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学习笔记
民法读书笔记
民法读书笔记民法学原理和实践的读书笔记民法读书笔记-司考_百度文库http:\/\/\/link?url=px-HaDA4i_Cx5onj2VOFlmOsYGNLFT958kHkBWF5OGfXiL9J-r8uHMjZyROMSaCm-yDe9Cjd3NAJOWHVCY8uU0Em8U_XOuMrIDwCSQPzJQ_怎样做民法学笔记我建议你用电脑做笔记。
第一,搭架构。
就是从总论(主体、客体、法律行为、责任、期间与时效)到分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侵权行为)。
先把这个大的框架做出来第二,理层次。
把框架中的每个层次理出来,比如主体(自然人、法人),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这样,理清楚。
第三,填内容。
把每个层次的基本知识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列上去。
第四,加评论。
阅读相关的理论著作,将重要的评论加上去。
最好还有自己的心得。
民法学博大精深,非五年以上不能有大功,路漫漫其修远啊。
民法学习时应该记笔记吗?无论学习什么都应该记笔记,这样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求问民法学咋做笔记比较好那本八百多页的教材.我拿在手里腿都嘚瑟,你有真题的话就在目录部分把今年真题出现的次数勾出来,然后根据这个可以看出这些年的重点和高频点在哪,当然有的考题对应的知识点在目录找不到,没关系,把没找到的单独再列出来,多看看,然后根据考频开始做笔记,一般那些在目录里找不到的都隐含在了大章节的里面,抄的时候很容易看到,而且印象也会挺深刻,笔记有两种抄法,一个是根据你自己定义的民法结构链来安排笔记的排序和内容,还一个就是老实点根据目录顺序来,前面那种方法对于牛叉的人来说,很有效率,后面那种也挺不错,抄起来不是那么累,按照书本顺序抄就是了,然后就是关于知识点的问题了,你可以去看看论坛内关于答题技巧的帖子,一般题目都要答些什么东西,你就会有底了,很多累赘的东西就可以跳过去。
八百多页啊,加油抄查看原帖>>怎样做民法学笔记想自己自学民法,可是不你好,首先按照每本教材的章节目录,去了解章节体系。
民法学笔记
名词解释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和各种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有关民事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1法律,2法规,3规章,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5国家政策和习惯。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等。
监护――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以法人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协议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有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制度。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1
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预测题)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预测题)(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监护人的职责:(预测题)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预测题:法人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属性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预测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预测题: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特征?)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特征: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预测题:各自的情形区别?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指合伙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
合伙人解散的原因有: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民法总论推荐书目
《民法总论》学习参考书目1.梁慧星著:《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龙卫球著:《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出版社,2005年版5.[意]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王泽鉴著:《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王泽鉴著:《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出版社,2002年版9.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0.[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3.王利明著:《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4.孙宪忠著:《民法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15.[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16.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7.葛承书著:《民法时效——从实证的角度出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8.