的不完善、民事诉讼便利化改革配套制度的缺陷等。
因此,我国要实现民事诉讼便利化,应当进一步构建相关制度。
笔者认为,对我国民事诉讼便利化机制进行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1.1 明确界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界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应以涉讼标的为首要标准。
涉讼标的额的大小相对客观、稳定、直观,容易掌握,与案件是否简单有着密切关系。
根据涉讼标的大小在开庭之前就可以决定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从立法上讲,可将数额式与排除法相结合,首先设置一定数额作为民事简易程序受案范围的上限。
这一标准不应是全国统一的,不同地区分别制定不同的标准,体现适当的灵活性;纯粹以标的额作为标准仍不能满足审理案件需要时,还应兼采其他方法——采用排除式,列举某几类民事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大小,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也可以采取“肯定性列举式”,从正面列举哪些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如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赔偿金额小的债务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小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1.2 赋予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的程序选择权程序选择权符合大众有权接近司法、接近正义的法理。
一方面,处于保证当事人实体利益的目的,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并进行辩论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应当使当事人有参与程序的可能,赋予当事人选择符合意愿的诉讼程序,使纠纷得以快速解决。
同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有利于缩小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正当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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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 序选择权的正 当性分析
吕兴 瑞 蓝 云峰 2
(. 1 呼伦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 2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 内蒙古 海拉尔区 0 10 ) . 2 0 8 摘 要: 导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在推行市场 经济和实施依 法治国方略 的今天具有重大意义。文章在 阐述 了程序选择权正 3性的理论基础之后 , - " 通过程序选择权 的 价值透视 , 深入 地分析 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正 "性。 3 - 关键词 : 民事程序选择权 ; 人性论 ; 3性 正" - 中 图分 类号 :F1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编号 :09 40(060 — 09 0 D 78 A 10 — 6120)2 01— 2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 当事人 享有 的一项 重要诉 讼权利 , 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和宪法保 障 是 的基本人 权在 民事程序领 域的延伸。随着诉讼 的 民主化和现代化 , 民事程序选择权成为致力于推动 民事诉讼发展、 心系 民事司法改革的人们关注的焦 点。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正 当性何在 , 笔者拟对这 一
问题 作 深入 分 析。
人 权 , 于 关 涉其 利 益、 利 、 位 或 责任 而 受 听 审 对 权 地
民事程序选择权释义 民事程序选择 权是 当事人在 法律规定 的范 围 内有选择 纠纷解 决方式 以及在纠纷解决 的过程 中 选择有关程 序和程序有 关事项 的权利。该 权利 主 要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 形 态 : ( 程序发动权 。纠纷发 生后 , 一) 当事人可 以选 择仲裁、 诉讼、 和解 、 解等解纷方 式; 调 进入诉讼后, 当事人可 以选择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额程序和 小 非讼 程 序 。 ( 程序进行 方式的选择权。在简易程序 中, 二) 当事人 可以选 择书面审或 口头审; 同纠纷和其他 合 财产权 益纠纷 的当事人有协议 管辖权 ; 第三人可 以 参加主诉形成类似 的必要共同诉讼或单独起诉 。 ( 程序 的变更和终结权。在诉讼终 结前, 三) 当 事人可 以 申请 以调 解 、 和解、 撤诉 、 判决 等方 式结
我国民事起诉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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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起诉制度探析摘要:有权利必然有救济,民事起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实现保障人权和促进我国法治事业的前进具有深远的意义。
然而,我国现有民诉法对民事起诉条件的规定过于苛刻乃至不合法理以及我国司法制度与司法能力的有限性,从而导致现实生活中起诉难成为普遍问题,因此,民事起诉制度重构势在必行。
关键词:诉权;起诉条件;诉讼要件;诉的利益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用来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种救济制度,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条件概念的界定比较模糊,而且在实际审判中起诉条件经常被误用,造成了混乱。
2007年10月,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一次修改,通过比照修改前后的新法和旧法,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者对此采取了保守的态度,并没有吸纳理论界的研究成果。
但是未予修改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完善,司法实践中”起诉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况且法律的完善是没有止境的,因此笔者认为民事诉讼起诉条件还存在改革的必要。
