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旅游组接团奖励办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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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发200730号奖励办法

咸政发200730号奖励办法

咸政发[2007]30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奖励办法为推动我市旅游业突破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外地成功经验,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第二条奖励的申报、评审、报批和授予由咸宁市旅游局在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

旅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每年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奖励:(一)凡当年度进入全省“十强”的旅行社,可一次性获得3万元奖励。

(二)凡当年度地接量达到5000人次,且排名居全市前三名的旅行社,可一次性分别获得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三)鼓励本地及外地旅行社招徕游客来咸旅游。

对组织汽车团、专列和包船(均在500人以上、二日游、游览售票景点不少于四个)来我市的旅行社一次给予1万元的奖励。

(四)对从国内外引进咸宁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大型会展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或个人,视会展活动的规模和效益,给予1—5万元的奖励;(五)各类旅游企业凡当年度积极参加市政府、市旅游局组织的各种宣传促销活动,经综合考评为前三名的,可分别一次性获得12000元、8000元、6000元奖励。

(六)对新获得国家3A级以上(含3A级)的旅游区(点)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5A级奖励8万元,4A级奖励3万元,3A级奖励5000元;负责指导其创建的县(市、区)旅游局可分别一次性获得10000元、5000元、2000元奖励。

(七)凡当年度新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全省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旅游景区,可一次性分别获得3万元、5000元奖励;负责指导其创建的县(市、区)旅游局可一次性获得5000元、1000元奖励。

(八)对新评及改造升星后达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5000元的奖励;对新评为三星级、二星级的旅游休闲农庄分别给予 5000元、2000元的奖励。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成效考核结果的通报-咸政办函〔2016〕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成效考核结果的通报-咸政办函〔2016〕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成效考核结果的通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成效考核结果的通报咸政办函〔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咸宁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咸政办发〔2015〕61号)规定,结合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完成情况,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5年度全市6个县(市、区)政府和62个市直单位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考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优秀单位(22家)(一)县(市)政府(2家)通山县政府、赤壁市政府(二)市直部门(20家)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住建委(地震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国税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档案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水务局二、良好单位(40家)(一)县(区)政府(4家)崇阳县政府、嘉鱼县政府、咸安区政府、通城县政府(二)市直部门(36家)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烟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区经局)、市粮食局、市城建资金管理中心、市水产局、市人防办、市接待办、市招商局、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市政府驻汉办、市房产局、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市经信委(市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体育局、市卫计委、市供销社、市民政局、市扶贫办(移民局)、市外侨办(侨联)、市老龄办、市残联、市旅游委、市地税局三、合格单位(6家)市无委办、市农垦局、市民宗局、市水文局、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9日——结束——。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咸政发〔2015〕9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咸政发〔2015〕9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正文:
----------------------------------------------------------------------------------------------------------------------------------------------------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咸政发〔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鉴于形势发展变化和有效期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下列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一、废止的市政府文件: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8〕36号)。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大型商贸服务类项目加快落户咸宁市区发展有关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13〕13号)。

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咸政发〔2009〕13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结束——。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9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9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咸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生态和政府工作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决定》(咸政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咸宁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综合实力提升。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4•【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四日咸宁市“ 一日游” 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 一日游” 经营活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一日游” ,是指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旅游者,乘坐旅游客车,按规定的线路在本市境内观光、游览、购物、餐饮,并在当日或几日内往返的旅游经营活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 一日游” 业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一日游” 管理工作。

本市及各县市交通、财政、地税、国税、建委、公安、文体、物价、工商、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能,明确相应的职责,共同做好“ 一日游” 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 一日游” 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并会同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总体规划,制定“ 一日游” 旅游发展规划,合理确定“ 一日游” 线路。

第五条鼓励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按规划开发“ 一日游” 旅游资源,新建旅游服务网点,从事“ 一日游” 经营,以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公民旅游需求。

旅游经营者应坚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旅游经营者必须按照分级报批的原则,向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客运(旅游)线路牌》后,并到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从事“ 一日游” 经营:(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 一日游” 运作可行性方案;(三)有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 一日游” 客运车辆;(四)有合格的驾驶人员和导游人员;(五)有健全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咸政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咸宁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县市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旅游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咸宁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市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全市旅游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二)拟订本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

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环保工作。

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

依据有关法规和《咸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对新增旅游项目进行审核,对各县、市、区旅游规划和全市重点旅游项目规划进行审核。