刘得宽著:《法学入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刘得宽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0.尹田著:《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21.黄立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2.林诚二著:《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3.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4.[德]迪特尔·施瓦布著:《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民法学原理是指在我国民法学中,所遵循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它是判断和解决民事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文将从下列几个方面来阐述民法学原理。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自由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自主进行协商、订立合同并自由约定合同条款,旨在保护当事人自主意志和自由选择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正。
二、契约诚信原则契约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应该恪守诚信原则,即遵循合同内容约定,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有利于保护合同上的财产权利,提高合同履行的执行力和稳定性。
三、责任承担原则责任承担原则是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主要聚焦于损害责任问题,即依据法律规定,对因自身过错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和赔偿,使社会秩序更加健康有序。
四、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视角下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做到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不对当事人权益进行片面性削弱,从而保证公平交易和公正竞争。
五、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或经济实力比较弱,其法律地位和应得的利益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更加良好的发展。
六、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先。
在司法裁判中,遵循公共利益原则的思想,保障和维护社会利益和公众福利的最大化。
七、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所有的行为都要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
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操作,才可以保证行为的合法性,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以上就是民法学原理的七个方面,相信通过本文可以更深层次地了解民法学的基本原则,让我们在法律方面更加成熟、负责任、灵活性十足。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张俊浩是一位法学家,他的主要研究领域是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民法学原理是指在民法领域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用于指导和解决民事纠纷。
张俊浩在他的研究中可能探讨了民法学原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
他可能研究了民法学原理的起源、发展和演变,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
民法学原理的研究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指导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民法学原理,可以深入理解民事关系的本质和特点,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课堂笔记第一章导论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利益实现:等价有偿(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5.调整原则(多选题)(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4)等价有偿----(5)诚实信用--- A。
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6)公平----(7)禁止权利滥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2)主体平等(3)主要是财产关系(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3.分类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债权--:相对法律关系内容复杂程度单一---复合--:形成和实现实现的---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二.民事法律事实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朱庆育民法总论教科书概览
朱庆育民法总论教科书概览【作者按:讲授课上,我通常会介绍本门课程一些教科书,目的是,一方面帮助学生选择阅读书目,另一方面也通过教科书介绍,让初入课堂的学生对课程学科状况有个大致了解。
这篇文字的底本,是我2018年浙大春夏学期民法总论课程录音的文字实录,实录由浙大法学院本科生郑涵彬同学完成。
在此底本基础上,我参酌法大、浙大以及本学期南大的历次讲授修改整理。