一、民事起诉条件的理论分析(一)诉权理论民事诉权是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从私法上的请求权派生出来的一项权利,当私法上的请求权不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到实现时,权利人就拥有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公法诉权说”认为,诉权反映是当事人与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法院有提供司法服务、进行司法裁判的义务;”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认为,诉权是原告针对法院请求对自己有利判决的权利保护要件;”二元诉权说”认为,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的权利,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的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即胜诉权。
”民事纠纷是有关民事实体权益争议,与之对应的是诉权的实体内涵,而将民事纠纷引导到民事诉讼中则为诉权的程序功能,从中体现出诉权的程序内涵。
”[1](二)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起诉条件,即通常所说的诉讼成立要件,指的是本案诉讼法律关系开始的要件[2]。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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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4-000-01提要本文从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理论出发,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一、当事人处分权概述(一)当事人处分权基础理论分析“处分权主义毕竟来自私法自治原理”。
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特征,是实行私权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必须设定处分原则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用于解决因私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私权自治”体现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提起诉讼、申请回避、请求和解等皆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实际上是民事权利可处分性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延伸。
(二)当事人处分权的概念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享有的对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处置的权利。
它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第二,民事主体享有处分实体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二、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现状分析在《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不断完善。
(一)处分权表现形式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民诉法赋予当事人多少诉讼权利,当事人就享有多少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两者的范围是相同的。
主要可以分为:1.程序启动权。
如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等。
2.程序选择权。
如对诉讼与非诉程序的选择权;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选择权;对书面审理或言词审理的选择权、对选择一审或二审程序的选择权等。
3.裁判对象确定权。
如确定一审、二审和再审过程中的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的权利,变更、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4.程序运作权。
如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申请复议权、申请调解权、和解权。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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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存 在 民 事 简 易 程 序 选 择 权 是 一 个 一 度 引
起 争 议 的 问题 , 关 于 这 个 问 题 的争 论 , 我们 可 以简
司法 解 释 , 其 第 2条 规 定 : 基 层 人 民法 院 适 用 第 一
审普 通程 序 审 理 的 民事 案 件 , 当事 人 各方 自愿 选 择
第 3 5卷
第 1期
我 国 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 的反思与进路
谢振声 , 李 晓 琼
( 广东 财 经大 学 法学 院 , 广 东 广州 5 1 0 3 2 0 )
摘要 : 赋 予 当事人 双 方 民 事 简 易程 序 选 择 权 并 没 有 超 出现 实的 需要 , 合 理 的 制 度 设 计 是 保 证 其 有 效运 行 的 前提 。 民事 简 易 程 序 选择 权 应 当 包括 当事 人 的 充 分 知 情 、 选择 作 出前 的 限 制 规 定 和 选 择 作 出后 的 责 任 承担 三 个 完备 性 条 件 。 基 于此 , 我 国 民事
2 0 1 4 年 1月
韶 关学 院学 报 ・ 社 会科 学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o g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J a n . 2 0 1 4
Vo l _ 3 5 NO . 1
单 地分 为支 持 和怀 疑 两个 基 本 立 场 。 支 持 者 的 出发 点 是基 于 当事人 程 序 自治理 论 , 认 为 当事 人有 权 选
择 适用 简 易 程 序 ,以回应 程 序 的 自治 性 和 主 体性 。