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规章制度范本

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规章制度范本

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规章制度范本地接是旅游行业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能够为游客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旅游服务。

为了激励地接人员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参与旅游行业发展,我们特制定了以下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规章制度。

一、奖励目的奖励地接人员在招徕游客方面的努力,激发其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司业务拓展,达到共赢的效果。

二、奖励对象地接人员,指在公司从事地接业务的员工,包括地接导游、预订人员等。

三、奖励标准1. 按照每成功引进一批游客奖励一次,奖励金额为每位游客消费金额的百分之五。

2. 引进的游客数量越多,奖励金额越丰厚。

引进游客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后,奖励金额将提升到每位游客消费金额的百分之七。

3. 引进的游客消费金额越高,奖励金额越高。

当单笔游客消费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奖励金额将提升到每位游客消费金额的百分之十。

4. 奖励金额将在游客完成全部消费后结算并发放给相关地接人员。

四、奖励流程1. 地接人员在招徕游客前,需向公司提出招徕计划,并获得公司的批准。

2. 地接人员应当尽职尽责,积极开展工作,通过广告宣传、社交媒体推广等方式吸引游客。

3. 当地接人员成功引进游客并游客完成全部消费后,需向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游客的消费明细、签字确认等。

4. 公司将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和核实,确认无误后将奖励金额结算并发放给地接人员。

五、奖励管理1. 地接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业务流程,如存在违规现象,公司有权终止相关奖励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额。

2. 奖励金额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和发放,一般将在游客完成全部消费后的一个月内发放。

3. 奖励金额将以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发放给地接人员,地接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发放方式。

4. 公司将定期对奖励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奖励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六、奖励追踪和评估1. 公司将建立奖励追踪和评估机制,通过收集地接人员的引客数量和消费金额等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及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建设首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建设首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建设首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5.05
•【字号】咸政办函〔2017〕34号
•【施行日期】2017.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建设首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建设首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对照任务分解表,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以项目化、工程化、体系化的方法,全面落实旅游改革创新各项工作任务,加快推进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要于2017年5月10日前,将具体实施
方案报市建设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委),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牵头单位。

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联系人:苏浪琼;联系电话:8262608;邮箱:xnlywggb )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咸宁市建设首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任务
分解表。

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规章制度模版

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规章制度模版

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规章制度模版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招徕地接游客的奖励管理,有效提升地接旅游服务质量和效益。

适用于公司的招徕地接游客奖励管理工作。

二、奖励标准1. 中长线地接团队:根据地接团队的规模、线路的复杂程度、游客满意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2. 自由行地接游客:根据游客的消费金额和行程的质量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三、奖励内容1. 现金奖励:按照奖励标准计算出的金额,以现金形式给予奖励。

2. 旅游奖励: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作为奖励发放给地接游客。

四、奖励申请和审核程序1. 地接团队:地接团队须在完成行程后,填写奖励申请表,提交给上级主管审批。

2. 自由行游客:游客须在完成行程后,填写奖励申请表,提交给地接人员审核。

五、奖励发放1. 地接团队:经上级主管审核通过后,奖励将于工资发放日统一发放。

2. 自由行游客:经地接人员审核通过后,奖励将在游客离开时或下次出行时发放。

六、奖励管理1. 奖励记录:公司将建立奖励管理系统,对地接团队和自由行游客的奖励情况进行记录。

2. 奖励监督:公司将定期对奖励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确保奖励的公平和合理性。

3. 奖励评估:公司将定期对奖励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保证奖励与地接游客的贡献和效益相匹配。

七、奖励确认和争议处理1. 奖励确认:奖励发放后,地接团队和自由行游客应及时确认是否收到奖励,并如实反馈。

2. 争议处理:如对奖励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地接团队和自由行游客可以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由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违规处罚1. 虚假奖励申请: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地接团队和自由行游客,公司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

2. 违规使用奖励:地接团队和自由行游客应合法、合规使用奖励,如发现违规使用,公司将追回奖励并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咸政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咸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咸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咸宁市人民政府依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设立咸宁市科学技术奖。

奖励在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及软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三条咸宁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咸宁市科学技术奖:(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二)在实施技术开发过程中取得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经实际应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或具有技术创新,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五)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等基础性和公益性科技项目中取得重要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六)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依法购买他人专利技术,经实施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七)以促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为目的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经应用后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八)在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发行科学技术著作,包括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著作的。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9]32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9]32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一日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市内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大型活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咸宁市委、市政府举(承)办的各类大型招商、经贸、外事、文化、体育、旅游、节庆等活动。