为了反映最新情况,讲授时间场合设定为今年(2019年)南大法学院春季学期。
】介绍具体的书目之前,先稍微铺垫一下。
民法文献,从分类上说,有讲求知识体系化的教科书,以及专题研究著作与论文,也有理论导向与实务导向的文献。
数量之多,浩若烟海,无论是谁,都无法遍检。
所谓书目介绍,只能受制于介绍者的阅读经验以及文献可获取程度。
在此前提下,所介绍的文献又局限于教科书,原因很简单,对于初学者而言,教科书是进入专业之门的唯一合适知识载体。
当然,对于体系研究者来说,教科书也是唯一合适表达学科知识体系的载体。
也就是说,教科书是知识体系的起点和终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读书,尤其是初学者入门第一本教科书,一定要选择最好的书。
最好的书能够提供最经得起检验的知识,也是进入知识领域的最佳路径。
第一次阅读必然会成为后续学习的知识基础,初学者缺乏鉴别力,如果从阅读中获取的知识是错误的,轻则增加学习成本,重则在错误的道路上迅奔,终于积重难返。
《连城诀》里,好好的“唐诗剑法”被教成“躺尸剑法”,弟子平日里练功,看着像模像样,哪知越刻苦错得越离谱,等到临阵对敌,才发现章法全乱,自然免不了一败涂地。
经常有人觉得,对付初学者还不容易吗?他懂什么,随便说两句不就够他用的了?所以总以为给初学者读的书是最容易写的。
这实际上是一种行骗心态。
是的,要骗倒无知的初学者很容易,但要让他们真正懂得那个未知领域,却很难。
这也是为什么越是入门的书,越讲求概念精准体系融贯三观正确。
反倒是学到一定程度后,不用担心你读烂书,因为你已经有鉴别力了,没那么容易被带偏。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西北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目
西北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目初试各专业考试课程参考书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韩松《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范健《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5.高在敏《商法》法律出版社
1.吴明童《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2. 董少谋《中国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
3.董少谋《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7年8月版
4.江伟《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5.韩松《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复试阶段各专业笔试课程
1.刑法
2.民法
1.刑法
2.民法
1.刑法
2.民法
1.刑法
2.民法
方向:
1.刑法
2.民法01-03方向:
①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②韩松《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③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④范健《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⑤高在敏《商法》法律出版社
1.刑法
2.民法①吴明童《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② 董少谋《中国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
③董少谋《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7年8月版
④江伟《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方向:
1.刑法
2.民法
1.刑法然资源法学、
2.民法
1.刑法行政诉讼法;
2. 民法
1.刑法
2.民法
1.刑法
2.民法
1.刑法
2.民法。
法学专业学生必读书目--专家推荐
参考文献目录叩问法律的真谛1、《我有一个梦想》林达著三联出版社2、《西窗法雨》一正著花城出版社3、《法律的故事》(美)John.Maxy.Zane 约翰.麦.赞思,刘昕、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版4、《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5、《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著,法律出版社6、《西方法哲学史纲》张乃根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英)亨利.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朋友借阅未还,译者日期待查)8、(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中国大历史》,黄仁宇著,三联书店1997年5月版。
10、《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黄仁宇著,三联书店1992年2月版。
11、《法律的概念》哈特,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2、《东西文化及其哲学》,梁漱溟,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2次影印本13、《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4、《论法的精神》(上、下)孟德斯鸠著商务印书馆1967年11月版15、《政府论》(上、下)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16、《社会契约论》卢梭著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17、《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8、《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梁治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1、(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2、(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3、(英)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4、(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5、(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第一章 合同法的概述
