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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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

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保险经纪

地址:

公司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保险经纪是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乙方是一家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可以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3)本协议双方当事人:(a)均为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b)并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相应授权;(c)具备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资质和条件。

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第一条:合作容

(一)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约定的合作产品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产品、产品方案、合作产品推广和宣传等容见本协议附件《合作项目容》。本次合作容仅限于附件《合作项目容》,后续如有新的合作产品,则以补充协议方式进行确认。

(二)甲方作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合规的专业保险产品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承保、理赔、配套系统对接等服务,以促成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产品在乙方平台上进行展示和销售。

(三)乙方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向甲方提供保险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技术辅助服务,使甲方可以通过该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并销售保险产品、接受用户之保险订单及提供相关保险咨询和用户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二条:合作条件

(一)甲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国合法、有效且符合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的全国性保险中介资质及相关证照。

2.提供上述第1项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乙方认可。

(二)乙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国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提供上述第1项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甲方认可。

3.乙方平台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备案,且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国境;(2)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外部传递与蔓延;(3)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

保操作轨迹等信息;(4)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提供上述第3项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甲方认可,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未受到相关行业行政处罚的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文件。

5.如发生使乙方无法满足上述第3项各项条件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单方面解除本合作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对其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本协议项下乙方应提供的全部合格的服务。

2.甲方有权在协议期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

3.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4.甲方应在产品的合作中提供技术支持以完成技术对接。甲方应采取合理及必要的网络系统安全措施,保护自身技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乙方予以理解并不应要求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责任:

A.系统停机维护,且甲方提前通知乙方;

B.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以及网络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C.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D.由于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的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5.甲方应协调保险公司,按其与用户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独立地对用户承担保险责任,并给用户提供投保、承保、理赔、退保等与保险业务有关的咨询和服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所经手的数据或资料遗失、灭失、被盗、损毁或篡改等造成用户损失,甲方应当出面解决,乙方应积极协助并支持甲方恢复或取回上述信息。

6.甲方应协调保险公司,承担符合保险条款约定条件的用户的批改(含退保)工作,并及时妥善地按照与用户签订的保险条款对符合批改条件的用户办理批改。乙方对甲方上述相关工作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7.甲方应负责提供网页嵌套或技术接口与乙方系统对接。

8.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合作业务活动所需的条款、保险单证、宣传材料等有关资料。甲方应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

9.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其有关保险展示方面的违规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解除本协议。

10.甲方有权在其官方的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披露与乙方合作的相关信息,包括乙方的名称、商标、标示、名称以及网址、与乙方的合作业务合作围、乙方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者电子标识等。

11.甲方享有其它双方约定的权利、承担其它双方约定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标志、标识,且乙方对甲

方名称、标志、标识等的使用仅限于为履行本协议。

2.乙方应如实提供相关身份资料,包括合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办法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证明等,并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三(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承担因身份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乙方保证其有资质和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3.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全部合格的服务: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产品接入、功能优化等服务,并建立完善的互联网安全保障系统。同时乙方保证在向甲方提供服务时而使用到的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已获得相关机构安全检测和认证合格。

4.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及要求完成项目容。

5.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确保客户所付保费将直接支付至甲方专有账户,如合作中涉及保险中介机构代甲方收取保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指示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确保客户所付保费将被支付至甲方授权的保险中介机构的账户。

6.乙方应当在产品的合作中提供技术支持以完成技术对接。乙方承诺在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非法获取甲方系统中的信息,不得损害甲方对属于甲方信息的自主权、支配权,不得利用提供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控制、非法操纵甲方的系统、甲方的设备,不得损害甲方对自己系统、设备的控制权,不得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止技术支持和相关安全措施等。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7.乙方应通过其网络平台以安全便捷高效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有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采取合理及必要的网络系统安全措施,制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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