第三条市委、市政府成立大型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大型活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

第五条大型活动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预算,规范管理。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必须根据活动实际需求编制支出预算。

经市政府或大型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大型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支。

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组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调整;(二)收支统管,专款专用。

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支出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专款专用。

各项支出经审核报批后报销。

由财务组统一管理报销凭证,以备日后审计;(三)注重实效,勤俭节约。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挖掘自身资源,按照“确保重点,注重实效,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从紧、按实编制支出预算,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规章制度(三篇)

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规章制度(三篇)

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旅游行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地接游客招徕工作,进一步提升地接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地接旅行社,包括国内地接旅行社和国际地接旅行社。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奖励地接游客的招徕工作,激发地接旅行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地接游客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条地接旅行社在招徕地接游客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的规范。

第五条地接旅行社应当以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各类游客,不得歧视游客的身份、国籍、种族等。

第六条地接旅行社应当密切配合旅游行业的监督和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第七条地接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奖励对象第八条本规章制度的奖励对象是地接旅行社。

第九条地接旅行社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经营许可证,具备从事地接游客业务的能力。

第十条地接旅行社必须具备一定的业绩和信誉,没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奖励内容第十一条地接旅行社根据其招徕地接游客的数量和质量,可以获得以下奖励:(一)政府奖励:根据地接游客的数量和质量,地接旅行社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金额。

(二)行业奖励:地接旅行社可以参加旅游行业组织组织的评选活动,获得奖项和荣誉。

(三)个人奖励:地接旅行社可以根据其员工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个人奖励,如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二条政府奖励的具体方式和金额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地接旅行社发放。

第十三条行业奖励的具体方式和奖项由旅游行业组织制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地接旅行社颁发。

第十四条个人奖励的方式和金额由地接旅行社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确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员工发放。

第四章奖励评选第十五条地接旅行社获得奖励的评选由地方政府和旅游行业组织共同进行。

第十六条地方政府的评选主要根据地接旅行社的业绩和信誉进行,评选周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旅游行业组织的评选主要根据地接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和创新能力进行,评选周期为半年。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咸宁市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旅游标准化日渐成为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今年 6 月,我市被国家旅游局确定为全国首批旅游标准化试点市之一。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旅办发〔 2010 〕 40 号)和《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精神,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 2009 〕 41 号),紧紧围绕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两大战略目标,以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市为契机,突出温泉特色,建立健全旅游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旅游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广大游客的满意度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促进旅游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咸宁旅游经济强市建设。

二、目标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科学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引导旅游企业制定实施企业标准。

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实现旅游标准在我市所有景区、旅行社的全覆盖,建立起“ 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到 2012 年,我市要在旅游标准化工作推动方式上有创新,旅游标准体系建设上有深化,旅游标准实施效果评估上有突破,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上有经验,旅游产业发展上有新成效。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咸政办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咸宁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全国、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全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业国家、行业标准和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市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旅游局是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旅游标准化业务接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旅游行业市场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纳入行业管理范围。

第五条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参加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成立咸宁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范围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

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旅游的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

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规章制度(3篇)

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规章制度(3篇)

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规章制度作为地接旅行社,招徕地接游客是我们公司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招徕地接游客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奖励规章制度:1. 招徕地接游客奖金:根据员工招徕的地接游客数量和质量,公司将设立相应的奖金制度。

奖金金额将根据地接游客人数和产生的收入进行评估和分配,多劳多得。

2. 优秀员工表彰:每月或每季度,我们将评选出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评选标准包括招徕地接游客数量、客户满意度、业绩增长等。

3. 个人业绩排名:定期对员工进行个人业绩排名,根据排名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排名前列的员工将获得额外的奖金和荣誉称号,以鼓励个人的努力和表现。

4. 团队合作奖励:我们鼓励员工之间的团队合作,定期评选出表现突出的团队并给予奖励,如团队旅游活动、奖金或其他激励措施。

5. 培训和晋升机会:公司将提供相关培训和发展机会,为员工提供提升能力和职位的机会。

招徕地接游客工作出色的员工将获得更多的培训和晋升机会。

这些奖励规章制度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招徕地接游客工作,提高公司的地接游客数量和质量。