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
称 有名合同,即典型合同,是法律对该类合同的 类型设有规定并赋予一定的名称,而无名合同,即非 典型合同,是法律未对其类型特别规定也未赋予其特 定名称,而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合同。关于无名合 同,大致有三种类型:1、纯粹无名合同。2、混和合 同,如以劳务代替租金的租赁合同。3、准无名合同, 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参 照 教材P.44-45) 区分意义:对于有名合同,直接使用法律为该类 合同所作的规定,无名合同则使用类似性质的合同或 合同的一般规则。(有名合同的两项基本功能:1、补 充可能存在的不完善。2、特定利益的强制性规范。)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是否履行一定的形 式和手续 法律要求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为 要式合同,反之,则为不要式合同。 现代各国,虽然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以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而以要式合同为例外,但为了 包换交易安全,对于特殊财产,如不动产的交易 仍规定为要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是合 同主要有:不动产买卖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 款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 区分意义:1、举证便宜。 2、行政管理方便。
(二)内容的相对性 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保全 的例外) (三)责任的相对性
第三节、合同的法律属性
一、合同的法律属性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格式合同)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的法律行为。(约定之债 4.合同具有相对性(学者观点)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事实行为, 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 。事实行为并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与合同是不同 的。 其二,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 事法律行为。 其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四,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 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推荐书目(中国政法大学)
(一)民法方向其一.民法类著作:1.《民法学原理》,张俊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10月修订版。
2.《合同法》,李永军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民法物权论》,上下册,谢在全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9年1月第一版。
4.《民法通论》,上下册,拉伦茨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1月第1版。
6.《民法实例研习》(丛书),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月版。
7.《德国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物权法论》,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9.《物权法》,沃尔夫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民法要义》,梅仲协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民法总论》,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债法总论》,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
14.《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黄茂荣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债法各论》(第一册),黄茂荣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德国民法总论》,梅迪库斯著,法律出版社。
17.《德国债法总论》,梅迪库斯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8.《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苏永钦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苏永钦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0.《法国民法总论》,雅克·盖斯坦等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1.《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2.《财产法》,F.H.劳森、B.拉登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3.《科宾论合同》,上下册,科宾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4.《担保物权法》近江幸治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民 法 学 原 理