Hale Waihona Puke 适 用 简 易程 序 , 经 人 民法 院审 查 同 意 的 , 可 以 适 用 简 易程 序进 行 审 理 。 因此 , 司 法 解 释 所 赋予 的 简 易 程序 选 择权 是 受 到法 院 约 束 的 , 有 着 很浓 厚 的职 权 主 义色彩 。 而 正式 在 法 律 位 阶层 面 上 确立 了 当事 人 的 民事 简 易程 序 选 择 权 的是 新 民诉 法 . 其第 1 5 7条 第 2款 规定 : 基层 人 民法 院 和 它派 出 的法 庭 审理 前 款规 定 以外 的 民事 案件 , 当事 人 双方 也 可 以约定 适 用简易程序 。 仅 从这一条款看来 , 新 民 诉 法 似 乎 是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现状反思与完善——兼评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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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权 ,相应增加 当事人的主体 地位 和程 事人。 根 据该 条的表述 , 其主题就是人民 序权利 。 【 然 而, 我们却发现 , 整个通过的 法院对受理案件 的不 同情形而 进行不 同
二、当事人简易程序选择权 之现状
修正案( 以下简称新法) 中, 并没有真正 的处理 , 法院作 为受理的审判机关 , 针对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干 部学 院学报
王燕 军
( 广东商学院 , 广州 5 1 0 3 2 0 )
我国 民 事简易 程 序 选择权 现状 反思与 完 善
— —
兼 评民 事 诉讼 法( 2 0 1 2 修 正) 第1 3 3 条
摘
要: 限缩法官的裁量权 , 增加 当事人的主体 地位及程序权利的价值取向并没有在新 民事诉讼法形成统一性 以及连贯性 。新 法
用, 然而结合 1 5 7条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 问题 ,我 国简易 程序选择权规定这 么久 司法实践是怎样一个 状态 , 那 就很 第1 3 3 条第一项规定 : 当事人没有 针对 应当适用普 通程序的案件可 以约定 以来 , 0 U I z 0 喝 I _ 0 z — z 0 口 一 z 一 ∽ 目 H 0 l R 争议 , 符合督促 程序规定条件 的 , 可 以转 适 用简易程序 ,那 么我们是不是 可以认 少有学者进行过探讨研究。笔者选定万
2 O l O 6 4 6 9 7
总 数 同 意 合意 权转换
6 8 4 5 4 9 0 0 O 0 O 0 0 0 0 1 5 9 l 7
裁量权可以随时移送,由此导致司法腐 院的这种最终决定权的作出需要考虑当 败在所难免 , 这种情形下, 增加当事人的 事人是否有约定在先 ,并非完全按照职
民事诉讼一审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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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流程是什么?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其中,一审流程有起诉、立案审查、排期开庭、开庭审理、宣判等程序,需要当事人详细了解。
一、民事诉讼一审流程是什么?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基本权具体有哪些?1.程序参与权。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
接受程序通知权与诉讼听审权被称为古典的程序基本权。
2.程序选择权。
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
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问题探析——以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为视角
![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问题探析——以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为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bfbe361f52d380eb62946de4.png)
B超 市, B超市 给付 A 公 司 l O万元货 款后 , 尚有 2 万 元未 付 。 A 公 司遂诉 至法 院要 求 B超 市给 付空 调欠款 , 而 B超 市称 A 公 司 提 供 的两 台空调 设备有 质量 问题 不能 正常 使用 , 要 求减少 货款 ,
制 , t - , t 金
◆ 司 法 天 地
2 0 1 3 ・7 ( 上)
合 同纠纷诉 讼 中的反诉 与抗辩 问题探析
以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为视角
肖印海
摘 要 在民事诉讼 中,被告往往会针对原告的诉讼请 求从程序和实体等方面提 出抗辩意见以否定原告的主张或提 出减
轻、 免 除 其承担 民事 责任 的理 由, 或对 原告提 出反 请 求从 而 形成反 诉 。在 实务 处理 中, 由于法律 对反诉 和 抗辩 并没 有作 明
调 后在 支付 余款 。 在本 案中 , B超 市主 张减 少货 款应 作为其 对 主 度 , 《 民事诉 讼法》 第5 2条规 定: “ 原告 可 以放弃 或者 变更 诉讼 请 张 欠货 款 A 公司一 方 的抗辩 事 由提 出,还 是应 另行 提起 反诉 ? 方是 抗辩 , 无须再 提起 反诉 。其 理 由是 , 双方 当事 人在 订立 的 求 被 告可 以承认 或者 反驳 诉讼请 求 , 有权 提起 反诉 ” 。反诉 是
确的界定和区分 , 从而导致有的法官混淆了抗辩与反诉应有的界线, 有的将应作为抗辩对待的问题作为反诉处理, 或者将 应作为反诉合并审理的问题 而分开审理 , 一定程度上牺牲 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导致 " 3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 影响 了程序公正和审判效率,这种情况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对合同中涉及实体部分的抗辩和 反诉 问题 , 从民事程序选择权保护角度进行探讨, 以期对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关键 词 民 事诉 讼 合 同纠纷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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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选择权探析(一)摘要]关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问题,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虽有规定,但不太系统,且职权主义彩色太浓,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大多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纠纷的一些程序性事项的协议选择,本质上类似于一种诉讼契约,是以直接发生诉讼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
在当前淡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的趋势下,法律对当事人在程序性事项中所达成的这种合意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完善一、问题的提出近日,笔者在走访一企业的时候,企业负责人向笔者反映一件事情。