同时,我们也会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奖励的调整和优化,以确保奖励机制的公平和公正。

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规章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招徕地接游客,提升旅游景点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本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业管理要求制定。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招徕地接游客的旅游企业以及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

第三条招徕地接游客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本规章制度对招徕地接游客的奖励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招徕地接游客的奖励分为现金奖励、福利奖励和荣誉奖励等,具体内容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旅游企业与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和监督执行。

第二章现金奖励第六条招徕地接游客的旅游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成功招徕的地接游客,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现金奖励。

具体比例由旅游企业自行确定。

第七条现金奖励应按照旅游企业的目标要求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核算和发放。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咸宁人游咸宁”活动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咸宁人游咸宁”活动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咸宁人游咸宁”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咸政办函〔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咸宁人游咸宁”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和影响,帮助我市旅游行业摆脱困境,促进景区人气早日复苏,逐步恢复旅游市场信心,根据省政府近期出台的《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17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咸宁人游咸宁”活动,刺激广大居民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健康出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2020年5月22日—8月31日。

二、活动主题抗疫有我,健康生活,乐游咸宁。

三、活动对象持咸宁本地身份证、户口本、学生证、工作证、单位或村、社区证明等佐证资料的咸宁人或咸宁常住人口均为活动对象。

四、具体措施1.工会福利刺激政策。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应从本年度会员会费中每人列支不超过200元,用于购买咸宁景区景点门票(景区景点按五折售卖,实际门票面值不低于400元),鼓励工会会员携家属出游消费。

2.单位团建刺激政策。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一次团建活动,促进旅游消费。

同时鼓励各民营企业积极参与。

3.咸宁优品刺激政策。

鼓励本地农特产品企业在重点景区景点通过降低价格等方式开展优惠购活动,增强吸引力,提升景区景点人气,同步带动咸宁优品销售。

4.财政补贴门票刺激政策。

引导全市各景区景点在活动期间,对咸宁游客给予大力优惠。

包括:首道大门票对60岁以上和16岁以下咸宁市居民免票,对咸宁市其他游客实行五折优惠;景区内酒店住宿不低于五折优惠;景区内的餐饮不低于八折优惠。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湖北咸宁第九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湖北咸宁第九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湖北咸宁第九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咸政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湖北咸宁第九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有关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举办中国湖北咸宁第九届国际温泉文化旅游节是进一步提升“香城泉都温馨咸宁”、推介“中国中部‘绿心’、国际生态城市”品牌的重要举措。

为强化节会保障,营造节会氛围,确保节会活动顺利举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旅游活动一是进一步完善旅游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大力推动主要景区、景点、道路旅游标识标牌提档升级。

二是抓紧对全市主要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等相关旅游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基础设施、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重点环节进行地毯式大排查,杜绝隐患。

三是各地各温泉企业、重点景区企业要精心策划温泉欢乐游、整体套票、买赠优惠等主题活动,并推出特色鲜明的温泉养生新项目、新服务等,不断增强咸宁旅游市场吸引力。

四是各地各大旅行社要抢抓旅游节黄金时机,增强地接力量,推出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外地游客来咸宁、游咸宁、赏咸宁。

五是各传统媒体和咸宁闲游、云上咸宁等新媒体,要提前公布相关赛事活动及景区优惠名称、时间、地点、精彩看点、互动奖励等信息。

同时,通过网络媒体进行现场直播,并对已经开展的活动进行后续跟进报道,做好节前、节中、节后的全方位宣传报道。

(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积极做好旅游节期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一是开展城市家具整治。

对各类标牌、电话亭、交接箱、报亭、公交站台及城市其他部件开展综合整治,对公园、广场、公厕等指示牌进行管理、更新、维护、修缮,逐步更新改造。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咸宁市组队参加湖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先进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咸宁市组队参加湖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先进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咸宁市组队参加湖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咸政发[2015]8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0
【实施日期】2015.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咸宁市组队参加湖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
决定
(咸政发〔2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湖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于2014年10月14日在荆州市胜利闭幕,我市共派出345名运动员参加了青少年类、职工类、农民类、残疾人类、公安干警类、少数民族类等六个类别49个项目的竞赛,共获金牌38枚、银牌21枚、铜牌36枚,并获得了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荣誉称号。

为了鼓励先进,进一步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决定授予赤壁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等15个单位为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张文达等29位同志为先进个人称号。