人身关系中的请求权。 财产关系中的请求权。 各类法律关系中,有各种具体的 请求权。 研究民法,重要的任务之一,就 是研究、掌握这些请求权理论和法律 规定。
三、民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 (一)本课程内容是对德国民法 “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借鉴和发展 1、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结构。 2、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特点。 3、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发展。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 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个方面的析解:
(一)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
(六)个人与团体在民法上的地位 1、个人。 个人在民法上叫“自然人”。是民 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2、团体。 团体具备法定条件的,法律赋予其 法律上的人格,叫“法人”。是民事主 体,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没有法人的资 格,叫“非法人团体”、“无民事权利 能力的团体”。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
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
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的意义、要素与特点。 (2)人格关系。 (3)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的意义和特点。民法上的 身份,特指自然人因婚姻、血缘等关系 对其亲属的资格和地位。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两类: 第一类,是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 物权关系为典型。民法理论上有人称其 为“静态财产关系”。 第二类,是财产移转关系。通常叫 做“动态财产关系”。合同关系是代表。
关于高校财税法教研问题之研究
关于高校财税法教研问题之研究[摘要]目前,我国诸多高校已经设有法学院或法律系,但这些高校的课程设置中,存在着根本没有设置财税法方面课程,或虽设有此方面课程,对其没有予以足够重视;或在此课程方面普遍有“重研轻教”倾向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从事财税法方面师资力量和资质的不足;最终导致了我们所生产的产品——学生无法或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探索如何完善高校财税法教研问题已成为我们的历史使命。
本文通过对高校财税法教研问题的分析,提出建议。
[关键词]财税法教研课程的定位与设置教学手段与模式一、关于教学与科研的关系问题时下的大学,教师们更看重自己所发表的论文和著作,而非教学成绩。
因为前者是每年统计的硬指标,后者相比之下则是软指标;前者是有形财产,后者则是无形资产。
有人称:“科研是名利双收,教学则什么也没有。
”在以前者为主要统计标准的时候,后者就容易被教师所忽视。
教学和科研的确是密切相关的,但两者不仅有区别,而且还有本质性的差异,那就是教育家与科学家的不同。
综观历史,教学与科研矛盾相伴。
众所周知,美国高等学校原是研究与教学并重的“研究型大学,”但近年来,这些大学已逐步步入“重研轻教。
”“美国加州大学校长克拉克·克尔在他的《大学的利用》书中,分析了美国大学荒废教学的深刻危机,认为随着经费日甚一日地仰仗科研经费,研究与教学并重的大学已变成重研轻教。
目前,一个大学或院系的品牌取决于它有没有一流的研究型教授,这使得大学以天价去挖研究型教授。
纽约大学在5年内挖来的法学和哲学明星教授使它有两个系从原先不列名跃升到前三名。
然而,大牌明星教授最大的问题是都不愿意教学。
于是,纽约大学只好又聘来大批“教匠”应付教学之需。
大牌明星教授年薪可以提高到20万美元,而“教匠”教一门课只有3000美元,而且不算学校正式员工。
如果“教匠”所授课程明年冷门了,他将彻底失业。
很多美国名校的学生都认为教授只关心研究,不关心学生的学习。
民法的精神及其体系
民法的精神及其体系张俊浩 ⽇知法律社 2018-10-14半部民法学原理传天下的张俊浩教授HELLO NEW LAW整理者说:本⼈鄙陋,本不应在张⽼师的讲座笔记前说三道四,但⼜恐因个⼈之笔记习惯及能⼒所限⽽影响到⼤家对讲座内容本⾝的理解,故有此“整理者说”。
张⽼师是⼀个有性格的学者,表现在他对民法精神⾃成风格阐释,对学术严谨的态度,也表现在他风趣的⾔辞中。
他会在看似跑题时,告诉给我们⼀些治学、为⼈的道理。
下⽂中偶尔的跳出的不搭边的⽂字,就是对其“跑题”内容的忠实记录,可能会稍显罗嗦,但求能还原讲座内容原貌。
正如张⽼师所说:每个正常⼈会依⾃⾝能⼒的强弱程度⽽逼近⼀个事物真实的样貌。
依整理者条件所限,有记录有误、不完整之处,请⼤家指正。
更希望能抛砖引⽟,成为⼤家⼀个沟通的平台。
谢谢!PS:本⽂中“➜”为推出之意。
主讲⼈:张俊浩 整理者:孙筱2005年4⽉20⽇星期三14:00—16:30 ——笔记内容正⽂——在讨论讲座题⽬之前,⾸先要知道——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尊奉意思⾃治,调整私交往部分的,对受害⼈的直接的、可执⾏的财产上的救济制度。
⼈的智慧⾸要是分类的思维 1.调整私交往部分2. 对受害⼈的直接的,可执⾏的财产上的救济➜可强制执⾏的 ?为何不是⼈⾝救济?➜《民通》134条中规定的如赔礼道歉等⽆法强制执⾏,就算法院强制在报纸等上以义务⼈⽅的名义进⾏赔礼道歉,究竟还是否是真正的“赔礼道歉”?民法是调整以适应,即调适于“⽣于斯,长于斯”的社会的秩序➜其中也蕴涵有➜和谐社会中国私交往⾃古就有,但是否⾃古即存在民法?有认为:⾃古就有私交往➜也有调整体系➜有民法共 识:我国现在需从西⽅,尤其是德国输⼊,需要输⼊,正如向⼈借钱,没有才要借,故➜中国古代没有民法若承认前两者命题为真的情况下,就可以推出,我国民法必然在某个时期被“丢掉”,然⽽,何时丢掉?并未有此史料记载。