该企业在外省某地进行投资中与当地一公司发生纠纷而被诉至法院,因为标的额较大,根据当地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一审应由中级法院审理,但该中级法院却将案件指令给下级法院审理,其虽向两级法院提出异议,但未被采纳。
案件一审判该企业败诉,上诉后又被二审驳回,现正在申诉中。
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第一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该中级法院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由于该规定的适用没有任何条件限制,致使原本只是一审的法院可以轻而易举地不受限制地变成了二审法院,其审判权限也从初审权变成了终审权。
而在此期间,当事人则对自己命运攸关的案件的审理程序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对于法院审判程序的决定也无任何质疑的权力。
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自己提起的或参与的民事审判活动在如何操作的程序上没有选择权或选择范围很小,又如何让他确信为解决纠纷而设置的这套程序对他公正以及运用这套程序所作出的裁决是公正的呢?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这种在民事程序适用上的超职权主义模式不免使人感到忧虑。
那么,在当今更多强调意思自治的民事领域是否可以让当事人对解决解决纠纷的方式以选择权?在进入纠纷解决程序后可由当事人选择程序性事项?而选择的范围又应多大?如何来完善这一机制呢?这便是本文要讨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二、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和理论基础(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民事程序选择权由台湾学者邱联恭先生于1993年最早提出来的,但并未对之直接下定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国内学者对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
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选择有关程序事项的权利①。
民事程序选择权它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满足当事人个性化的利益需求,由当事人在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之间权衡并作出相应的选择而设计的制度。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主体是当事人,以存在两种以上可选择的、功能相当的程序机制为前提,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在充分权衡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合意来实现②。
本文侧重讨论后者。
(二)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1、历史背景—程序正义和程序主体权的逐渐确立程序选择权的确立,是程序正义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的必然结果。
程序正义的观念流觞于13世纪的英国,其根植于法律传统的“自然正义”原则认为“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从而构成了程序正义最核心的内容③。
在随后的几十年中,程序正义理念在美国得到了更深刻的挖掘和更系统的阐述。
美国立法将法律程序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后者要求用以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违反程序的正义绝非正义。
可以说,程序被提升至一个至高无上的位置。
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起源于英美法系的程序正义原则同样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人们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日益加强。
尽管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鉴于两大法系的融合借鉴,现行民事诉讼中职权主义的色彩正日渐淡化,当事人主义的表现则潜移默化的渗透进来。
此外,程序主体性原则也悄然兴起。
该原则认为,法律应肯定当事人的法主体性,对于关系到其权益、地位的事项,均应有平等获取私法救济程序的机会和权利;对当事人和程序利害关系人,法院也不应将当其视为审理活动的客体,而应充分尊重其享有程序主体权④。
台湾学者邱联恭亦认为,“依上述国民之主体性、程序主体性原则及程序主体权等原理,纷争程序当事人即程序主体,亦应为参与形成、发现及适用‘法’之主体”⑤。
上述理论不难推导出这样的结论:既然当事人拥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其理所当然的享有对诉讼中涉及自身利益事项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不仅限于对诉讼请求、抗辩内容等实体权利,而且还包括诉讼程序行使中涉及的各种程序性权利。
2、理论基础-民事诉讼契约化如果说程序正义和程序主体权的兴起,为程序选择权的确立提供了充分的历史背景,那么诉讼契约理论的出现,则真正为程序选择权奠定了厚实的法理基础。
诉讼契约,是“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为直接目的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亦称诉讼上的合意。
”⑥对于民事诉讼法中是否存在诉讼契约,理论界曾存在诸多争议。
部分学者认为,从罗马时代开始,民诉法即被确认为公法范畴,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而通常当事人因矛盾无法调和才走上诉讼途径,那么在对抗性极强的诉讼法中,是否有“诉讼契约”空间的存在?但正如上文所述,随着当事人主体原则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尽管民诉法属于公法范畴,但从民事诉讼调整对象来看,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私权纠纷,因此,民法中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原则将无可避免地被延伸到民事诉讼的范畴中来。
正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认为的,“在诉讼程序中的私法自由处分与在诉讼程序外权利拥有的自由处分并无两样”⑦。