附件:咸宁市组队参加湖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附件:
咸宁市组队参加湖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2年度旅游行业先进单位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2年度旅游行业先进单位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2年度旅游行业先进单位的
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咸政发[2013]18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4
【实施日期】2013.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2年度旅游行业先进单位的决定
(咸政发〔201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2012年度我市旅游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名单如下:
一、新增A级旅游景区
4A级旅游景区:三江森林温泉度假区
指导创建单位:咸宁市旅游局
二、2012年年度地接量排名全市前三名旅行社
鄂南风情旅行社88959人次
金色假期旅行社88775人次赤壁陆水旅行社48828人次。

咸宁市人民政府对2015年度“争先创优”先进单位的嘉奖令

咸宁市人民政府对2015年度“争先创优”先进单位的嘉奖令

咸宁市人民政府对2015年度“争先创优”先进单位的嘉奖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咸政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对2015年度“争先创优”先进单位的嘉奖令咸政发〔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2015年,全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效速兼取、去稳竞进”工作总基调,围绕省级战略咸宁实施,履职尽责、真抓实干,锐意进取、争先创优,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步。

特别是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林业局等3家单位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承担的单项“省考”指标考核得分位居全省前三,为我市“省考”争先进位打下了良好基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水产局等3家单位在2015年度全省本系统综合考核排名中位居前三,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等3家单位共同推进的“湖北省金融信用市(州)”建设工作综合得分位居全省第三,成绩来之不易,值得充分肯定。

为表彰先进,激励全市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在咸宁经济社会发展中建功立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水产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等9家“争先创优”先进单位予以通令嘉奖。

希望受到通令嘉奖的先进单位再接再厉、发扬成绩、乘胜前进,全力抓好2016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推进和落实,为咸宁经济社会发展再立新功。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以受到通令嘉奖的先进单位为榜样,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推动各项工作争先进位,为加快建设中国中部“绿心”和国际生态城市,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咸宁实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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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旅游组接团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有效拓展客源市场,推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市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4〕1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市内各旅行社。

2、域外旅行社在咸宁设立的分公司。

3、组织大型团队来咸的外地旅行社。

二、奖励标准
1、从外地引来一个汽车旅游团队,人数在100人以上,游览3A以上景点(或实景演出)达到2个,且入住1晚以上的,按每名游客奖励组接团旅行社共20元。

2、从外地引来一个自驾车旅游团队,车辆(包括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在20辆以上、人数在80人以上,游览3A以上景点(或实景演出)达到2个,且入住1晚以上的,按每名游客奖励组接团旅行社社共20元。

3、从外地引来一个大型火车旅游团队(含动车专列),人数在100人以上,游览3A以上景点(或实景演出)达到2个,且入住1晚以上的,按每名游客奖励组接团旅行社共20元
4、对组织单次100人以上的旅游包机一次性奖励组接团旅行社共10000元。

5、鼓励旅行社常态化组织大型旅游团队来咸旅游,全年累计接待符合上述条件的大型团队达5000人次以上,名列全市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名奖励5万元,第三名奖励3万元。

6、鼓励旅行社自行组织到咸宁市区域外宣传推广活动,对在咸宁市区域外市场投放咸宁旅游线路广告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本(外)地旅行社,凭发票给予20%的广宣费补助。

三、申报程序及资料提供
1、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自驾、火车、飞机等旅游团队来咸,需要提前2天向咸宁市旅游局报备,组团社或地接社任意一方来申报均可。

2、每批次组团旅游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大型旅游团队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组团社与地接社签定的旅游合同、行程确认件、团队名单(需注明导游员姓名及联系方式)、A级景区门票和住宿结算凭证、飞机团、动车团、专列团提供机票、动车票、火车票复印件及其它相关的证明资料。

3、广宣补助奖申报。

活动方案事先须报经咸宁市旅游局同意(包括推介城市的选择、旅行社及媒体的选定邀请、
费用方案等),提交《旅行社广告宣传补助奖申报表》,并提供咸宁旅游线路广告的图片或影像资料、广告发票等。

四、其他
1、咸宁市旅游局负责对各旅行社提交的各项《奖励申请表》和《旅行社广告宣传补助奖申报表》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须在《奖励申请表》加盖审核章,在咸宁市旅游局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本奖励办法解释权为咸宁市旅游局。

本奖励办法暂试行一年,即从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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