➜中国古代有民法是⼀个证明不了的问题➜中国古代没有民法➜那么是什么在调整私交往呢?➜中国古代的“三纲五常”,但是,“五·四”忽略了其中好的东西,⽐如,“纲”的积极意义——表率,担保(保障)中国古代以刑法调整私交往,为什么不以原权为救济⼿段⽽是救济权?民法不是去规定如何去⾏为的,⽽是裁判规则➜对应救济权我国起草《民法典》者,常想要写⼊如⼀般⼈格权等《德国民法典》不存在之权利,并以此为豪,这样其实是把《民法典》当成是写明记录权利的⼿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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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一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几位中青年学者的力作。
他们思想敏锐,敢于用一种新的民法思维来阐述在我国还很不发达的民法学。
民法学是一个理论上博大精深的法学部门。
它的历史悠远、立法详尽;理论根深、著作浩瀚。
不深刻掌握民法的理论,就不能深刻理解立法的精神并正确运用于实践。
高等法律院校的莘莘学子尤其应注意民法理论功底的培养。
从多年教学实践来看,只掌握民法学每一个别制度、原理,而对整个民法学缺乏系统、完整的理解,是民法学学习和讲授中尤其应注意的问题。
本书作者在设计全书结构时,力图贯彻体系化的要求,既注意对每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的分析,又注意从体系角度对每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的阐述,以便使读者形成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法体系观念。
民法学又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学部门。
每一项制度、每一个原理、每一个法条、每一个解释,都是以社会各种生活为其依据,又以社会生活为其用武之地。
再复杂的民法理论、再难懂的民法条文,一旦用生活中的实例来说明,就很容易被人理解、掌握。
但实际又是千变万化的。
我们总不能把一本民法教程变成查找解决案件的辞书、手册,更不能把每一个具体纠纷的解决答案都详尽无遗地告诉读者。
要在教程中教给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而不仅仅是解决问题的自身。
本书作者注意民法实务的研究,并力图在民法实务中更多地解决方法论问题。
作者不仅设专章介绍法学方法论,而且在各部分的叙述中注意对学生方法论的训练培养。
民法较之其他许多法律部门更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而体系观念和方法论则是二者重要的结合点。
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将会有助于民法学在我国的发展。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学习笔记第一章民法的意义理念与性格民法通常在两个意义上使用:1,大陆法系部门法之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实体部门法)2,指该部门法的法典。
商法的兴起与民商分立。
市民法的传统理念:1,私权神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自由的真谛是赋予每个人尽可能多的价值。
他强调的是自立、自主、甘冒风险、不干涉邻人事务,以及对于他人的宽容与合作。
但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制约。
那种诋毁自由,认为自由主义就是为所欲为的观点是片面的肤浅的。
所有权神圣为其他财产权的神圣奠定了逻辑基础。
2,身份平等;在市民社会,平等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不是竞赛结果的平等。
结果平等是检验竞赛规则是否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之一。
3,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选择。
这本是自由的应有之义。
选择是参与的前提,而参与又使选择得以实现。
在商品经济中,意思自治导致契约,契约的总和是市场。
身份平等的人投入市场,目的在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他们终于发现,只有与对手彼此都接受双发同意的约束——即契约,才是唯一现实的选择。
契约体现了对等的互惠性,市场的本质正规定在其中。
意思自治理念尊崇意思,向意思推求责任。
对民法传统理念的怀疑:战后从“个人本位”到“团体本位”的转移,公共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得以确立,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和补充了是市民法定传统理念。
1,对私有财产制度的怀疑。
“所有权社会化”。
2,对意思自治的怀疑。
福利主义的发韧。
关于对契约自由的怀疑,社会主义者认为是:对资产者的专利、对无产者的陷阱。
资本主义国家对契约自由主义的修正,发育了社会立法:(1),保护劳工立法。
(2),保护消费者立法。
格式条款的解释与产品立法的严格责任。
(3),工业灾害责任立法。
采纳严格责任原则。
(4),治理经济环境立法。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3,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以人为本与社会本位论。
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丰富,具有开放性,指导法院判案的帝王条款。
始见于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二条。
新自由主义思潮对传统民法理念的重新肯认。
我国民法六原则:1,权利神圣原则。
2,身份平等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的性格:(一)权利本位。
权利概念为民法的核心概念。
社会畸形时代的义务本位令人匪夷所思。
(二)身份平等。
民法是平等者的法。
市民法对于权力的警觉,实际上就是对于身份不平等的警觉,对于以身份侵扰契约的警觉。
畸形的官商勾结。
(三)部分规范的任意性。
(四)民事纠纷的得调解性。
(五)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
同质救济就是直接救济。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救济尽管手段严厉,却不是对于受害人的救济,而是对于秩序和安全的救济,对于规范的权威性救济。