另外,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如果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的合意能促使纠纷顺利解决,法律又有什么理由加以阻止和干涉呢?(三)确立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1、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程序效益。
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所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与当事人从纠纷解决结果中获得的收益之间的比值关系,制约甚至决定着当事人的行为选择。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确立为当事人提供了众多便利,使其可能通过程序的选择,以最少的人力、财力、物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来最大程度地满足自己对利益的追求,这无疑可以有效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程序效益。
民事程序选择权能够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选择相对简单、快捷的程序或方式,同时节省了当事人和国家资源成本;二是当事人选择正常的程序和方式,表面上看似并无节约,实际上由于提高了当事人对结果的信服度,从而减少纠纷解决的反复,故实际上也是对国家资源,特别是诉讼资源节约。
2、提高公众对纠纷解决结果的信服度和接纳度。
由于案件事实的不可逆性与法官的有限理性的矛盾,法律程序只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法官要作出绝对公正的判决几乎是不可能的,故必然导致败诉的一方产生心理上的抵触情绪,达不到息讼的目的。
而且,即使法院能作出绝对正确的判决,处于利益对立中的当事人也可能觉得判决不公正。
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的正当性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
确立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增进判决正当性的有效策略之一。
实证研究表明,一个人在对自己利益有着影响的判决制作之前,如果不能向法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不能和其它各方及法官展开有意义的辩论、证明和说服等,就会产生强烈的不正义感⑧。
而如果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充分发挥自主权,最后的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就会被认为是当事人自身行为的结果,即使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也更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3、有利于保障人权,防止法院滥用职权。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既包括当事人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也包括当事人自主处分这些权利的权利,所以立法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肯定程度直接反映了诉讼中当事人人权受保护的程度。
诉讼中人权的实现依赖于法院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法院职权过于强大势必会对诉讼中的人权构成限制和威胁,滥用审判权更是会直接侵犯诉讼当事人的人权。
为防止和消除权力滥用,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将权力在相关主体间分配,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强调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必然相对地弱化法院职权,这实质是将诉讼权利在当事人和法院间作了重新分配,通过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制约法院审判权,以保障诉讼中的人权,防范和遏制滥用审判权的现象。
三、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现状(一)我国关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容我国关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中,涉及的相关民事程序选择权主要有:1、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我国《仲裁法》第2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7条、《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108条,第111条,第257条等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选择仲裁、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2、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3、结案方式的选择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至第91条、第128条、第13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调解、撤诉或由法院判决等方式结案。
4、选择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简易程序。
5、特别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当然,债权人也可不经督促程序而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破产和解与进行破产清偿的选择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2条、《破产法》第17条规定,破产债权人有选择和解整顿或进行破产清偿的权利。
7、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选择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
《仲裁法》第40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其它案件,当事人均可经协议选择公开或不公开方式进行仲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表面上看,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作了许多的规定,这些程序选择权均通过立法授予了当事人。
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实质上并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