说是笔记,只是摘抄而已。
现在需要静下心来读点书了。
第二章法学方法与民法第一节法律的体系化一,体系化方法体系化方法对于立法,要求取向于正义,实现规范的体系化。
对于司法,则要求忠于法律却不盲从,既要防止有法不依,也要避免恶法亦法。
而在具体操作上,则要求面向案件事实解释法律;同时取向于价值而审认事实,并且经由适用总结经验,演进法律。
总而言之,体系化作为方法,就是要求客观地、全面地和本质地看待法律问题,而不能主观恣意,不能片面机械、不能就事论事、不能言不及义。
“案件相似,裁判也应相似。
”体系化之功能:1贯彻功能,有利于法律规范的确定和保真,有利于法律的稳定与安全。
2说明价值。
便于学习法律,便于找法,便于新鲜法律资料的整理与吸收。
3法治价值。
制约神秘主义,神秘主义是人治的保护伞,制约恣意擅断,恣意擅断是人治的返祖现象。
法律概念依其抽像程度的位阶性。
法律概念的位阶结构,除了在逻辑上形成属概念与种概念的逻辑演绎关系,在实证法上,也形成效力关系,即下位阶概念优先于上位阶概念而适用,此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此外,上位阶概念具有大于下位阶概念的适用范围。
概念负荷价值,价值假概念以行。
如法律行为负荷着意思自治的价值。
恶法恶约因其负荷的价值抵触了上位阶价值,从而在法律伦理上,不存在效力基础。
然而在具体操作上,却须依照实证法的一般规定、通常是从中演绎出足以针对性的否定恶法恶约效力的原则加以处理。
这一推理过程在裁判文件中应当交待清除,此即法官的说明义务或曰说理义务。
不尽此项义务而直接否定具体法律规定的效力,就会滑入有法不依的泥潭。
当然,通过立法否定恶法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实证法体系化的两种模式:法典化体系(大陆法系)、非法典化体系(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官的法,除英美外多是以殖民的形式流传外国。
大陆法,法学家的法,便于法律移植。
第二节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制定法之析分为法条,是出于技术上的需要。
原因:便于学习和援引作裁判的依据。
但有利即有弊,法条化割裂了法律规定,在法律适用中,法条的整合作业是不可避免的。
法条不能独立发挥规范功能,法条有机组合为某一项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是发挥规范功能的最小语言单位。
法律规定是对于人的行为的当为性的判断。
即关于“应当”“可以”“不可以”的判断。
因而属于规范性判断。
为达到体系化的规范社会生活的目的,当制定法难以归纳出法律构成要件时,可以作出类型式或者原则性的规定。
法律效果作为法律规定的谓项,是描述法律构成要件法律价值的内容的部分。
法律效果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第三节法律适用中的方法问题一,概说经验与逻辑“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众所周知的或者尚未被人们意识到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行所持有的偏见,在法官决定人们都应一体遵守的法律的时候,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三段论所起的作用”。
但是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取向于价值的逻辑思维,也具有不容忽视的方法论意义。
经验与逻辑不应当是敌人,而应当是相互依存的盟友。
霍姆斯的上述论断,只是强调了经常被人们忽视的经验在法律适用中的不可替代的价值,片面强调经验而忽视逻辑将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在法典式法律体系(即成文法、大陆法系)中,法律适用的基本框架是三段论推理。
第一步:寻找大前提,即寻找一个对于案件事实有其适用性的法律规定作为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
这项作业,称为“找法”。
大前提的逻辑结构是:假如本构成要件被任何法律事实所充分,那么本法律效果即应归属该法律事实。
第二步:形成小前提,其逻辑结构是:本案之法律事实即为构成要件所指称的法律事实。
第三步:推论------裁判。
结论的逻辑结构是:法律规定中的法律效果应当归属于本案的法律事实。
二,寻找法律规定找法活动的两项作业:一是法律解释;二是法律补充。
三,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应当是从有到有,而不是从无到有、无中生有。
但是,任何法律体系,都不可避免的存在法律漏洞,填补法律漏洞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
在法律解释中容易出现以下错误:1,拘泥字面,就法言法。
具体体现是忽视甚至无视法律的价值功能,机械的解释法律。
2,泥法不化,恶法亦法。
这种错误不在于否认价值判断,而在于把立法当时的价值判断永恒化,拒绝追随社会生化和价值观念的变革。
3,主观恣意,感情法学。
这种错误在于在于否认法条文义、法律体系和解释方法对解释活动的约束。
4,片面偏激,违反体系。
这种错误在于见木不见林。
为避免上述失误,法律解释需受以下因素的约束:1,范围因素所谓范围因素约束,系指以条文的可能文义为范围进行法律解释。
2,体系因素由于法律本身是体系化的,因而在解释法律时必须坚持体系的观点,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价值上,均不得违反体系。
注意宪法原则、部门法原则、一般规定对于法律解释的导向和监控功能。
3,法治因素主要之合宪性因素和程序性因素。
四,法律补充法律漏洞是法律体系当中违反体系的不圆满状态。
这里所说的法律还包括习惯法,假如某个漏洞仅在制定法中存在而在习惯法中不存在,则不能认为构成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漏洞的出现,根源于人认识能力的有限性。
法律漏洞,意味着其所在的法域无法可依,在法治社会中是不可容忍的。
法律补充属于法外找法,是在法条的文义之外,依照待审案件的事理,从法律体系的一般原则推导出规范,或者从体系外引入规范。
五,认定法律事实认定法律事实的内容,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判断真伪。
其二,法律评价。
六,裁判所谓裁判,是在获得对于系争案件具有适用性的法律规定以及把案件事实涵摄到该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后,依照三段论方法,把法律规定的效果归属到案件事实上去,并按照诉讼法的要求,作成裁判文件。
民法通则:通则二字意思是共同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